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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沼气国债项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9 10:59:28

1. 沼气池不达标领补贴钱了,属于违法吗去哪举报

沼气池分为户用沼气、小型沼气工程和大型沼气,每个沼气池的池容大于8立方小于50立方的是户用沼气,大于等于50方小于100方的属于小型沼气工程,大于等于100方的是大型沼气。
国家对于沼气池的补贴资金又分国债项目、新农村项目和退耕还林项目,各个项目的补贴资金不一样,你的提问太笼统,估计你问的是户用沼气,这里以户用沼气为例回答你的问题,国债项目、新农村项目补贴资金每池补贴2200到2400元,退耕还林项目每池补偿1200_1400元,这些资金包括安装沼气给你的物资(例如沼气灶、净化器、管道等等)以及安装费,补贴物资是由省农业厅统一招标,上述物资每年招标价格不等,一般300到400元,除去上述其余物资应该补贴给你。想要领到补贴,你地区的农业部门应该向上一级农业部门申请项目,项目批回后农户建造沼气才有补贴,不过现在也有农户建好后再申请的。不过现在由于安全形势抓的紧,户用沼气国家不再大规模发展,以后的发展方向是大中型沼气,所以每年国家对于户用沼气的补贴数量逐年递减,详情你可以咨询当地的农业部门。

2. 沼气回收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我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户用沼气池项目(以下简称"沼气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使项目达到预期的能源、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我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沼气项目的组织管理,各级农村能源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建设管理,项目乡 (镇)政府、项目村村民委员会负责所辖项目乡(镇)、村的项目实施。
第二条 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项目县政府主要领导为项目负责人,对全县的项目建设负总责,县级农业部门分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负总责,项目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对全乡(镇)的项目建设负责。
第三条 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各项目县农村能源部门负责人为项目法人,对本县项目的建设实施、建设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等,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四条 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落实责任制。农业部同省农业厅签订项目责任书,省农业厅同项目县政府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县政府同项目乡(镇)、村签订责任书。

第二章 进度管理

第五条 实地调查落实建设任务。各项目县要依据农户是否具备开展项目建设的经济能力、养殖习惯、主观意愿等条件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逐村逐户调查(调查表见附表1),确定项目户,并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计划任务按月编制以村为单元的实施计划(附表2),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处和省农村能源办。
第六条 沼气项目建设进度实行月报制度。各项目县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已完成项目的用户档案资料通过项目软件管理系统报省农村能源办(E-mail:[email protected]),每季度末月15日前将该季度的项目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处和省农村能源办。
第七条 各项目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完成计划建设任务,必须由项目县政府提出报告,经市(州)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处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各县不得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等进行擅自调整实施。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八条 沼气项目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建设单元,即户用沼气池建设、改厨、改厕、改圈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一池三改"建设内容与标准严格执行《四川省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各地要因地制宜地推广玻璃钢、预制大板等结构的商品化沼气池,提高项目建设的档次。
第九条 沼气项目建设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和专业队施工。各项目县的沼气建设必须由获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施工人员来实施,各县应由沼气公司或骨干技术员牵头组成专业队承包施工任务。
第十条 沼气项目建设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施工队和施工人员要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农村能源部门要加强沼气业务培训工作。通过沼气技术、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等知识的讲授,进一步提高农村能源系统管理人员特别是县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省农村能源办将加大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满足沼气建设发展需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我省沼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拨付严格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十三条 沼气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在县级财务结算中心设立专户的建设单位必须建立辅助账户。
第十四条 各项目县要足额落实承诺的配套建设资金。要按不低于省财政厅批准金额的8%安排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的管理,资金存入建设单位的基本账户。
第十五条 各项目县必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项目资金的请领、开支、支付必须符合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手续齐备,严格审查审批,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
第十六条 各项目县农村能源部门在对项目户完成"一池三改"建设内容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兑付技术人员工资和农民建池补贴款。技术人员领取工资要注明项目户的姓名、住址、沼气池规格、完工时间等,并经项目户和管理部门签字认可;项目户领款要在补助资金结算单和用户档案上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各项目县要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个部分(见附表5)。各县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项目户用户档案资料的归档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必须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并对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稽查和审计工作,对违法资金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物资管理

