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合同债权转让中的风险如何防范
债权转让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让与人应本着谨慎的原则,慎查合同的生效条件,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二)受让人对债权让与法律风险的防范
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要求债权人提供催收债权的通知,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往来信函,由律师判断该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从而确定是否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前受让人还应自行或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如经调查发现债务人住所无法找到同时其财产下落不明的,即使债权转让的对价很低,受让人也不应贪图纸上富贵而签订合同,避免利益受损。
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在接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国有银行转让的债权时应特别注意,由于他们的利益受到“国宝级”的特别保护,因此不要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阴招和美丽的谎言,而轻信债务人的地址明确且随时能找到债务人。因为如前所述,审判实务中法院往往对《规定》扩大适用,即使债务人下落不明或已不存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国有银行的公告仍被认可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在与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洽谈债权转让事宜时,更应聘请律师把关。
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前应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等,并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贰』 如何规避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法律风险
不良资产处置的风险多种多样,但目前在操作时应特别注意规避债务追索和资产处置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债务追索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权利,它具体又包括主债权、从债权和债权人的其它权利三个方面。
1、主债权。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一般来说,不良资产的主债权比较清晰,但也存在不明确的情况,如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债务本金和利息的计算上可能产生不一致,这就要求依法正确主张债权本金和利息。另外一种特殊情况,是由于债务人的合并、分立、重组等债务人的法律主体可能发生了变化,如债务人尚未进行债务清算就被有关主管部门撤消的,对此,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将其主管部门或债务变更后的当事人作为偿债主体进行追索。此外,向主债务人主张债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否则,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
2、从债权。它具体包括保证债权、抵押债权、质押债权三种,其中抵押债权和质押债权在债务追索中的法律性质相近。
所谓保证债权,是指设定了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种债权。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就构成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我们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就会失去保证合同效力,就不能依法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对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也可依法追索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在对保证人的债务追索过程中,也要注意债权主体和债权金额的确定问题。
所谓抵押(质押)债权,是指在债权上设立了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权。一般来说,提供债权抵押或质押的是债务人自己,有时候也有第三人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情况。在债务人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情况下,虽然债务人本身已经承担了偿还债务的义务,但由于债权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有依法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因而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有效与否,对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债务的责任人。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股东或投资人应当在其出资或约定出资的额度范围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股东或投资人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向股东或投资人追索相应的连带责任。又如承担验资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验资的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负责,在资产处置中,若发现虚假出资或验资不实,可依法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资产处置方案的制订和确立,李志强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方案所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般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措施主要有: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或出售、拍卖、招标、租赁、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诉讼、破产清算等。
其次,资产处置必须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等国家有关处置不良资产的法律、政策、制度规定。
