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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金融工作保险

发布时间:2021-07-29 04:34:03

❶ 现在国内金融保险业发展前景怎么样平安和人寿哪个好

在国内排第二。
2015年十大保险公司排名:
1、中国人寿: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了我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2、中国平安:
中国平安全称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金融公司。是于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至今已发展成为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
3、太平洋保险:
中国太平洋保险,又称太平洋保险,简称中国太保或太保,前身是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于1991年5月13日,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
4、中国人保PICC: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是一家综合性保险(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为306亿元人民币。
5、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保险”)成立于1996年9月,总部位于北京市,是一家大型寿险企业。
6、泰康保险: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1996年8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北京。
7、友邦保险: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友邦保险”或“AIA”)以香港为总部,是美国国际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于1931年成立,已服务亚洲地区的广大客户70多年之久。
8、中国太平:
中国太平人寿历史悠久,1929年始创于上海,1956年移师海外专营寿险业务,曾是中国近现代史上实力最强、规模最大、市场份额最多的民族保险企业之一,也是现今中国保险市场上经营时间最长和品牌历史最悠久的中资寿险公司之一。
9、阳光保险: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中国500强企业。
10、生命人寿: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国际化股份制专业寿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2001年12月28日在上海成立。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❷ 中国有哪些保险公司

❸ 金融工作会保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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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观念,在党和国家制定的发展战略中得到了突出和强化,并正在成为全社会的重要共识。保险作为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对于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充分认识保险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作用,有利于拓宽保险发展空间,使保险业在更深层次和更广领域参与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工作中,提升保险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
一、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水平与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突出体现在保险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一)促进经济发展
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水平要受到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但它的健康稳定发展又能促进经济的发展,这主要是由其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的功能实现的:
其一是通过风险集散和经济补偿,为经济发展和改革创新保驾护航。表现在:一是帮助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保障社会再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为商业贸易活动转移风险,推动商品的消费和流通;三是为先进生产力提供可靠的风险保障,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从而减少因风险因素造成的经济波动,促进经济发展。
其二是通过对收取保费积聚起来的庞大保险基金进行科学高效的运用,可以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为经济建设提供长期资金的融通渠道,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可以为资本市场培育稳健的机构投资者,改善资本市场的结构,而保险资金所具有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规模性的特点,也使其成为促进资本市场繁荣的最稳健的力量,从而推动金融市场的高效、稳健运行,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动力支持。
此外,保险业本身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产业,在就业、税收等方面都对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它本身的健康稳定发展就是经济金融健康稳定运行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从保险的基本保障职能看,保险通过帮助受灾家庭恢复原有的生活条件;减轻伤、残、病、老、死等事件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对民事赔偿责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减少经济纠纷等方面,能够满足人民多样化的保险保障需求,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高度关联性和不确定性对保险保障提出了更高和更广的要求,要求保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更高层次、更广层面分担社会管理的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就现阶段而言,保险在社会发展领域中的作用,应当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分担政府社会保障职能,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伴随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步伐的加快,以及社会出现的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等趋势,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保障人民生活、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政府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障只能定位在分阶段推进的广覆盖、社会化和可持续的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较低水平上。因此,要提升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构筑强有力的社会保障网,就必须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加以补充。商业保险作为我国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本社会保障尚未覆盖的人口群体,如农村人口及大量没有社会保险的城镇人口中,甚至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替代工具发挥主导性的保障作用。大力发展商业性养老、健康保险有利于减轻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负担,解除广大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险业由于自身所具有的产品开发、投资管理、客户服务以及精算、销售等方面的优势,有责任也有能力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是分担社会风险管理的职责,提高社会防灾防损和应对公共危机的有效性。其一,在日常的防灾防损中,保险人作为专业风险管理者,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经验,而且可以通过承保时的危险调查分析、承保期内的危险检查督促、以保险费率这一价格杠杆调动企业防灾防损积极性等措施,增强整个社会防灾减损的能力,尽可能减少保险赔款的支出和社会财富的损失,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其二,则是构建突发性巨灾危机的防范体系和保障机制。以非典、9.11恐怖袭击、美加大停电等为代表的国家公共安全事件表明,缘于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变异,现代社会所面临的灾害事故将呈日益复杂与巨型多样化趋势,已经对人类社会应对突发性巨灾的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虽然政府应承担并负责提供有关公众安全的基本保障供给,但政府限于财力,同时又受制于诸多宏观经济目标的约束,投入总是有限。因而,强化现代保险业在这其中的功能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考虑到各种巨灾等危机事件所造成的综合影响,在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公众责任、第三者责任以及针对意外或突发事件导致的营业中断和利润损失等方面,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可以提供产品丰富的多种可能的保险保障,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正是由于保险兼具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保险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研究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还必须认识两个问题:
