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成立文化产业发展基金要什么条件
仙人垂两足,桂树作团团.
㈡ 怎样申报2015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关于申报2015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办文资〔2015〕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有关要求,现就2015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一)巩固文化金融扶持计划。继续加大对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文化担保、文化融资租赁等机构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文化产业。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工具,对于获得银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二)继续扶持实体书店发展。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河北、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云南等16个省市。每个试点省市可推荐不超过6家实体书店,中央财政将通过专项资金择优给予奖励,用于帮助其购置软硬件设备、支付房租、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等。
(三)开展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开展相关国家标准的应用,采购或升级用于出版资源深度加工的相应设备及软件系统,传统出版业务流程数字化改造软件系统、内容资源关联与复合应用软件系统,版权资产管理工具与系统等,开展环保印刷设备更新和流程改造。
(四)加快推动影视产业发展。继续支持高新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应用、电影企业“走出去”、重要电影工业园区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点影片、重点专业性电影网站建设等,加大对影视内容产品支持力度。
(五)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重点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深入挖掘优秀文化资源,推动动漫、广告等产业优化升级。
(六)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民族工艺品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开发、演艺剧目制作、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向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等国家重点支持区域倾斜。
(七)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重点对列入《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有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列入目录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境外投资等项目给予补助。
(八)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支持传统媒体运用已有技术成果,开展全媒体、大数据应用、视听新媒体、音视频集成播控等平台建设;支持传统媒体发挥内容资源优势,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核心竞争力;支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拓展传播渠道与影响力。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其中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或母公司净资产的20%。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小微文化企业,其净资产规模及申请金额比例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4.除贷款贴息及奖励类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专项资金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按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其中: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其中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及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需补充提供其他文件(见附件1)。
2.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已支付利息确认单、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付息凭证须与贷款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见附件2)。
3. 申请债券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准发行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及公告书、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及企业书面申请文件(见附件2)。
4.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见附件2)。
5.申请实体书店扶持奖励的,需提供实体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实体书店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3。
(二)申报方式。纸质文件申报与在线申报同时进行,申报单位按要求完成在线申报后,还应提交纸质文件。申报单位从财政部政府网站司局频道(http://wzb.mof.gov.cn/),进入“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模块,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其中,申报出口奖励的单位登陆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进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申报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应按要求上传扫描件。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并与纸质文件保持一致。
(三)申报程序。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部门、地区或单位申报工作,并于2015年4月20日前完成在线审核、项目初审,正式向财政部报送申请文件。中央各部门(单位)、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应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文件、初审报告及申报项目资料,其中申请文件需为部发文。各省级财政厅(局)应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文件、初审报告及申报项目资料。初审报告包括初审工作组织情况、申报项目情况、初审意见等内容,需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独立文件上报财政部,不能作为申请文件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应高度重视2015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紧紧围绕国家文化改革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本部门(地区)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做好地方重点项目与国家重点项目的衔接,对列入文化金融合作项目库、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国家动漫企业项目资源库等国家级项目库的项目重点考虑。
(二)探索将项目申报与以往年度文化产业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对在年度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使用资金情况的申报单位,可实施负面名单制管理,在当年及今后一定年限的专项资金申报中限制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注意加强与有关方面特别是地方党委宣传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规范审核程序和标准,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减少人为因素干扰,确保公平公正;同时切实提高申请文件质量,确保申请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并与纸质文件和在线申报保持一致。
(四)为深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财政部委托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2015年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前置性审核工作,请进一步加强与专员办的沟通协调,并在向财政部上报预算申请资料的同时抄报专员办。
(五)请按申报要求抓紧布置开展申报工作,以往年度曾出现个别单位逾期申报,影响申报工作整体进度的情况。为保证工作进度,2015年度逾期申报将一概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申请项目补助类企业所需资料清单
2.申请文化金融扶持计划企业所需资料清单
3.申请实体书店扶持企业所需资料清单
财政部办公厅
㈢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管理办法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作为非营利公募组织,广泛动员企业、国内外基金组织、民间团体以及个人等自愿捐赠,汇集各类社会资源,资助公益文化事业。
第二条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本会遵从捐赠人的意愿为其设立本会下属的专项基金,并根据捐赠人的喜好兴趣将捐赠款投向指定文化项目。向本会捐赠将享受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文化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2000]41号”文件精神和本会章程,制定本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四条 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本会和本会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并按捐赠人意愿投向指定文化项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赠款。
第六条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专项基金实现的增值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专项基金理事会
第七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由基金发起人和其他理事及本会特派理事共同组成。基金发起人可以作为基金长期不变的理事会组成成员,并为专项基金事务的核心决策人。
第八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需经本会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或秘书长一人。理事长、理事由基金发起人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本会有至少一个席位制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任。
第十条 凡同意专项基金章程,热心文化艺术事业,并能够积极参加基金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专项基金理事会交付的有关任务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申请并经专项基金理事会同意,报本会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均可成为专项基金理事。
第十一条 基金理事有参与和监督基金各项工作的权利;有参加基金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遵守基金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积极完成基金分配任务的义务。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基金章程;
(二)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决定基金资助项目及用途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五)增加和罢免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
(六)决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由基金理事会负责,本会有权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专项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为特定捐赠款,本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设立专项基金专用账户。本会开据捐赠票据给捐赠人,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41号”文件规定,凭本会开据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可以享有公益性捐赠的税务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支出须有基金理事会决议和基金理事长签字。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应在专项基金章程所涵盖或规定的范围内,不得用于超越章程范围外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设独立的银行专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帐,财务工作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须遵守本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五章 专项基金保值和增值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由专项基金理事会负责运作,基金理事会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专项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采取购买债券和其它保值、增值方式,但不得用于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也可委托本会对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本会将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对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
