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保险公司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传统的风险。
二是激进经营的风险。
三是宏观环境的影响,2016年宏观经济下行资本市场波动,造成了企财险、货运险等领域的业务下滑,也加剧了行业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四是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和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基金等领域的交叉性有所增多,一些互联网理财和B2B平台利用保险问题征信,跨市场、跨区域、跨行业传递风险开始显现。
Ⅱ 宏观金融风险的防范
源于1997年下半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先是给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和马来西亚经济以重创,1998年底又席卷了菲律宾、香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对当前发生在亚洲地区和其他地区(如巴西、俄罗斯)的金融危机的实质应当有清醒的认识。金融危机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可能进一步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虽然我国的金融市场和人民币币值在东南亚金融风波面前保持了相对稳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顿。1998年12月9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完善现行的中国法治,从制度上防范金融危机。
一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既有国内的原因(内因),也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外因);就内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会和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隐患,也包括政治国家和政府干预诱发的金融隐患。因此,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必须对症下药,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探讨国内公法与国内私法中的金融危机防范问题。当然,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角度探讨国际金融秩序与经济秩序的安定性与可信赖性、加强各国之间的立法协调与金融监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从公法的视角看政府干预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应有角色
(一)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在于,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了有效的干预,于是开始怀疑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市场机制不如政府干预可靠。笔者认为,必须承认以下事实: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正确、及时的政府干预,也有20年来改革开放所逐渐形成的坚实的基本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生活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有可能继续加深;虽然我国人民币的汇率稳定,但我国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我国存在着不少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隐患。
毋庸置疑,为避免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阴影,我国离不开政府干预;即使亚洲金融危机过去了,我们仍然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但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如何处理好政府干预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干预万能论,不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一味纵容、鼓励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干预行为,不仅不会阻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建立,而且会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成也萧河,败也萧河。过去人们经常把“亚洲经济奇迹”主要归因于强大的政府干预;今天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归咎于强大、过度的政府干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
(二)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
恰当地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着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预防政府行政权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树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威;既要告别政府万能论,避免重弹政府大包大揽的老调;又要摒弃政府无为论,反对漫无边际地削弱政府职能;既要坚决转变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旧职能,又要创造性地扩充和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新职能。
上述理念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主导思想。但是,把理念转化为现实,比起把理念表达清楚更为不易。在操作层面上如何解决好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企业自治之间的衔接与契合,法学界似乎还缺乏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以经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为座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层次上去观察:
1• 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简称尊重型干预)。
这是第一层次的干预。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
)或意思自治原则(L’ autonomie de la volonte
humain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该原则,企业在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商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此只能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和体现,也是现代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基础。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又可以引申出三项基本原则:(1)企业财产所有权尊重(所有权绝对或所有权不可侵)原则。企业的生存和盈利,要求这个企业拥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所有权(包括法人所有权)、特别是可以使用的资源,最为典型的包括资本、劳动、管理与技术。(2)企业的商事行为自由(含契约自由)原则。尽管有些当代法学家发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叹,但契约自由在商法中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并未发生动摇。(3)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谁有过错,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该原则有利于鼓励企业放心大胆地开展商事流转、缔结各种商事关系,更好地取得利润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风险和金融隐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建立利益与风险、权利与义务对称机制,要求实现决策权利、决策利益与决策风险的企业化、分散化,能够在微观层次上自动、公平地抑制体制性金融危机的爆发。这种避险功能的发挥表现在两个层次上:首先,有利于实现市场风险与政治国家的隔离,既避免了政治国家制造的市场风险,又能把现有的市场风险局限于市场机制之中,从而防止了市场风险对政治国家的冲击;其次,能够合理地在市场主体之间分配市场风险,从而实现市场机制本身对市场风险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违约、企业的资不抵债与关门破产不会诱发体制性的金融风险与信用危机。可见,为避免政府干预制造不必要的金融风险,为避免全体纳税人与全社会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金融风险,必须强调企业商法自治、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与自己责任等基本市场法则。
