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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区保险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7-28 04:55:55

A. 住院部药房没有晚班,麻醉药品保险柜怎么管理

麻醉药品当然要按照“五专管理”,即:专人管理,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
如果住院部药房没有夜班,负责管理麻药保险柜的专人就要把钥匙随身携带了,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各病区都会有一定数量的基数药品,夜间如果需要,就使用各病区的基数药品,转天白天再与住院部药房换麻药。

B. 医院的行政科室是干什么的

医院的行政科室:医院行政职能科室是医院不可或缺的关键部门,它肩负着为医院领导出谋划策,指导、辅助、协调临床科室各项工作的重大任务。具备对各项成本开支的决定权。

医院的行政部门具体分为:

1、医院办公室:在院长领导下,负责目标、文电、会议事务、计算机、档案等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新闻发布、信息公开、安全保卫、信访、稳定保密工作。政务公开、后勤、固定资产管理;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等,负责党务、精神文明建设、群众组织等工作。

2、医务科:在院长领导下,组织实施全院医疗工作。为保证医院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对医院的医疗业务、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进行科学的组织和管理,检查和监督医院方针、政策和技术的贯彻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并及时向医院反馈执行情况。

3、人事科:在院长领导下,按照人事工作方针、制度和有关规定,负责人事调动工作。熟悉干部的业务水平、组织能力和思想政治状况,提出提拔、配置和使用建议。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对全院职工的考核、晋升、奖惩和工资调整提出建议。

4、医疗保险办公室:在医院和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日常事务,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确保医疗保险工作的规范和顺利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医保办日常管理范围:门诊管理、住院管理、转院管理、医疗事故管理、药品管理、专项检查(用药)审批、超限额和非常规病人审批、财务核算计算管理及其他与医疗保险工作有关的事项(如医疗保险单的宣传、解释等)。

5、物流部:负责物资采购、基建、行政、房屋管理。

(2)医院病区保险柜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医生须履行的职能:

1、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条例、标准及医院的规章制度,组织全院医技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医疗业务工作的常规运行,杜绝医疗事故,减少医疗缺陷。

2、管理医疗工作,负责医疗工作的宏观管理,对医疗质量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和评价,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3、组织实施临时性院内外医疗任务及高知,高干,职工和学生等大型体检工作以及医疗保健工作。

4、经常了解各科室医疗工作情况,检查分析各科室医疗质量。通过各种信息反馈,确保目标的进行。

5、 制定临床和医技科室工作质量标准和考核办法,并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和控制工作,行使质量否决权。

6、 通过质控,督促、协调职能科室与有关科室的质量工作。

C. 对专门管理麻醉药品的人员的职称有何规定

对专门管理麻醉药品的人员职称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开具麻醉药品的人员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必须是拥有处方权的医师才有资格开麻醉药品,且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在储存麻醉药品方面,需要使用保险柜来储存。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四十七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3)医院病区保险柜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D. 保险柜的使用和规定

