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墙改基金如何办理
去房管局详询。
⑵ 山东省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计税依据是《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1、山东省政府下达了《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办法》规定,山东省烟台市从7月1日起,取消原来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取而代之的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缴纳完三税之后额外征收的。从2011年7月1日起按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同时,暂停征收河道工程维护费。
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还有四项资金来源,并已从今年1月1日开始筹集: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4、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2)山东省新型墙材基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余额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利、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利、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地税、人民银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积极组织收入,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水利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
第二十条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应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纳、缴库过程的管理,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将所收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对延压、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按政策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缓征、免征,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烟台取消河道维护管理费 开征水利建设基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⑶ 山东省 钢结构和框架结构混合的建筑,钢结构部分是否用交新型墙材专项基金若交,退还比例是多少
要交的,如果你在要求的几个节点全邀请他们来看了,而且符合规定,并没被抓到任何把柄的话,可100%退回。
⑷ 办理建筑工程项目墙改基金需要哪些手续
施工图预算,中标通知书
⑸ 墙改基金按什么 标准收取
一般按1㎡10元先收取,然后等主体结束后墙改办的要到工地检查,看使用了多少节能材料然后再按比例退还。
退还比例的计算是使用节能材料的比例和节能贡献率的乘积乘以综合系数(0.35∕窗墙比)。
⑹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什么东东由谁缴纳,缴纳比例多少
国家为了大力推广新墙材,对使用粘土砖瓦建房者,每平米征收10元墙改基金,补贴给新型墙材厂,由建设单位缴纳,按平方收费,每平方米10元.竣工以后可以办理退费(当然还是由建设单位办理).
⑺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保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⑻ 墙改基金的法定条例
墙改基金必须用于所批准的项目,发现挪作他用者,市墙改办应立即通知市财政局停止拨贷款及尽快追回贷款和拨款的本息。对已经发放的贷款的计息按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贷款期限为1年、2年,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的本息要按期归还。逾期不还,属低息的改为全息利率计息;属全息的改按市财政局有关逾期贷款的计息标准执行。各征收站的代征手续费按总征收额的2%(0.1元/平方米)支付给代收站。墙体材料验收费按转入墙改基金总额2%支付手续费。墙体材料保证金及墙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墙改基金是由施工单位缴纳。
⑼ 什么条件可以减免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不存在擅自减免的情况
第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制定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2、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九月十二日 国家经贸委网站 2002年10月17日
⑽ 山东的墙改政策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的推广,节能利废,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非粘土墙体材料(含非粘土瓦)。
本办法所称节能建筑是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及其他节能技术,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建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墙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其所属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墙办)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新墙办指导。各级新墙办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力量,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新型墙体材料在节能建筑中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各级墙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各级经贸、计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质量技监、环保、财政、价格、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 各级新墙办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产、产品认定和推广应用;
(四)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并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培训工作;
(六)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在节能建筑中推广应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八)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新墙办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除省墙材主管部门确定的偏僻山区、边远海岛外,不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不得增加新的粘土采掘用地。
违反前款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
第九条 本省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中建筑墙体部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坡屋顶屋面、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制品。
框架结构的填充墙、高层建筑的非承重墙应当逐步减少使用粘土制品。
农村建筑工程(含农民自建住房)应当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制品,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 各地应当充分利用符合产品标准和安全的非粘土类资源和江、河、湖、海泥及其它废弃资源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省新墙办应当协助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对既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尚未制定地方标准的,各级新墙办应当督促生产企业制订企业标准,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不得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标准或质量、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的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要求。省新墙办应当积极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技术,并严格按照节能建筑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 在本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住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实行分级征收。省(部)属单位的建筑工程,由省新墙办负责征收;市、县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新墙办负责征收。
征收专项基金,统一使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使用范围为:
(一)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和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二)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与推广;
(三)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四)经地方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专项基金使用形式为贴息和补助以及国家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孔洞率25%以上空心粘土制品(以下简称空心粘土制品)的,在主体工程完工未粉刷前,经新墙办验收,按一定比例退还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和空心粘土制品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小于60%的,不予退还。达到60%及以上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空心粘土制品的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30%退还。建筑工程符合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退还比例提高10%。
第十八条 县级新墙办征收的专项基金扣除已退还部分后,2%上缴市级新墙办,3%上缴省新墙办;市级新墙办征收的专项基金扣除已退还部分后,5%上缴省新墙办。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接受各级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新墙办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当缴纳专项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也不得截留、坐支、平调和挪用。
各级新墙办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各级新墙办应当按照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基金收支预、决算,报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新墙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墙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违反规定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截留、坐支、平调、挪用专项基金的,由监察、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新墙办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墙材、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新墙办,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新墙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