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基金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财务管理制度是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是维护基金会日常工作运行和基金会信誉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要按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要求,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第三条 健全逐级审批制度,强化逐级审查责任制,堵塞漏洞,杜绝弊端。
资产管理规定
第四条 所有固定资产购置均需报经分管副理事长审核,1万元以上的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均需报经理事长同事后,由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审批有关凭证。
第五条 办公用品、消耗性物品的购置,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办理,秘书长审批。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购置、领用的大型、专项器材和物品,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办理使用或借用手续。凡借用贵重器材,必须要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并按时归还。
『贰』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有什么权限
有资格成立私募产品来向投资人募集资金了。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备案要求。投资公司注册资金在1000万以上,实缴25%以上。到项目备案时,可能需要资金实际全部到位,以彰显企业实力,保证资金方的资金不被套走。
2、公司需要具备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在金融市场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和最好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这个可以在基金业协会上报名培训并考试。
3、公司需要有资金的章程,需要经工商局认可的章程。
4、依法取得国家认可的工商资质
『叁』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局的电话号码是多少
江门市人力资料和社会保障局:
位置: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
电话:(0750)3333906
(3)基金岗位权限管理扩展阅读: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科室及职能介绍: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化管理、质量体系建设、安全、保密、财务、接待、后勤保障、政务公开、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承办上级机关及领导督查事项的督办上报工作;承办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协调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的业务工作。
电话: 3333906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6楼
2、人事监察科
负责党务、纪检、监察、机关作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开展计划生育、工、青、妇等工作。
电话: 3935226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5楼
3、综合规划科
指导和参与制定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综合调研工作,提出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规划;
分办文件、起草校核重要文稿和综合材料;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编制机关事业单位、机关雇员招录计划及人员结构调整计划;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数据的分析工作。
电话: 3935280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6楼
4、法制科
负责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本局涉及法律、政策的事务;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清理工作;
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负责拟订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制度建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
电话: 3935296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2楼
5、就业促进科(农民工工作科)
负责组织编制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统筹城乡劳动者就业政策并指导组织实施;承担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对企业职工工资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负责城乡 - 3 - 劳动者以及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管理,健全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负责就业、创业统计工作;参与拟订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人才和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下岗人员自主创业资助经费项目管理;
负责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境外人员在我市就业的管理,归口管理境外企业驻我市机构雇请劳务人员的工作;负责农民工就业的指导、协调与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电话: 3506896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4楼
6、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培训的规划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审批社会力量职业培训办学;承办市级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准入事宜并指导、评估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核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置,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拟订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管理规则及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技工招生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电话: 3327033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4楼
8、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公务员法贯彻实施工作;负责全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务员的录用、调任和登记工作;按权限负责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务员的考核、转任、职务任免和升降、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位管理和非领导职务设置等工作;
按权限审核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宜;承办政府工作部门有关人员任免事宜;综合管理政府奖励。
电话: 3333394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4楼
9、职员和雇员管理科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收、聘用及管理工作;承办事业单位人员科级职务任职资格审核;
负责办理市直事业单位人员调动手续;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负责机关雇员招考、雇用备案、合同鉴证、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电话: 3873786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2楼
10、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组建和管理各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承办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发、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审查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等工作;
负责高级专家人选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高级专家延缓退休的核准;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