保险柜管理制度-适用公司,工厂财务室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易涛 发布时间:2008-6-4 11:33:31 阅读:71次 【字体:大中小】
保险柜管理制度1 目的及适用范围
1.1 维护公司内部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司财产及人员安全;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管理;
2 管理组织
2.1 行政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3 管理内容
3.1 管理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分级管理原则;公司行政总监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行政部作为公司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日常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3.2 各部门职责
3.2.1 行政部职责
3.2.1.1 严格执行总部制定的各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完善安全保卫防范组织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日常安全管理细则;
3.2.1.2 对公司的重点要害部门(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各重要部位配备的技术防范装置(如有)进行审定,并负责技术防范设备(如有)的安装认证;
3.2.1.3 制定保安员岗位责任制,负责签定有关聘请保安公司人员或保安员的合同,负责对保安员进行专业培训;
3.2.1.4 制定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办法,对有关安全问题提出专业结论。定期对各部门安全工作提供指导;
3.2.1.5 对公司内部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进行调查处理,对发生的经济诈骗,财产侵占类刑事案件开展前期调查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侦察;
3.2.1.6 组织公司内部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2.1.7 保证财务取送款的安全工作;
3.2.1.8 负责政府领导、重要客人和外宾参观公司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3.2.2 各部门职责
3.2.2.1 各部门经理是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负责检查公司安全保卫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3.2.2.2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各部门安全保卫负责人指定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本部门的各项安全;
3.2.3 行政总监职责
3.2.3.1 组织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行政部日常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3.2.3.2 负责监督行政部聘请(招聘)的保安员的日常管理、检查工作;并落实好节假日期间的值班人员;
3.2.3.3 指导行政部对本公司的重点部位制定防范措施,建立档案,对存在的隐患要及时报上级领导解决;
3.2.3.4 确保本公司安全技防报警系统(如有)和其它技防设备完好有效;
3.2.3.5 对本公司发生的刑事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报告上级领导;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协助破案(紧急情况也可根据上级的指示先报告公安机关);
3.2.3.6 对发生的经济诈骗、财产侵占类刑事犯罪案件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法务部汇报;
3.2.4 财务、商务等部门职责
3.2.4.1 财务、商务等部门是公司经济活动的重要部门,为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盗、防抢、防骗、防假、防破坏等;
3.2.4.2财务室窗户要有金属防护网,出入口安装防盗门,配备的保险柜必须是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认可的品牌,并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安装报警系统;
3.2.4.3 财务备用金或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保险柜,夜晚保险柜内存放的现金不能超过银行规定的数额。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定,识假防欺诈,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财务室;
3.2.4.4 商务等部门要对各种票据、信息资料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对重要资料还应确保机密;
3.2.4.5下班前要锁好保险柜,打乱密码,将钥匙带走,印章和支票要分开保管;检查关闭好门窗、电器,开启报警装置(如有),锁好防盗门窗;
3.2.4.6 财务人员到银行或其它单位取送款和购买增值税发票等重要票据时,要有保安人员随行护送并有专车负责接送;
3.2.4.7 财务人员不得在无保安人员随行护送的情况下,自行到银行取送款;不得在取送款途中办理无关事项,携款者不准随意下车、离车;
3.2.4.8 押运款车辆要专车专用,保证车况良好,油料充足,无关人员不能搭乘,司机在押运款途中和等候时不得办无关事项;
3.3 安全保卫的具体措施
3.3.1 各公司新租用办公房屋时,应将具体地址、使用情况、部门安全责任人等情况填写基本情况表报总部行政部;安装报警系统要在行政备案;
3.3.2 办公区域的个人办公桌抽屉内,严禁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更不能将现金、存折、重要文件资料、印鉴放置于桌面而人离去;
3.3.3 各部门员工未经部门总监和行政部批准,不能私配办公室的钥匙,各部门保管的办公室大门钥匙丢失,要立即报告行政部,并及时更换门锁;
3.3.4 公司及部门印章使用要有专人审批,严禁开具及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办事,遗失印章、单据和有价证券等材料,应及时向行政部及相关领导报告;
3.3.5 各公司自行招聘的保安员要依照公司保安员招聘条件;聘用社会保安公司的人员,一定要查看保安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安机关批文,与保安公司签定合同要写明任务、职责、值勤地点、期限、费用、双方权力与义务,违约赔偿及节假日加班费用支付等项内容;
3.3.6 对发生在公司内部的案件,每名员工都有义务配合行政部了解调查,积极提供线索;
3.3.7 员工在办公区域捡拾到物品,应及时交行政部或部门领导妥善保管,设法查找失主;
3.3.8 任何部门发生物资丢失或经济犯罪案件,应立即向行政部报告备案,行政部将视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报告时要将丢失物品名称、数量、价值及发案的时间、地点、经过、经办人姓名讲清,以便立案侦察;
3.4 奖惩
3.4.1 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尽职尽责做出突出贡献,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或挽回重大损失的部门和个人,由行政部根据具体情况,提请公司给予表彰及物质奖励;
3.4.2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给公司的财产或利益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经行政后部调查核实后报请总经理批准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E.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五专”包括哪些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五专”包括: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1、专人负责:

(1)药库应由专人适当申报,以保持合理的库存(库存量一般不超过四分之一)。

(2)仓储验收,必须按时检验,双开验收,检查最低包装,验收记录由两人签字。

(3)使用专用账簿记录进行的入境检验和验收,包括:日期,凭证编号,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应单位,质量状态,验收结论,验收 和保管人签名等。

