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私募基金如果亏损,募集人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不知道的同学不要胡扯
私募基金,如果是募集来,有明确合同规定,投向股票或者债券二级市场,或者未上市股权的,盈亏是正常的投资行为,一切按照合同约定办事,合同咋说就咋说,不必付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是借私募名义,非法集资的,是要按非法集资罪来判刑的。
非法集资和私募是有红线的
非法集资罪,是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通过欺骗手段来募集资金的。
『贰』 基金管理人会故意亏损获利吗
一般不会这样做,因为被查出来他会面临巨额处罚,再就是会失去证券从业资格。
『叁』 证券投资基金出现亏损责任谁承担
私募基金是相对公募基金而言的,具体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把证券作为投资对象的一种证券投资基金。那么,私募基金采取的是“买者自负”原则,基金管理人负责产品的管理与投资,按投资业绩提取报酬,不存在风险共担。所以在私募基金发生亏损时,亏损的部分需要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大家在遇到私募基金亏损的情况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保持好心态
如果股市整体处于低谷,那么这对私募基金的发展是很不利的,私募基金很可能会一直亏损下去但也有可能会迎来转折。这就要求投资者需要保持好心态,冷静观望,可以选择继续跟随或者等待。
果断退出
私募基金在面临亏损时,投资者需要对亏损的私募基金进行业绩评估——主要从它投资的标的以及近来业绩走向与市场指数走向相比较,如果感觉还是不行,那么建议投资者果断退出,以后择时择品种再投资。
实时跟上信息政策
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时,虽然会有基金管理人负责帮忙打理,但投资者自己也需要实时关注市场行情,跟上信息政策,这样才能获得高回报,做到及时止盈止损。需要知道,在投资市场上是没有所谓的“懒人投资”的,任何回报都需要付出一定时间和精力。
『肆』 一刚上任的女基金经理10天亏损20%,基金亏损基金经理有什么责任
说实话吧,说实话往往很扎心,但正是因为扎心才会让人听得进去,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换句话就是说:投资有风险,买者自负。试想一下,在你购买基金的时候,已经有一个风险提示,没想到10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因为投资本来他就伴随着风险,我们不可能期待资金经理只能够赚不能够赔,其实基金经理他也是人。他也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也不可能说一定可以管控得了,甚至可以把控整个事情的走向,可以保证一定可以赚钱,现在大多数的基金经理他们所赚的钱无非就是一些管理费,并不是所谓的业绩提成,当然有的基金公司可能还会有这个业绩提成的说法,但如果真的亏了,他们所损失的无非就是管理费比较少,提成少而已。
最近基金市场确实是一片绿油油,因为大环境不好,原因是有很多抱团基金开始撤离,也有很多的人开始套取资金流入实体经济,所以就出现了大量的回撤,同时也导致了股票的下跌。在如此波动的行情当中,一定要做好选择,不要寄希望于某位经理他要承担什么责任,这是不现实的,如果有人说可以承受你的损失,那明显就是骗子。
『伍』 基金赔钱以后,对基金经理的收入有影响吗
基金一般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这两种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者说基金经理)的收入构成是不一样的。
私募基金运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基金经理的收入。从这个角度看,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人,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相较于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主观上更希望所管理的基金效益好。简单地说,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是集体经济下的员工——吃大锅饭,拿死工资,收入相对固定;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是市场经济下的打工人——拿绩效工资,做得越好,收入越高,收入波动性也很大!
『陆』 买基金如果亏了,会血本无归吗
不同类型的基金有不同的风险,有的风险高,而有的风险较低。比如保本基金,如果出现亏损的话,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本金不受影响;而非保本基金,若是出现亏损,则有可能会使投资者血本无归。
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基金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6)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亏损的责任扩展阅读:
基金投资的风险管理:
大多数国家规定,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老练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对投资的风险有所了解,并愿意承担这些风险,因为可能的回报与风险相关。为了保护资金和投资者,基金经理可采取各种风险管理策略。
对冲基金管理公司可能持有大量短期头寸,也可能拥有一套特别全面的风险管理系统。基金可能会设置“风险官”来负责风险评估和管理,但不插手交易,也可能采取诸如正式投资组合风险模型之类的策略。
可以采用各种度量技巧和模型来计算对冲基金活动的风险;根据基金规模和投资策略的不同,基金经理会使用不同的模型。传统的风险度量方法不一定考虑回报的常态性等因素。为了全面考虑各种风险,通过加入减值和“亏损时间”等模型,可以弥补采用风险价值(VaR)来衡量风险的缺陷。
除了评估投资的市场相关风险,投资者还可根据审慎经营原则来评估对冲基金的失误或欺诈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应当考虑的事项包括,对冲基金管理公司对业务的组织和管理,投资策略的可持续性和基金发展成公司的能力。
『柒』 基金管理人是否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专业人士进来!
