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 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 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一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发展计划部门必须在每月3日前向上级计划部门上报本县上月国债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二条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随时检查项目建设情况,每月向县发展计划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第十四条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以及项目建成后管理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中要及时制定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招标管理和责任分工等制度和措施,强化内部责任约束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国债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监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进行自行招标的要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第5号令)执行。地、县发展计划部门对国债项目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县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八条 国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国债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制度。地区财政和已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都必须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国债资金专户,实行国债资金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未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在国库或财政部门设立国债资金专户,项目建设单位也要设立国债资金专户。财政国债专户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第二十一条 加强和完善国债资金的监管,建立国债资金财务专管员制度。每个国债项目都要确定财务专管员,财务专管员由财政、发展计划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担任。具体负责对项目单位日常财务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拨付时,先由财务专管员审核签字,再由发展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财政国债专户拨付。财政部门要逐一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管理、帐务处理、款项的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对国债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也要经常介入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强化对国债资金项目概、预、决算的审核管理。国债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应申请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的概预算做为项目工程招投标及资金结算的依据。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申请财政、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审计,审定确认的竣工决算作为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和工程款最终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国债项目配套资金的管理。属地县财政配套的资金,先拨入国债资金专户,统一拨付。属于项目单位自筹配套的,项目单位要按工程进度、按比例落实到位,转入国债项目专户统一拨付。属于群众投工投劳配套的,要确定详细的考核定额、计量标准,健全考核记录体系,并定期汇总反映到项目执行情况中去。
第二十四条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发展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在考察论证、上报有地、县配套资金的国债项目时,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以便统筹安排配套资金预算。财政部门分解划转国债资金预算指标,必须以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为依据。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内容全部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十六条 国债项目的验收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分级组织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的审批文件;
(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工程决算报告;
(四)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八)工程竣工审计意见书;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移交手续,接管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成运行后,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的实际投资效果进行后评价。重视项目后期的管理,确保国家投资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后,从项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备案。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建立责任书考核制度。对建设项目从计划执行、建设程序、资金到位、工程质量、统计工作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签订责任书,进行奖惩。
第三十一条对项目建设工作组织领导得力,配套资金落实,按期完成计划,国债资金及时到位,工程建设质量好,按时报送各项报表的县,在安排下年度投资建设计划时,予以倾斜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国债项目的申报。