(4)在验收试验中,缺失和有缺陷的药品应由双方登记,报告部门主任和负责人,并在供应商处加盖公章,以便查询和处理。

2、专柜加锁:

(1)药库、药房、各病区、该类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该类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专用账册:

(1)计划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物检验收入银行和仓库内的每个药房必须在特殊账户登记,包括:日期,凭证编号,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 存储量,出库数量,余额编号,批号,有效期,生产公司,供应商,质量状况,验收/发货人药品许可人,审核人签名等。

(2)特殊账簿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药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年。

(3) 这些药房的药房实行基地管理。 药房将根据申请表将药方附加到药店接收药物。 这些药物的处方由药店保管。 收到后此类药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4)应该由两个人审查仓库外的药物,以及签署药物的人和审查员的姓名。

(5)从仓库交付的药品和药品应逐一记录,包括:日期,凭证编号,部门,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药品 发行人,审稿人和收件人的签名。

(6)离开仓库后及时检查库存。 出境文件的签发和接收部门必须双重签署,特殊帐簿应在药物到期后至少保存2年。

4、专用处方:

(1)医院可以组织药品处方和配药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

(2)培训和评估目标是医院从业人员和药房专业技术人员。

(3)培训结束后,医院将对执业医师和药房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 评估方法是检查。 通过考试的人可以获得处方和转学资格的资格。

5、专册登记:

(1)各药房对药品处方分品种、规格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药品批号、处方编号等。

(2)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年。

(3)药房、病区储存药品为周计划量,建立账册或账卡。每天结算,账物、批号相符,建立交接班制度并有交接班记录。

(5)医院病区保险柜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解读:

1、定点生产经营统一零售价格: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经营制度。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条例》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求总量,确定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布局以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的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予以调整、公布。

《条例》同时明确,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制定出厂和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

2、限定销售渠道减少流通层次:

《条例》严格限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销售渠道。生产企业应当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售给有该类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经批准的其他单位,不能直接销售给医疗机构;全国性批发企业原则上只能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区域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原则上只能在本省范围内向有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在药店零售。

《条例》在严格规范购销渠道的基础上,减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层次:区域性批发企业除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经批准还可以从定点生产企业直接购进;因地理位置特殊,区域性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向本省以外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专用处方制度流向实时监控:

《条例》规定,取得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中只有经考核合格、取得专门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才能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条例》强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有运输、邮寄证明方可运输、邮寄。应优先通过铁路并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监控信息网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实行实时监控,并与同级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从种植到使用各环节中出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F. 营改增发票必须存放保险柜的相关规定

皋兰县地税局的工作规定: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该局积极开展“营改增”内部培训,开辟“营改增”办税绿色通道,设立“营改增”咨询台,引导纳税人在账务处理、会计核算等方面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同时,充分利用好纳税人学堂,把税收政策及时通知纳税人,做好政策解释说明,按照征收场所不变、征收流程不变、优惠政策不变的要求,最大限度消除纳税人疑虑,有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了二手房交易、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等业务实现顺利过渡,极大方便了纳税人,降低了纳税成本。
二是加强硬件准备。按照国地税合作计划,该局前期积极与国税局沟通协调,打通国、地税业务网络,为办税大厅电脑安装税控盘,认真做好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权限、代码设置、系统调试、数据传输等工作。同时,专门设立增值税发票保管仓库,配备增值税发票保险柜,专人进行增值税发票管理,保证了增值税发票存放使用安全。
三是加强指导帮助。业务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导税制度和首问责任制度,一方面安排业务骨干驻守办税大厅,随时解答纳税人关心关注的各类问题。另一方面利用大厅电子屏、纳税人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和纳税交流qq群等各种媒介,主动向纳税人推送“营改增”信息,在线解答具体业务办理等问题。
四是加强业务培训。邀请该县国税局业务骨干,为大厅人员开展办理衔接、代开发票和相关政策实务操作等方面培训。坚持培训一节,练习一节,测试一节,保证了办税服务人员懂政策、能开票、会征收,为顺利开展“营改增”后的各项业务夯实了人力保障。

