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指导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已经按照本指引规定建立覆盖全集团的风险管理体系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其保险子公司可以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风险,是指对实现保险经营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风险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围绕经营目标,对保险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基本流程以及相关的组织架构、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风险管理目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规范风险管理流程,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努力实现适当风险水平下的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统一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准确预警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要根据公司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风险监控,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二)独立集中与分工协作相统一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评估和集中管理风险的机制,保证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时要强化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主体职责,在保证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与业务单位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基础上,使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平行推进,实现对风险的过程控制。
(三)充分有效与成本控制相统一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自身经营目标、业务规模、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要合理权衡风险管理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合理配置风险管理资源,实现适当成本下的有效风险管理。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控制环节的信息系统,提高风险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保险公司应当统筹规划风险管理和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之间实现集成与共享,充分满足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监控管理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风险管理理念、知识、流程以及控制方式等内容的培训,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同时将风险管理绩效与薪酬制度、人事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相结合,培育和塑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Ⅱ 保险经营规则的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Ⅲ 谁可以给些关于“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方面的文章
(一)、风险管理与保险
“保险”一词现在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事实上我们所说的“保险”更多的情况下是在指商业保险,本文所要探讨的保险对策也是指商业保险,要想对保险有一个较清晰的理论认识,首先应该对风险管理有所了解。
1、风险管理
风险的客观存在及其造成损失的必然后果,使社会、企业和个人都要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方法对风险进行控制和转移,因此风险管理应运而生。风险管理就是研究风险发生的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并运用相应的方法和技术对风险进行控制和转移,以实现用最小的成本支出获得最大的利益保障,使风险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是指投保人根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是承担给傅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保险是运用损失融资手段进行风险管理,即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为合同购买者的损失支付资金,也就是在为这些损失融资,这样保险合同购买者就通过支付保险费将其损失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运用其专业的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手段经营大量的各种类型的风险。
保险的要素包括,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根据其承保的标的物可以将保险业务划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这四类业务又根据其所承保的标的物及其风险进行保险明细险种的划分。
(二)、现代物流保险对策
根据现代物流中的风险分析,对物流作业中不同的标的和风险选择相应的保险险种,或依据保险要素设计相应的保险险种、确定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转移和减少物流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就是采取保险对策对现代物流中的风险进行风险管理。
1、运输和搬运活动中的保险对策
(1)如果是国内货物运输,首先按照运输工具的不同确定采用国内水路、铁路、公路或航空货物运输险中的一种或多种(联运),再根据所希望得到的保障水平和所能承担的费用选取国内货物运输基本险、综合险及各种附加险进行投保。(2)如果是国外货物运输,就要进行国际运输货物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种繁多,条款内容较复杂,例如,海上保险中的一般附加险就有11种、特别附加险6种;邮包运输保险包括海、陆、空三种运输方式或联运方式中的邮包保险责任。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时,除了需要选择合适的险种(包括附加险),还要选择适用的保险条款(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伦敦保险协会条款,等等),以保证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通过理赔使被保险人利益能得到保障。(3)运输和搬运活动离不开相应的运输工具,因此还要对运输工具进行保险,根据不同的运输工具及其风险可选择的险种主要有: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及其相应的附加险种。
3、储备和库存活动中的保险对策
首先应对储备物资的仓库及其内部的相关设备和器械进行保险,可选择的险种有:财产保险、财产一切险;仓库中的货物应与仓库一起办理相同的保险,仓储的货物种类、危险程度是决定费率的关键因素。对于以经营仓储业务为主业的企业,应要求保险公司为自己承保专业性、风险针对性较强的仓储险。
4、生产活动中的保险对策