第十九条 沼气项目建设物资实行集中采购。沼气灶具及配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省农村能源办推荐产品目录中统一采购。各项目县要严格按采购价格与项目户结算,不得加价。水泥等主要建池材料由项目县在当地集中采购,要签订采购合同,严格按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物资到县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签收,收货单位和法人代表在采购产品送货验收单签字盖章后7天内返回发货单位,物资到户由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县建设单位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集中采购物资的管理,建立健全入、出库登记制度,定期盘点,并与物资明细帐核对。发现丢失、损毁要及时进行实地勘察,做出勘察记录,做好帐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户领取集中采购物资必须登记造册,经发放者、农户、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见附表6)后由县农村能源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受企业委托负责产品售后服务的项目县农村能源部门要切实搞好产品质保期内的维修、咨询等伴随服务工作,向项目户发放沼气使用管理须知,公布服务电话,方便用户。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卡制。各项目县农村能源部门负责统一制定的项目用户档案卡片(见附表7),以村为单元管理用户档案。项目户完成"一池三改"建设内容后,经县农村能源部门检查核实,实地如实填写项目用户档案卡片(每户一式2份),档案上的编号和建设时间与新建沼气池上标注的编号和时间要相一致,在项目户、建池技术员、施工队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分别由建池农户和县农村能源部门保存,严禁他人代签。
第二十五条 项目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市(州)和项目县农村能源部门要配置计算机,安装项目管理软件,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已完成项目的档案资料及时录入和上报。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县填报的项目户档案资料和上报的建设进度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浮夸,项目法人对上报数字负责。市(州)农村能源部门要抽查核实,确保上报数据真实无误。

第七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包项目的施工队和施工人员要按照项目建设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教会农户使用、维护、管理沼气池和灶具及关键配件的知识,对质保期内的运行管理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县在项目建成后,按照实行农村能源物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在项目区内逐步建立以村为基本单位、农户为基本服务对象、农村能源技术员为基本队伍的物业化管理站,对农户进行农村能源技术、综合利用技术、种植养殖技术、设施设备维护维修等内容的有偿服务,切实做到建管并重。
第二十九条 从事农村能源物业化管理工作的技术员,必须持有国家沼气生产工职业资格证书和省农村能源办培训合格后颁发的农村能源物业管理员资格证书,并与项目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职责、服务形式、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
第三十条 在农村能源物业化管理有偿服务形式和收费标准上,可采用计件制和包年制,收费标准由各县农村能源部门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政策制定。
第三十一条 各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对物业管理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要建立管理制度,要深入农村对用户进行访问,不定期对物业管理员的工作进行检查,要对不负责任、未履行职责、违反规定的物业管理员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物业管理的质量。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沼气项目实行公示制度。项目实施前,各项目村要在村务公开栏上按省农村能源办统一印制的公示书对项目建设的目的、原则、条件、内容与标准、计划任务、资金补助标准与使用范围、物资采购政策与价格、举报电话、确定的项目户名单进行公示。项目村全面完成任务后,对全村项目受益户名单和项目户的资金补助、物资分配、完成时间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所有项目村的公示材料必须拍照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沼气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省财政厅、农业厅根据全省项目的进展情况,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对项目县进行全面督查,省农村能源办还不定期地进行随机抽查。市(州)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所辖项目县的检查,抽查率不少于项目户的10%。项目县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村的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物资供应、公示等方面的经常性检查,县农村能源部门每月要对已完成任务的项目户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沼气项目实行奖惩制度。通过检查或审计,对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州)和项目县,在下一年度投资中予以倾斜。对于出现问题的项目县,省财政厅、农业厅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和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项目县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县政府要组织自查,经市(州)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复查后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组织验收。验收以县为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项目计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合同等进行。验收要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3个月内进行,并形成验收报告。
附表

