㈠ 基金会管理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8号
《基金会管理办法》已经1988年9月9日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鹏
1988年9月27日
㈡ 最新基金政策有哪些 7月1日基金新规定 2017基金新规一览
7月1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也在官网发布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并配套发布了六大类业务参考模板。发布的《指引》当中,投资者基金信息表、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等都是以“参考模板”方式。在遵照《办法》相关底线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募集机构结合自身情况,将适当性管理作为提升产品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水平的核心竞争力,提供差异化安排
㈢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红十字会基金
你好,我是青岛市红十字会的。
每个地方的红十字会的救助项目不一样。
申请救助人需提交贫困证明(当地政府盖章认可的),病例原件,住院证明,身份证等到当地红十字会进行申请。
㈣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全称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境内外(境外募捐活动须事先经中国红十字会同意)。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人的生存和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开展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活动,促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
(二)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三)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关注和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
(四)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资助和支持教育事业;
(五)扶危济困,敬老助残,资助和支持老年福利事业;
(六)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公益合作;
(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和红十字特色的其他公益活动;
(八)广泛募集公益资金,增加基金来源,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9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本基金会各理事之间无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基金会的领导工作;
(二)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有表决权;
(三)对基金会运作有建议权;
(四)有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力和责任的义务。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机构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助理的聘任;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拟定基金会的重要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4、提名聘任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助理人选,提议解聘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助理,提交理事会决定;
5、决定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推荐和领导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团队;
6、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红十字人道救助活动;
(二)资助和支持医疗、教育、老年、扶贫等社会福利事业。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兴办的公益事业;
(二)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
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8年8月5日二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㈤ 红十字会管理制度
红十字会各项规章制度
会议制度
一、每2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参加对象:会员代表。
二、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根据需要选举会长,增补、更换理事;制定工作规划;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参加对象:全体理事成员。
三、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工作会议,安排布置一段时间的工作任务,总结经验;参加对象:常务理事。
会员登记制度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单位红十字会审批
三、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四、进行必要的相关知识培训
五、举行入会宣誓仪式
六、登记造册,发给会员证
七、按时收缴会费
八、及时给予办理会员转会手续
会费管理制度
一、根据《厦门市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并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二、学校红十字会负责收缴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费的20%缴纳上一级红十字会,80%留本级红十字会。团体会员会费全数上缴上级红十字会。
三、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成人会员年度会费不超过10元;青少年会员年度会费一般为2元。
四、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按《厦门市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实施细则》上交上一级红十字会。
五、个人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并视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
六、个人会员会费由个人负担。团体会员会费,从单位管理费或自有资金中开支。
七、会费用于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八、会费使用须经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集体研究决定。
九、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十、主动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监督检查。
学习培训制度
一、每届理事会的理事在任期内必须进行至少一次红十字运动的知识学习和培训。
二、新会员入会时必须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三、具体负责红十字会工作的秘书长或专干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的学习和培训。
四、学校的救护组织成员每学期必须进行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演练。
五、学校要组织红十字志愿服务者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六、学生每学年应接受不少于10个小时的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宣传、培养自救互救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学习和培训,达到了解红十字会的性质,增强自我保护和关心他人、关爱生命意识的目的。