当前,经济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是,尊重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政府投资上项目,应当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本身就是金融隐患。强调企业自治或企业意思自治,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商事权利由政府回归企业的关键。因为绝大多数商事活动是靠无形的手,即市场主体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去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型干预就是不干预、少干预;微观干预最少的经济行政机关是最好的经济行政机关。
鉴于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尚未完全养成自觉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习惯,政府的这种尊重义务应当被视为当前我国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首要义务。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观念上打破人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国家和政府、甚至认为国家和政府万能的固有观念。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国将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政府不可能为公民个人和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福利,并因此而取消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自我奋斗。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 简称保护型干预)。
这是第二层次的干预。仅仅尊重企业商法自治还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假冒伪劣、限购排挤、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虚假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围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等丑恶商事现象也会滋生蔓延。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没有消费者和企业赖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大舞台,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从而误导企业行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应当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但政府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保护落后,压抑竞争;而且阻碍资金流、物流与信息流在全国大市场内部的循环,在深层次上潜伏着金融隐患。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实用主义态度必须予以纠正。
保护型干预与尊重型干预是密切相连的。因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实际上就是要保护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滥用。但要明确,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受到了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权的干预。在很多情况下,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的民商法原则和制度,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制度、民事侵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引用,从而铲除不法、不当的市场行为,理顺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权介入的结果,导致了不法、不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经济行政机关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做法更是错误。
3•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简称宏观调控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传统模式要尽快向宏观经济调控模式转变。在真正还权于企的同时,把大多数经济行政行为由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模式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模式。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改为宏观调控部门,绝不是简单的名称更换。宏观经济调控要“抓大放小”,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放开、放活。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与其说是企业,不如说是市场。因为,政府原则上不能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商事活动,对企业决策直接产生影响作用的,与其说是政府,不如说是被政府引导和调控的市场。政府、市场、企业这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宏观经济调控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宏观利益为目标。如果说市场机制和商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增强企业活力,那么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节,确保国民经济经济有序运行。所谓“没有微观管理权,宏观调控权必然用不好”的观点是错误的。
要确保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方向正确、效果良好,就必须明确宏观调控的目标。在实践中,对此存在着广狭不同的解释。狭义解释仅限于经济增长率和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涨幅;广义解释除覆盖这两项内容外,尚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财政收支差额、货币发行量、外贸进出口总额、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贫困人口减少数量、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基本建设计划新增主要生产能力、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
笔者认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有着不同的内容。但不管在何时何地,宏观调控的目标还是具有一些本质性的要求,那就是: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抑制通货膨胀,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中,总量平衡与稳定发展是宏观调控目标中的精髓。当然,这种目标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允许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侧重。但是,片面追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是错误的,在当前亚洲金融危机加深和世界经济衰退的情况下,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本世纪初的“泰坦尼克号”就是因为船长轻信了一位记者的建议、为创造舆论轰动而全速行驶、最终撞遇冰山而沉没的。
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就要设计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1)政策引导。即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2)杠杆引导。即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运用利率、税率、汇率和价格政策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导。政府要及时发布各类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其贯彻情况的反馈信息,从而引导企业决策行为;(4)市场准入。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的目标,根据法律规定,对适格企业发放行政许可。未获行政许可的企业不得进入特定市场。为兼顾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与经济行政的廉洁性与公正性,应当严格规制政府发放行政许可的范围与程序。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少些,少些,再少些;精些,精些,再精些。铺天盖地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不仅起不到防范金融危机的作用,反而会对金融危机的爆发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既然行政审批无法担保上市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对投资者和社会负责,保障不了企业在被审批后一定能够承担社会责任,为何不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代之以行政登记和高强度的社会信息披露制度呢?(5)行政指导。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目标,运用其享有的行政权,引导和规劝企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6)法律监督。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与事先引导同等重要。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商事行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破坏宏观调控的企业活动。