(一)挥霍、浪费、截留、挤占、挪用国债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严重不落实的;
(三)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项目的;
(四)擅自调整建设计划或变更项目设计的;
(五)不能及时报送各类工作报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行署发展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贰』 如何加强国债资金管理
国债资金不同于自有资金,它来之不易,且用起来应该更严格、更“抠门”引才对。因此,我国对国债资金的管理出台了若干个规定,从国务院到财政部、审计署,再到省市财政部门,三令五申,严格限制国债资金使用方向,严格使用纪律,严格监管措施。如今的国债资金管理面临着许许多多的问题,但是只要管理好国债资金就会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与建设。
管理对策
加强项目组织管理,明确项目法律责任主体
一是要科学界定财政与计委在项目申报上的职能分工。财政部门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不能只充当出纳的角色,要对投资领域的项目决策、资金配置有发言权,要参与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评估,参与项目投资概算的确定和招标、投标工作,参与工程取费标准和定额制定等比较全面的项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对此,财政部、财政厅应对申报程序做出专门规定,彻底改变项目申报由计委单独运作的被动局面。二是要明确项目法律主体。在当前的情况下,宜实行项目办主任作为项目法人,并签订责任状,承担项目全过程监管职责,像常设单位法人一样,承担法律责任,并实行终身制。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监督检查
一是实行项目会计委派制。由于工程项目办是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是一个薄弱环节,而国债项目是政府性投资,应当实行会计委派制,这符合《会计法》的规定。二是实行项目专管员制。要赋予专管员必要的职权,项目单位的每一项开支必须由专管员审核后,方可报法人签字报账;财政基建拨款,必须由专管员提出意见后,方能拨付;并且要明确专管员的法律责任。三是加强财务管理。要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同时实行专账、专户、专人管理,严格搞好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也不可忽视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组织专班,也可联合纪委、监察、计委、审计等部门组织专班,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切实保证国债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强化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严格拨款程序。要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政监督贯穿于拨付过程中,可采取两种拨付方法。第一种方式是按预算、按进度拨款,工程款支付累计金额达到工程造价的90%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结算。建设资金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总概算范围内,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资;对个别由于设计不合理或非人为等原因必须调整概算投资的,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并经批准方可实施。第二种方式是实行提款报账制。引入先进的管理办法,实行提款报账制,由项目单位先垫付资金,再按项目的完工情况,到财政部门审核报账,这样能有效地保证配套资金的落实,避免资金被截留挪用。二是要切实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是全面完成项目任务的重要保证。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将资金同比例到位。在当前地方财政十分困难的前提下,应想方设法多渠道筹资。三是规范拨款渠道。项目资金原则上全部通过地方财政部门拨付,不能多渠道拨付,这样有利于地方财政部门全面加强管理,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加强基建程序管理,严格“三算”监管
一是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在工程的招标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打破地方、部门保护,不得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搞钱权交易,不得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二是强化项目的“三算”监管。对项目的“三算”监管,是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切入点。通过监管,可以达到降低工程造价、避免资金缺口、节约建设资金的目的。监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结算等。
『叁』 企业如何加强现金管理
一、要全方位和全过程加强企业现金管理
(一)统管资金,统一调配使用资金,加强对企业分公司现金的管理
为防止资金的体外循环,加强对资金的管理,许多企业都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现金管理的措施。可以借鉴的现金管理制度包括:对自己的分公司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对各部门实行备用金制;严格分公司开立银行帐户的管理:“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都统一上缴企业总部统一划拨,分公司所需资金,则由企业总部统一审核和安排等。
(二)加强对往来款项和存货的管理,加速资金的周转
企业应下列措施,减少现金的流出,增加现金的流入,减少资金占压时间:
1.加强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的管理;
2.加强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
3.加强预收帐款、预付帐款的管理;
4.加强存货的管理;
5.严格企业收款责任制,加快现金的回流,减少和控制坏帐的比例;同时尽可能利用商业信用,合理利用客户的资金.
(三)适当利用企业信用和银行信用进行融资,增大企业的可支配现金量
当企业的现金并不充裕时,企业可以利用自己的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通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减少对外采购中现金的支付;或者通过进行短期融资和中长期融资等方式,调节企业可支配现金流量。由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不需银行动用现金,手续简便,近年来愈来愈为银行和大多数企业接受,成为企业进行现金管理,弥补日常经营用现金不足的重要手段。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需要以企业之间的购销合同做基础,企业一般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即可办理,根据企业实力、信誉和与银行关系的不同,保证金的比例一般在10%~50%之间,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
