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9年湖北省直遴选的公告出来了吗,请知道的大神告知下
2019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干部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湖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省公务员局决定开展2019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遴选职位
41家省直机关105个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职级职位共196个计划,具体职位详见《2019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其中,20个职位 34个计划专门面向符合条件的选调生遴选。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报名范围
1.湖北省市级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和市级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2.中央机关、省级机关设在湖北省市级以下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考。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 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作经历。
除选调生外,应符合在本级机关工作的最低年限;没有规定的,须在本机关工作2年以上。本机关工作年限,从办理正式调动、录用手续起计算。
2011年以后的选调生,除当年招录政策规定可以分配到县直单位外,其他情况必须具有2年乡镇(街道)实际工作经历。其中,乡镇(街道)实际工作满2年的2015年选调生,符合资格条件的,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同意后,可以报考。
计算工作经历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
3. 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 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现担任与报考职位相同层次的职务(职级)。
5. 除公开遴选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3年9月30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专门面向选调生的职位,报考人员现为乡科级副职或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的,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86年9月30日以后出生);现为一级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职级的,年龄在29周岁以下(1989年9月30日以后出生)。
6. 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7. 身体健康。
8. 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 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 按照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 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
5. 任职试用期内的公务员。
6. 2019年度参加过各级公开遴选、公务员招录考试的公务员。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有回避关系的遴选职位。
三、公开遴选程序
(一)发布公告
省公务员局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发布公开遴选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 报名。采取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各地各单位根据遴选职位和资格条件,充分动员符合条件人员积极报考。
第二,报考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报考申请。
第三,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和人岗相适度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后,报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报考人员进行审核推荐,于2019年10月15日下午17:00前将《2019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及《2019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推荐报名人员花名册》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五,被推荐报考人员于2019年10月21日上午9:00至10月22日下午17:00之间登陆湖北省人事考试网,点击“2019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系统”,按照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推荐报考职位,进行网上注册报名。
专门面向选调生的遴选职位中,对遴选人数在4人以下的职位,武汉、襄阳、宜昌、十堰、荆州、荆门、孝感、黄冈、恩施推荐报考人员不超过7人,黄石、鄂州、咸宁、随州推荐报考人员不超过4人,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推荐报考人员不超过2人;对遴选人数在5人以上的职位,武汉、襄阳、宜昌、十堰、荆州、荆门、孝感、黄冈、恩施推荐报考人员不超过8人,黄石、鄂州、咸宁、随州推荐报考人员不超过6人,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推荐报考人员不超过3人。报考专门面向选调生遴选职位的,还可兼报1个相同考试测评类别的非定向遴选职位,需另外填写《2019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并在“报考单位”和“职位代码”处注明“(兼报)”,网上注册报名时需填写兼报的第二职位代码。其他报考人员只能报考1个遴选职位,多报无效。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设在湖北省市级以下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的推荐报名工作由相应的省一级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参照上述步骤进行。
2. 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公开遴选全过程。各遴选单位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转送的《2019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及《2019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推荐报名人员花名册》,进行网上资格审查,并反馈资格审查结果。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条件的,向报考人员反馈理由;对填报资料不全的,注明缺少的内容,及时通知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补填。对只进行网上填报,未经相关组织人事部门推荐的或网上填报信息与《2019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信息不一致的,遴选单位不予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束后,报考人员在10月30日—11月1日期间登陆湖北省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
各遴选职位资格审查通过人数与遴选人数的比例达不到5:1的,核减或取消该计划,取消计划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遴选职位。
已经通过组织推荐,符合公开遴选的资格条件,但在具体职位资格审查中“不通过”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遴选职位。
公开遴选期间,各遴选单位公布咨询电话,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值班,回答报考人员有关咨询。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一般不得放弃。有特殊原因的,应向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商遴选单位同意后,方可放弃。无故放弃的,3年内不能参加各级公开遴选考试。
用户名和个人密码是查询资格审查结果、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查询笔试成绩等事项的依据;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上报名步骤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凡弄虚作假者,将取消遴选资格。
(三)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均按百分制计算综合成绩。
文秘B类职位的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的权重以百分制计算。
其他职位的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权重以百分制计算。
1. 笔试。笔试实行分类测试,考试测评类别分为文秘A类、文秘B类、管理A类、管理B类、执法类、财会审计类、技术类等。主要测试报考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以及遴选职位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笔试时间:2019年11月2日(星期六)
