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组织项目实施,并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单位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单位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送基金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资助经费核算必须纳入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出版基金全额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经费结余应当退回基金办。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承担机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基金委审批。资助项目变更审批期间,基金办暂停拨款。
1.变更项目承担机构。
2.变更已批准的资助项目名称。
3.变更资助项目的出版形式。
4.资助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5.资助项目延期完成。
6.终止资助项目。
7.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除上述需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变更需报基金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跨年度资助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资助项目的年度检查工作由主管单位负责。
1.资助项目承担机构应当根据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及下年度实施计划,填制《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主管单位审查。
2. 主管单位依据本办法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对资助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所辖(或本部门、本系统)出版机构承担的资助项目审查意见(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连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书面报送基金办。
第二十七条 资助项目结项实行验收制度。结项验收工作由基金办或基金办委托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结项验收工作程序是:
1.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机构向主管单位报送《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结项申请书》、资助项目成果各3份,申请结项验收。
2.主管单位接到结项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结项申请书》和项目成果各2份以及结项验收意见函报送基金办。
3.基金办收到主管单位验收意见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就验收组织形式(委托主管单位验收或直接组织验收)函告主管单位。
4.基金办或主管单位组成结项验收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并出具专家组验收报告。
5.主管单位应在所组织的验收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专家组验收报告、不合格项目专题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基金办。
6.验收合格项目经基金办审核并报基金委批准后,由基金办下达结项通知。
不合格项目由基金办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贰』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介绍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重点项目资助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项目支持科技工作者结合国家需求,把握世界科学前沿,针对我国已有较好基础和积累的重要研究领域或新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工作,
『叁』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简称重大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重大项目资助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要瞄准国家目标,把握世界科学前沿,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重点选择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科学问题,组织学科交叉研究和多学科综合研究,进一步提升源头创新能力。重大项目主要资助:
(一) 科学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我国具有优势,可望取得重大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
(二) 国家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对开拓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重要影响或有重大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
(三)围绕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或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依据的重要基础性研究,以及具有广泛深远影响的科学数据积累等基础性工作;
(四)基金面上、重点项目多年资助基础上凝练出来的、需加大资助力度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重大科学问题。
第三条 申请重大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厚实的研究工作基础和良好的研究条件,以及近期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研究前景;
(二)针对一个综合性科学问题,由紧密围绕项目总体目标相互配合、有机联系的课题组成。课题设置不宜过宽,参加单位和人员不宜过多;
(三)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梯队,形成国家水平的研究队伍,有利于促进人才培养及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成长。
第四条 重大项目研究期限为四至五年。自然科学基金委鼓励开展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产业部门的联合研究,并积极争取与有关部委、地方政府、企业联合资助重大项目。
第五条 重大项目的组织以国家基础研究发展纲要和中长期规划为指导,注意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等国家其他科技计划的协调与衔接,重视发挥国家科学中心、国家工程中心、重大科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重要研究基地的作用。
第六条 重大项目按统一规划,分批立项;指南引导,定向申请;同行评议,逐项论证;动态管理,专家验收等方式组织实施。
『肆』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发展我国新闻出版事业,鼓励支持优秀公益性出版物出版,确保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科学管理、规范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版基金由国家设立,用于鼓励和支持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的出版。
第三条 国家出版基金主要来源是中央财政拨款,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对象是坚持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对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产生重要作用的涉及古今中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学科门类和多种媒体形态的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
第五条 资助项目的确定,遵循“自愿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出版基金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职务,具有较高学术(专业)水平,在学科(行业)具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评审职责。
第七条 资助项目的出版物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