G. 麻醉药品各岗位制度

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0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0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制度………………………………………………0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0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0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0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0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0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0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0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巡查管理制度……………………………06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区储存管理制度……………………………06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07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07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08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09
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10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卫部门责任人职责…………………………10
保卫值班巡查人员岗位职责…………………………………………………10
药剂科主任职责………………………………………………………………11
药品采购人员职责……………………………………………………………11
药库保管人员职责……………………………………………………………12
调剂部门责任人员职责………………………………………………………12
调剂人员职责…………………………………………………………………12
处方医师职责…………………………………………………………………13

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一、管理机构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发文)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2、凡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备量的部门(药库、药房、病区、手术室)都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3、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4、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5、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并规定定期检查的周期),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6、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处方权及调剂权管理
1、执业医师、药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分别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调剂资格(二级以上医院可以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2、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变更情况每年报县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签名留样应在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一、《印鉴卡》由医疗机构或药学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二、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四、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一、药库保管人员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制定申购单(一式两份),并由采购人员、药剂科负责人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同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各项签字和印章应与印鉴卡印鉴一致。
二、药品采购人员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随意购买。
三、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严禁用现金采购。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四、医院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而药剂科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三、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四、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五、入库验收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一、药库、药房、各病区、手术室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药库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还应当安装报警装置。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药库、药房、病区、手术室)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三、药库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实行双人、双锁保管;药房、病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根据用量规定固定基数,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记录。
四、药库、药房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出的逐笔专用帐册,做到帐、物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
一、药房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由药库统一保管。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三、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应对各药房、各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五、应当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一、二类)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年。
六、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知情同意书》(原件)
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可以带出医疗机构使用(哌替啶除外)。
七、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八、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九、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十、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各病区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十一、各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十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二、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三、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巡查等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一、对过期、损坏及由门诊患者退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进行登记。
二、回收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定期经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药库负责销毁。销毁时,应有医疗机构主管部门派人监督,并对销毁进行登记。应对销毁方式做出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
一、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实行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计数管理。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有关部门管理,实行专人、专柜、专管。对进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笺建立账册,对处方笺发出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
三、专用处方笺使用科室实行专人领取、专人保管。有处方权的医师领用时,应做好记录,包括领用时间、处方类别、数量、处方编号、领用人及保管人签字。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保卫科报告,并向药剂科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剂科监控处方的流向。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在院内通告。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巡查管理制度
一、每日对医院进行值班巡查时,把存放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西药库房、药房存放点的安全作为重点巡查,并认真填写值班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二、保卫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和每日现场检查交接班制,负责对保安值班巡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三、保安人员值班巡查时,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密切观察,及时发现、制止、解决发现的不安全问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区储存管理制度
一、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临床科室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保管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三、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保险柜。
四、临床科室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及空安瓿(废贴)到药房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取后数量不得超过本科室固定基数。
五、临床科室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班班交接,并填写交接班登记表。
六、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门诊注射室应有使用登记。
七、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八、各临床科室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九、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一、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医疗机构应对每年具体检查次数作出规定),组织专项检查。