电话: 3873782、3873779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4楼
11、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引进国外人才智力管理办公室)
拟订吸引国(境)外人才智力及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外国专家来我市工作的资格审核和管理服务工作;承担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受理、初审及年审工作;管理各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和公派出国研修工作;承担市政府专家顾问聘任、日常联络和服务工作。
电话: 3317363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4楼
1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实施军转干部、随迁家属的安置政策、计划;组织军转干部培训;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措施;负责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电话: 3935209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2楼
13、工资福利科
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承担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退休费统发以及调资审核工作;
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和出国(境)定居离职手续;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资管理和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电话: 3336205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4楼
14、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科
参与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统计、管理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各市、区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综合平衡社会保险调剂基金和就业资(基)金;对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跟进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电话: 3935233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6楼
15、养老与失业保险科(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科)
贯彻执行城镇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制定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和基金征缴、管理办法;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拟订失业职工登记、管理制度及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负责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承担全市企业年金方案的审核和备案管理工作;
制定补充养老保险办法;拟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电话: 3935213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4楼
16、农村社会保险科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负责全市征地项目的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工作;参与指导、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和待遇的支付。
电话: 3935272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5楼
17、医疗与生育保险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组织制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标准、审定办法、监督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监督、考核和奖惩;拟订参保人群就医管理相关政策;指导制定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及其改革方案;负责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
电话: 3935232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4楼
18、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拟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储备)金政策并提出支配计划;组织拟订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康复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和管理政策;
负责市直单位员工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协调各市、区级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电话: 3935236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2楼
19、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支队 (劳动关系科、信访科)
负责拟订劳动监察制度、执法规范和标准;组织全市开展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活动,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处理劳动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监督、指导各市、区开展劳动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和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审核指定的市属和中央、省驻本地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贯彻落实企业职工福利有关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实施工作;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
电话: 3317023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2楼
19、人才开发科
参与拟订全市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和分析工作;参与组织开展人才工作考核;牵头拟订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及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人才工程、计划、项目以及专家服务的综合管理等工作;
负责高级专家人选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承担领军人才评审等工作;承担市政府专家顾问聘任、日常联络和服务工作;为我市用人单位提供人才引进、人才管理服务的政策咨询;负责综合管理本局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有关工作;承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电话:3935228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楼6楼
『肆』 什么是主管权限专属原则
主管权限专属原则是指主管一个人所需要管理的权限,
主要任务:
一、在财务部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会计组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领导所属的出纳员、记帐员、会计员按时、按要求记帐收款,如实反映和监督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保证各项经济业务合情、合理、合法。文秘资源网
三、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本组成员的工作,及时处理解决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保证本组的会计核算工作正常进行。
四、按时编制月、季、年度会计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五、根据会计制度,定期汇总会计凭证(登记总帐不超过10天),并与科目明细帐核对相符。 六、负责企业管理费核算,认真审核收支原始凭证,帐务处理符合制度规定,帐目清楚,数字准确,结算及时。
七、负责专用款项的明细核算,正确反映各项专用基金运用和结余情况以及专项工程支出和完工情况。专用基金的往来款项要及时对帐清算。
八、负责每月各项按规定进行预提和待摊费用的核算。
九、负责公司税金合帐的登记和税金的交纳。
『伍』 强制赎回是否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权限
不是,私募基金不同于公募基金,通常都会有一定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内,除非有合同的特殊规定,否则投资者是不可以主动赎回的,同时也不可以转让
『陆』 机构如何开通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权限
