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故住院保险怎么理赔
撞人事故索赔程序第一步:报案在报案时,您要做的事有:1.带上您的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2、开上您的车到保险公司。3、在保险公司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做完这三件事,您将得到二联《车辆出险登记表》和一张《出险通知书》。《车辆出险登记表》一联交给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另一联供填写《出险通知书》和领赔款时使用;《出险通知书》填好后,连同其他索赔单证一起交回保险公司。第二步:交通队结案并开具事故证明在受伤者痊愈后,您便可以约对方一起去交通队结案了。结案时有三件事要做:1、分清双方的责任。小的交通事故可以不过细计较责任,反正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则一定要据理力争,因为这关系到交通队对您的罚款多少、是否吊扣驾驶证,有时还会涉及到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只要撞了人,驾车一方一般都有一定责任,所要争的是责任的大小。2、审查对方要求赔偿的项目。当今社会人心难测,很多受伤者都会借机提出讹人。您一定要审查对方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对于不合理的要求您不应该赔,保险公司不会赔,交通队也不会要求您赔。审查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它是交通队处理事故的依据,也是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依据。关于赔偿项目,您可以查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或问保险公司您向对方支付的赔款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主要看您在交通队结案时能否把住赔偿项目的关了。3、赔偿对方损失同时索要有关单证。在肇事双方各自应付的责任和应予赔偿的项目确定以后,就需要向受伤者支付赔款。注意:在向对方支付赔款的同时一定要拿回相关的单证,否则就不要付钱,因为没有这些单证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不同的赔偿项目所需要的单证如下:医疗费:需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药费收据。误工费:要有医院出具的需要休息养病的证明(可在诊断证明上写清)、对方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交通费:需要提供车票。残疾补助费:需要提供残疾证明。死亡补偿费:需要提供死亡证明。4、向交通队索要《事故证明》和《经济赔偿执行凭证》。《事故证明》要求写清双方所负责任和赔偿方式。《经济赔偿执行凭证》要求写清具体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这两个单证有保险索赔时缺一不可。第三步:递交索赔单证由于赔偿项目不同索赔所需要的单证也不相同。一般伤人事故索赔时需要办齐的单证包括:1、《出险通知书》2、《诊断证明》3、《医药费发票》4、《误工证明》5、《事故证明》6、《赔偿执行凭证》7、《赔款通知书》第四步:领赔款递交完索赔单证后,大约在一星期之后(一般不超过10天)您会接到保险公司的领赔款通知,届时就可以带上身份证明和《车辆出险登记表》领回赔款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住院保险公司理赔完后造事方如何理赔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⑵ 被车撞伤全责需赔偿哪些项目,住院一周,现在家修养
首先需要确定交通肇事的责任,依据是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其次才是赔偿问题,赔偿的项目是:1、医疗费;2、误工费;3、陪护费(病例中应有留陪人的记录);4、营养费(病例中应有加强营养的记录);5、交通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7、伤残赔偿金,依据是出院后在地级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等级鉴定,最轻的伤残等级为10级。具体赔付多少各省标准不同。
不要着急,最好的总会在最不经意的时候出现。
⑶ 出车祸住院了,对方的车是全险,保险公司都给赔付什么费用啊
主要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续医费+伤残费+抚养费+精神损失(涉及伤残或者死亡一般才给精神抚慰金,后三项均涉及评残)。
医疗费部分各保险公司一般处理时候都要扣减一部分非医保用药,大约在5-20之间,具体要看哪家保险。
如果出院了,伙补和护理就没有了,误工要看你病例医院建休意见后,结合实际病情看是否合理,合理的话会继续给误工费。
营养费会给一些,但不会太多。还得是双方协商不错得情况。
⑷ 被车子撞到了,住院了 车买了保险,保险公司要赔付哪些费用 误工费 还有哪些
误工费只能赔给受害者。和别人无关,这方面的费用你可以找肇事方协商。
但并不是有几个人来照顾,就赔几个人的误工费的,否则的话,会没完没了的。
⑸ 人被车撞了后住院赔偿流程
交通事故赔偿流程如下:
1、将肇事车辆的车主、司机和车辆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
2、根据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法医做出的伤残鉴定结论进行索赔;
3、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4、赔偿比例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5、对方是机动车的,只要你方不是全责,保险公司就会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认定的比例来承担;
6、具体的赔偿标准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并计算相关的赔偿金额。
(5)被车撞住院保险理赔什么项目扩展阅读: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⑹ 人被车撞了后住院赔偿流程是什么
一、将肇事车辆的车主、司机和车辆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
二、根据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法医做出的伤残鉴定结论进行索赔;
三、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四、赔偿比例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五、对方是机动车的,只要你方不是全责,保险公司就会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认定的比例来承担;
六、具体的赔偿标准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并计算相关的赔偿金额。
(6)被车撞住院保险理赔什么项目扩展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之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⑺ 车出了事故 全险 保险公司理赔项目是什么
您好,人伤私了,保险公司三者险将不赔付你人伤那一部分,但是你车要有损失的话,如果有车损险有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将全额赔付您修车费。你可以直接拨打平安报案电话 95511就可以了。如果不私了,三者50万之内,没有其他额外免赔过分要求的,人伤也是100%赔付。
⑻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项目
个人觉得您的案例跟一下案例比较相似,可做参考,此案例同样是大地保险公司,商业险种!希望能帮到你,谢谢!
2005年1月14日13时许,朱某驾驶粤P摩托车从塘厦往柏地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樟木头镇柏地桥路段路口往右转弯时,从侧面超越前方由杨某驾驶的赣D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朱某受伤、车辆受损。赣D重型厢式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20万元,保险期间为2004年12月18日至2005年12月19日。
2005年1月25日经东莞市公安交警支队二大队东公交字[2005]第C0004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不负事故责任。后因事故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朱某于2007年10月9日诉至东莞市人民法院,请求杨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1623.6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对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34840.34元给原告,并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370元诉讼费。
判决摘要
法院认为,本案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负事故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采信。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34840.34元给原告;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某保险负担370元。
争议焦点
1.本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如何?
保险公司辩称,2006年7月1日以前机动车在我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而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我公司无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关于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赣D货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人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另外,根据1982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试行办法》,机动车辆均须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中国保险监督指出,我国目前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办理。因此,该机动车第三者险有强制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保险人更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合同约定在本案中的法律效力如何?
保险公司辩称,本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杨某不负事故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公司没有对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
法院则认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保险合同不予审查。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不成立。
3.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第1项规定:“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事故于2005年1月14日发生,故本案的诉讼时效至2006年1月14日止,原告于2007年10月9日起诉,明显超过法定时效。
法院认为,本事故于2005年1月14日发生,事后原告朱某送到东莞市樟木头医院住院治疗至2005年2月5日。后原告朱某于2006年2月1日到东莞石新医院住院治疗至2月13日,并于2007年8月30日经东莞市交警支队黄江大队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小组评定为十级伤残。从原告朱某第二次住院的诊断结果和评残检查结果来看,朱某第二次住院治疗和评残与本事故相关联。根据本案实际,其诉讼时效应从评残之日起计至2008年8月30日止,原告的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
(作者单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