二、检查内容包括: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是否符合规定;
2、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储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是否规范;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账物相符;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种记录规范;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三、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定期自查结果。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
一、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二、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疗机构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知情同意书)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4、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5、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四、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五、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分别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及调配资格。
六、培训单位为二级以上医院时,医院应当将授课内容、授课时间、授课教师、学员名单等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名单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七、医疗机构或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工作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疾病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启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
二、办理专用病历的患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知情同意书。
在专用病历中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专用病历的首页必须由具有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首诊医师亲自检查患者后填写,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首页及知情同意书填写完整后,加盖“麻、精药专用病历”字样后即可启用。
四、为方便病人,专用病历原则由挂号室保存。
五、患者持专用病历,到相关科室由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六、复诊时患者凭身份证到病历保管处领取专用病历。
七、患者(或代办人)需凭麻醉药品专用病历、身份证及麻醉处方到药房取药。取药后由药房收回,药房在24小时内将专用病历交回挂号室。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为加强和规范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和安全管理,设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处、药剂科、护理部、保卫处负责人组成的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二、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不定期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四、定期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五、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格式。
六、 组织对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经考核合格者分别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并将签名留样备案。
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
一、临床各科室应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任人。
二、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固定基数应经过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审批。
三、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交接清点,交接班应有记录,并由交接人签名。
四、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贴剂的废贴应妥善保存,退交药房。
五、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六、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严禁外借,私自使用。
七、临床各科室在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被骗或被冒领时,应立即向医疗机构保卫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卫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
二、负责安排保卫人员现场监督药剂科定期销毁麻醉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瓶及使用后的贴剂(建议)。
三、报告发现安全事故或案件的报告,负责立刻通知保卫处值班人员,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妥善处置。同时,把上述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院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或提出整改意见。
保卫值班巡查人员岗位职责
一、保安按保卫部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保卫值班、巡查制度每日按对急诊科和存放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库房使用存放点的安全作为重点巡查。
二、巡查药房、库房防盗门是否锁好,外墙有无损坏,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三、发现安全事故或案件,负责立刻向保卫部门报告,并同时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四、及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书写整齐,写明巡查人员、时间、有无安全问题、处置方法、处理结果报告时间及报告受理人签名。
药剂科主任职责
一、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定期检查、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入库验收、储存、安全保管、使用、报损、销毁等管理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向主管院长汇报。
三、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的审核、入库验收的审核及空安瓿销毁的审批、销毁过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核。
四、负责合理、安全、有效应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宣传工作。
六、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向主管院长或药品监督部门汇报。
药品采购人员职责
一、负责办理(也可由医疗机构指定人员办理):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2、《印鉴卡》期满重新提出申请
3、办理《印鉴卡》变更手续
二、按药库保管人员提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药计划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手续。
三、负责购回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药库保管人员职责
一、负责购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验收,认真做好入库验收记录
二、负责出库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回收相同数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及空安瓿、废贴剂),并逐笔记录;对进出专库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三、负责药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空安瓿及废贴剂的销毁并做好记录。
五、负责医院内报损、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具体工作和记录。
调剂部门责任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基数管理,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负责对进、出药房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逐笔记录,做到帐实相符。
三、检查麻醉药品处方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本部门药剂人员填写的各项记录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
四、负责编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五、负责回收药品及空安瓿、废贴剂的保管、汇总并及时交回药库统一销毁。
六、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七、对本部门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科主任报告。
调剂人员职责
一、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仔细审查处方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二、负责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
三、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时,应收回与处方数量相等的空安瓿或旧贴剂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或废贴剂回收记录》。
四、回收患者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详细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记录》并双人签字,同时负责将回收药品交部门负责人。
五、凡有交接班的调剂部门,值班人员负责清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
六、对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药剂科主任反映。
处方医师职责
一、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二、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处方书写及用量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四、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五、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六、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
七、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八、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九、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十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及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妥善保存领取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对领取编号范围内的处方丢失负责。