机构投资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需带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至开户营业部现场办理开通。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5、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柒』 事业单位专用基金设立的权限是什么
1. 目前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科学事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科委共同研究制定了《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发展,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国有科学事业单位。
第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核心,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支收支、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给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国家根据科技事业发展计划和科学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状况、承担国家科技任务情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对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的管理办法。
(一)对主要从事理论研究、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单位,以及国家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二)对主要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单位,实行定项补助,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八条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 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预算编制内容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
第十条 预算编制要求
在科学事业单位负责人主持下,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可以报请财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 入 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评ㄍ蹲适找妗⒗⑹?入、捐赠收入、收取的违约金等。
第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
(一)科研收入,即单位承担科研课题(项目)和接受委托研制样品样机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承包取得的收入。
1技术转让收入, 即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
2技术咨询收入, 即单位提供专业信息、可行性研究、技术和经济论证等智力服务取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设计、工艺编制、分析测试、标准配方、标准审定、分析化验、摄像制图等专业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4技术培训收入, 即单位接受委托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取得的收入。
5技术承包收入, 即单位承包工程中的技术合同项目和技术引进中的消化吸收项目取得的收入。
(三)学术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科普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试制产品收入,即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科学事业单位上述五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第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包括:
(一)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即单位通过销售定型、批量产品(不包括试制产品)和经销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工程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取得的收入。
(四)租赁收入,即单位出租、出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经营收入,即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
第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理合法。
(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单位应当加强帐户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收入流失。
(五)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四章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单位在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同一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 应当按用途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在统一的会计帐簿中专项予以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并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为加强支出管理,主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科学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经济管理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应以研究室、业务部、课题组等为核算单位,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为基本核算对象,进行多层次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开支划分为:
(一)直接费用,即单位在科研、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材料、支付的工资及其他直接支出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成本中。
(二)间接费用,即单位内各研究室、业务部、车间等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分配计入各课题、项目和产品等成本中。
(三)期间费用,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
第二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实验厂、 中试车间以及其他生产经营部门,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并参照执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因规模较少或者承担的科研试验和研制任务较重,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应当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国家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产科目中。
第二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自行规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二)单位应当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安排各项支出。
(三)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条 结余是科学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 ,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按照规定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 ,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规定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直接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业务费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五)其它基金,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 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 产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科学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等。