(四)加强对企业投资过程中现金流量的管理和控制
传统现金管理中,仅仅注重了现金的统一调度使用,但对投资后的项目则疏于管理,使得许多投资项目变成了企业现金流量的无底洞。
二、周密计划,科学运作,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益
(一)利用银行不同期限的存款进行资金运作
7天通知存款是银行为吸收企业存款而推出的灵活便利的方式,开户方便,一次性存入大额款项后,针对分批动用的资金,只需提前7天电话通知银行,将该笔资金从通知存款帐户转入活期帐户,原有部分依旧按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其实,有的银行为了吸引客户,仅提前通知1~2天即可,对企业超短期富余现金,理财效益非常可观。
如企业月初取得1200万元资金,月末将全部支付出去,企业可以采用7天通知存款的方式。当天7天通知存款的年利率为1.89%,活期利率为0.99%,如果仅作为活期存款,当月利息仅为1200万元×0.99%/12=9900(元),7天通知存款的月利息为1200万元×1.89%/12=18900(元),月利息差为9000元。
另外,如企业现金富余达3个月以上,因各种限制,不能投资证券时,可以采取3个月定期与通知存款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安排资金计划时,将3个月以上的资金存入3个月定期账户,低于1个月的资金存入通知存款账户,目前3个月的定期存款的利率为1.98%.这样,企业在几乎无风险的情况下,实现了资金收益最大化。
(二)依托证券一级市场进行资金运作
把企业短期资金投入证券市场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购买高风险的证券,企业也可以选择在一级市场申购新股的办法。
具体操作如下:企业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帐户,当一级市场没有新股发行时,可按上面提到的通知存款或3个月定期存款方式进行资金运作;当一级市场有新股发行时,可利用银行的银证划款系统划转资金,申购新股。按目前的新股申购办法,资金至多占用期限为5天,企业损失的是活期存款利息,获得的是低风险收益。近几年,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中签率虽然有所降低,新股上市后的市场溢价也有不断下降的趋势,但年平均收益仍在5%~10%之间,远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当然,这种运作方式要注意以下问题:
1.新股申购有一定技巧,申购的时间要选择;
2.并不是所有的新股申购都能获利,增发和配售的股票申购要慎重,企业应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新股定价的研究或接受专业机构的建议;
3.中签后的新股上市后,要注意制订恰当的盈利目标;
4.要制订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避免资金投入二级市场购买高风险证券。
(三)购买国债
当企业的预计资金闲散资金较长时,除了在银行定期存款以外,还可以购买国债。国债有“金边债券”之称,购买国债不仅风险小,而且可以享受免利息所得税待遇。现在国家发行的国债多以记帐式为主,而且其流动性大为增强,企业急需资金时,可以到银行提前兑取,银行在兑付时,超过6个月后,一般会分阶段计算利息。国债票面利率本来就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考虑到免税因素,购买国债比定期存款更划算。
(四)委托信誉较好、规模较大的专业机构理财
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具有专家理财、内部控制严密、组合投资、规模效益等特点,在面对风险多变的证券市场和众多投资品种选择,他们往往比企业自身具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虽然新的委托理财管理办法出台以后,委托理财不能象过去一样承诺保底收益,但与企业直接参与二级市场投资相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委托理财,仍是风险较小的一种选择。
『肆』 我国应从哪几方面加强对国债的管理
公债是公共债务的简称,是政府的债务。公债包括中央政府的债务和地方政府的债务两个方面,而国债专指中央政府的债务。在我国,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务,所以我国目前所有的公债都是国债。具体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国家债务。是整个社会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债是一个特殊的财政范畴。[它首先是一种财政收入。国家发行债券或借款实际上是筹集资金,从而,具有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建设资金,调节经济三大功能。国债的发行要遵循有借有还的信用原则,债券或借款到期不仅要还本,还要付一定的利息。国债具有认购上的自愿性,除极少数强制国债外,人们是否认购、认购多少,完全由自已决定。按照不同标准可以把国债分为不同的种类:以国家举债的形式为标准,国债可分为国家借款和发行债券。以筹措和发行的期限为标准,国债可分为长期国债、短期国债和中期国债。所谓长短中期是比较而言的,没有绝对的标准。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将一期以下的称为短期国债,10年期以上的称为长期国债,期限界于两者的称为中期国债。以筹措和发行的性质为标准,国债可分为强制国债和自由国债。以筹措和发行的地域为标准,国债可分为,内债和外债。所谓内债,是国家在本国的借款和发行的债券。所谓外债,是指国家向其他国家政府、银行、国际金融组织的借款。以债券的游泳流动性为标准,国债可分为可出售国债和不可出售国债。国家的借款是不能转让的,只有债券有可出售和不可出售之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债余额(内债)以年均增长率高达33%的速度递增,而且政府发行公债不仅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还为了稳定经济运行。尽管如此,在我国,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际部门,甚至在财政学教科书中,对公债管理特别是公债管理政策的内涵,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深入的研究。本文试图对公债管理政策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公债管理包括对公债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组织、决策、规划、指导、监督和调节等一系列环节。公债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公债发行、发行权限和管理权限的规定,对债务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公债券流通方面的规定,对公债偿付与调整和对公债持有者结构的规定等规章与制度。
1、公债的发行权问题
在公债管理制度中,规定公债管理权限的依据是一级政权一级财政,一级财政一级公债发行管理权。许多国家也是这样做的。如日本《地方财政法》即规定日本地方政府能发行公债,当然要有中央的审核和批准。给与地方一定的募债权,在防范财政风险方面是有很大作用的:将权力有限地下放,使募债主体多元化,中央政府在防范财政风险方面的机动性就会得以增强,整个国家的财政风险也会随着下降。[7]而我国目前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是需要改变的。