基金管理者是不需要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的,只能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托管费和管理费,并不参与基金收益的分配,同样也不承担投资损失。
『捌』 基金公司是否应该对基民的钱损失负责
是有误导性条款,之前,基金公司过分强调收益,没有充分的风险提示,导致客户片面认为基金不会亏损。
他们的合同上开始就有说明,自己承担损失。
其实基金的亏损跟双方都有关系,基金公司既然是公司,肯定是要利润,他是商人,具有商人的通性,奸啊……
我们投资者也有贪心,自己如果没有这么大的贪念,会投入这么多吗?会套的这么深吗?
『玖』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以下责任有哪些
2016年2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监管的范围和要求,明确了私募基金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我们对该通知进行了深度解读,以帮助大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基金。
由于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不设行政审批,在中国资本市场高速发展的带动下,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管理人25,005家。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良莠不齐,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有鉴于此,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下称“《内控指引》”)。
对于管理人而言,《内控指引》的出台意味着更高的监管要求和更大的责任。为了方便管理人理解《内控指引》,我们初步总结了如下十大内控要点:
一、明确提出了“专业化”的要求
根据《内控指引》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内控指引》本身并未对“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做出明确定义,但是根据我们之前对协会相关文件的研究,我们理解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均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此外,如果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等相关字样,协会将不予登记。
如果管理人尚未设立,则在前期筹划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前述要求。对于已经登记的管理人也并非完全高枕无忧。我们建议所有管理人进行内查,如果不符合前述要求,很可能在随后的协会核查中被要求整改。
二、要求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
根据《内控指引》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我们的经验,我们提醒管理人注意如下问题:(1)管理人内部是否建立关联交易制度,以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LP或其他投资人利益?(2)如是,制度是否要求管理人应主动避免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发生关联交易的,是否要求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并进行披露?(3)对关联交易的审批。管理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损害LP或其他投资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4)对于与关联方相关的业务,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控制程序,是否经过适当的授权和审批?
此外,还有诸多其他问题有待于协会的进一步解释和我们的解读,比如,如何设计跟投机制才能避免被认定为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是否可以授权GP或者某个LP以参与投资权?
三、明确了对人力资源的要求
根据《内控指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管理人普遍关心的投资团队跟投机制,在《内控指引》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前述“激励约束机制”是否包括跟投机制,还有待于协会的进一步解释。
前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六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建议所有管理人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内查。即使已经通过了基金管理人登记,协会未来也可能会对管理人进行核查。关于从业资格,我们也欢迎基金管理人就此与我们进一步讨论协会的监管趋势。
四、明确提出了设置合规风控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根据《内控指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原文是“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共同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关责任”。两者对比,不难发现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下称“合规高管”)从“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共同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变成了“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这一条对于负责合规高管来说是双刃剑。一方面,合规高管将承担更大的风险;而另一方面,合规高管也会凭借这一条提高合规风控在管理人中的地位。从立法技术而言,在我们看来这一条在《内控指引》中应该是最具四两拨千斤的一条。没有这个条款,管理人的内控制度不免流于形式,而有了这个条款,相信任何一个合规高管都会空前重视管理人的合规建设。
『拾』 为什么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这看起来是保障了持有人利益,其实不然。因为如果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最终肯定不是个人承担,而是公司承担。公司承担,以现在基金公司现状,一家中等基金公司管理规模大约在100-300亿之间,普遍的注册资本也不过2亿左右。如果说承诺收益了,按100亿计算,承担亏损2%这家公司就得关门了。如果说这家公司规模300亿,100亿的那只亏了,公司要关门了,那对另外200亿的管理人是不是很不公平?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从历史沿革来看,违规承诺收益,存在变成公司变相向持有人进行融资的风险。你这么理解,我发了100亿产品,给你4%的收益,我把这钱通过其他方式套出来,给我自己用,那是不是变成了我向你借钱给我自己用么?
目前,对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的问题,证监会允许的是采用变通的方法,比如允许基金公司拿自有资金作为产品的安全垫(或说劣后)。也就是如果产品亏了,先亏基金公司那部分自有资金,直到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