就债权转让的程序而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对是否要以债务人确实收到为要件,有关方面(包括司法部门)理解不一致。某些公司、企业的债权,涉及的金额往往较大且债务人数较多,如果要求每笔债权的转移均以债务人确认为要件,实践操作的可行性较小,特别是还存在有些债务人为逃废债务,故意不签收通知的情形。因此,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告的方式,合理防止债务人以没有收到债权转移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为了保障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序规范,李志强认为尽快建立不良资产处置监督考核机制十分必要。从内部来讲,银行作为不良贷款的源头,要尽量减少不良资产的持续产生;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处理的重要一方,应该具有考核权,能够出具考核标准;在外部方面,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容易出现腐败,因此,整个处置也应纳入社会整体反腐机制当中,强化司法机关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监督作用。
『叁』 融资如何规避风险
长青西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企业上市咨询、企业融资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包括企业上市,企业融资,企业管理咨询以及企业培训,企业战略管理,企业执行力培训,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管理咨询服务。
中国房地产的发展可分成以下几个阶段:
1991年前是福利分房的模式;
1991年-1994年,属于地产的投机年代,属于典型的投机模式,如海南房地产泡沫的发生;
1995年-1998年期间属于房改前的过渡阶段;
1998年-2005年,属下空手套白狼阶段,房地产企业主要利用银行贷款的杠杆生存;
2006年至今,进入地产金融时代。
『肆』 资产配置如何规避风险
风险预算组合
风险预算的本质是组合风险的划分和各资产风险贡献的确定。假定组合包含n个资产,权重为(x1,
…,xn)由此确定的风险记为R(x),常用标准差、在险价值(valueatrisk,VaR)、预期亏损(ExpectedShortfall,ES)度量。那么,第i个资产的风险贡献可唯一定义为
进一步定义
为第i个资产的风险贡献在组合风险中所占的百分比,那么在不考虑资金借贷和做空的假设下,一个标准的风险预算组合可由如下形式给出。
可以发现,风险预算组合与Markowitz最优组合之间存在两个主要的区别。第一,风险预算组合不是基于效用函数最大化的。第二,风险预算组合不明显依赖于资产的预期收益。
风险预算组合实例
将风险预算组合应用于国内市场,使用股票、金融债、企业债和商品这四类资产构建组合。以沪深300指数、中债金融债总财富指数、中债企业债总财富指数、Wind商品指数来计算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波动率和相关系数,时间范围是。
目标风险预算为(20%,30%,40%,10%)。在不允许做空和借贷的约束下,首先构建满足目标的风险预算组合1。随后,在0。5%的跟踪误差之下,通过最大化组合的预期收益构建风险预算组合2。第三,给定与风险预算组合2相同的波动率,最大化组合预期收益,得到均值-方差组合。
风险预算组合实例
风险预算组合2与给定的目标风险预算相去不远,并且在每一类资产上都有一定的配置比例,保证了投资的分散性。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均值-方差组合中,企业债的权重和风险贡献分别为95。72%和87。96%。这样高的集中程度,显然与试图通过多资产配置来分散风险的初衷相违背。
下图展示了上述两个风险预算组合与有效前沿的位置关系。均值-方差组合必然落在有效前沿之上,风险预算组合2有着和它相同的组合波动率。而且,由于加入了最大化预期收益的目标,风险预算组合2十分接近有效前沿。由此可见,可以从一个不考虑收益的风险预算组合1出发,设计了一个和最优组合有相同波动率且预期收益接近,但分散程度更好的配置方案。将这一过程称为“积极的风险预算策略”。
风险因子预算组合
以中债总财富指数、沪深300指数和wind商品指数分别代表债券、股票和商品这三类资产,选择国债到期收益率(3个月)、工业增加值(当月同比)、CPI分别作为对利率水平、经济发展和通胀水平的度量。使用2009。6-2016。12的月度数据建立资产和因子的线性模型,并构建以下5个组合。其中,最后一个均衡组合满足每个因子的风险贡献相等。
风险因子预算组合
由上表可见,随着债券资产在组合中的权重逐渐上升,利率因子对组合的风险贡献也越来越高。同时,通胀因子的风险贡献从组合1到组合4的逐步降低,也伴随着商品资产在组合中权重的下降。
此外,在风险因子的均衡组合中,债券资产占据75%的比例,股票和商品的权重各在12%左右。若直接从资产出发建立均衡组合,则三类资产的权重为(82。86%、6。16%、10。98%)。相对而言,基于风险因子的均衡组合的分散程度更好,也更加接近实际投资的要求。
『伍』 如何有效防范债权债务风险
一、建立债权债务动态管理台账
各单位建立债权债务动态管理台账,载明债权债务对象、时间、原因、债务偿还计划、债权债务催收进度等情况,及时反映债务增减变化。
二、建立债务管理激励机制
牢固树立“减债就是政绩”的观念,建立债务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将债务管理纳入各地各部门及主要领导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债务管理工作成效显着的乡镇,并在财力和项目上给予重点倾斜。新增债务的乡镇和部门必须向县委、县政府说明情况,当年考核不得评为先进。
三、建立健全债权债务控制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制止新债“八个不得”、“三个不准”、“两项制度”的文件精神,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各种行为。严格实行公用经费定额管理办法,认真落实车辆管理、办公经费管理、接待经费管理、会议费管理、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防止村级盲目举债。
四、完善债务化解机制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分别归类,明确债务偿还责任。按照债务情况,分轻重缓急,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逐步有序偿还。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对上级及本级财政安排的偿债资金的使用监管,对发现截留、挪用偿债资金的单位,坚决扣减相应款额的偿债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陆』 如何规避与管理筹资风险
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规避筹资风险主要从两方面着手:
(1)对于现金性筹资风险,应注重资产占用与资金来源间的合理的期限搭配,搞好现金流量安排。为避免企业因债务筹资而产生的到期不能支付的偿债风险并提高净资产收益率,理论上认为,如果借款期限与借款周期能与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则企业总能利用借款来满足其资金需要。因此,安排与资产运营期相适应的债务、合理规划现金流量,是减少债务风险、提高利润率的一项重要管理策略。它要求在筹资政策上,尽量利用长期性负债和股本来满足固定资产与恒定性流动资产的需要,利用短期借款满足临时波动性流动资产的需要,以避免筹资政策上的激进主义与保守主义。
(2)对于收支性筹资风险,应做好:优化资本结构,从总体上减少收支风险;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扭亏增盈,提高效益,以降低收支风险;实施债务重整,降低收支性筹资风险。
『柒』 如何规避资金风险有什么防范措施
1、实行资金统一调度管理,拓宽筹资渠道;
2、为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把好合同签订关,企业需要做好两方面的防范措施。
(1)做到合同“五不签”即: 不合投标程序的合同不签; 未经审查的合同不签; 不合法的合同不签; 低于成本价的合同不签; 显失公平的合同不签。
(2)密切关注施工合同中的“补充协议”
3、加强预算管理,推行责任成本核算;
4、及时办理竣工结算,降低外欠款风险;