3. 农村沼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农村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农户,补贴标准是: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低保户新建房屋每户补助15000元,其他贫困农户新房屋每户补助10000至15000元,维修住房补助标准根据房屋破损程序实施分档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元。 看看下面这个文件对你有用没有?建议你直接到当地政府咨询,看有什么具体要求,是否有名额等。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建村[2009]84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做实做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二)目标任务。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任务是完成陆地边境县、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贵州省全部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一线团场约80万农村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其中,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1.5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在今年扩大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制定中长期规划,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户的危房问题。(三)基本原则。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贫困危房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农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引导、扶持,落实地方责任,中央适当补助;要整合资源,规划先行,加强相关惠农支农政策衔接;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二、加强规划编制与资金筹集(四)编制规划。各地要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农村危房调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市、县、乡,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五)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所需资金。各试点县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要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2009年中央将安排40亿元补助资金,并根据试点地区农村农户数、农村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等因素进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六)补助标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在此基础上,对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各地可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七)补助对象。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危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八)审核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四、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的基本要求(九)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可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十)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十一)村庄规划。改造户数较多的村庄,必须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整合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开发、改厕等建设项目,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益与效率,以危房改造带动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十二)建筑节能。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农房建筑节能示范是危房改造试点的重要内容,要点面结合,同步推进。每个试点县至少要安排一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要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各地要尽可能采用当地材料和适用技术,研究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的节能房设计与工法,优化采暖方式,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对研发生产农房建筑节能材料,具有良好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企业,要落实好现行的税收、融资、贴息等优惠政策。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五、规范项目管理(十三)资金管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十四)技术服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了解情况,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完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十五)档案与产权登记。农村危房改造要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农户危房改造申请、政府补助审批表、改造前后住房资料等要整理归档。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十六)信息报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今年7月初将改造计划、改造进度、竣工情况、资金安排,以及于明年1月初将年度总结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三部委。(十七)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完成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一个月内提交检查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组织进行抽查。六、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十八)落实地方责任。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改造项目实行计划、任务、资金、目标、责任“五到省”,即项目工程建设的计划下达到省、任务落实到省、资金拨付到省、目标和责任明确到省。地方政府负责编制改造规划、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地方投入、监管工程质量、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等。(十九)部门协作。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各职能部门参与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工作、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扶贫、残联、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4. 国债项目用于哪些方面

七、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的补助对象是谁?

答: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的补助对象是项目区建池农户。

八、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中央投资主要用于购置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支付技术人员工资、购置水泥等主要建材。也即是配置的沼气灶具以及支付的技术人员工资、购置的水泥等主要建材折合现金后加上建设户领的部分现金补助为1000元/户。

九、哪些农户建设沼气能获得中央投资补助?

答:凡在国家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项目实施区域的农户,在项目建设期间按要求建设好“一池三改”的沼气池并通过验收均能获得中央投资补助。

十、哪些农户适宜建设沼气,?

答:项目区有发展沼气积极性的农户并且存栏不少于3头猪或者相当于3头猪的畜禽量,并有完成项目建设的资金自筹能力的农户都适宜建设沼气。

十一、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下达后实施地点可以调整或变更吗?

答:对已下达的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等,如确需进行调整,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部门具体审核后提出申请,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十二、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执行哪些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

答: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执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具体包括:《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标准图集》(GB/T4750—2002)、《农村水压式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标准》(GB/T4751—2002)、《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4752—2002)、《农村家用沼气管路设计规范》(GB/T7636—87)、《农村家用沼气管路施工安装操作规程》(GB/T7637—87)、《农村家用沼气发酵工艺规程》(GB/T9958— 88)、《家用沼气灶》(GB/T3606—83),以及《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标准》等。

十三、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施工人员应具备什么资格?

答: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从事沼气池建设的施工人员必须获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十四、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需要公示吗?应公示哪些内容?

答: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所有项目村都要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建设任务、资金补助、物资分配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十五、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补助资金在什么时候可以兑付给农户?

答: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补助资金在项目建设完成通过验收1个月内将补助资金发放给建设农户。

十六、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

答:根据农业部《农村沼气建设国债管理办法》,项目由县农业局沼气办公室负责实施。农户在政策理解方面有问题时可向县农业局沼气办公室咨询。如建设中有问题要反映或投诉,可向当地政府或县农业局沼气办公室反映或投诉。县农业局沼气办公室投诉电话:41421215。

5. 在农村建沼气池有没有补贴

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沼气国债项目(以下简称“农村沼气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使项目达到预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基本建设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沼气项目应紧密围绕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坚持进村入户,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推进农村小康建设。

第三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的原则。项目建设主要安排中西部地区,重点在西部地区,并与退耕还林还草相结合。在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只要具备沼气建设的相关条件,在项目的安排上应予优先考虑。项目安排要集中建设形成规模,沼气项目户的安排要相对集中,项目村(自然屯)的项目户要达到80%以上。

第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项目区要有传统的养殖习惯,要有一定的工作基础。项目户建设数量要与当地的专业技术队伍数量和服务能力相匹配。要遵循自然规律,北方寒冷地区发展沼气应采取保温或增温措施。