存货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产成品和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单位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发生的盘亏、报废和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对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按照合同要求或者完成进度情况及时结算或结转。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标本、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财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三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物、卡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报废和转让的固定资产, 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报废和转让大型的、精密或者贵重的设备,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拥有的、 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他财产权利。
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单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计入事业支出。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科学事业单位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坚持投资回报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单位利用实物、 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外单位投入的要求回报的投资,应当用于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签订投资协议或者合同,明确投资者、受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责任、 权利和利益。
第八章 负 债 管 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科学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一)借入款项,即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它单位借入的款项。(二)合同预收款项,即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外单位签订研究和试制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后,按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项和委托合同款项及其他合同款项等。(三)应付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种款项。(四)暂存款项,即单位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暂时尚未确定性质的款项。(五)应缴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而未缴的款项。包括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应缴税金以及其他应缴款项。
第三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对借入款项应当按时清偿;对合同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时结转为收入;对应付款项,要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计缴。
第九章 财 务 清 算
第四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划转撤并时, 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期间, 应当在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仅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和划转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财务清算意见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结束后, 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科学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集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的情况,是国家制定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 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财务收支变动对科研事业发展的影响,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单位应当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 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收入计划完成率、总收入增长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支出计划完成率、专用基金增长率等。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中国科协和地方科协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 非国有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下列科学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
(二)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十条 军工科研单位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可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和本制度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规定,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捌』 中信证券的基础设施基金权限,为什么开不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信证券基金总选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产品”)的管理人,于2021年7月5日发布了《中信证券基金总选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咨询通知》。截至2021年7月21日,中信证券基金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变更咨询工作,变更后,产品名称将变更为“中信证券财富精选基金1年持有期混合基金中的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财富选择资产管理合同一年期混合基金组合资产管理计划将于2021年7月22日生效。
目前,证券公司的业绩一直很好,证券股票的业绩仍然很差。7月2日收盘,除湘彩股和国网盈达、其余绿、中金、中银证券和长城证券等券商个股当日领跌,跌幅超过5%。但这三个指数均以下跌收盘。由于行业基本面因素和市场偏好不确定性,经纪类股继续下跌。随着各类经济数据的披露,市场对货币、政策等差异的趋同明显,外部不确定性的下降有利于证券业估值的修复。通过对几位业内人士的分析,由于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市场的开放、试点基金的投资和监管政策的激励,证券行业的绩效不断提高。证券行业的业绩持续改善。
『玖』 社会保险岗位权限管理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构成要素有
一、社会保障法规
社会保障法规是指调整国家、集体(雇主)、个人在社会保障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社会保障法规的具体形式是多样的,可以是宪法条文,可以是专门法律,也可以是行政法规。
社会保障法规从内容上区分,大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综合性的基本法,主要规定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内容项目,国家、企业、个人在社会保障活动中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如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法国的《社会保险法》就属此类。
第二类是根据社会保障的不同方面和项目,制定的单行法规,是规定社会保障各具体部分,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的性质、任务、项目及实施方式的专项法律。如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诞生的,德国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制定的三部社会保险立法。我国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就是这类法规。