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绝不是互相孤立、互不搭界的。它们应当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即宏观调控体系。在一部庞大的全国性宏观调控大机器中,每个调控部门只不过是一个螺丝钉。因此,各个宏观调控部门一定要识大体、顾大局,随时牢记共同的宏观调控目标。要强调部门间的团结、合作、沟通、默契和团队精神。宏观调控机制内部不能发生内耗。尤其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这四家宏观调控部门,要力戒不同的宏观调控手段之间各自为战、互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互相抵销、让企业和市场主体搞不清究竟以哪个调控手段的马首是瞻。值得指出的是,虽然我国的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既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也包括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但是,这种多头监管的体系也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的弊病,亟待改革。这对于深化金融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调控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当明确,宏观调控法的重心与其说是规制被调控者的行为,不如说是规制调控者的行为。宏观调控者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规制和监督。
4•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 简称促成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这一干预的特点是促成和帮助企业取得最佳的经营效果。它既不同于消极的尊重型干预和保护型干预,也不同于直接的给付型干预。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提供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询;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正常的购并活动、投融资活动和其他商事活动,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不正当干预;为企业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而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进行促成型干预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帮忙而不添乱、热情而不专断,力戒喧宾夺主、包办代替,更不得助纣为虐。例如,政府可以为民营企业的合并和重组创造条件,但不得越位干预,硬性捏合、拉郎配;政府可以为企业的股票上市清除障碍,但不得搞“捆绑上市”、“包装上市”的恶作剧;若此等等。
5• 向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 简称给付型干预)。
这是第四层次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当的经济利益给付也是必要的。经济行政机关有义务为了推动整体社会经济利益(如鼓励开发中西部地区、鼓励开发高科技产品、鼓励产品出口创汇、鼓励民间投资、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向企业政府采购、政府补贴和奖励(如出口补贴、退税、贴息)等经济利益。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不是过热,而是偏冷。为确保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教、农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从而拉动市场内需,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还可以直接向企业提供定单,与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在内的经济行政合同将会愈来愈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有效形式。
政府的给付型干预不仅适用于企业,而且也适用于作为公民个人的劳动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如政府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提供社会保障体系等。从广义上说,经济行政机关向企业提供的信息和社会服务,实质上也是一种给付,只不过与传统的财物型给付有所不同而已。
给付型干预是围绕特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或者为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而展开的,不是为了企业的个体经济利益而搞扶贫救济、“普渡众生”。应当充分体现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得开后门。因而,这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无止境地向企业输血、企业无休止地向经济行政机关要钱要物的“跑部钱进”现象不同。
(三)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守法定、效率、公平、人权尊重四原则
1•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
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应予尊重。虽然政府与被干预企业之间不平等,但也要贯彻经济行政权主体法定、内容法定与发动程序法定原则。要杜绝违法行政、脱法行政、卖法行政、弄法行政。经济行政权的行使不仅要合乎行政法,也要合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规定。民商法和经济法实质上都是对经济行政权的限制。因为行政权力与商事权利都是资源的法律配置方式,二者此消彼长,是一种零合关系。商事权利的应有生存空间被确认、扩大了,行政权力的滥用空间也就相应地缩小了。行政权力制造的金融风险就能降到最低限度。
经济行政行为本身就是法律手段。不少官方文件经常把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相提并论,有违法治精神。因为,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是法律手段;二者有时很难划分,如税收手段;法治经济也不容忍超法律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建议把上述提法改成“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或者“立法手段、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的三分法。
不仅具体行政行为要合法,抽象行政行为也要合法。在政府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时,既要大胆地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果敢地进行制度创新,也要注意避免无谓的名词创新,预防和减少不应有的概念混乱。经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术语应尽量与现行法律和基本法学原理中的术语一致起来。为解决好这一问题,政府部门应当自觉、主动地聘请法学家参与经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论证、起草和把关。
2•效率原则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体现合法性原则,也要体现效率原则。政府要增强服务和效率意识,自觉树立尊重市场主体合法利益的市场主体本位意识,从骨子里面剔除轻视企业权利、鄙视商法自治的封建官本位意识。要增强政府的公仆意识,必须十分强调纳税人的主人意识、公民的人权意识。一些政府工作人员误以为“经济法治”是指政府用法律手段(法)治企业、整企业,而不是指依法保护、成全、服务于企业。这种观念急需转变。要破除官气十足的衙门作风,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怪现象,制止公文丢失、公文旅行、审批速度过慢、甚至谎称公文丢失、拖着不办、坐等进贡行贿等封建社会旧官场上恶劣伎俩的重演。经济行政机关应当有一部可资遵循的、对办事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行政程序法》。依笔者之见,如果经济行政机关超过了法定办事期限,仍然不给予明确答复,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那么,有关的企业和市场主体有权推定经济行政机关已经默示地表示同意。此种推定权,应当得到所有经济行政机关,乃至全社会的尊重。其他经济行政机关不得以该机关没有审批、盖章为由,拒绝为企业和市场主体提供行政服务。
Ⅲ 金融危机对保险业有影响吗
对保险业的影响应该来说还是非常大的,首先人们本来就薄弱的保险意识,现在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让原本潜在的想买保险的人打了退堂鼓,而且保险公司的万能险也都降到了5%以下了,所以现在对保险来说既是低谷也是非常不错的机会!
