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向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发放
应该是已经在一个单位登记了的销售人员,除非在原单位注销,否则新单位无法登记。
至于没收违法所得,呵呵,看文件。
⑵ 保险执业证查询
可以在网上查询保险执业证号,建议您网络搜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络一下,点击链接进入其官网,然后将网页切换至最下面的“办事与查询”,点击“营销员查询”,最后输入查询信息,身份证号或者姓名,输入验证码,点击查询即可。据悉,《保险代理执业证书》是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内的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文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应同时出示《保险代理资格证书》和《保险代理执业证书》,它是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由保险代理公司负责核发。
⑶ 保险从业资格证有效期问题
保险执业证起期有效期三年,看证件上就很清楚。
保险执业证《保险代理执业证书》是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内的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文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应同时出示《保险代理资格证书》和《保险代理执业证书》,它是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由保险代理公司负责核发。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有关要求:
1、要求各保险代理公司对申请《执业证书》的人员严格把关,并初步审核申请人员填写的《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发放审查登记表》。
2、要求各保险代理公司不得向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
3、要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今后在开展业务时须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保险从业资格证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2)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
(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
(4)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
⑷ 保险执业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你好,根据最新的规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再需要参加有关资格考试,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5〕139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2015年4月2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部分条款作出了修改,取消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为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局不得受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并依法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关于严肃纪律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审改办发〔2015〕2
号)相关要求,我会决定废止《关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14〕74
号),不再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请各相关单位依法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修改后的保险法第111条和第122
条规定,规范从业人员准入管理,认真对从业人员进行甄选,加强专业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品行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
五、保监局要认真督促辖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严把准入关,加强风险监控。对于把关不严,造成客户投诉率、保单退保率等风险指标异常的机构,保监局应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请各保监局将本通知内容及时转至辖内各有关单位,切实贯彻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放开前端的同时,严格管控后端,做到无缝对接。中国保监会将尽快制定完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那么根据保监会发的本文件的规定,今后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取消了,改由各家公司对各自的业务人员自行培训,自行对人员素质把关,保监会和保监局以后将监管的重点放到对投诉的处理和对把关不严的公司的处罚。
以上通知,保监会官方网站2015年9月9日发布,文件时间为8月3日,可在保监会官网上查询到。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⑸ 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能在其执业登记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对的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
⑹ 就是你的执业证在保监会上查不到记录了,但在其他保险公司哪里查到说有执业证还在那个公司挂着,什么原因
这种情况是保险公司帮你下号了,但没有帮你下展业关系。
你可以再去你之前的保险公司,要求他们帮你把展业关系下了,要不然你在其它公司是上不了号的,如果公司执意不下,那就只有投诉了。
⑺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中存在违法行为不予
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7)保险执业登记管理存在的问题扩展阅读: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的相关要求规定:
1、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2、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3、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