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新公司是央企吗效益如何待遇如何国新集团老干部中心工作待遇如何急求,谢谢!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2日,是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之一,2016年初被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截至2019年底,中国国新资产总额超过4200亿元,公司年度净利润突破100亿元。
试点以来,中国国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要求,聚焦试点目标和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作用,积极探索“资本+人才+技术”轻资产运营模式,逐步形成了5大业务板块和1个服务保障平台即“5+1”业务格局。
基金投资板块以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为核心,设立运营包括国新国同基金、央企运营基金、国新建信基金、双百基金和科创基金在内的国新基金系,总规模超过7000亿元,着力支持中央企业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和优化布局,培育孵化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金融服务板块目前已拥有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财务公司、保险经纪、金服公司、大公资信等7家主要金融、类金融机构,通过向中央企业提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助力中央企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增强资本流动性和提高回报;
资产管理板块通过参与推动有关中央企业专业化重组整合、股权多元化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市场化债转股等,助力中央企业落实重点领域改革和提质增效;股权运作板块通过稳妥开展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专业化运作,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保值增值;境外投资板块围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大力推动中国企业境外优质项目落地,支持企业“走出去”。央企专职外部董事服务保障平台,目前服务专职外部董事30余名,他们分别在近60户中央企业任职。此外,成功推动划入的中国华星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华星集团公司)、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印刷集团公司)两户原中央企业结构调整,实现转型发展
『贰』 有没有大神了解“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这个公司,背景和业务什么的。
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国新国际”),在经过一次增资后,成为国家外管局下属一家专门从事外汇储备投资子公司的平台之一,在海外投资中动作频频。
本来是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央企)的子公司。
『叁』 河南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为贯彻落实《“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经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中原创新投发起并成立了河南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由国家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三级政府参与出资设立,重点投资于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战略新兴领域的高技术服务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河南国新高技术服务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基金规模2.5亿元;该基金作为河南省首支高技术服务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将为河南省高技术服务产业的促进与提升贡献力量。
法定代表人:连智勇
成立日期:2014-01-27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河南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9209594XC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人员规模:50-99人
企业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9号8层805号
经营范围: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肆』 国有企业能否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一、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特殊注意事项
(一)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需履行特殊审批、备案及相关决策程序
无论是《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还是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都强调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重大投资项目需要经过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或备案,对于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大投资事项,甚至需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规定征求国有企业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审批需报送有关投资的决议、有关事项的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其他证明投资项目合理性和合规性有关文件。
《中央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因此,在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基金实体及投资私募基金时,通常需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报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属国家出资企业批准或备案。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制定风险应对方案
《中央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建立了关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对规定的重大事项需报送有关投资的决议、有关事项的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审核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该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该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
2016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63号)规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等。”
因此,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不断加强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担保等重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国有企业在投资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之前需进行详尽全面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对项目可行性论证,合规性调查,以及风险预测和风险应对策略等。对项目的全面调查工作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科学投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这也就是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内部审批程序的最为重要的前期工作。
(三)国有企业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评估程序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因此,该三类国有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四)“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根据2010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