第三类是有关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等。如1994年我国民政部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同年山东省制定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社会保障基本法,单行法规和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在三个层次上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在这些法规中不仅包含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系统,而且还体现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是现代社会保障的第一要素和制度化的基石。社会保障法规的完备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以立法的形式诞生的,可以说没有社会保障立法就没有真正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为什么必须要用法律这种最具强制性的规范来调整其各种关系呢?这是由社会保障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社会保障是国家组织建立的社会安全制度,要使这个制度真正能建立起来并有效地发挥作用,就必须将全社会的保障资源都纳入这个安全体系之中,由国家这个社会中枢再把这些资源提供给遭遇生存风险的社会成员。这实质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它涉及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并不是所有社会成员都会自愿参与这个社会安全保障体系的,所以要使社会保障制度能够真正建立起来就必须把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既是国家意志,那就如列宁所说的:“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1]为了保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意志能得以实现,运用最具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无疑是必需的。
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社会保障的当事人,既包括了社会成员个人、企业、集体,也包括了特殊的当事主体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中不同主体之间会发生各种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都牵涉其中,这些关系包括:
1.社会保障管理的职责关系,它是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之间及其内部的职责划分、财务管理、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关系。
2.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关系,它是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与国家、集体(社区和单位)、个人在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3.社会保障项目、标准的确立关系。
4.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管理、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5.因执行社会保障政策而引起争议各方的关系。
6.监督社会保障执行方面的关系等。
对上述这些关系的调整,如果没有一套强制性的,明白无误、公之以众的法律规范,使政府、集体、个人都能依法行事,那就必然会产生随意性和盲目性,甚至导致社会保障体系的紊乱和解体。
所以,一百多年来,自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从德国诞生到现今,全世界160多个建立起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没有一个不用法规形式把社会保障制度化的。社会保障法规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理念与规范的载体,它是现代社会保障事业的基石。
第一章>第二节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要素
二、社会保障项目
社会保障项目是指为某种保障对象特定的保障需求而设置的社会保障措施与办法。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构成单位。如社会养老保险、自然灾害救济、孤残儿童福利保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等。同类性质的社会保障项目构成社会保障的某个子系统,再由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的各个子系统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是从个别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置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的。在不同的国家与时期,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置是不同的,并因保障对象的保障需求的变化而变化。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项目可以说是千差万别的。但由于社会保障的客观需求是有规律的,所以其基本内容还是有共同点的,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贫困救济等项目还是大同小异。
我国目前所设置的社会保障项目及其所构成的各类保障子系统主要有:
1.由社会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遗属保险等项目构成的社会保险制度。这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者及法定对象履行的相应义务依法为劳动者及其供养的家属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2.由自然灾害救济、城市贫困户救济、农村五保户救济等项目构成的社会救济制度。这是国家和社会在社会成员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或陷入生存危机时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3.由社会民政福利、职工福利、社区服务等构成的社会福利制度。这是我国为满足各类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或为提高本单位职工、社区居民等的生活质量,由国家、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等提供或组织实施的带有福利性的收入保障和服务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不同于某些工业化国家广义的普遍性的社会福利,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4.由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军人及军烈属优待抚恤等项目构成的优抚安置制度。这是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包括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实行优待、抚恤、安置以及其他物质照顾和精神鼓励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以上四个方面的社会保障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障项目构成的主要体系框架。除此以外在保障实施的方式与补充机制方面,还有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保障。
社会互助是社会保障的一种内在机制与实施方式,没有社会互助就不能形成整体性的社会保障资源,也就没有社会保障。在社会保障范畴内,社会互助广义地说,是社会成员之间依照社会保障法规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自愿在法定义务之外所实行的保障性相互援助的方式与行为。法定的是制度化的社会互助,自愿的则是非制度化的社会互助。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制度中履行法定的社会互助义务是前者,社会慈善捐赠,为保障捐赠而举行的义演、义卖、义赛等,在社区、邻里间开展的互助性服务和社会慈善援助服务等则属于后者。
个人储蓄积累保障也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的一种实施方式与补充机制。在新的“统帐结合”的职工社会养老、医疗保险中就含有法定的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的成分。国家还提倡在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之外,个人可办理提高保障水平的补充保险,这种补充保险具有更显著的个人储蓄保障的意义。个人在人身、医疗、养老等方面所投的商业保险,也是一种个人储蓄保障的补充形式。正在农村推广试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则是一种较完全意义的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它在国家和集体的扶持下,主要由个人自愿储蓄积累养老金,在达到法定养老年龄后用以养老。
随着社会保险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社会保障项目与体系还将在实践中完善与发展。
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置不是任意的,而应该遵循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整体目标的实现,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通常要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的设置须以解决某种特定的保障需求为目标,一个项目解决一种问题,如失业保险就解决失业者的保障问题,自然灾害救济就解决遭受自然灾害的社会成员的保障问题。社会保障的需求不同,解决的办法也不同,所以项目设置要有专用性,一个项目针对一种问题,不兼对多种社会保障需求。