Ⅳ 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定义及分类是什么
风险,就是生产目的与劳动成果之间的不确定性,大致有两层含义:一种定义强调了风险表现为收益不确定性;
而另一种定义则强调风险表现为成本或代价的不确定性,若风险表现为收益或者代价的不确定性,说明风险产生的结果可能带来损失、获利或是无损失也无获利,属于广义风险,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活动,应被视为管理风险,金融风险属于此类。
风险分类:广义风险和狭义风险;按照性质:纯粹风险、投机风险;按照标的:财产风险、人身、责任、信用风险;按照行为:特定风险、基本;按照产生环境分:静态和动态风险。
Ⅳ 金融风暴会影响保险业吗
先搞清楚一个问题,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只能分离组合,保险业也属于金融行业,影响肯定是有的,不过中国的好象影响不是太大,作为客户来说,不用太担心,也许就是分红会少一些,别的影响应该是不大的,放心吧!
Ⅵ 用宏观经济学分析我国为防范金融风险做出的举措
第一、抑制资产泡沫
许多国家爆发金融危机都是由资产泡沫被刺破引起的,日本20世纪90年代发生金融危机就是这个原因,由此我国防范金融风险也必须抑制资产泡沫。
所谓资产泡沫,就是指资产价格上涨过快。在我国,资产价格只统计两种:一种是股价,另一种是房价。抑制资产泡沫既要防止股价涨得太快,又要防止房价涨得太快。目前我国抑制资产泡沫不是指股市,而是指楼市,因为我们估计未来五年内,我国资本市场基本上是平稳上升的过程,股市是慢牛,未来的资产泡沫不可能出现在股市,理由主要是:现在的证券监管部门把监管作为第一要务,对于内部交易、买壳卖壳、资本大鳄,还有场外配资等问题非常关注,不可能出现问题;另外,新股发行(IPO)速度在加快,这么多的新股上市,把股价抬很高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为什么说目前抑制资产泡沫的核心是楼市呢?住房供给与刚性需求的关系,这是观察房地产最主要的角度。如果住房供给过多,超过刚性需求了,就会形成泡沫。现实中,经常有住房供给超过刚性需求的现象,这是房地产业的特点。房子只要有居住功能就必然有另外两个属性:投资属性和金融属性。这两个属性一定会引发另外两个需求:投资性需求和投机性需求。投资性需求指买房是为了收房租;投机性需求指买房是为了拉动房价,赚取差价。住房供给一旦大幅超过了刚性需求,泡沫就会被刺破,日本20世纪90年代的房地产市场波动就是因此产生的。
1985年日本完成了工业化和城市化,大量的资本无处可投,银行就把资本贷给人们买房买地,人们买房之后再抵押给银行,之后获取70%的贷款再投资,这种买房子的目的不是为了居住,不是刚性需求,是投资和投机性需求,由此拉动住房价格不断上升。美国为了剪日本的羊毛,迫使日本签订了《广场协议》,要求日元每年升值5%,每年不做任何事情都有5%的回报,导致外资大量涌进日本。流进日本的大量外资也是买房买地进行投资或投机。可这并没有使日本出现问题,因为在日本当时的建筑法下,房子过度增加是不可能的,所以虽然需求旺盛,但房子供给是基本稳定的。后来日本修改了建筑法,允许拆掉旧房建新房,导致住房供给突然增加。到1989年初,一些日本经济学家预测,住房供给远远超过了刚性需求,如果继续放任的话住房泡沫就要被刺破了,建议政府赶快实施紧缩政策,于是日本政府在1989年3月开始实施紧缩政策,首先把股市泡沫刺破了,造成大量的上市公司出现亏损,这些上市公司开始抛售房子;紧接着外资流出。与此同时,日本实行房价税,就是拥有多套房产的个人要交税,这导致拥有多套房产的个人也开始抛售房子。上市公司、外资和拥有多套房产的个人,三大力量同时向市场抛售房子,最终房地产泡沫在1990年被刺破。到现在为止日本还没有完全从危机中走出来。
日本的教训告诉我们,房地产泡沫不能继续吹大,但现在也不能被刺破,只能抑制。对此办法有两个:一个是出台中短期对策,一个是建立长效机制。中短期对策有两条:一条是严格约束投资性需求和投机性需求,因为由这两类需求拉动的住房供给一定会超过刚性需求。刚性需求不限制,可以放开,但是投资性需求和投机性需求必须受到严格限制,现在采取的是限购和限贷政策。一线城市每户家庭最多只能买两套房子,再买就是投机性需求了,就要严格限购限贷了;另一条是约束开发商的行为,严格控制其融资渠道,控制新房价格。另一个办法是建立长效机制。什么是长效机制呢?就是实施租售同权政策、调整一线城市的布局。中央提出建设雄安新区。雄安新区的功能是承载北京非首都功能,调整北京发展的空间布局。首都功能就是四个:政治中心、国际交往中心、文化中心、科技创新中心,除此之外都是非首都功能。比如,经济中心不是首都功能,大量的企业会被迁走。再比如,教育、金融、医疗等都不是首都功能,很多大学、研究机构、金融机构和医疗机构会被迁走或在别的地方开设分支机构。这些功能的外迁,必然伴随着人口的流出,由此北京的房价自然会得到有效的控制。