第五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必须加强领导,建立合理的投资机制,发挥国家、集体、农民等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考虑农民的资金投入能力,不能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第六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保证质量、安全生产的原则。坚持两个必须,即沼气建设必须实行标准化和专业化施工,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施就业准入制度。

第七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技术规范、综合建设的原则。要按照规范设计沼气池建设与改厕、改圈、改厨(以下简称“一池三改”)同步进行,鼓励与改路、改水相结合,营造生态家园,使建池农户获得综合效益。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第八条 农村沼气项目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单元,即户用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九条 “一池三改”的基本要求:

(一)沼气池。建设容积为8立方米左右,重点推广“常规水压型”、“曲流布料型”、“强回流型”、“旋流布料型”等池型,每种池型均要实现自动进料、并应配备自动或半自动的出料装置。

(二)改圈。圈舍要与沼气池相连,水泥地面,混凝土预制板圈顶。北方地区要建成太阳能暖圈,并采取保温措施。

(三)改厕。厕所与圈舍一体建设,与沼气池相连。厕所内要安装蹲便器。

(四)改厨。厨房内的沼气灶具、沼气调控净化器、输气管道等安装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厨房内炉灶、厨柜、水池等布局要合理,室内灶台砖垒,台面贴瓷砖,地面要硬化。

第十条 一个“一池三改”基本建设单元,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西北、东北地区每户补助1200元,西南地区每户补助1000元,其它地区每户补助800元。补助对象为项目区建池农户。

第十一条 中央投资主要用于购置水泥等主要建材,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以及支付技术人员工资等。

第十二条 要因地制宜地引导开展以沼气为纽带的“四位一体”、“猪沼果”和“五配套”等生态家园模式建设,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帮助建池农户取得综合效益。

第三章 申报与下达

第十三条 申请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的县要具有沼气生产技术力量,每个项目县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第十四条 项目区农民应有养殖习惯,项目村70%以上的农户应有一定的养殖业规模,每户存栏不少于3头猪单位。

第十五条 当地农民应有发展沼气的积极性,拟建项目户必须主动申请,并有完成项目建设的资金自筹能力。

第十六条 当地政府具有相应的资金配套能力。申报项目时,地方政府的财政或计划部门要出具配套资金承诺证明。

第十七条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沼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各级计划部门负责沼气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写,必须对拟上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研究,落实到具体的县、乡、村、户,对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项目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筹措、组织与管理等进行实事求是的研究与分析。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部门编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文号联合上报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负责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投资计划下达到农业部后,由农业部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方案,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由农业部行文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达各地。

第二十一条 对已下达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等,如确需进行调整,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部门具体审核后提出申请,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要明确分工,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经常性监督管理,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标采购、施工建设等,保证建设质量和中央资金足额补助到农户。

第二十三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各项目县农村能源推广管理机构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本县项目的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建设质量负终身责任。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等,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执行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具体包括:《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标准图集》(GB/T4750—2002)、《农村水压式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标准》(GB/T4751—2002)、《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4752—2002)、《农村家用沼气管路设计规范》(GB/T7636—87)、《农村家用沼气管路施工安装操作规程》(GB/T7637—87)、《农村家用沼气发酵工艺规程》(GB/T9958—88)、《家用沼气灶》(GB/T3606—83),以及《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标准》等。各地要严格按照这些规程和标准,逐村调研,逐户设计,统一施工。

第二十五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从事沼气池建设的施工人员必须获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要组织专业队承包建设,按合同管理,施工队要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各地的建设任务要与沼气生产工数量相匹配。

第二十六条 对户用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和项目建设需要的水泥等主要原材料,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沼气项目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要组织专门人员驻村入户,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标单位按照合同供应设备和做好售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农业部制定统一的项目用户档案卡片(见附件),对每个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档案卡一式2份,分别由建池农户和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保存。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建设沼气池的同时,同步在设施上刻上编号、建设时间等永久性标志,编号、建设时间要与建设档案的编号和建设时间相一致,以便核查验收和建后跟踪服务。

第三十一条 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各省每季度末向国家项目管理系统报告项目进展和已完成项目的档案资料。农业部汇总后,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公布。

第三十二条 所有项目村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建设任务、资金补助、物资分配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各地可探索实施物业化管理等其他有利于项目质量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沼气业务培训工作。要通过沼气技术、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等知识的讲授,进一步提高农村能源系统管理人员特别是县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充分利用各地的农村能源培训基地,加大技术人员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满足沼气建设发展需要。要利用广播、电视、现场演示、发放科普材料等形式,让沼气户熟练掌握沼气池维护管理和综合利用技术,提高沼气池的使用寿命和综合效益。

