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企业年金的问题
最新的适用政策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11号令,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可以很容易在网上查到(原劳社部23号令已经废止)。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受益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新工作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可以在原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按照你的情况,你可以选择太平养老的集合计划。需要注意的是,你需要跟受托人(太平养老)和账户管理人(具体看你选择哪个集合计划,一般是用你原来的账户管理人)约定账户管理费的支付方式(其他管理费都是从账户里扣,有单位的,账户管理费都是单位缴,现在你没有单位了,所以一般都会约定从账户里扣)。
Ⅱ 工行企业年金具体账户管理服务如何
账户管理服务如下: (一)建立企业、员工、计划信息; (二)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三)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四)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 (五)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六)核算、记录年金基金转移; (七)根据企业、个人需求,记录、转换投资组合; (八)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九)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十)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 (十一)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Ⅲ 企业改制后职工原有的企业年金应怎么处理
劳社部发〔2007〕12号
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规定,现对尚未规范管理的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称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移交的范围
(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移交原有企业年金主要包括基金资产、负债、账户记录、相关财务及业务档案资料等。
二、移交的原则
(二)公开透明。要认真听取企业和职工对移交工作的意见,在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清理、个人账户权益确认、管理机构选择等方面要公开,保证企业职工的知情权。
(三)平稳运作。要做好移交和接收的衔接过渡工作,采取集中移交和分散移交相结合,先移交后规范的方式进行移交。不能因移交而损害参保人员的利益和影响正常的业务运转,参保企业和职工不得借机退保,擅自分配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和收益。
(四)安全完整。要妥善处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做到基金资产安全移交。要维护基金资产的完整性,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滞留、挪用。
三、基金资产的清理
(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摸清基金规模、资产形态、盈亏情况等,认真核对有关账目,列出完整的基金资产清单,由各个参保企业交职工确认后,记清记实个人账户,做到账实相符。
(六)为便于移交,应尽量在移交前将基金资产转为合格的投资产品。对出现不良资产或难以兑现承诺回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产清理方案,按照谁承诺谁负责的原则在移交前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要明确责任和债务关系,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时如实说明情况,在各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可将基金资产与债务一并移交。
四、基金投资的处理
(七)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在2007年底之前合同到期的,一律收回资金,不再签订其他投资合同,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后再按规定投资运营。
(八)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在2007年底之前合同未到期的,原资产管理机构应与新的受托人及投资管理人协商一致,在明确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投资合同一并移交,同时变更合同管理人。
五、个人权益的保护
(九)管理原有企业年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缴费记录和基金资产收益情况,认真清理、核对个人账户信息。按照原有企业年金方案或合同等约定的条件和原则,将基金资产量化到个人,收益公平分配,亏损合理分摊。
(十)没有原有企业年金方案或合同的企业,应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研究制定分配方案,或者在移交后制定新的企业年金方案,然后进行基金资产分配和账务处理。
六、管理机构的选择
(十一)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原则上应以整体移交为主,各地可根据企业数量和基金资产状况,提供若干以法人受托机构为主,包括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方案供选择,然后进行基金资产分割。移交后,可规定1年左右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企业可以继续委托现管理机构管理运营,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具备单独移交能力的大型企业,也可直接选择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
(十二)建立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已破产或重组后不再继续缴费的,原则上将原有企业年金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管理。
七、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