所以说,防范金融风险第一件事是抑制资产泡沫,重点是楼市而不是股市。
第二、稳住外汇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的外汇出了问题,因此对外汇的波动要谨慎对待。2016年中国外汇开始出现波动,一个是人民币持续贬值,二是外汇储备持续减少。人民币持续贬值和外汇储备持续减少会带来金融风险,因此2016年初国务院提出要稳住外汇,从2016年10月开始迄今推出了三条对策。
1、,已经放开的领域一定要坚持继续放开,不能再回到资本管制的老路上去。凡是承诺放开的领域就继续坚持,比如,一张身份证一年可以兑换5万美元,但没有放开的暂时不再放开。对于个人来讲,在外汇方面有三个领域没有放开:一是海外不动产投资,曾经讨论过要不要放开,后来明确暂时不放开。二是海外的证券投资,就是在国外证券市场上进行股票投资,也曾讨论过要不要放开,现在也明确暂时不放开。三是海外的投资类保险。我们放开了消费类保险,比如,个人可以购买美国的医疗类保险,但投资类保险就没有放开。以上三项不仅没放开,还在逐渐收紧。比如,从2017年8月21日起,在海外刷银行卡单笔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就需向有关方面报告;如果连续25天刷卡单笔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银行需要核查是正常消费还是转移外汇资金。这些措施都是为了稳住外汇。
2、,限制海外并购。但是对于技术类并购则继续支持。对于海外收购新产品制造企业这种技术类的并购会大力支持,但是非技术类并购则要严格审查。海外不动产投资,海外收购酒店、影院、体育俱乐部等,这类投资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3、,支持海外投资使用本币人民币,尤其是“一带一路”投资。未来“一带一路”投资使用人民币投资,不再动用外汇储备。这对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有好处。“一带一路”投资中我们是主导方,有权选择货币的种类。目前已经有69个国家和地区把人民币作为其外汇储备,比如欧央行就将人民币纳入其外汇储备。人民币和卢布即将以金价作为基础实现直接兑换。2016年,中国是俄罗斯最大的贸易伙伴。人民币与卢布直接兑换一旦成功,会大幅减少外汇储备的消耗,这对稳住外汇有巨大的意义。
大致上稳住外汇就是这三个对策:一是外汇改革中承诺已经放开的政策会继续坚持;二是对技术类并购予以支持,非技术类并购严格审查;三是“一带一路”投资中尽量使用人民币。这三条对策执行好了,外汇就基本上稳住了。
第三、稳住债务
很多国家爆发金融危机是由债务引起的,2007年美国的次贷危机还引发了一场国际性的金融危机。
债务分三种:个人债务、企业债务和政府债务。
一是个人债务。一般认为,我国的个人债务不会太高,因为中国人比较节俭、保守,不像美国人习惯于借贷消费,习惯于储蓄。近些年,我国个人负债率上升很快,2015年我国个人负债为GDP的30%,2016年为44%,总量达到了74万亿元,虽然没有达到警戒线,但其过快上升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是企业债务。我国企业负债率明显偏高,其中主要是国有企业的负债率高,已经远远超过了警戒线。因此中央提出去杠杆的重中之重是国有企业。决策层降低国有企业杠杆率的决心是坚定的,有两个例子可以说明。一个是中国联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改制中,国家让出了绝对的控股权。另一个例子是东北特钢。过去我们是刚性兑付,购买国有企业的债券最后国家都给兜底了。但东北特钢是破产重组的,不再是刚性兑付。中国联通混改和东北特钢破产重组这两个例子告诉大家,只要下决心把国有企业的负债率降下来,国有企业的负债率就一定会降下来。其实这个过程中会给民营企业提供很多机会。
三是政府债务。现在看来,中央政府债务并不高,因为我们安排每年的财政预算时会坚持一个原则,即当年的赤字率不能超过当年GDP总量的3%。主要是地方政府负债率太高,虽然账面上不高,但潜在的负债率却很高。其中政府平台债务实际上是政府债务,但表现为企业债务。后来地方政府又多了两条增加债务的途径:PPP项目和产业引导基金。一是盲目扩大PPP项目,甚至是包装出PPP项目来,PPP项目是要政府回购的,表现为企业负债,实际上也是政府负债。2016~2017年,PPP项目负债超过4万亿元。二是地方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产业引导基金应该动用财政支出。但地方财政往往通过银行借款,表现为企业负债,实际上也是政府负债。PPP项目和产业引导基金在过去两年增加了6万亿元的地方性债务。