第三十六条 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应设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中央补助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的督查。

第三十八条 农业部沼气产品及设备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各分中心,负责对项目区的沼气池运行情况、沼气灶具和配套产品的技术指标进行定期抽检,每年项目县抽检率不少于10%,每季度提交抽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农业部和各省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规问题的检举揭发,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及时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规问题。

第四十条 通过检查或审计,对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成效突出的省份,在下一年度投资中予以倾斜。对于发现问题的省份,将向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和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农业部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等,给予通报批评、减少下一年度项目安排规模、直至停止该省1-3年新上项目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省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沼气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以县为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可研报告、项目计划文件、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合同等进行。验收要在村级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3个月内组织进行,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抽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 河南济源市农村沼气补助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河南省
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 〔2006〕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6年河南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2006年河南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
省委、省政府已经把解决50万户农民沼气建设列入2006年向全省人民承诺要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为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我省沼气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沼气建设的重大意义
农村沼气建设是充分利用农村资源、改善农村用能结构、优化农村生态环境、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沼气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强调:“要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步伐,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秸秆气化、小水电、太阳能、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技术。从2006年起,大幅度增加农村沼气建设投资规模,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普及户用沼气,支持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以沼气池建设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厨。”省委七届十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制定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大力普及农村沼气,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清洁能源。”在全省上下共同努力下,仅2004、2005两年全省就新增沼气用户80多万户,到2005年底已突破120万户,累计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503处,年促进农民增收节支达到12亿多元。沼气建设巨大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省沼气建设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制约因素,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主要表现为认识不到位、投入不够和发展不平衡。目前全省农村沼气的普及率仅为6%,要完成“十一五”规划的到2010年沼气普及率达到20%的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农村沼气建设作为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
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宗旨,以建设生态家园、实现生态富民为目标,以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为重点,政策激励,项目带动,专业施工,综合开发,努力实现家居环境清洁化、资源利用高效化、农业生产无害化和农村环境优良化。在具体工作中,坚持政府引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充分调动群众沼气建设的积极性;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优先发展畜牧业发达区、优势农产品重点区、能源短缺区、退耕还林区、天然林保护区;坚持沼气建设与畜牧养殖相结合,因地制宜推广不同类型的沼气生态模式;坚持沼气建设与环境整治相结合,以沼气建设带动改厕、改圈、改厨;要坚持建管并重,扎实推进,建立完善沼气服务体系,确保建设质量和效益。

目标任务:2006年,全省新增农村户用沼气50万户;在沼气推广成规模的地区,建设沼气服务站;扶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结合养殖业和沼气发展,建设一批秸秆综合利用小区。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1月1日—3月31日)。积极开展宣传动员、技术培训和试点建设。通过沼气建设现场会和新闻媒体宣传,让农村沼气建设这件实事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沼气建设氛围。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使全省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沼气生产工达到10000名。同时,选好有积极性和一定基础条件的县、乡、村、户,重点开展试点建设,并完成目标任务的10%。

(二)实施阶段(4月1日—6月30日)。充分利用气温回升、少雨农闲这一沼气建设的黄金季节,抓紧时间,组织力量大力实施,掀起全省沼气建设高潮,完成目标任务的70%。

(三)完成阶段(7月1日—11月20日)。做好已建池的规范安装和使用,并将剩余20%的任务全部完成。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21日—12月31日)。进行全面总结,交流推广经验。在各省辖市自查、整改、完善的基础上,全省统一组织年终考核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宣传发动,营造良好发展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沼气巨大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宣传沼气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作用,宣传发展沼气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系,宣传沼气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宣传农村沼气发展的先进典型。通过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共识,使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沼气,各部门关心、支持发展沼气,农民群众积极、主动发展沼气。

(二)加强技术培训,完善服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以县级服务站为龙头,乡镇服务组织为支点,村级服务网点为单元,农民沼气服务人员为基础的沼气技术服务体系,统一组织技术培训、统一组织规划设计、统一组织物料采购、统一组织施工安装、统一组织质量监管,努力实现沼气施工专业化、管理物业化和服务社会化。省、市沼气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到县、乡,开展沼气技术员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确保承担任务的村都有1-2名沼气生产工。各县(市、区)要以沼气生产工为依托,支持沼气生产工组建施工队伍,形成社会化技术服务网络,满足农村沼气发展的需要。在工程建设中,推行“三包一合同”(包建、包质量、包建后服务,与农户签订建、管、用技术服务合同)制度,确保建设一个、成功一个、使用一个。