2、对债务的使用和管理
有些国家法律严格禁止将债务收入用于弥补财政赤字,如日本的财政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的财政支出,必须用公债和借入款以外的财源来解决。只有作为公共投资费和投资贷款的财源,才可以发行公债和介入资金,这种公债就是所谓的建设公债。[8]之所以将公债的用途限定在建设性项目上,主要是因为建设性项目具有直接偿还债务的能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财政借款的风险。而我国目前未区分公共预算中的公共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中的盈利性投资项目,是不妥当的。
(二)引入法律经济分析方法,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公债是一个涉及比较多的经济学工具和技术的制度,因此要完善公债制度,需要借鉴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进行计量分析,才能更好地降低财政风险。国债的风险管理包括:国债发行的规模、国债发行的结构、国债发行的方式、国债流通的规模风险、国债的偿还规模和结构风险等等。对于这些问题,不是立法者可以拍拍脑袋就可以制定的;并且制定后标准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因此需要法律经济的分析方法,从技术上降低国债的风险。
(三)程序法上应着重强调对国债的审查监督。
审查方面,应同时坚持财政民主主义,国债的发行规模、种类、期限等问题都需要经过人大的批准。在监督方面,应该建立完备的债务监测、统计和预警公告体制,按照一定的指标及时向人民披露各种公债信息。提高审查和监督的公开透明度。
一、公债管理政策的含义
公债管理是指政府为了控制公债的规模和构成、调整公债购买主体的结构、选择适当的公债期限结构和利率水平等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从狭义上说,公债管理是指以最低成本维持现存公债的一系列运作;从广义上说,公债管理是指影响政府未偿债务规模和结构的所有措施(注:Smith,Warren.L,1960,Debt Manag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Mishra,D. K.,1985, Public Deb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in India,Print House,p.213.)。早在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财政学家阿伯特就给公债管理下了一个最为综合的定义:“公债管理的含义就是选择公债形式和确定不同公债类型所占的比例数量,选择债务期限结构和确定不同阶层持有者所拥有的公债数量,作出到期公债的偿还或公债以旧换新的决策,确定公债发行的条件和价格,对不同公债持有者的待遇,有关到期公债和新发行公债的政策及其在政府一般财政政策中的地位等等。”(注:Abbott, C. C.,1949,Management of the FederalDebt,McGraw-Hill Book Co.,p.23.)
公债管理的原则取决于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客观经济条件。现代经济运行条件下,公债管理的“中性原则”(即它不应对经济运行产生影响)已被废除,并且,公债管理被作为是控制国民收入的财政政策工具和配合其他财政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的工具。因此,根据汉森的观点,现代公债管理的基本原则是:(1 )政府债券必须是安全可靠的投资,到期必须立即偿还而且要随时能变现。(2 )公债必须维持其货币价值,以避免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影响。(3 )公债应当尽可能广泛地为全体公众所拥有,以配合累进所得税制,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化。(4)联邦支出、 课税和举债的预算控制应当作为国民收入持续增长的基本目标。
所谓公债管理政策是指政府在发行新债或以新债还旧债时,通过公债种类、发行条件等政策性操作,对经济运行产生预期影响的政策。公债管理政策的实质在于在:财政政策规定了国债规模、货币政策规定了可利用的货币资金和借贷资金的前提下的债务结构特征问题,包括政府未偿债券种类、所有权格局和国债期限结构(注:Sharp, A. M., C. A. Register and P. W. Grimes, 2000, Economics of Social Issues,Irwin/McGraw-Hill,p.431.)。
归纳起来,公债管理政策的基本内容包括下列四个方面:(1 )在发行新公债时, 是发行长期公债还是短期公债? 长期公债与短期公债如何搭配组合?(2)在公开市场操作时, 应将哪一种类和条件的公债作为对象?是减少短期上市未偿公债的数量而增加长期上市未偿公债的数量或是相反?从公债管理政策的角度来看,公债种类的多样化是有利的。因为,公债种类多样化一般来说都伴随着公债购买者增多,民间持有公债的数量就会增加,在费用一定的情况下,能保持政府收入的稳定。(3)在发行公债时,如何确定公债利率?一般来说, 偿还期限越长,利率就越高,但利率变化对经济的影响较小,而且利息支付比较稳定。相反,偿还期限越短,利率就越低,但利率变化对经济的影响较小。因此,利率差异导致利率变化对经济影响的不同。(4 )公债持有主体如何选择? 如果以银行特别是中央银行作为购买主体, 势必带来通货膨胀压力,对经济稳定产生冲击;如果以企业作为购买主体,无疑会减少企业用于实际资本的投资;如果以个人作为购买主体,可能减少消费,也可能减少私人储蓄。
可见,公债管理政策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延伸,对国民经济运行产生极大影响。
二、公债管理政策的目标
既然公债管理政策既与财政货币政策密不可分,又是一种独立的经济政策,那么,作为更接近于财政政策的公债管理政策,其目标必须符合财政政策目标的要求。就财政政策与经济运行的关系来看,财政政策目标体系可列为三大类,即经济稳定目标(包括价格稳定目标、充分就业目标、国际收支平衡目标)、经济发展目标(包括经济增长目标、资源合理配置目标、反周期波动目标)以及公平收入分配目标。因此,财政政策的上述目标也是公债管理政策的目标。同时,公债管理政策作为独立的政策,它又有自身的目标,诸如拓宽公债的发行和分配范围、确保政府债券的顺利推销,维持政府债券市场的稳定、尽可能降低举债成本、实现均衡的期限构成等等。
在理论上,有关公债管理政策目标有两种见解。第一种见解也称为古典见解,认为公债发行与通货膨胀直接相关。因此,倘若政府要发行公债的话,应当发行流动性较低的长期公债。第二种见解也称现代见解,虽然有许多观点,但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1 )通过发行一定规模的短期公债来刺激预期总需求;(2 )尽量减轻因公债构成变化所产生的影响;(3)在实现预期总需求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公债的利息费用;(4)根据(3)的主张,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说,公债的最适构成主要是长期公债占主导地位。
第一种见解是围绕着公债发行与通货膨胀的关系来展开公债管理政策目标的讨论,而第二种见解尽管在许多方面有些差异,但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公债构成的变化来讨论公债管理政策目标的。