总体来讲,稳住债务要关注个人债务过快上升,解决好国有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解决好地方政府潜在债务上升问题,防止发生金融风险。
第四、治理金融秩序
金融秩序混乱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改革引起的,改革方向是对的,但是如果规则没有跟上,就会出现秩序混乱;二是由金融创新引起的乱象。
我国还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整个国家的负债率很高。过去几年放开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经济领域出现了各类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基金。这个改革方向没有错,但是相关规则没有跟上,于是就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我国2014年放开各类投资公司,投资公司的投资承诺回报一度达20%~30%,这种商业模式显然不能维系。再比如,放开各类基金。基金本该是用自有资金投资,但一些基金动用的是银行资金,我们一清理外围基金,股市就大跌。基金现在存在的很多问题,与相关条例缺乏有关。
还有金融创新引起的乱象,比如比特币。比特币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比特币很难被监管,出现较多借助于比特币进行洗钱、犯罪的行为;二是比特币的数量依赖于挖矿的速度,其数量不是政府可以调控的;三是以太币、莱特币、瑞波币等各种数字货币的不断产生,会对比特币的价值产生很大的冲击,其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其中潜在的风险是我们未知的,因此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叫停ICO。各种金融创新中蕴含的风险是对监管部门巨大的挑战。
我们所讲的治理金融秩序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由改革伴生的,一个是由金融创新引起的。金融乱象怎么解决,要研究,这是金融治理的方向。
第五、运用好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
党的十九大报告第一次提出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未来一段时间,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是我国货币政策的基调。2002年我国的货币供应量M2只有16万亿元,2017年是165万亿元,翻了差不多10倍。衡量一个国家货币是否超发了有一个重要的指标,即货币供应量与GDP的比例。我们现在货币供应量占GDP的比重在200%以上,如果货币供应量再继续这样多下去,会引发金融风险。
反映货币政策的重要指标就是货币供应量和货币供应量增长速度。过去货币供应量的增长速度是两位数,2017年6月份开始降到一位数了,增长速度是8.8%。2017年7月份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这一信号释放后,很多企业提出了轻资产的目标,出现了大量卖资产的现象,因为这种高负债、高增长的模式只有在宽松的货币政策下才能维系,一旦国家坚定不移地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这种高负债、高增长的模式肯定维系不了。
另一个是宏观审慎政策。金融风险经常在顺周期下积累。在顺周期,人们往往会认为未来很好,不顾及风险,会盲目扩张,盲目负债,结果留下了爆发金融风险的可能。顺周期时期,恰恰是金融风险积累时期。因此,在顺周期的时候,给机构、业务设计一个控制风险积累的办法,采取逆周期政策,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这是宏观审慎政策的目标。另外,市场中行业之间、上下游之间以及企业之间的风险会相互传染,控制这些传导性风险,也是宏观审慎政策的目标。预计未来一段时间还会有很多新规则出台,来防止这种风险的蔓延。
Ⅶ 关于金融危机下的保险行业
保险行业现在主要是竞争的问题,又不像电信就那么几家。所以市场趋于完全竞争了,于是盈利越来越少了,不过这个很正常。中国很多企业和金融危机没什么关系的,字要他不是干出口的,这个危险完全可以忽略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