5、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人员财务风险意识。
『捌』 如何规避资金风险及防范措施
规避资金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实行资金统一调度管理,拓宽筹资渠道
目前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地域分散,逐渐形成了资金的分层管理,由于各项目“肥瘦不均”,致使大量资金沉淀,而有的项目资金匮乏,造成了企业的资金周转缓慢,再加之单一化筹资渠道,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为此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1、统筹资金预算;年初局根据新上项目和施工生产的需要,统一编制资金预算计划,指导和调节日常的资金管理工作。在资金预算编制的过程中,要坚持全局性、系统性的原则,机关管理预算与项目预算相结合的原则,编制的预算既能保证机关管理层正常经营的开支,又能满足现场施工生产的需要。2、明确责任目标及奖惩办法;与各项目部签订定期上交款目标责任状,明确奖罚措施,确保资金在企业内部的良性运作,减少筹资风险的发生。3、设立资金结算中心,市场化运作;在资金运作上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充分发挥资金规模优势,满足发展需要。
(二)严把合同关,做到“五不签”
为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把好合同签订关,企业需要做好两方面的防范措施。
1、做到合同“五不签”即: ①不合投标程序的合同不签; ②未经审查的合同不签;③不合法的合同不签;④低于成本价的合同不签;⑤显失公平的合同不签。
2、密切关注施工合同中的“补充协议”
在施工合同中,业主往往基于自身对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对施工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经补充的协议,与施工合同前述条款规定相比有优先适用的原则。特别是工程款的拨付、税金缴纳、大型主要材料款的支付等等要有明确规定。
(三)加强预算管理,推行责任成本核算
成本风险是施工企业的一个重要的财务风险。要采取以下对策来防范财务风险:
1、切实推行责任成本核算
对责任成本按照:指标分解——指标控制——指标考核三个环节进行分解,层层分解到队部、班组、个人。责任成本分解的过程不仅是增收节支而且也是逐步逐级降低财务风险的过程。
2、加强社会保险意识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不仅要为特殊工种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而且要针对工程的特点参投工程保险,可有效地避免和降低不可预见费用的发生。
(四)及时办理竣工结算,降低外欠款风险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所承包的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规定的施工内容全部完工交付使用后,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环节。要做到以下几点:
1、施工企业一旦按照图纸要求完成施工后,就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决算送审。对于设计变更部分或因业主原因导致的停工损失、场地原因而发生的材料倒运费等费用要及时进行现场签证,追加合同价款办理工程结算,确保取得足额结算收入,加速竣工工程款的回收。
2、根据施工合同做好工程的索赔工作。索赔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社会现象,是一种以合同和法律为依据、合情合理的签证认可行为,是目前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的事项。在施工企业,索赔工作应是全部竣工结算不可忽视的内容之一,施工企业应当重视索赔的实质和方法。当工程施工中出现合同内容之外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引起工程发生事故或拖延工期等情况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认真分析,提出索赔申请,追补损失。
3、在工程保修期内,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实际工程量,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维修费用,并制定保修计划,以此作为保修费用的控制依据。根据实际情况,项目部可委派专人或由就近施工的人员代管,尽量节约开支,降低财务风险。
(五)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人员财务风险意识
风险意识淡薄是产生财务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财务风险存在于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任何环节的工作失误都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所以应提高财务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增强参与经济决策和经济活动分析的能力,能够透过经济活动现象看本质,及时准确捕捉财务风险的信号并向管理者进行反馈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规避。
综上所述,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企业从这五个方面入手就可以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将发生财务风险的机率降到最低限度,从而达到规避资金风险的目的。
『玖』 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规避风险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方往往不会披露或不完整披露公司存在担保等事项。股权转让完成后,出让方就不再是公司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不承担股东义务。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而股权转让以后,以公司名义对外产生的权利义务,依然要由公司来承担,不受股东变换的影响。显然,若公司承担了“或有债务”,会致使公司债务增加,从而影响股东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有限公司的董事或经理未经股东会批准设立的担保,一般认定为有效。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但该条法律调整的是公司内部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不符合公司管理程序的行为为理由来对抗债权人,公司盖章行为对外应视为公司同意对外提供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
合理设置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对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建议分次支付转让款,以应对转让以后出现的“或有债务”。另外,建议约定若出现未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明的债务,出让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要求出让方提供担保。对于股权转让,要求出让方对出让股权提供担保,也至关重要。在上述案例中,若有一个有实力的人给甲方提供担保,丙方的权利实现起来就会容易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