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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债券管理人不认可

发布时间:2021-07-29 11:03:12

1. 破产清算中,申报的债务得不到管理人确认,怎么办

公司的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等。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一)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共益债务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三)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2. 公司宣布破产,破产管理人不认可职工债权,怎么维权

你说的“职工债权”是什么?如果是劳动纠纷导致的,比如欠发的工资,欠缴的社保等,可以向劳动局投诉。如果是其他原因产生的,那 就只能直接去法院诉讼。劳动局有法律咨询岗位,建议你们当面咨询。

3. 对于破产企业管理人对债权人的债权额迟迟不于认定,该如何处理

一定得以两年以内的债务,法院会受理。
如果超过两年的可以书面或以录音让其认定,期限可从认定后再延长两年。
据我所知,一般破产企业要还债务,走官方途径非常困难,有的靠讨债公司或许能要回一定的债务。

4. 什么是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所谓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
参考资料:
债权确认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当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故它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第5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职工劳动债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税收债权。
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对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立法,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调查核实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如债权尚处于待审查确定状态,提起相关诉讼只是徒增纷扰,绝无实益。
3、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才能提起诉讼,诉讼的对象限于对管理人记载的债权的异议事项。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规定,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则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债权确认权,裁定予以确认。对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已发生如同确定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诉讼。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存在实体争议的时候才能提起诉讼程序。
4、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债权确认诉讼属于独立于破产案件的财产争议诉讼案件,故依法应缴纳诉讼费用。

5. 管理人不肯在债权人清单上签字这样合法吗

对方不是责任人(法人)或者对方不愿意承担责任。

6. 管理人不予确认的债权人能投票吗

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这种情况肯定是需要法院说明的,深圳中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规范》第十七条是不允许的。按照法理,这种情况会影响破产管理人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也应是不允的。

7. 管理人没有认定的债权也需要法院裁定确认吗

您好!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

8. 问:债权人对管理人关于他人债权认定不服,如何救济

党债权人对管理人关于小贷公司债权认定存有质疑,应拒绝在债权认定确认表上签字。后可以通过债权主席或单独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重新核实小贷公司的债权性质及数额。你银行对管理人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提起诉讼的时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流观点认为:异议及诉讼最晚应在法院对债权表作出确认裁定前提出。

9. 破产管理人不确定债权债务,不追究债务人犯罪行为怎么办

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各国破产法均规定有对妨碍破产程序行为的法律责任。我国新破产法草案规定,债务人及相关义务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等有关方面的询问作出真实陈述与回答;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有关财务报告,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账簿、文件、资料、印章。债务人及相关义务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或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文件,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账簿、文件、资料、印章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拘传、罚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训诫、拘留,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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