针对生产活动中物流存在的多种的风险,可采取多险种同时投保的方法。可以进行选择和组合的险种有:财产保险或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
5、配送及其他服务活动中的保险对策
配送活动离不开运输和仓储,因此可根据配送活动的具体情况,对运输和仓储活动保险对策中的保险险种加以灵活运用和组合,形成配送活动中的保险对策。
在其他服务活动、特别是面对终端客户的服务中,还应对客户所面临的风险加以考虑,要求提供产品的企业为其产品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6、其他保险对策
物流与其他行业一样,都离不开人,为了保障物流活动连续进行,因此应对处于物流活动全过程中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相应的医疗和养老保险;对于那些处于特殊或关键工作岗位的人员还可以办理雇员忠诚保险,将由于客观因素对人造成的伤害和影响,而最终导致物流活动的损失风险提前化解和降低。由于医疗和养老保险险种在不断更新和变化,且存在着地区性差异,本文不再一一述及。
物流活动各个环节的风险的存在,最终都会影响物流企业利润的实现,因此利润损失保险也是可以进行选择的保险险种之一。但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如物流企业经营、财务等相关情况、是否可保风险等),而且必须是在投保了其他相关险种的保险后,才可以投保。
由于物流业本身的特点,使信用在物流业中愈发重要,因此对由于人为的因素、特别是骗货和骗取货款的风险如何控制和管理,也是保险对策所应涉及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可以承保此类风险。但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各保险公司尚未对物流业办理此类保险,对于此类风险目前只能运用其他可承保险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行业制裁等)加以控制和管理。
总之,根据物流业的发展和物流具体活动的变化,随时选择不同的险种进行组合和投保、开发和设计新的险种化解和分散物流业的风险,控制和降低其风险损失,是现代物流保险对策的目的所在。
Ⅳ 保险公司检查管理制度
您好!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关于防控非法集资工作出台的文件只有《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一份。全文如下: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视频会有关要求,切实防范化解风险,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意识。各保险机构(含下属各分支机构,下同)要切实承担人员管控、风险管控、监测预警、风险处置、系统防控的主体责任。各保监局要积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辖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取得支持;加强对辖内保险机构非法集资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处置风险,防止媒体不当炒作;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非法集资风险宣传教育。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担任组长,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三、各保险机构要将非法集资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及性质相适应的非法集资风险管理制度。
四、各保险机构要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要建立包括资金监测、舆情监测、投诉监测、人员往来监测在内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要创新风险监测预警方法,主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科技手段加强非法集资风险识别预警。
五、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常规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机制,风险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定期针对重点问题、重点机构、重点人员开展常规风险排查。针对主导型案件,重点排查公司单证印章管理、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个人借贷和资金往来情况;针对参与型案件,重点排查基层机构高管和销售人员社会兼职、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情况;针对被利用型案件,重点排查公司承保验标、保单批改和外部机构利用公司名义虚假宣传情况。
(二)各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范围内发生2起(含)以上同类同质非法集资案件或涉案金额超过100万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后,应及时启动专项风险排查,比照已发生案件,对该省级分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人员、业务、财务、资金及相关管理情况开展全面风险排查。
六、各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和经营场所的管理。要通过正面宣传和警示教育,发动员工自觉防范风险;要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要强化职场管理,防范风险滋生。各保险集团公司要切实加强交叉销售业务管控,避免出现行业间风险防控漏洞。
七、各保险机构要坚持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处置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
(二)深入开展排查,全面掌握基本案情、涉案金额和涉案人员,摸清风险底数;
(三)积极配合侦办,协调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开展案件调查和侦办工作,必要时对涉案关键人员采取控制措施;
(四)协助管控资产,借助公安司法机关力量,做好涉案资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涉案资产流失;
(五)积极维护稳定,妥善应对客户投诉,引导受害人合理合法表达有关诉求,切实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六)强化舆论引导,加强舆情监测,既要积极引导舆论正面报道,又要防止负面炒作;
(七)及时报告总结,加强信息报送,确保沟通顺畅,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八、各保监局要综合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加强对保险市场销售行为的监管,要密切关注第三方理财、P2P网络借贷等重点领域和新的风险点,要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的外部信息沟通,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苗头,及时预警,及时报告。
九、各保监局在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中要紧密依靠当地政府,与公安司法机关、宣传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积极协作,敢于担当,快速反应,组织指导和督促当地保险机构第一时间控制局面,有序化解矛盾,防止发生严重影响保险业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极端性事件。
十、各单位要切实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后续问责、整改、警示教育工作,完善风险防控的闭环管理。各保险机构在案件后续处置中要深入查明案发原因,厘清责任并确保责任追究到位,要针对内部管控和体制机制问题切实采取整改措施,并在公司内部开展警示教育。各保监局要通过监督检查、督办问责等方式推动保险机构严格执行问责整改制度,彻底消除风险隐患。