(三)严格建章立制,确保建设质量规范。一是坚持职业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凡是沼气池施工人员,必须参加县级以上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并取得国家沼气生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凭证施工。二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选择池型模式,严格按照《户用沼气池标准图集》(GB炖T4750-2002)和《户用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炖T4752-2002)进行规范建设。三是严格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各县(市、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户用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规范》(GB炖T4751-2002)对新建沼气池逐座进行严格的验收,验收者要在验收资料上签名盖章,验收资料存入沼气池建设档案。四是建档立卡。各县(市、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沼气建设档案,坚持一户一卡,纳入微机管理,确保底数清楚。

(四)加强典型示范,推动面上普及工作。各地的沼气建设工作一定要完全尊重群众意愿,不能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更不能搞形式主义。要注重抓好试点,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农村沼气国债项目是国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的“六小工程”之一,各承担农村沼气建设国家项目的地方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强化项目监督,严格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严格“一池三改”建设标准,严格执行项目建设“三公开”制度,把国家沼气建设项目建成精品工程。没有承担农村沼气建设国家项目的地方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多方筹措资金,搞好示范点,建设沼气示范村。力争实现县县都有精品村,村村都有样板户,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五)注重配套建设,扩大综合利用范围。沼气发展要注重配套建设和综合利用,实现生态富民。要切实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沼气建设与环境整治结合起来,与村镇规划结合起来,与污水治理结合起来,与生态村、文明村建设结合起来,搞好改厨、改厕、改圈、改水、改院等配套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要结合污染治理和资源循环利用,积极开展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实现经济发展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

(六)拓宽投资渠道,切实加大投入力度。沼气建设是一次性投入、长期受益的农村公益设施,加快农村沼气建设关键是要解决资金问题。除争取国家项目、落实配套资金外,要积极争取信贷支持,发挥小额贷款在发展沼气中的作用。要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社会、企业和农民投入,逐步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形成“政府扶持、农户自筹、社会参与”的投资机制,加快全省农村沼气的发展步伐。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
(一)加强领导。加快农村沼气建设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要把发展沼气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要建立健全农村沼气建设管理机构,明确一名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人员全力抓的工作格局,要严格按照下达的任务,认真细化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确保按期完成全省新增50万沼气用户的目标任务。

(二)密切部门协作。加快农村沼气建设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行业的系统工程,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业部门是沼气建设的主管部门,要做好建设管理、技术推广和服务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建设质量,并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的协调和衔接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把沼气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积极做好利用国债资金发展农村沼气的项目准备工作;财政部门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加大对沼气建设的支持力度,要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要把沼气技术列入全省重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计划;建设部门要把沼气与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积极会同农业部门做好沼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核工作,加强对沼气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水利、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的指导,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沼气的配套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林业部门要把支持农村沼气作为搞好退耕还林的重要措施,与实施林业生态重点工程相结合,切实巩固生态环境治理成果;畜牧、环保部门要做好养殖小区和规模化养殖场发展大中型沼气工程的宣传引导工作;扶贫部门要把沼气建设作为促进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项目,帮助贫困农户建设沼气池,增加经济收入;农行、农村信用社要做好小额信贷工作,积极支持发展沼气。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要把农村沼气建设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制定沼气工作的考核办法和制度。一是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省辖市政府每月末要将沼气建设进度和工作情况报送省农业厅。7月20日前上报上半年总结,11月底上报年终总结。二是建立通报制度。每季末,省政府将对各省辖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排队,并及时通报。三是建立奖惩制度。年终采取县自查、市验收、省抽查的办法,对各市、县(市、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作为申报国家沼气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对完成任务工作突出的市、县(市、区)进行表彰,对完不成任务的通报批评。

