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哪些保险消费投诉,保监局会受理
哪些事项可能不被受理?
根据此次《投诉办法》的规定,保监会及其在各地的派出机构(各地保监局)不予受理的事项主要有:一是投诉事项不属于保险消费投诉的;二是投诉事项不是保险消费者本人或其受托人提出的;三是投诉事项不属于接收单位负责处理的;四是在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期限内,保险消费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五是本单位已做出投诉处理决定,保险消费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
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满意怎么办?
如果保险消费者对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做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申请核查,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查决定。
如果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做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核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查决定。
此外,《投诉办法》规定了各地区保险行业要建立保险纠纷调处机制,保险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保险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保险消费者还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保险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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