十一、各单位要定期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归纳总结。每月要对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重点分析,深入了解案件特性及发案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每季度要对辖内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情况、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专项评估,主动查找制度缺陷和执行不足;每年要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下阶段工作计划。
十二、各单位近期应根据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视频会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保监局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召开辖内保险中介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传达落实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视频会的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
(二)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总公司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报送至保监会稽查局,各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应将领导小组名单报送至当地保监局。
(三)各单位应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贯彻落实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视频会工作部署的情况报送至保监会稽查局。
(四)各保险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保监会稽查局报送上一年度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报告。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Ⅳ 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及其管理
1. 偿付能力
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
2
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
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
合规性风险指标
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
合规性风险指标
3
资金运用
风险指标
(1)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收益充足率
(2)基金和股票市场风险
(3)存款信用风险
(4)债券信用风险
(5)资金运用集中度
(6)违反投资规定情况
(1)资产负债持有期缺口率
(2)投资收益充足率
(3)基金和股票市场风险
(4)存款信用风险
(5)债券信用风险
(6)资金运用集中度
(7)违反投资规定情况
4
业务经营
风险指标
(1)保费增长率
(2)自留保费增长率
(3)应收保费率
(4)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偏差率
(5)再保险人资质
(6)单一危险单位自留责任限额
(1)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
(2)短期险自留保费增长率
(3)标准保费增长率
(4)退保率
(5)保单持续率
(6)准备金充足状况
5
财务风险
指标
(1)产权比率
(2)自留保费资本率
(3)综合成本率
(4)资金运用收益率
(5)速动比率
(6)现金流
(1)产权比率
(2)盈利状况
(3)短期险综合赔付率
(4)现金流测试情况
Ⅵ 风险管理制度是什么
风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预防事故发生,实行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和科学化,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2常规和非常规活动;
2.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2.4所有进人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2.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2.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2.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2.8企业周围环境;
2.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3、职责
3.1总经理委派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建立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
3.2生产副总经理直接负责风险评价领导工作,组织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成立评价组织,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
3.3安全科是风险评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风险管理的培训工作,负责公司巨大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评价分析,负责公司各单位风险评价记录的审查与控制效果验收,建立、更新重大危险源档案,定期进行风险信息更新。
3.4各部门负责人负责低风险即等级判定为重大风险一下(不包括重大风险)各级风险的风险分析、记录、审查与控制效果验收。
3.5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负责组织、参与风险评价工作,提供相关资料,要求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3.6风险评价和控制主要为从事该工作的人员服务,要求该项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评价。评价初期,可由各级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进行示范,逐渐转变由从业人员自行评价,从业人员风险评价可与技能考核相结合。
3.7非本公司施工单位到车间从事某项工作时,风险评价和控制由施工单位为主、车间为辅一起进行讨论、分析,分析人员签字也应包括两部分人员。审核审定由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负责。
3.8同一项目涉及多个部门作业(维修、电器、仪表、外单位等)由各部门自行分析评价后,项目负责人进行汇总。
4、控制程序
4.1风险的分级管理
4.1.1风险评价根据《风险评价准则》进行分级;
4.1.2各部门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所有直接作业、操作岗位、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进行风险评价。
4.1.3作业风险。巨大风险作业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经安全科复审签字后,报公司领导终审批准;重大风险作业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安全科终审批准;中等风险、可接受风险和可忽略风险作业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该部门专(兼)职安全员终审批准。
4.1.4岗位(装置、部位等)风险。巨大风险和重大风险所在的岗位(装置、部位等),由所在部门作为重点部位和关键装置按照《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中等风险、可接受风险和可忽略风险所在的岗位(装置、部位等)应由所在部门采取隔离、防护、制定操作规程等措施降低风险。