(一)提供法律保障:捐赠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均受法律保护。
(二)免费提供服务:本会为捐赠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提供免费的专业财务服务,以确保专项基金使用的畅通和规范。
(三)实施财务监督:确保专项基金用于其章程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基金理事会和基金捐赠人对专项基金支出情况的查询,给予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三条 本会每年向专项基金理事会递交财务年度汇总表。
第二十四条 如因本会违反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导致专项基金遭受损失,本会将责成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对专项基金账户进行财务决算,以确保专项基金的延续性和捐赠人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及基金理事会成员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直至取消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包括固定资产)不足人民币十万元且不足时间持续一年以上时,本会将对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产归本会所有,专项基金自行解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归本会。
㈣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是否现行有效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1年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但是并未能实施。
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实践已经风起云涌,但相关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仍需完善。由于2001年国家计委提出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并未能正式实施,目前约束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归类到私募基金,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2014年出台的《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基金的投资主体多是私人投资者,如证券投资者、民营企业,企业法人是私募基金法律体系的重要对象。而产业投资基金的募投主体是政府财政、地方政府产投平台和各级国资企业。所以,需要出台相关法律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和运营,完善政府出资的政策措施,从政府机关、社团、事业单位等法人作为出资人的主体责任角度出发,明确基金的发起目标约束、产投运营组织形式等,从而保障作为基金出资的实际承担者(纳税人)的权益保护,避免公器私用,确保基金发起宗旨。
㈤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㈥ 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4月28日由财政部以财文资〔2012〕4号印发。《办法》分总则、支持方向与方式、重大项目、一般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附则7章3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81号)予以废止。
㈦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81号)同时废止。
㈧ 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是多大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8年7月22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健全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机制,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步伐,增强文化软实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企业,是指从事前款规定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二)鼓励自主创新;
(三)扶持特色和优势文化产业;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市、区政府在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文化产业政策;对纳入政府投资导向目录的鼓励性文化产业项目,应当予以引导、扶持。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优先支持发展新兴和原创文化产业,重点扶持特色和优势文化产业,积极促进民族和传统文化产业化。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
第七条 市政府文化产业发展行政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拟定、实施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参与制订政府投资导向目录,参与政府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的论证和审核;
(四)对文化产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五)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以及文化产业项目的预申报工作,推进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六)组织和指导文化产业展示交易、信息平台、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
(七)按照有关规定监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第二章 创业发展扶持
第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发展的信息、技术、交易服务平台,构建本市文化产业发展支持体系,营造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创立知名文化品牌的环境。
第九条 市、区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机制。积极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和指导文化企业增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建设,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引导相关文化企业和中介机构进入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打造国家级创意产业园区,积极吸引知名文化企业、中介组织和研究培训机构把总部或者研发、制造、采购、财务中心设在园区。支持将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成为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
第十一条 引导依法成立各类文化产业领域的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文化中介机构,增强服务功能。鼓励中介机构在市场开拓、投资融资、产权交易、文化经纪、资质认定等方面为文化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自主创新型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十四条 文化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省以及本市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也可以选择享受国家、省以及本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与激励机制。对获得年度最佳创意成果转化、年度最大出口量文化企业以及为本市文化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 出口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依法从事下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
(一)赴境外开展音乐、戏剧、杂技、民间文艺等商业演出;
(二)赴境外开展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等商业展览、展销活动。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国际著名文化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合作,利用境外合作者的资金、技术和营销渠道,生产制作科技含量高、资金密集型的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开展国际营销。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以及相关服务机构应当为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提供指导和支持,并在研发设计、境外投资、对外合作、出国参展、广告宣传、整体推广、营销网络、金融保险、知识产权保护、公共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市、区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等文化产品和服务展示交易平台,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市文化产业发展行政事务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有影响的文化商业项目到境外参加国际演出、评比和展览活动。
第四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中介机构应当为文化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在国内外资本市场筹集资金。
第二十一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发展新兴文化产业和特色品牌文化企业以及文化企业的文化创意、成果转化、重大文化项目和文化人才的培养。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绩效评估机制。市文化产业发展行政事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市政府;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二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机制,并将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纳入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引进目录。编制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引进目录时,对涉及文化产业人才的内容,应当征求相关文化企业、文化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文化企业建立具有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文化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
鼓励高等院校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专业设置。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境外机构联合培养文化产业人才。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民族(传统)文化的技艺大师、传人收徒授业。以师承关系学习民族(传统)技艺,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建立灵活用人机制,支持用人单位引进文化产业中的高端人才和紧缺的专业人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相的配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外资从事文化产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文产办)
㈨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吗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1年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但是并未能实施。
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实践已经风起云涌,但相关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仍需完善。由于2001年国家计委提出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并未能正式实施,目前约束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归类到私募基金,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2014年出台的《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基金的投资主体多是私人投资者,如证券投资者、民营企业,企业法人是私募基金法律体系的重要对象。而产业投资基金的募投主体是政府财政、地方政府产投平台和各级国资企业。所以,需要出台相关法律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和运营,完善政府出资的政策措施,从政府机关、社团、事业单位等法人作为出资人的主体责任角度出发,明确基金的发起目标约束、产投运营组织形式等,从而保障作为基金出资的实际承担者(纳税人)的权益保护,避免公器私用,确保基金发起宗旨。
㈩ 如何理解国家发改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发起与设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终止与结算、罚则等做出了陈述和规定。《办法》规定:设立产业基金必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产业基金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 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