2.项目设置在总体上应协调配套。社会保障的需求虽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同的需求之间又不是完全隔离的。从本质上讲它们都是生存风险导致的保障需求。所以又是互相有联系的。如养老保险问题与国民医疗保健问题就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失业保险与贫困救济就有着保障需求之间的关联。所以社会保障项目的总体设计上要注意相互间的协调配套,使项目的总体布局能适应各类社会保障问题的协调解决,不因社会保障项目的残缺,而使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缺损。
3.保障项目的调协设置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条件。社会保障需求的产生总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同的生产力水平,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不同的经济运行方式,产生的保障需求和满足的办法是不一样的。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需求及满足办法就大不相同。因此在社会保障项目种类的设置、待遇标准的确定,运行机制的设计等都要与社会经济的具体条件相适应,并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4.保障项目的设置要适合本国的国情。各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经济状况、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家庭关系等都各不相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社会保障需求是在这个国家、民族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社会结构的大背景下产生的,需求中就内含着这些背景因素。在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时,必须要考虑到这些因素,使解决的办法适合国情背景的特点。如欧洲一些国家的人口增长缓慢、劳动力资源不足,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国家在社会保障项目和待遇标准的设计上往往要考虑对多子女家庭的照顾,甚至实施奖励生育的社会保障措施。但在中国,人口众多。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将是促进社会和经济稳定发展,需要长期执行的一项基本国策。在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置上无疑要有利于这项基本国策的执行,要实施奖励少生、优生的社会保障措施。
第一章>第二节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要素
三、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建立的用以社会保障的专项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和要素。它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优抚基金等。
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是多方面的,主要来自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及政策性的资助;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障费用;社会成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除了这三个主渠道以外还有社会捐助、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赢利、社会保障基金本身的增值等。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支付、储存、运营关系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行事,必须由政府的专门机构或政府特别授权的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基金的征集与管理,任何个人或社会团体都不得擅涉其事。筹集的基金必须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挪用、挥霍、浪费。基金的筹集与管理过程要始终受社会的监督,以保证基金的正常安全运行。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支付,尤其是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支付,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模式,即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和部分积累式。
现收现付式是以近期横向平衡原则为指导的基金筹集方式。所谓的近期横向平衡是指当年或近期内所有参加社会保障单位提缴的社会保障基金总额要与同期内所需支付的社会保障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总额保持平衡。按照这个原则,现收现付式一般是先作出当年或近期内社会保障所需费用的预测,然后按照相同提取比率分摊到各社会保障参与单位与个人,当期提取当期支付,在收支过程中保持平衡。所需费用的测算,一般是根据上年度实际开支的总额,加上本年度预计增加的总额求得,在实际提缴基金时,通常要使提取的总额略大于预计支付的总额,做到略有结余以保证能满足实际支出的需要。
完全积累式,也称储备积累式。这是以远期纵向平衡原则为指导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所谓远期纵向平衡是指在一个相当长远的计划期内所提缴的社会保障基金及所得总和,与计划期内预计支付的社会保障金额及相关费用总额保持整体的平衡关系。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在长时期内逐渐积累基金,逐渐使用基金,保持纵向的循环平衡。运用这种方式,要先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有关人口、就业、健康、利率等指标进行较长期的宏观预测,并在此基础上测算出计划期内社会保障所需费用的总量,再根据所需费用,有计划按比例地在计划期内由参与社会保障的各单位和个人提缴,对积累起来的基金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和运营。
部分积累式,也称混合式,是根据分阶段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基金的提取,即在满足一定时期保障支出费用的前提下,留有一定的积累,它兼有现收现付式和完全积累式二者的特点。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是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的,采用的是部分积累方式。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原则与方式是适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的。它有利于缓解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负担,既可满足当前社会保障的需要,又能适应长远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稳定、持久地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创造有利的条件。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还须根据社会与个人的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社会保障费率。所谓社会保障费率是法定的国家、集体、个人对社会保障基金分担的份额。就集体或个人而言是指在单位时间内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障与其工资总额或个人工资收入的比率。社会保障费率的厘定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它要从保障费用支出的需要和国家财政、集体与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两方面综合考虑。要使各方的负担保持在合理的适当的范围内。对于超出各方承受能力的保障需求要加以调节与控制。
社会保障基金建立以后,由于基金不是以实物形态,而是以货币形态存在的。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受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制约,基金需要安全有效地运营,使它能保值增值。保值就是要使基金货币量的增长率等于通货膨胀率;增值就是要使基金货币量的增长率大于通货膨胀率。
基金的保值增值对于维护和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货膨胀使物价上涨,货币购买力下降,就会导致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费用上升,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增加,从而使社会保障基金尤其是基金的积累部分实际价值贬损。以中国的养老退休费为例,1978年人均为574元,1985年增加了近一倍达1043元,至1991年又比1985年增加近一倍达1906元。退休金如此迅速的增长,其中相当大的部分是通胀导致的。要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就必须使基金保值增值。否则就可能因通胀使基金贬损,造成保障支付的困难。
另外,基金的有效保值增值对减轻国家、企业、个人的负担,缓解社会保障资金相对不足的矛盾有着重要意义。社会保障经费的支出十分庞大,这项费用对国家、企业和个人都是不小的负担,许多国家在实施社会保障中就曾屡屡出现社会保障的财务危机。社会保障基金数量巨大,如能使基金本身开辟出安全有效的增值渠道,这就可以缓解经费不足的矛盾,一定程度地减轻各方的负担。从近几十年一些国家的实践来看,开辟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渠道是可行而有效的。美国现有的2万多亿美元的养老基金,有三分之一是由60年代以后出现的一批投资公司参与运营的,他们在投资上明智果断,收益也十分可观,一般收益率在20—30%之间,有的项目高达20—30倍,如苹果计算机项目的投资,收益率甚至高达100倍。[2]80年代初社会保障基金的利息收入占美国、西德社会保险基金来源的8.5%,荷兰的16.7%。[3]