4.1.5风险评价、分析职责:
项目规划,设计前应由有资质的机构做安全预评价;
项目的建设应由技术部进行风险分析并做好风险控制记录;
项目投产运行后,常规和非常规活动风险应由各部门进行分析并做好风险控制记录;
较重要的工艺改变应由技术科、安全科负责进行风险分析并做好风险控制记录;
设备新增或拆除的风险分析应由设备技术科负责分析,并做好风险控制记录;
事故及潜在紧急情况的风险应由所在部门进行评价,并做好控制记录;
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活动,均由所在部门进行作业风险分析;
原材料、产品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的风险分析应由供应、销售部门进行分析并做好风险控制记录;
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应由有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风险评价。
4.2风险评价方法选择
4.2.1直接作业的风险评价方法为工作危害分析(JHA);
4.2.2岗位、部位、装置等风险评价方法为工作危害分析(JHA);
4.2.3重要设备、关键设备的风险评价为安全检查表(SCL);
4.2.4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的其他风险分析方法。
4.3评价准则
公司定性风险评价按《风险评价准则》进行,需进行定量的风险评价由风险评价小组采用合适的评价准则。外部评价由相关资质机构自行选用评价准则。
4.4风险评价活动的实施步骤
4.4.1生产副总经理主持风险评价活动,成立评价组织。组织成员由有安全评价工作经验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
4.4.2各相关部门收集、整理风险评价所需资料,提交评价组织。
4.4.3危害辨识,实施现场检查、识别危险有害因素。
4.4.4通过定性或定量评价,确定评价目标的风险等级。
4.4.5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控制措施。
4.4.6得出评价结论。
4.4.7风险评价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3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重点考虑一下因素:
火灾和爆炸;
冲击和撞击;
中毒、窒息和触电;
有毒有害物料、气体的泄露;
其他化学、物理性危害因素;
人机工程因素(指人员、设备、工作环境合理匹配,使设备、环境适应人的生理及心理特征,从而使操作简便准确、失误少);
设备的腐蚀、缺陷;
对环境的可能影响等。
4.5确定重大风险
4.5.1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4.5.2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
4.5.3公司的声誉和社会关注程度等。
4.6风险控制的内容
4.6.1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
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控制措施的先进性和安全性;
控制措施的经济合理性及公司的经营运行情况;
可靠的技术保证和服务。
4.6.2控制措施应包括:
a.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
b.管理措施,规范安全管理;
c.教育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d.个体防护措施,减少职业危害。
4.6.3风险控制管理:
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落实所选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对于确定为重大风险的项目。需建立档案,内容包括:
a.风险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b.审查意见;
c.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d.治理时间表和负责人
e.竣工验收报告。
4.7风险信息更新
不间断地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风险和隐患,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控制结果。风险评价的频次一般每年一次,当下列情形发生时,公司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操作变化或工艺改变;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
有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4.8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
4.8.1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规定,识别公司生产区域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公司现有重大危险源有三氯氢硅贮存罐区。
4.8.2重大危险源管理按照《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4.9风险管理的宣传、培训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风险培训,内容包括危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价方法、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增强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使其认识到所在岗位的风险,并掌握控制风险的技能。
4.10风险评价准则
4.10.1术语
(1)风险:风险(R)是发生特定危害事件的可能性(L)及后果(S)的结合。
风险R=可能性L×后果严重性S
(2)危害:也较危险源、危险因素、危害因素,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3)危害辨识:识别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4.10.2风险评价方法
风险评价方法选择。
表1 风险评价方法
作业活动 选用方法 频 率 备 注
直接作业活动 工作危害分析法(JHA) 作业活动前进行 检维修作业
岗位、部位、装置 首选工作危害分析法(JHA)
其次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 每年一次 一个工序如:三氯氢硅充装
关键、重要设备 安全检查表法(SCL) 每年一次 氢压机、隔膜压缩机、冷冻机单个设备
4.10.3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和安全检查表法(SCL)及风险等级判定
(1)工作危害分析(JHA)
a.工作危害分析流程
b.从作业活动清单中选定一项作业活动,将作业活动分解为若干个相连的工作步骤,识别每个工作步骤的潜在的危害因素,然后通过风险评价,判定风险等级,制定控制措施。
c.作业步骤应按实际作业步骤划分,佩戴防护用品、办理作业作业票等不必作为作业步骤分析。可以将佩戴防护用品和办理作业票等活动列入控制措施。
d.作业步骤只需说明什么,而不必描述如何做。作业步骤的划分应建立在对工作观察的基础上,并应与操作者一起讨论研究,运用自己对这一项工作的知识进行分析。
e.识别每一步骤可能发生的危害,对危害导致的事故发生后可能出现的结果及严重性也应识别。识别现有安全措施,进行风险评估如果这些控制措施不足以控制此项风险,应提出建议的控制措施。
f.如果作业流程长,作业步骤很多,可以按流程将作业活动分成几大块。每一块为一个大步骤,可以再将大步骤分为几个小步骤。
g.对采用工作危害分析的评价单元,其每一步骤均需判定风险等级,控制措施首先针对风险等级最高的步骤加以控制。
h.频繁进行的类似作业,可事先制定标准的工作危害分析记录表。
(2)安全检查表(SCL)
a.安全检查表分析方法是一种经验的分析方法,是分析人员针对拟分析的对象列出一些项目,识别与一般工艺设备和操作有关的已知类型的危害、设计缺陷以及事故隐患,查出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然后确定检查项目,再以提问的方式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检查和评审。