笔试事项将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统一发布。考场设在武汉市(具体地址详见笔试准考证)。报考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持本人笔试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
报考人员可于11月中旬登陆湖北省人事考试网,查询笔试成绩。
2. 资格复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面试人数与遴选人数3:1的比例,确定遴选职位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公布。
报考2个遴选职位的选调生,如果均入围资格复审,则只参加专门面向选调生遴选职位的资格复审,另一遴选职位的资格复审人员依次递补。
资格复审人员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公务员录用审批表(选调生录用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或参公登记表)等材料复印件,《2019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原件及遴选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格复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一,资格复审人员将资格复审材料交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设在市级以下单位的资格复审人员,将资格复审材料交省一级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第二,资格复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资格复审材料报遴选单位。逾期不报的,视为主动放弃面试资格。
第三,各遴选单位集中对报考本单位遴选职位的资格复审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反馈资格复审情况。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根据笔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通过资格复审人数与遴选人数比例低于3:1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与遴选单位共同商定核减或取消计划。
3.面试。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资格复审情况,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统一发布面试公告。面试人员凭笔试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
面试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放弃面试的,该遴选职位面试人员根据笔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面试时间:2019年11月30日(星期六)
对有特殊工作要求的遴选单位或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可以在面试结束后进行加试。加试情况详见《2019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对有加试的遴选职位,报考人员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占35%、面试成绩占35%、加试成绩占30%的权重以百分制计算。
(四)考察和体检
考察和体检工作由遴选单位组织,可同步进行。考察和体检工作,在12月下旬完成。
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考察人数与遴选人数2: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员,对于遴选人数在4人以上的遴选职位,可适当降低差额考察比例,但不得低于1.5:1。考察人员名单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统一发布。
遴选单位组织考察人员进行体检,须在具有公务员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五)讨论决定
遴选单位根据考察情况以及考察人员的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排序,集体研究确定拟试用人员,防止简单以分取人。拟试用人员确定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六)公示
遴选单位将拟试用人员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试用的,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并按考察后的综合排序依次递补。
(七)试用与任职
试用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在原工作单位的人事工资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后,由遴选单位对试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任职等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工作。
省直群团机关公开遴选职位的拟试用人员,按照《湖北省群团机关公开遴选专职干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试用、公示、任职等手续。
四、公开遴选纪律
报考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湖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报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理,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019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主办方名义举办针对此次考试的任何形式的培训班。
附件:
1.2019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
2.2019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
3.2019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推荐报名人员花名册
湖北省公务员局
2019年9月30日
附件: 附件3-2019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推荐报名人员花名册.xls
附件: 附件1职位表.xlsx
附件: 附件2-2019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doc
㈡ 公开遴选与公开选调有什么区别
遴选和选调对于多数公务员来说,是公开、公正、透明最有效的工作调整方式。那么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01遴选是什么
公务员遴选的全程“公务员公开遴”,通常是指党群机关、政府部门根据《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从已经具备公务员身份和公务员相关资历的人员中选出符合本组织或部门要求的部门工作人员,是党政部门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和方法。
02选调是什么
公开选调,又称公务员选调或选调公务员,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执行依据主要根据《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03遴选和选调的区别
区别一:调任方向不同
公务员遴选是在机关单位单位内部的人员流动形式,即从一个机关单位到另一个机关单位,如:曲阜市公安局到济宁市公安局,或从济宁市公安局遴选到山东省公安厅任职;或从济宁市公安局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情报指挥中心任职。
而公开选调,主要是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入机关单位,即可以是从非机关到机关,也可以是机关到机关。如:从某大学校党委书记调入某市任区委书记;某国有企业党委书记或到董事长,调入某县任县长等。此外,公开选调很灵活,可以是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公开选调,也可以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公开选调,或者平级机关公开选调。
区别二:职级变动不同
公务员遴选是上级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公务员,考试的人群只能是体制内的公务员参加,但是这种考试考上的公务员,只是职位变化,级别是不变的,属于平调。而且多数岗位只针对非领导岗位,仅仅是工作职位的变动,从下级单位到上级单位。如,泰安市的主任科员张某,由泰安市公安局,通过遴选考试,调任山东省公安厅宣传中心宣传干事岗位,仅仅是岗位调整,职级依然是主任科员,原则上不发生变化。
而公开选调多数情况之下是可以通过考试获得职位上的晋升的,理论上属于升迁,是一种选拔领导干部的考试。如,泰安市某中学党支部主任科员张某,可以通过公开选调考试,直接升职为泰安市某区党委职级正科级或者副科级的领导干部。职位变动的同时,级别也发生了变化。
区别三:参考人员资格不同
公务员遴选考试面向人群包含两方面。一种是针对已经具有公务员登记备案的在编在岗公务员,包括考核合格的选调生;第二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即参公人员。其他人员通常不允许报名遴选考试。
而公开选调对于参考人员的资质要求要宽松的多。通常情况之下,大多数在编在岗公务员,以及选调生一般具备参加公开选调的资格,除了部分定向选调之外。而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从事公务的在编在岗人员,只要符合报名所需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等条件,也可以参加公开选调考试。
区别四:考试频率差异
公务员遴选考试是公务员岗位流动最常见形式,一般分为三级考试,地市机关单位向下级机关遴选干部,省厅机关单位向下级遴选干部,以及中央遴选考试。近几年考试频率较为频繁,考试规模增大,岗位也越来越丰富。
而公开选调近几年考试频率越来越少,大有被遴选考试取代的趋势。
㈢ 2018年公务员遴选公告哪里发布
一般来说,中央遴选的公告会在国家公务员网站和相关的政府人社局网上公布,各个省份的人事考试网也会公布。
目前,2018年的中央遴选公告还没有出来,预计在10月份会出公告,11月份考试,你就提前准备复习吧!