社会服务制度
一、学校红十字会积极发动会员参与社会服务活动,每学期不少于四次。
二、广泛宣传参与社会服务活动的目地、意义,培养学生会员树立乐于奉献、助人为乐的精神,使会员自觉参与社会志愿服务活动。
三、开展社会服务活动,要有针对性,可以结合各种纪念日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活动。
四、组织活动要严密,要有计划有部署有小结,保证效果。
档案管理制度
一、红十字工作的各种文字、音像、图片等资料及时按时间顺序保存并分类归案,指定专人负责。
二、档案的借阅、使用应登记。
三、要有专用的档案柜,要防火、防潮、防虫蛀。
四、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宣传制度
一、学校红十字会应广泛宣传国际红十字运动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宣传活动。
二、每年至少一次对全体会员进行知识宣传,让每个会员对红十字运动有初步的了解。
三、利用国旗下讲话、小广播、宣传栏、板报、卫生课等形式对学生进行艾滋病预防、远离毒品、远离烟草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学校要有专门的红十字知识宣传栏,每月出一期宣传报。
五、积极向市红十字会投稿,每学期不少于二篇。
评优制度
一、学校红十字会要结合学校每年的总结进行一次评优活动。
二、个人一次捐款超过500元者,应报上级红十字会进行表彰。
三、班级红十字活动搞得好,有特色,成效突出的可评为先进小组。
四、对红十字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参与各项红十字活动,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者,可评为先进工作者。
五、理事会健全、领导重视、工作主动、红十字活动气氛浓,各项工作指标达到要求的可推荐上报评选先进单位。
㈥ 怎样才能享受红十字会捐款基金
适用于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十分困难的群众,以珠海市为例。
《珠海市红十字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七条 本市常住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救助基金:
(一)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伤害,生存与生命受到严重影响,或患疾病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的;
(二)家庭人均月(年)收入接近或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三)其他特殊困难的。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救助对象,在救助基金承受能力范围内,根据申请救助者的境遇、困难程度、伤病情形可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6)红十字基金管理办法最新扩展阅读
依据《珠海市红十字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市和各区红十字会组织实施两级救助,原则上依照接受捐赠者的范围进行分工。属于市或区接受捐赠的,由市或区红十字会分别对所辖区居民施助。属于特殊情况需由市和区两级红十字会共同施助的,需经区红十字会拟定意见,报市红十字会审批后施行。
第十四条
申请救助时申请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珠海市红十字会救助基金申请审批表;
(二) 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 区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
以上资料须交市红十字会审验。
第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审批办法:
(一) 救助金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二) 救助金额5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报一名兼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审批;
(三) 救助金额20000元以上的,报一名兼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审批;
(四)市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的公益项目,报常务副会长、会长审批;
(五)定向公益项目按协议执行,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六)专项募捐报一名兼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审批。
㈦ 红十字会基金什么时多久审批
红十字会基金大约得有两天的时间,能批下来审批的非常快。
㈧ 红十字基金怎么申请,要有什么条件吗
这个比较难办 建议去红会咨询 点击好评,幸福快乐永远!!!
㈨ 怎样申请红十字会大病救助基金
申请救助人需提交贫困证明(当地政府盖章认可的),病例原件,住院证明,身份证等到当地红十字会进行申请。
大病救助的申请条件:
1、申请救助者必须是户籍本地常住户口;或者是居住3年以上的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能聘用的外来员工,或者是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住院保偿的农村户口。
2.大病救助的申报材料户籍证明、工作证明、暂住证及农村合作医疗住院保偿证书等。以及提供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资料,住院发票,一日清单等。
3.大病救助的申批程序:申请者填写申请救助表后,逐级经村(居)委会、学校、镇(街道)、教育局审核,最后由区红会办公会集体讨论,按申助者具体情况提出救助。
(9)红十字基金管理办法最新扩展阅读
相关要求
贫困证明
1、贫困证明中要求明文出现贷款人名字,并且要求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规范简写字代替,不能有错别字。贷款人名字不得涂改。
2、贫困证明要求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级主管部门公章。其中有效的公章有: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市民政局。城市居民可以是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公章。注意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无效、单位公章无效。
3、贫困证明中明文出现“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国家贷款”字样。
4、贫困证明要求用材料纸或文稿纸,且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用圆珠笔书写无效。
㈩ 怎样才可以申请到红十字会救助基金又怎么投诉举报当地红十字会
一、基金的救助对象
1.急、危、重大疾病患者,如各类癌症病人、白血病、尿毒症、急重疾病住院病人以及住院手术患者,可申请大病救助。据悉,1999年至2004年底,我区救急基金共为大病对象补助27万余元。
2.下岗待业低保困难户、社会贫困户和“三元靠”人员等。自1999年至2004年底,在国际妇女节、劳动节、世界红十字会日、中秋、春节等期间,先后通过“送温暖”活动,为以上人员送去各类物资等价值近22万元。
二、大病救助的申请条件及申批
1.申请条件
申请救助者必须是本区常住户口(含蓝印1年);或者是居住3年以上的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能聘用的外来员工,或者是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住院保偿的农村户口。
2.大病救助的申报材料
户籍证明、工作证明、暂住证及农村合作医疗住院保偿证书等。以及提供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资料,住院发票,一日清单等。
3.大病救助的申批程序
申请者填写申请救助表后,逐级经村(居)委会、学校、镇(街道)、教育局审核,最后由区红会办公会集体讨论,按申助者具体情况提出救助。
三、救助未发放的原则
1.救助款的额度,一般结合申助者伤病情形与困难程度及区红十字基金运转情况的确度,控制在500-2500元之间,重复申请者予以严格控制,原则上当年不受理重复申请。
2.属定向捐助的救助款按《市红十字救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