附件
2006年河南省农村沼气建设任务分解表
省辖市 农户总数
(万户) 已建沼气池
(万户) 今年计划任务
(万户) 持证沼气
生产工(名)
郑州市 104·57 4·0998 3·00 600
开封市 93·33 1·0050 2·00 400
洛阳市 117·46 7·4108 3·00 600
平顶山市 99·27 4·5875 3·00 600
安阳市 110·76 6·8516 3·00 600
鹤壁市 26·01 1·2178 0·80 160
新乡市 103·49 22·0775 5·00 1000
焦作市 60·87 2·0062 2·00 400
濮阳市 65·69 1·6807 2·00 400
许昌市 97·52 1·0760 1·00 200
漯河市 52·04 2·9366 2·00 400
三门峡市 41·64 0·9388 1·00 200
南阳市 234·13 4·1307 4·00 800
商丘市 186·27 42·8331 5·00 1000
信阳市 172·70 1·3852 2·00 400
周口市 229·98 20·1648 8·00 1600
驻马店市 182·49 3·7740 3·00 600
济源市 13·10 0·0786 0·20 40
合计 1991·32 128·2547 50 10000

7. 陕西省沼气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沼气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沼气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预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陕西省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实施细则和陕西省沼气项目验收办法》,中共延安市委、延安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快以沼气工程为主的农村能源建设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沼气项目建设要坚持进村入户,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
第三条 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的原则。项目建设主要安排在养殖发达地区,并与退耕还林相结合,与果业、棚栽业发展相结合,项目建设要在一定区域内形成规模。
第四条 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项目区要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技术基础。项目建设数量要与当地的专业技术力量和服务能力相匹配。
第五条 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要建立分层次、合理的投资机制,发挥国家、集体、农民等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考虑农民的资金投入能力,不能搞行政命令和一刀切。
第六条 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保证质量、安全生产的原则。沼气建设必须实行标准化和专业化施工,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施就业准入制度。
第七条 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科学规划、技术规范、综合建设的原则。要按照规范设计,沼气池建设要与改圈、改厕、改厨(以下简称“一池三改”)同步进行,并尽力创造条件与改路、改水、改院相结合,与村镇规划相结合,以此营造生态家园,使建池农户获得综合效益。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八条 沼气项目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单元,即户用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九条 “一池三改”的基本要求:
(一)沼气池。建设容积为8立方米,全部推广“旋流布料自动循环高效”池型。
(二)改圈。圈舍必须建成太阳能暖圈,要与沼气池相连,水泥地面,混凝土预制板或草泥机瓦复合圈顶。
(三)改厕。厕所与圈舍一体建设,与沼气池相连。
(四)改厨。厨房内的沼气灶具、沼气调控净化器、输气管道等安装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厨房内炉灶、厨柜等布局要合理,室内灶台砖垒,台面贴瓷砖,地面要硬化。
第十条 在开展“一池三改”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推广“三沼”综合利用技术,帮助项目户取得综合效益,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下达