H. 保险柜里不能放私人物品是哪里规定的

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保险柜只放公家东西是常理,好比办公室晚间不能是私人卧室一样!

I. 药剂科的药库管理

一、药库应在科主任领导下及分管科主任的具体负责下开展各项工作,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和科室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地保证贮存药品质量,做好药品供应工作,杜绝差错事故发生,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二、遵守首问负责制,对待科室人员及病人应热心、耐心、有责任心;文明礼貌,使用文明用语;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三、组织和参加研究药品市场信息,研究药品的消耗规律,编制科学合理的药品采购计划,严格执行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每周一次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报医院药品采购审批小组审核审批后方可采购药品,不得违规采购药品。
四、应经常征求临床科室对药品供应的意见,改进供应工作。
五、采购的药品入库应严格遵守检查验收制度,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检查验收项目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效期、质量包装、真伪、药品价格、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等。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入库并及时退货,如发现为假劣药应当场封存,上报当地药监部门处理。
六、入库后的药品应按要求填写《药品购进入验收登记表》各项内容;及时入帐登记和输入计算机管理。
七、入库后的药品应按药品性质进行分类定位储存(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注射剂与口服、外用药分开,液体制剂与固体制剂分开,低温储藏药品应放入冰箱内),药品摆放应整齐,垛与垛之间应留有间隙;麻醉药品专柜(保险柜)存放,精神药品专位存放;做好通风、避光、除湿、防火、防爆、防盗、防鼠等工作。
八、发出药品时应遵循先进先出、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易变质药先出的原则,以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有效。
九、应经常(每月至少一次)检查库存药品质量,防止药品变质、过期失效、霉烂、虫蛀等,如发现不合格药品不得发出使用,并按药品报损制度处理。对近效期药品(距失效期;常用药品三个月,非常用药品六个月)应及时上墙明示并记录备查。
十、加强与医药公司的联系,确保药品的供应,尽可能做到药品不脱销、不积压;加强与各药房之间的联系,及时通知暂缺或新到的药品品种。
十一、按照药房请领药品清单,及时送药到各药房。
十二、每日(星期六和星期日未上班除外)记录常温库、阴凉库的温湿度和冰箱内的实际温度。
十三、按期完成药品盘点工作,做到帐物100%相符,如发现帐物不符有误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上报科主任。
十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采购管理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十五、对各种原始凭据(购药发票、入库清单、各种证明文件等)应妥善保管以备查;保管期限与帐簿相同不得少于10年。
十六、做好库房安全和卫生工作,库房内严禁吸烟,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房内,不得在库房内会客。
注:1、常温库温度:0—30℃;2、阴凉库温度:小于或等于20℃;3、低温库(冰箱)温度:2—8℃;4、正常相对湿度:35%—75%。
中药房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和科室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处方调剂操作规程,认真负责的保证药品及工作质量,杜绝差错事故发生,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做好药房各岗位的工作。
二、中药房负责门诊中药处方、各病区住院病人用药、出院带药处方的中药处方的调配发药以及便民药房的药品零售发药。
三、药品调配人收到处方后,应按处方调剂操作规程详细审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调配,非本院处方及无处方权的医师处方不得调配。
四、对错误处方,应退回原开方医师更改;对缺药处方,应先请药房负责人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退请原开方医师进行更正,调剂人员均不得擅自变更。对滥用药品、存在配伍禁忌和多处涂改的处方,调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问题严重的应及时报告药房负责人处理。
五、调配处方时应该认真、细致、迅速、准确,做好“四查、十对”,坚持调配发药核对制,严防调配差错发生;不得估计取药,核对发药人对发出的药品必须在药袋上注明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和患者姓名,整瓶或整盒的药品要注明用法、用量。调配人、核对发药人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六、病人取药时,发药人员应当呼对姓名,并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用法、向患者口头交待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七、掌握药材炮制技术及“十八反、十九畏”、孕妇禁忌用药等配伍禁忌,能鉴别药材、饮片的真伪优劣,保证配方药材的质量,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细心,按方称量,一方多剂时,分包要等量,不得估计取药,更不得以手代称,每剂药量误差不得超过5%,小儿用药和毒剧药品必须逐剂、逐味称量。
八、方剂中如有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冲服、胶类等药材时必须单包注明,并向患者交代清楚。需临时炮制的药材,应按处方进行加工,需打碎的要打碎,该去头足、去包装的须剔去干净后在配方。
九、加工、炮制毒性中药时,必须按《药典》及有关中药炮制规范进行,符合要求后方可供配方用,处方中凡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给予炮制药。
十、严格执行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中药毒性药品应有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方调配,建立专用帐册,处方单独保存2年。
十一、药材饮片装斗及配方时应避免撒落,防止串斗。