㈣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的第二章 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
第七条 公开遴选机关在进行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公开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开遴选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遴选机关、职位、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
(二)公开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相关事项。
㈤ 2018年公务员遴选公告什么时候出
目前,2018年的中央遴选公告还没有出来,预计在10月份会出公告,11月份考试,你就提前准备复习吧!
要是出来了,一般会在政府人社局网上公布,各个省份的人事考试网也会公布。
㈥ 2020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多少人
318人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和全国公务员工作暨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座谈会部署,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调任规定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国家公务员局决定开展2020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位
公开遴选职位包括副处长及以下职务和三级调研员及以下职级职位。公开遴选职位分为两类,一类面向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另一类专门面向符合条件的选调生。
公开选调职位包括副处长和一至四级调研员职位。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公开遴选
1.报名范围:
(1)省级及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2)省级及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中央机关设在地方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
2.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
除选调生外,应符合在本级机关工作的最低年限要求;没有规定的,须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
上述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行政村(城市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央级事业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或省区市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企业总部机关,不在此列)工作的经历。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及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4)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条件。报考副处长职位,须现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具有3年以上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工作经历的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报考三级调研员及以下职级职位,须现任相同层次的职务职级。
除公开遴选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报考副处长或三级、四级调研员职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8年11月以后出生);报考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职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3年11月以后出生),其中,报考专门面向选调生职位,现为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三级、四级主任科员的,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86年11月以后出生),现为一级、二级科员的,年龄在29周岁以下(1989年11月以后出生)。
(5)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6)所在机关层级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
(7)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9)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和年龄的计算时间截至2019年11月,现任职务职级以报名前的任职为准。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开选调
1.报名范围: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报名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下列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现任中央企业总部工作部门下设处室负责同志或企业总部及下属单位相当职务层次人员;现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工作部门(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及相当职务层次人员;现任市(地)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层次人员;在中央企业地方下属单位工作的,比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属企业现任相当职务层次人员;以及在上述国有企业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须在五级、六级职员岗位,其中报考一级、二级调研员职位的,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须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市(地)直属事业单位副高级岗位2年以上或正高级岗位。
(2)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3)除公开选调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报考一级、二级调研员职位的,年龄在43周岁以下(1975年11月以后出生);报考副处长或三级、四级调研员职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8年11月以后出生)。
(4)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5)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公开选调职务职级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和年龄的计算时间截至2019年11月,现任职务以报名前的任职为准。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7)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㈦ 遴选是不定期发布公告还是跟公务员考试一样固定时间呢
指当今公开遴选公务员考试。公务员遴选,全称公务员公开遴选,指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遴选是公务员队伍内部竞争性转任和选拔,是公务员队伍中"二次择优"的制度创新,建立起纵向跨机关层级、横向跨部门(系统)的交错式选人用人渠道,对实现中央机关公务员队伍中的领导来自基层、干部出于基层,优化公务员队伍的结构有重要作用,从干部结构上保证党政领导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遴选分为中央遴选和地方遴选,分别在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考试。考试内容一般有笔试和面试,偶尔还有加试。
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开遴选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遴选机关、职位、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
(二)公开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相关事项。
㈧ 2019中央机关遴选和选调公务员出公告了么
2019年中央公开遴选和选调考试公告已于2018年12月3日公布,本次共招录369名。
2019年中央遴选和选调考试时间:
报名时间:2018年12月4日8:00-12月13日18:00;
准考证打印:2019年1月8日8:00至1月12日14:00;
笔试时间:2019年1月12日(下午14:00—17:00);
笔试成绩查询:2019年1月25日8:00以后。
㈨ 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推进和规范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
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
第三条 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 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公开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组织考察;
(五)决定与任职。
第六条 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公开遴选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
第七条 公开遴选机关在进行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公开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开遴选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遴选机关、职位、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
(二)公开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遴选可由公务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五)报名参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名参加市(地)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
(七)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不得设置与公开遴选职位要求无关的报名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报名人员应当向公开遴选机关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
第十四条 对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公开遴选职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根据职务层次和职位类别进行。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面试可以由公开遴选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各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必要时,可以进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
第十九条 面试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公开遴选机关以外的考官一般应占三分之一。面试考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具有干部测评相关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照公告规定的权重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本人。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一条 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考察对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三条 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
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开遴选机关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第六章 决定与任职
第二十六条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开遴选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纪律的;
(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公开遴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