从现代见解来看,公债管理政策自身目标与财政政策总体目标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例如,从财政角度来说,公债管理政策的直接目标是公债的利息负担最小化,但从经济稳定的观点来看,公债发行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这两个目标在现实中往往是对立的。如果公债总额一定,短期公债的比重若高,流动性就高,市场利率下降。利率降低意味着持有资产的价值增加,而且通过资产效应促使个人消费需求增加。同时,利率降低使企业的投资需求增加,总需求亦增加。相反,长期公债的比重若高,则流动性降低,市场利率升高,总需求减少。因此,在维持一定总需求的前提下,要适当选择使公债利息负担最小的短期公债与长期公债的搭配组合。
可见,如何确定短期公债与长期公债的搭配是公债管理政策的重要课题。但是,在实现中,压低公债的利息成本与促进经济稳定这两个目标之间经常不一致:为了降低公债的利息成本,在经济衰退时期,由于利率水平较低,故应趁机发行长期债券,以减轻利息负担;在经济繁荣时期,则宜发行短期债券,以免增加长期公债的高利负担。可是,为了经济稳定,在经济衰退时期应当发行短期债券,以刺激总需求增加;而在经济繁荣时期,应当发行长期债券,以抑制需求过旺(注:Laid, W. E.,1968,The Changing Views on Debt Management, Monetary Economics,ed.by A. D. Entine,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Inc.p.465—479.)。这样, 在政策目标上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在公债管理政策自身目标与财政政策总体目标发生冲突时,以哪一目标为主?二是如何解决公债政策目标之间的冲突?就前一问题而言,由于公债管理政策只是财政政策的实施工具,故此,从全局来说,公债管理政策目标要服从财政政策总体目标。就后一个问题而言,如果通过货币政策能实现经济稳定,则利息费用最小化可以作为公债管理政策的主要目标。但是,如果公债管理政策研究同时实现上述两个目标,就需要适当选择公债种类。
『伍』 国债资金管理的管理对策
加强项目组织管理,明确项目法律责任主体
一是要科学界定财政与计委在项目申报上的职能分工。财政部门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不能只充当出纳的角色,要对投资领域的项目决策、资金配置有发言权,要参与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评估,参与项目投资概算的确定和招标、投标工作,参与工程取费标准和定额制定等比较全面的项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对此,财政部、财政厅应对申报程序做出专门规定,彻底改变项目申报由计委单独运作的被动局面。二是要明确项目法律主体。在当前的情况下,宜实行项目办主任作为项目法人,并签订责任状,承担项目全过程监管职责,像常设单位法人一样,承担法律责任,并实行终身制。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监督检查
一是实行项目会计委派制。由于工程项目办是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是一个薄弱环节,而国债项目是政府性投资,应当实行会计委派制,这符合《会计法》的规定。二是实行项目专管员制。要赋予专管员必要的职权,项目单位的每一项开支必须由专管员审核后,方可报法人签字报账;财政基建拨款,必须由专管员提出意见后,方能拨付;并且要明确专管员的法律责任。三是加强财务管理。要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同时实行专账、专户、专人管理,严格搞好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也不可忽视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组织专班,也可联合纪委、监察、计委、审计等部门组织专班,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切实保证国债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强化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严格拨款程序。要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政监督贯穿于拨付过程中,可采取两种拨付方法。第一种方式是按预算、按进度拨款,工程款支付累计金额达到工程造价的90%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结算。建设资金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总概算范围内,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资;对个别由于设计不合理或非人为等原因必须调整概算投资的,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并经批准方可实施。第二种方式是实行提款报账制。引入先进的管理办法,实行提款报账制,由项目单位先垫付资金,再按项目的完工情况,到财政部门审核报账,这样能有效地保证配套资金的落实,避免资金被截留挪用。二是要切实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是全面完成项目任务的重要保证。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将资金同比例到位。在当前地方财政十分困难的前提下,应想方设法多渠道筹资。三是规范拨款渠道。项目资金原则上全部通过地方财政部门拨付,不能多渠道拨付,这样有利于地方财政部门全面加强管理,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加强基建程序管理,严格“三算”监管
一是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在工程的招标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打破地方、部门保护,不得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搞钱权交易,不得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二是强化项目的“三算”监管。对项目的“三算”监管,是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切入点。通过监管,可以达到降低工程造价、避免资金缺口、节约建设资金的目的。监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结算等。
『陆』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柒』 建设单位如何应对国债项目财务审计