实现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目标的基本方式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这种投资不同于一般金融与产业投资,它是指社会保障的法定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专门机构,用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国家政策和法律许可的特定的金融资产或实际资产,以期获得适当预期收益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运用行为。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在投资方向、结构、规模等方面受到国家的专门法规、政策的特别约束,以保证投资的安全和规范运作。对于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来说,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果投资没有安全性,一旦连本金也收不回,就会影响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影响保障支付和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许多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都有特别的法规给予专门的指导和规范,如80年代中期的马来西亚政府规定:基金可用于购买信托基金证券、国营公司股票和债券,同时规定全部投资中至少要有70%用以购买政府证券。土耳其1980年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可用40%投资于不动产,60%购买债券和股票。[4]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还须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尤以社会效益为前提。这是由社会保障基金自身的公益性所决定的,任何一项投资即使经济效益再好,但于社会公众无益,社会保障基金就不能予以选择,在社会效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还要力争有好的经济效益,获取好的收益同样是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基本目的。
社会保障基金所获取的收益,不是直接用以分配的,而须再返回到基金中去,以增强基金的实力,减轻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负担。对于社会保障基金所得的收益,国家一般也不予征税,以体现国家对社会保障事业的资助。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形式是多样的,主要有:
银行存款:把社会保障基金存储于国营或非国营银行取得利息收益。
信托存款:把基金存储于信托投资机构,而不是银行,基金既按约定的利率取得利息,又在固定的时期内从信托存款机构分取红利。信托存款的利得一般要高于银行存款。
有价证券投资:用基金购买政府、企业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和股份公司的股票。其中尤以政府债券为主要对象。
有形资产投资:用基金对土地、房产、医疗设施、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等进行资产投入,以获取利润。这种投资形式,一般在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中的比重较低。
投资可以由社会保障机构直接运作,即直接投资;也可以是委托投资,由社会保障机构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
第一章>第二节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要素
四、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负责社会保障行政和业务管理的权力办事机构。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织要素。如何科学地设置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确定其管理职能和机制,对提高社会保障的管理水平,合理、科学、经济地使用社会保障基金,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世界各国依其自身的政治经济条件,历史文化传统和其它社会因素的不同,建立了不同的管理体制,比较有代表性的大体有三种类型:
1.政府管理型,即由政府设立部门和机构实行社会保障的直接管理。
2.自治管理型,即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下由企事业单位依照规定建立社会保障项目的自治性机构,实行自治管理。
3.工会管理型,即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下,由半官方的工会组织机构负责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当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发展的总趋势是社会保障的政策行政管理要集中,业务管理趋向分散,除了少数建立社会保障较早并有自治管理传统的国家如德国、法国尚还保留原有自治管理机构外,后来逐渐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一般都采取国家管理的体制。而国家管理也不是政府包揽一切,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权集中在政府手里,业务服务则分散管理,直至下放到基层地区,这更有利于接近公众,有利于为保障对象服务。
我国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和行使管理职能的体制是政府管理与社会管理的有机结合。依管理机构的权限,可纵向地分为三层:即中央管理机构、地方管理机构和基层管理机构。
中央管理机构是指全国性的负责社会保障的领导、决策与协调的权威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参与统一的社会保障的立法,负责社会保障的全面规划,领导和监督社会保障法规与规划的有效实施和贯彻,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全国性的统筹调剂等,如我国的劳动部、民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就是此类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机构。
地方管理机构:是中央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地方分支,是整个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体系中的辅助、传递层。地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贯彻中央的社会保障立法与决策,制定地方性社会保障的实施细则与补充规定,负责地区内社会保障基金的调剂,接受社会保障方面的申诉,调解和裁仲有关纠纷,检查、监督和反馈社会保障业务的执行情况等等。如我国各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劳动厅(局)、民政厅(局)等有关机构。
基层管理机构:是设立在基层行政区域内实施日常社会保障工作管理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社会保障费的收缴、社会保障待遇的发放、保障档案的建立、保管以及社会保障的服务等。基层管理机构的工作主要是对国家社会保障法规与上级管理机构指示的执行。如我国街道、乡、镇的劳动、民政办事机构、基层的社会保险处、所等。
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的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效率,我国还将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分离,在机构的设置上是从横向上将其分为二类,即行政管理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
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机构是各级政府的行使社会保障行政职权的部门与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承担社会保障管理中的行政管理工作。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是指社会保障行政机构运用,组织领导、计划、人事、协调、监督、财务等行政权限与手段,实现国家所赋予的职责。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和全面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检查、监督政策法规及规划的执行情况,接受社会保障方面的申诉,调解和仲裁社会保障活动中的纠纷,培训和任免社会保障系统的干部等。
业务管理机构是各级从事社会保障具体业务的事业性管理机构,其管理业务主要包括:
建立和保管社会保障对象的档案,如实地登记和审核保障对象的资格材料,并及时地记录其变化。诸如保障对象的正确工龄,被确定的供养的直系亲属,收入与社会保障缴费的数量、日期及变动情况,领取社会保障待遇的标准、数量、日期及变动情况等。
做好社会保障的财务管理,包括编制社会保障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有计划地、合理地组织、分配和使用基金,并做好日常的财务核算与报表,实行严格的会计监督等。
接受社会保障对象的申请,对申请人的资格及所尽义务进行鉴定,办理审核批准手续。开展为保障对象的服务活动和社会保障的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和使用好社会保障的服务设施等。
我国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体制,自建国以来几经变化,由于长期在计划体制下运行,社会化管理水平低,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现象严重,存在着诸多弊端,对其进行积极而稳妥的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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