b.检查项目列出之后,还应列出与之相对应的标准。标准可以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以是行业规范、标准或本企业有关操作规程、工艺规程等。列出标准后,还应列出不达标准可能导致的后果。
(3)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和安全检查表(SCL)风险等级判定
a.危害发生的可能性L判定准则见表2.
表2 危害发生的可能性L判定准则
序号 标 准
5 现场没有采取防范、监测、保护、控制措施,或危害的发生不能被发现(没有监测系统),或在正常情况下经常发生此类事故或事件。
4 危害的发生不容易被发现,现场没有检测系统,也未作过任何监测,或在现场有控制措施,但未有效执行,或控制措施不当,或危害常发生,或在预期情况下发生。
3 没有保护措施(如没有保护装置、没有个人防护用品等),或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执行,或危害的发生容易被发现(现场有监测系统),或曾经作过监测,或过去曾经发生类似事故、事件,或在异常情况下发生过类似事故、事件。
2 危害一旦发生能及时发现,并定期进行监测,或现场有防范控制措施,并能有效执行,或过去偶尔发生危险事故、事件。
1 有充分、有效的防范、控制、监测、保护措施,或员工安全卫生意识相当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极不可能发生事故、事件。
b.危害后果严重性S判定准则见表3
表3 危害后果严重性S判定准则
S值 人员 财产损失/万元 停车 其他
5 造成人员死亡 ﹥60 公司停车 重大环境污染
4 造成人员重伤 ﹥20 部分关键装置停车 公司形象受到重大负面影响
3 造成轻伤 ﹥10 降低生产负荷 造成环境污染
2 造成人员轻微伤 ﹤3 影响不大,几乎部停车 造成轻微环境污染
1 无人员伤亡 无损失 无停车 无污染、无影响
c.风险等级R判定准则及控制措施见表4
表4 风险等级R判定准则及控制措施
风险等级 风险(R=L×S) 控制措施
巨大风险 20~25 在采取措施降低危害前,不能继续作业,对改进措施进行评估
重大风险 15~16 采取紧急措施降低风险,建立运行控制程序,定期检查、测量及评估
中等风险 9~12 建立目标、建立操作规程、加强培训及交流
可接受风险 4~8 建立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定期检查
可忽略风险 ﹤4 无需采用控制措施,保存记录
4.10.2识别危害(危险源)方法
(1)按物的不安全状态(使事故可能发生的不安全舞台条件或物质条件)进行识别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物的不安全状态归纳为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以及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等4大类。
(2)按人的不安全行为(违反安全规则或安全常识,使事故有可能发生的行为)进行识别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人的不安全行为归纳为操作失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等13大类。
(3)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识别
根据GB/T13861-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分为6类: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心理和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
Ⅶ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
1、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3、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4、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5、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6、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Ⅷ 简述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规则
简述下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规则:
1、全面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统一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准确预警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同时要根据公司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风险监控,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2、独立集中与分工协作相统一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评估和集中管理风险的机制,保证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同时要强化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主体职责,在保证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与业务单位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基础上,使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平行推进,实现对风险的过程控制。
3、充分有效与成本控制相统一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自身经营目标、业务规模、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
同时要合理权衡风险管理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合理配置风险管理资源,实现适当成本下的有效风险管理。
(8)保险公司具备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扩展阅读
保险公司可以设立由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综合协调机构,由总经理或者总经理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风险管理协调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制定与保险公司发展战略、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
2、研究制定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3、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交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4、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位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5、合理确定各类风险限额,组织协调风险管理日常工作,协助各业务部门在风险限额内开展业务,监控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
Ⅸ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体系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10〕90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像期、保险责任、电话回户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
对于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表明不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建议客户不购买,不得主动对其进行后续的产品推介和营销。