建设单位如何应对国债项目财务审计: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8〕89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利用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建〔1998〕108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债转贷资金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建〔1998〕1085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应立即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严禁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为便于了解和掌握国债转贷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填列《国债转贷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附后),于1998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三、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督促项目概算中其它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它各种来源的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国债资金到位的比例。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四、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管理。国债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的标准开支。经批准的新建项目,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审查项目概算,参与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要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工程预算、结算,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要按规定搞好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要按规定搞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项目的主管部门切实开展和搞好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五、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项目前期准备情况、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不允许擅自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不允许用国债专项资金置换其它已投入的资金,不允许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对违规、违纪,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或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六、统筹规划,确保按期归还国债转贷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及用自有资金还款的项目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状况,认真做好国债转贷资金的还款规划,按照与北京市财政局签定的借款协议确定的贷款数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认真测算各项还款来源,定出切合实际的分年度还款计划,确保按期归还国债转贷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年度填报《国债转贷资金还款计划表》(附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七、及时准确反馈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信息。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并按季度填列《国债专项资金汇总分析表》和《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分析表》(附后),于每季终了三日内报市财政局,同时着重反映下列情况:1.本地区、本部门申请国债专项资金总额; 2.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情况;3.国债专项资金到位情况;4.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5.项目工程进展情况;6.项目的财务及管理情况;7.国债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8.建议。八、认真做好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就国债专项资金对推动本行业或本地区经济增长的作用和效果做认真、科学的分析,每季度提交一份分析报告。分析报告要选择一些项目,进行典型解剖,要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捌』 财政部:加强地方申报专项债券项目把关,不安排一般地产项目
7月20日,财政部召开2021年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新闻发布会。财政部预算司副司长项中新在会上表示,财政部将指导地方合理把握发行节奏,做好信息公开,发挥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项中新指出,要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准备等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委从项目成熟度、合规性和融资收益平衡等角度,加强对地方申报专项债券项目的把关,要求各地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领域和国家重大战略做好项目储备,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建设。明确不安排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一般房地产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
项中新称,2021年,财政部积极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更可持续”要求,继续完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开好“前门”、严堵“后门”,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宏观经济平稳运行的促进作用。要实施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通过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测,及时掌握项目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运营管理等情况,实现对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常态化风险监控,防范法定债券风险。另外,要强化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印发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对专项债券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双监控”,细化“借、用、管、还”全链条管理举措。
此外,进一步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的要求,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以公开促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