(十三)建立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仍然生产经营并继续缴费的,要按照《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规定,对原有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订,原来没有企业年金方案的要重新制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十四)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后,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签订基金管理合同,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托管人要按照《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0号)规定,负责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和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
八、移交工作的要求
(十五)《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决定,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排除社会上对企业年金与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误解,广泛宣传原有企业年金移交的必要性以及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的规则,引导企业和职工转变观念,主动配合做好移交工作。
(十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坚持诚信原则,依规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当取得原有企业年金业务后,应当抓紧完成合同签订、备案等相关程序,尽快投入运作,缩短移交时限,降低移交成本,实现规范管理。
(十七)在移交工作中,要廉洁自律,严格按制度办事,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九、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政策性强,事关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在省级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劳动保障厅(局)主要负责人牵头,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工作小组,统筹研究有关问题,统一组织实施,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各地应于2007年4月底前将成立工作小组情况报劳动保障部。
(十九)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相关政策措施、实施步骤、工作要求等,经省级政府同意,报部备案后实施。要确保2007年底之前完成原有企业年金管理主体的变更和各项业务移交到位,实现规范的市场化管理运营。自2007年5月起,部里将实行月调度制度,各地要按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移交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将总结报告报部里。
(二十)原行业、企业要按照本意见,将规范管理原有企业年金和建立新的企业年金计划统筹考虑,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报出资人代表机构审核同意,经总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同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中,中央企业的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备案。按期完成规范和建立企业年金确有困难的中央企业,经向劳动保障部说明理由,可延长至2008年底。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Ⅳ 企业年金的管理中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关系是什么
受托人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是委托管理关系。企业年金受托人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个人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选择账户管理人时主要应考虑其企业信誉、账户管理经验、账户管理系统的先进性和方便性、服务水平等因素。
在选择投资管理人时主要应考虑其资本实力、企业信誉、投资管理的业绩、服务水平等因素;在选择托管人时主要应考虑其资本实力、企业信誉、托管经验、服务水平、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
(4)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展阅读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完善各自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的一种基础性的风险管理制度,它的有效运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发现和化解这些机构本身遇到的外部风险,阻断风险传递链条,从而降低企业年金运作的整体风险。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发现从业机构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把各种风险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在每季度和年度结束后规定的时限内,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账户管理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托管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投资管理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相应地,应同时建立起定期审计的制度。委托人每年应聘请会计师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把审计的结果作为对相关当事人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Ⅳ 关于企业年金的问题
1.年金到期可以一次性领取也可以每年定期领取;
2.缴费的基数越高最后领取的金额也高。
但是国家对于年金缴费的比例有一定限制:
-企业缴费不超过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和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三部分组成,实行完全积累。因此个人到最后能领多少最终要看年金管理机构的投资管理人每年的投资收益率;
3.年金的领取条件有:
1)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
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2)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年金缴费没有年限规定,年金是采取完全积累制的,无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最终都会进入个人账户。领取的时候也是根据最终账户的积累金额而定。