一是要正确认识保险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保险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则是商业保险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保险业的发展不可能长期脱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一枝独秀。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能为保险业的发展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如果二者发展不协调,在阻碍经济进一步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同时,也会抑制有效的保险需求,影响保险业的正常运营和稳健发展。因此,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与保险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相一致的。保险业的经营目标只有顺应时代、社会发展需要,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才能在有效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中得到提高和加强,并与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良性互动。
二是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虽然主要靠保险业自身的努力,但也受到一些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的制约,其中政府决策支持是一个关键因素,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政府能否理顺政策、法制、制度框架,影响到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二是基本社会保障的深度、广度是否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社会、文化、制度沿革相适宜,关系到商业保险发挥作用的空间。由于市场失灵(比如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带有外部性),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无法完全凭借市场力量自动形成,政府必须在社会发展领域承担更多的责任,通过完善政策、法制和制度环境、加大对公共领域的投入等措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政府介入要有明确清晰的“度”的界定。这是因为政府进行的社会管理具有效率低下的固有缺陷,并且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基本社会保障,由于是和个人对社会贡献无直接关联的“均值化”服务,具有边际效用递减的特点,提供不足固然影响社会稳定,但过度提供则一是增加财政负担,二是挫伤就业积极性,三是对商业保险等市场力量产生挤出效应。因此,政府职能定位是否明确,决策支持是否到位,影响到保险业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和运作空间,最终也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加快保险业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
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保险业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责任等保险产品还不能满足广泛的社会需求,保险还没有渗透到各行各业、社会各个领域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不足是制约保险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用的主要因素。因而,必须从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高度加快保险业发展,尽快做大做强,才能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提升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
(一)树立正确发展观。保险业必须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己任,改变多年来走的重规模、轻效益,重保费、轻管理的粗放型发展道路,以及片面追求保费增长速度的指导思想,树立和贯彻“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统一的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才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切实担负起“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
(二)深化改革,实施进取性战略。在我国保险市场全方位开放的条件下,加快国内保险业的改革调整,解决我国保险业体制与结构矛盾;分多层次——国际保险(金融)集团、“专、精、特、新”的专业性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以及兼业代理机构等——丰富保险市场主体结构,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开展兼并收购等形式的国际化资本运营,快速增强实力;将市场领域开放、市场体系建设、保险公司制度创新、保险企业国际化竞争能力增强统一起来,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加快创新,为保险作用的充分发挥注入活力。认真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进行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如:探索保险投融资体制创新,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探索保险风险资产证券化等手段的可行性,在更广范的范围内寻求建立安全基金聚集与危险损失分散化的融资与转移机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技术,实现经营方式的差异化与管理方式的精细化,推动保险经营与管理升级;密切关注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热点问题,开发具有广泛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提高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丰富保险服务的内涵,把服务渗透到保险消费的各个环节,增强核心竞争力。
(四)防范风险,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发展是改革的目标,稳定则是改革与发展的前提。作为转轨过程中的新兴幼稚产业,我国的保险业必须加快发展,才能缩短与国际水平的差距、应对入世挑战,才能够解决保险业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需要。而要加快发展,就必须改革现有保险市场的宏观制度安排和微观运行机制中的落后因素,为保险业发展扫清障碍。与此同时,保险业长期发展中埋藏了不少风险隐患,并且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新的不确定因素不断涌现,因而在推进改革的同时,必须密切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促进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需要指出的是,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不能以牺牲保险市场的效率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代价,也并不意味着不让经营失败的机构退出市场。
为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稳定,当前亟需确立两个制度安排:一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实现科学监管,从最终意义上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增强投保人的信心。二是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市场退出机制着眼于畅通市场退出渠道、减轻机构退出带来的社会震荡和处置成本、从整体上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公司稳健经营,促使投保人审慎选择;又有利于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防止因个别机构经营失败引发区域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五)寻找利益与责任的最佳契合点。利益与责任并不总是一致,有时甚至是矛盾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保险业无可推卸的责任,但由于现阶段经营管理基础和风险管控能力薄弱,外部体制、政策、法制、信用环境尚未理顺,以及市场竞争不规范,在某些社会管理功能强、群众迫切需要的险种,如责任险、健康险、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业务经营中,必然面临经营风险加大甚至无利可图等难题,出现了保险公司不敢开展或业务量萎缩甚至退出市场等现象,不利于保险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拓展新业务空间。这种现象的存在固然有客观因素,但保险公司必须充分认识到肩负的社会责任,不能消极等待社会环境、市场环境好转才经营,而要积极作为,变被动为主动,一方面,要加强和有关部门、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沟通、协调、合作,共同寻找利益与责任的最佳契合点,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开拓市场、发展业务;另一方面要苦练内功,通过科学设计产品、加强风险管控和提供优质服务出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六)争取政策扶持,理顺外部环境。目前,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作用的发挥,受到诸多政策和制度瓶颈的制约,如医疗、养老等体制改革尚不到位,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的利益冲突没有消除;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法制、信用环境不完善等。从国外经验看,商业保险要在社会保障体系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事业中发挥作用,离不开政策扶持。政府要通过加快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明确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和主体资格;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推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措施,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❹ 中国四大保险公司是哪些