十二、药房负责人为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组织班组人员按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要求,经常检查药品质量和效期(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近效期药品先用,不得发出质量不合格或过期失效的药品,凡过期失效、霉变、虫蛀、药片潮解或龟裂、注射剂变色、松盖、破口、浑浊等的药物严禁使用,并按药品报损制度处理。可疑药品必须经药检鉴别再行决定。
十三、药房应有计划地请领、储备药品,防止积压损失或缺药。药房内的设施、用具应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有序,磅称、戥称要经过校对,确保称量准确。
十四、按期完成药品盘点,盘点帐目金额应符合要求。
十五、每日将医嘱打印单及各类处方分别装订,处方保管期限按《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超过保管期的处方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销毁。
十六、严格执行安全工作制度,非本科室人员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药房内。
十七、遵守首问负责制,对待病人应热心、耐心、细心、文明礼貌,使用文明用语。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门诊西药房工作制度
一、同中药房。
二、同中药房。
三、对错误处方,应退回请原开方医师更正;对缺药处方,应先请药房负责人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退请原开方医师进行更改,调剂人员均不得擅自变更。对滥用药品,存在配伍禁忌和多处涂改的处方,调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问题严重的应及时报告药房负责人处理。
四、同中药房。
五、病人取药时,发药人员应当呼对姓名,并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用法,向患者口头交待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六、药房应有计划地请领、储备药品、防止积压损失或缺药。
七、药房药品按使用频率结合药品性质、剂型、用途进行分类定位存放保管,急救药品专位集中存放,便于应急取用。低温储藏的药品应按要求放入冰箱等专用设施中存放。
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生用药的使用、保管、处方调配及消耗登记等,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
九、同中药房。
十、对已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如因药物过敏或病情变化需退药的,其退回药品应包装完好、可识别的药品,并要有医师签名及发票。
十一、按照差错事故登记制度建立差错事故专用登记本,凡发生差错事故应如实记录、报告,若有意隐瞒不记不报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医院和科室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二、设立药品咨询服务台,可由具有较强理论知识的主管药师或高年资药师或执业药师人员负责咨询服务。配备相关专业书籍及新版工具书等。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应及时登记、报告。
十三、同中药房。
十四、药房内的设施设备、用具等应保持清洁、整齐、物品放置有序。严格执行安全工作制度,非本科室人员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药房。按期完成药品盘点,盘点账目金额应符合要求。
十五、同中药房。
主任中、西药师岗位职责
1、在院长和科主任的领导下,全面指导药剂科和制剂室的各项业务技术工作。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2、解决药物调配和制剂中的疑难技术问题,保证配制的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3、督促检查毒、麻、精等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以及药品质量的真伪技术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组织编撰好制剂规范和药剂工作管理规范等。
4、经常收集国内外药学技术情报,介绍国内外药学动态进展,深入临床科室,了解用药情况,征求用药意见,介绍新药,指导合理用药,参加院内病例会诊与病案讨论。
5、开展药剂学、药理学等方面科学研究,配合临床开发新制剂、新剂型和新技术,积极撰写论文、书评、审议鉴定科研成果。
6、担负教学工作,指导进修生、实习生课题实习。做好科内各级专业人员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出卷、考评和阅卷工作。
7、中、西药按专业各有偏重。
主管中、西药师岗位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副主任药师指导下,负责本科药品的调剂、制剂、煎药和加工炮制等工作,依照规定配制和操作,切实把好技术和质量关。
2、掌握药品质量的常规检验和鉴定技能,严格按药剂工作的管理规范和医院制剂规范操作,保证配制药品质量符合《中国药典》等规定。
3、积极参加药学研究和制剂技术革新,撰写论文,配合临床研制新药及中药提纯。介绍新药,指导临床合理用药,经常了解使用效果和医生意见,以改进剂型,提高疗效。
4、落实检查毒、麻、精等特殊管理药品的规范使用与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
5、担任教学和进修、实习人员的技术操作培训,协助做好本科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在职教育。
6、中、西药按专业各有偏重。
中、西药师岗位职责
1、在组长领导和主管药师指导下,负责药品的预算、请领、分发、保管、采购、报销、回收、下送、登记、统计和药品制剂与处方调剂等工作。
2、主动深入科室,征求意见,不断改进药品供应工作,检查科室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
3、认真执行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管好毒、麻、精等特殊管理药品,严防差错事故。
4、经常检查各种设备、衡器、量器等,保证性能良好、计量准确。
5、做好自身专业知识的深造,并负责药士的业务学习和技术指导,担任教学和进修、实习人员的具体培训。
6、中、西药按专业各有偏重。
中、西药士岗位职责
1、在组长领导和药师指导下,参加药品调配、制剂、煎药等工作。
2、认真执行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管好毒、麻、精等特殊管理药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4、搞好自身的业务学习和在职教育工作。
5、中、西药按专业各有偏重。
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把好科室药品质量关。
2、按要求认真做好药品质量管理过程中的督查工作,确保有关制度的落实与执行。
3、定期检查各部门的药品质量管理情况,并记录在案。
4、对发生的药品质量不良事件,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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