六、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其出具投保提示书,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并理解。投保提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购买的是保险产品。
(二)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费用扣除等内容。
(三)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抄录、签名。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渠道。
(五)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监管机构关于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户抄录、禁止代客户签宇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指导客户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不得代替客户抄录语句、签名。
商业银行应当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客户满期给付和期缴续费等客户信息,做好对客户的后续服务。
八、商业银行应当审慎选择代销保险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对于客户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主动停止销售,与保险公司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九、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代理保险业务中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户保险业务出现问题时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做好风险提示与投资者教育。
十、商业银行网点摆放的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上不得使用带有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不得违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拟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伙伴。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对调查结果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估保险公司合作状况,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停止代理保险业务合作。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制定统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续性合作的相关规定,对合作主体、方式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和授权。
十二、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十三、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四、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考虑代理保险产品复杂程度确定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种类;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应当严格限制在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者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内梢售。
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尽量实现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减少操作风险;不能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销售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快信息系统开发,尽快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十六、商业银行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应为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商业银行通过电话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不得误导销售,销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
十七、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规定收取手续费,全额入账,不得收取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十八、商业银行应当督促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在保险合同犹豫期内,对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客户电话回访,并要求保险公司妥善保存电话回访录音;视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面访,并详细做好回访记录。
十九、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与保险公司分工协作,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向客户明示投诉电话,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时,应当主动协商保险公司建立风险处理应急预案,确保能妥善处理投诉纠纷事件。
二十、当出现突发事件、重大投诉或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密切配合,立即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相关风险并及时向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持续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等相关情况。
二十二、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内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代理保险业务的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二)发生投诉及处理的相关情况。
(三)与保险公司合作情况。
(四)内控及风险管理的变化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二十三、中国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制定相关的规章和审慎经营规则,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依法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重复处罚。
二十四、本通知印发之前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规范,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五、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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