Ⅵ 如何提高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为更好地发挥企业年金在养老保险三个支柱中的作用,结合以上分析的年金账户管理中的问题,建议:
1、加快行业统一标准的制定。要提升企业年金运作效率,就应当提高各资格管理人之间的数据共享能力;要使企业年金行业健康有序,就必须加快推进企业年金收费标准化工作;要促进企业年金市场蓬勃发展,就要统一服务准则。解决行业标准的问题主要责任在监管机构,目前保监会和银监会会都在做这方面的标准化工作。笔者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政策,对收费下限进行限制,并引导行业自律,避免恶性价格竞争;统筹组织专业管理机构,共同拟定企业年金服务标准,包括服务渠道、服务形式、服务时效等。
2、各专业管理机构也应积极创新。首先是销售模式上的创新,应积极推行“三加一”捆绑式销售,解决因接口标准不同等原因导致的运作流程复杂的问题。所谓“三加一”,是指受托人同时兼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再加一个托管人。这将有助于简化企业年金运作流程,节约运营成本,从而为企业提供高效益的服务。其次是产品开发上的创新,在监管政策支持的前提下,积极推行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提供费用标准化的产品。
3、可通过扩大年金计划覆盖面和制度完善来解决年金账户可携带性不强的问题。近年,企业年金虽然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到目前为止,中国企业年金市场仍然是少数大企业的盛宴,对占有中国企业总数99%、提供80%就业机会的中小企业而言,企业年金仍然面临基金规模小、单位成本高、投资运作困难、缴费数额不稳定等一系列的问题。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职工的流动更大,对企业年金可携带性的需求较为迫切。建议国家能降低企业年金准入的门槛,扩大企业年金参与规模,使尽可能多的企业纳入到年金计划之中。同时尽快批准更适用于中小企业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这样中小企业职工的工作转换,就可以保留该职工在原集合企业年金计划中的权益,使职工在工作转换的过程中不遭受企业年金推带性的损失。
4、积极发挥保险系账户管理人的优势,保险、年金优势互补解决年金无法终身领取的问题。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不仅要记好单位和员工的“缴费账”,还要记好资金的“收益账”,更要记好企业的“人事账”。所谓“人事账”,具体包括企业自身的行政关系、不同员工职级所对应的个人权益归属、员工在系统内的异动调整等,而契约式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与之类似。由于保险系账户管理人在经营契约式团体补充养老保险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账台,并培养了一批非常优秀的行政管理人员和IT开发人员,所以与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要求能最大程度地契合。而且,保险公司具备强大的精算能力,可以提供终身生命年金与企业年金无缝衔接。通过年金转保险的运作方式将年金所积累的资金投资保险产品实现养老金终身领取。即在企业年金受益人退休时,将企业年金账户金额转换为终身生命年金保险进行分期领取,从而有效规避个人的长寿风险,使得企业年金真正起到养老的作用。
Ⅶ 关于企业年金的几个问题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
一
)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
二
)
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
三
)
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企业年金的类型
(一)根据法律规范的程度来划分,企业年金可分为自愿性和强制性两类。
1.自愿性企业年金。以美国、日本为代表,国家通过立法,制定基本规则和基本政策,企业自愿参加;企业一旦决定实行补充保险,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则运作;具体实施方案、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由企业制定或选择;雇员可以缴费,也可以不缴费。
2.强制性企业年金。以澳大利亚、法国为代表,国家立法,强制实施,所有雇主都必须为其雇员投保;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筹资方法等完全由国家规定。
(二)根据待遇计发办法来划分,企业年金可分为缴费确定和待遇确定两种类型。
1.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通过建立个人账户的方式,由企业和职工定期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少缴或不缴费),职工退休时的企业年金水平取决于资金积累规模及其投资收益。其基本特征是:(1)简便易行,透明度较高;(2)缴费水平可以根据企业经济状况作适当调整;(3)企业与职工缴纳的保险费免予征税,其投资收入予以减免税优惠;(4)职工个人承担有关投资风险,企业原则上不负担超过定期缴费以外的保险金给付义务。
2.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基本特征是:(1)通过确定一定的收入替代率,保障职工获得稳定的企业年金;(2)基金的积累规模和水平随工资增长幅度进行调整;(3)企业承担因无法预测的社会经济变化引起的企业年金收入波动风险。
企业年金投资范围
年金缴款可以交给信托管理人或者其他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年金在ifrs中有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大类,其中设定提存计划的处理基本与补充养老保险一致。设定受益计划在国内的法规中未作规定,实务上国内目前也没有,所以准则中对此未作规定。
Ⅷ 个人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与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的区别是怎样的
区别在于如下三方面:
1)、个人企业年金资产的支取需要满足国家法规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即退休、出境定居或职工身故;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在定期存款期满或活期存款的情况下,支取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
2)、银行存款账户的利息是按照一定的利率及计息规则计算所得;而个人年金账户的收益由基金投资赢利决定,账户管理人将定期按照基金托管人确认的基金收益分配至个人年金账户。
3)、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的所有权无条件归个人所有;个人企业年金账户资产中个人缴纳部分及所产生收益归个人所有,但企业缴纳部分资金及投资产生收益需按照企业年金方案中的有关条款决定归属权。
Ⅸ 中行关于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的流程是什么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的流程是: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