中国四大保险公司分别是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成立时间是1929年,简称中国太平,由中央管理,并且是副部级金融央企。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成立时间是1996年,是国内首家寿险企业,目前是国内寿险的龙头企业。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是国有企业,简称中国人保,其前身是1949年10月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国有企业,在2001年正式运营,属于政策性保险公司。

虽然四大保险公司自身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在购买保险前,一定要看清保险内容,以及保险所保的险种,要了解清楚后在进行购买,不要盲目的购买保险。另外很多朋友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都会担心保险公司能不能赔,关于这点,这篇文章有详细解答《投保保险需要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吗?》

有什么问题还可以咨询奶爸保,奶爸保是一家专注保险知识科普、保险产品测评的第三方平台。秉承“专业保险测评,让买保险更简单”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和方案定制服务。

❺ 中国都有哪些保险公司

中资保险公司
1.中国人寿
2.平安保险
3.新华保险
4.泰康人寿
5.太平洋保险
6.人保寿险
7.太平人寿
8.阳光保险
9.生命人寿
10.人保健康
11.民生人寿
12.合众人寿
13.幸福人寿
14.国华人寿
15.正德人寿
16.嘉禾人寿
17.华夏人寿
18.英大人寿
19.信泰人寿
20.长城人寿
21.百年人寿
22.昆仑健康

外资保险公司
1.中意人寿
2.华泰保险
3.友邦保险
4.光大永明
5.中英人寿
6.信诚人寿
7.中美大都会
8.招商信诺人寿
9.中宏保险
10.中德安联
11.海康人寿
12.联泰大都会
13.恒安标准人寿
14.中荷人寿
15.金盛保险
16.瑞泰人寿
17.太平洋安泰
18.国泰人寿
19.交银康联
20.中新大东方
21.海尔保险
22.恒康天安
23.中航三星
24.中法人寿
25.长生人寿
26.君龙人寿
27.汇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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