第十一条 沼气项目的申报以县区为单位,每个项目县区必须成立农村能源建设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不得少于20人。
第十二条 项目区农民要有养殖习惯,项目村80%以上的农户应有一定的养殖规模,每户常年存栏3—5头猪(或1头牛,或15只羊)。
第十三条 当地农民应有发展沼气的积极性,拟建项目户必须主动申请,并有完成项目建设的资金自筹能力。
第十四条 当地政府具有相应的资金配套能力,申报项目时,地方政府的财政或计划部门要出具配套资金承诺证明。
第十五条 沼气项目实行逐级申报。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对拟上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研究,落实到具体的乡(镇)、村、户,对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项目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筹措、组织与管理等进行实事求是的研究与分析,并附县域地图标明项目村所在位置。项目县区自编的沼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
第十六条 沼气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等,如确需进行调整,必须由县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沼气项目建设与管理要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要明确分工,实行下一级向上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各县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经常性监督管理,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标采购、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保证建设质量和资金足额补助到项目户。由市能源办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沼气项目建设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县区农村能源机构法人代表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本县区项目的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建设质量负终身责任。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等,要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沼气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具体包括:《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标准图集》(GB/T4750-2002)、《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4750-2002)、《农村家用沼气管路设计规范》(GB/T7636-87)、《农村家用沼气管路施工安装操作规程》、(GB/7636-87)、《农村家用沼气发酵工艺规程》(GB/T9958-88)、《家用沼气灶》(GB/T3606-2001),以及《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标准》等。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这些规程和标准,逐户设计,统一施工。
第二十条 沼气项目建设的施工必须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从事沼气池建设的施工人员必须获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施工队要按合同要求承包建设,要“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户用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要统一采购农业部招标的企业产品。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在设施上刻上建池技工证书编号、建设时间等永久性标志,编号、建设时间要与建设档案的编号、建设时间相一致,以便检查验收和跟踪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县区能源办必须于每个月末按时向市能源办汇报项目建设进度。
第二十四条 沼气项目的设计、施工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能源办应加强沼气业务培训工作。要通过沼气技术、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等知识的讲授,不断提高农村能源系统管理人员,特别是县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大技术人员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特别要加强施工队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要积极探索实施物业化管理和服务的路子。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现场演示、发放科普材料等形式,让项目户熟练掌握维护管理和综合利用技术,提高沼气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二十六条 沼气项目资金应设专帐,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要求管理使用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条 市县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使用、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将对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于发现问题的项目县区,将向其发出整改通知,提出要求、限期整改;对于弄虚作假、挪用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程序。项目完成后,由各县区能源办提出申请,由市农牧局牵头,市计委、市财政局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省农村能源建设办公室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验收内容。
(一)检查施工情况。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建池合格率如何,沼气配件及专用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是否按标准操作。
(二)检查沼气池运行情况。沼气使用情况是否良好,使用率如何,有无越冬管理措施,效果如何,农户是否掌握沼气安全使用知识。
(三)检查设计情况。是否按照邱凌教授编写的《农村庭园沼气系统设计》要求科学设计。
(四)检查标准、规范执行情况。沼气建设是否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相关标准、规范,是否作到沼气技术人员持证上岗、配套产品招标采购,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五)检查是否成立机构,人员是否充实,是否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
(六)检查建设情况。包括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质量是否按照标准执行;是否按照规范设计,并同步建设“一池三改”沼气模式;是否按规定对施工、物资采购实行招投标;有关程序和合同是否规范、有效。
(七)检查配套养畜情况。每口“一池三改”沼气模式是否做到常年养猪3—4头。
(八)检查财务管理情况。建设资金(包括国家补助金、地方配套资金及农民自筹资金等)到位情况,单据、票据手续是否齐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现象;是否有竣工决算及项目专项审计;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资金是否专户储存、专帐登记、专人管理。
(九)检查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户用信息档案卡和会计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第三十一条 验收步骤。
(一)各县能源办必须在10月上旬前将自查验收结果上报市能源办,包括当年全县户用沼气建设花名册。花名册登记必须细化到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即以××乡(镇)××行政村××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最后到户的方式登记,户主姓名栏必须用常用名填写,市能源办在检查验收后,将把各县户用沼气池建设花名册归档保存,以供来年检查验收参考。
(二)验收时,由各县能源办负责人具体汇报农村沼气建设规模、质量、资金使用、沼气运行和安全使用情况。
(三)检查组对各县当年所建沼气池逐户进行全面普查。
(四)查阅有关沼气建设的档案资料,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建池农户调查了解情况,质询有关问题。
(五)验收结束,验收组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市政府报告验收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农村建沼气池有补助吗

沼气池的补助是看你所在的乡镇村,是否为当年的沼气国债项目村,如是肯定就有补助了,如果你建个小池子10立方米左右的,国家补助是1000-1200元的,在不在项目区,我建议你去你当地的县级农业局农村能源部门咨询,如果你家的养殖比较大,可以申报养殖小区工程,给附近住户供气的那种,国家补助是7.2万元

9. 国家还继续支持农村沼气建设吗

近几年来,中央一再强调把农村沼气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六小工程之一,加快建设进程。先后安排了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农村能源项目和农村沼气国债项目,投资逐年加大,从“七五”、“八五”的上百万,到“九五”的上千万,到“十五”初期的上亿,到目前的10亿元。自从作为2003年国债项目立项以来,最近5年我国已经先后投入国债资金105亿元大力发展农村沼气,项目涉及6417个县次、9.86万村次,受益农户达1064万户。今后国家将继续支持农村沼气建设,重点支持西部地区和中部粮食主产区,特别是退耕还林地区、革命老区、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发展农村沼气。

10. 农村沼气池国家补助多少钱

肯定的讲是有的,根据各地的情况这个补助会在800--1200之间,不知你那里怎么发放。 国家的补助,比如800,1000,1200元的补助,都是列入国债项目才会有的补助;如果不是国债项目,就没有。但是关于沼气,还有一些其他的钱,比如新农村建设,比如退耕还林,都会有些钱补贴。 所以具体还是要看你们当地的情况,有没有列入国债项目。可以去农经局或者能源办咨询一下。 你的这个补助应该到你们当地的农业局下属能源办公室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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