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机构经纪业务,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等法律法规,法规及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程序;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营业区域不限于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交易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取得互联网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向互联网业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手续;
(二)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三)具备适合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电子商务系统,可实现投保人所有保险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的,总行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业务经营程序、经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人员配备情况等内容;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系统,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系统、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
(三)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网址、进入地点、合法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等;
(四)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点电子商务体系建设,包括基础架构、运行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和保障措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同时向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副本一份。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报送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报告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补正;
(二)报告材料齐全或者经更正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盖章,存档一份,交回保险代理人或者经纪公司。
第六条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点名称或者网站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和保险业务注册地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在互联网上终止保险业务,应当自终止业务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登记注册地派出机构报告。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实行集中经营管理。
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在互联网网站销售保险产品。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应当将其有关信息在有关互联网网站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中国保监会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营业执照上公布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志;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和业务电话;
(四)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和内容。
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设立网站的,还应当披露网站名称、网站地址等与其在网站上合作的信息。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应当在有关互联网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将保险产品、服务和其他信息列明,列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保、销售保险产品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和费率表,应当重点注明保险公司的迟延期限、免除责任、扣减费用、退保以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等事项;
(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
(四)采用电子保险单形式的保险合同格式应当明确;
(五)纸质保险单据、保险费发票的交付方式、邮寄时间;
(六)查询投保人的保险单及咨询投诉渠道;
(七)保险合同项下的赔付、保全、退保、理赔程序和退保资金、保险金的支付办法;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保险交易情况和保险交易安全保障措施的有关情况;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应当由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资格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和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应该在相关网页以确保过程点击确认链接,在投保人通过投保人确认以下内容:“是否有阅读条款的全部内容,理解和接受,包括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犹豫期,费用扣除,贷款,保险现金价值的重要的事情。”
第十二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通过柜台、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及时、全面、准确的回答互联网公共保险业务咨询,主动提示投保人保险信息,有需要提供纸质保险证书,通知申请人支付发票文件。
第十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妥善保管保险合同生成的全部信息、互联网保险业务账簿、相关原始凭证和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的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违反《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其互联网站上建立信息披露专栏,及时对符合本办法要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名称及相关互联网站名称、网址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1)保险代理人将迎更严管理扩展阅读:
保险中介的主体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从事某些特定的保险中介服务,如保险精算师事务所、事故调查机构和律师等。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
1、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3、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
『贰』 银保监会约谈五家人身保险公司,这一举动释放出什么信号
这也就代表银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防止更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保险是一个好东西,可以在我们有需求的时候帮助我们渡过难关,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一个人都应该给自己买1~2份保险,让自己的生活更加有保障。
其实我们在购买保险的时候,自己也应该多注意一些。比方说,在看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仔细,因为合同当中有一些条例可能是避重就轻的。其次就是一定要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这样才能有承担理赔风险的能力。最后就是必须要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保险,如果你需要一份健康险,结果却买了一份理财险,那么保险公司当然不会赔付了。
『叁』 打击行车乱象,老年代步车迎更严监管,对违反交通的老人将如何处罚
打击行车乱象,老年代步车迎来更严的监管,对于一些违反交通的老人,在不同省市会有不同的处罚标准,比如说在北京明文规定禁止老年车上路的,但是在其他的省市可能管的松一点。
其实在很多地方老年代步车一直都受到很大的争议,因为这些老年代步车它是没有车险也没有牌照的在路上,有的甚至不遵守交通规则,而而且大多数都是老年人在驾驶,它们的反应比较迟钝,在路上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已在近阶段,对于老年代步车的一些问题,正在加紧整治,而且对于老年代步车的一些整治活动也正在积极地进行开展,虽然说老年代步车能够给老年人带来很多的便宜,但是我们要把生命放在第一位,毕竟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中老年代步车所占有的比例还是非常高的。关于打击老年代步车的活动,很多人分成了两个观点,首先有的人认为老年代步车上路根本就不符合我国的相关规定,不允许驾驶其上路。还有的人认为老年代步车价格比较低,而且速度也比较慢方便老人出行,应该有所规范就可以了,而不是一刀斩的将其全部打击。
不管怎么说,我们的初心都是为了一个和平安宁的社会,希望交通不再拥堵,不在发生更多的交通事故。
『肆』 保险代理人未来如何,
没有底薪(有也是责任底薪,你要卖出多少业绩才能拿到这个责任底薪呢?给你的是拉来保单后的佣金,你还需要交个人所得和营业税);
2,没有劳动合同(签订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保护的范畴,劳动部门也管不了);
3,没有福利(底薪都没有,谈什么福利);
4,没有社保(不是劳动关系,没有社保,对方会向你兜售商业保险让你出钱买);
5,不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一个营业部,一个主任或者经理都能打着保险公司的旗号招人。所以很多人去面试的时候保险公司的员工都会问是哪个经理叫你来的,因负责叫你来的那个经理好继续骗你的钱)。
每天的交通费电话费拉客户搞活动的费用都要自己出,
卖出保险给你高额提成,卖不出去一分钱不会发给你。
如果这个行当真有那样的高待遇低要求,
干嘛非要不请自来,是个人都要,还找不到人肯做,或者找到了却留不住人?
保险公司及他们的托都懂得来鼓吹,让你去相信这所谓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是必须的。
结果呢,多少人被他们忽悠去卖保险。卖出去好说,卖不出去连西北风也没有。
除非你不是人,是所谓的人才,
能让那些有钱的主,那些满大街上的陌生人,
那些被你的电话骚扰到火冒五丈用最恶毒的语言问候你全家的潜在客户,
听了你的话就乖乖的掏兜。——你觉得可能么?
那你除了卖给亲朋好友,你又什么能耐拉来客户?
靠所谓的真诚所谓的勤奋?这都是是靠时间去堆的,
没有数个月甚至数年的积累,陌生人凭什么相信你?
凭你20几岁的年龄?还是你的不值钱的毕业证?还是你那双渴望挣钱的眼神?
有句话叫做"一将功成万骨枯“,用它来形容保险业很合适。初出茅庐,人际网络有限,靠佣金为生很难持久,一、二年后又去找工作,耽误你的时间。
甭听楼上楼下那帮人的推销,这些人之所以极力鼓吹热情可以战胜一切困难,是因为保险公司可以因此付演讲费给他,至于你在热情过后如何谋生,他们是不会放在心上的。
『伍』 面对保险代理人队伍之现状,如何加强队伍建设与管理
与其谈“如何”,不如谈现有体制下是否“可能”。
是作业的话还是自己做呵。
『陆』 论述保险公司如何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
首先公司的组训要相当有个人魅力
每天的早会内容要丰富多彩,有带动性
要有好的方案能刺激业务员
每天检查工作日志
等等
『柒』 我将从事保险行业,有一些问题要问问
1.终身有效:但定期需要保险行业协会审核方可.
2.不合法,社保属于由国家法律条文强制执行的社会统筹保险,而保险公司的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两者是有区别的.但两者相互补充.
3.如下金融危机对中国影响比较小,再者中国的保险业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代,不必担心.
『捌』 保险营销员或代理人在展业中如果违规或违法,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险代理人违规、违法,将有可能承担以下五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1、违约责任。保险公司可以依照保险代理合同,追究个人代理人违约责任,要求承担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责任。
2、侵权责任。保险法第17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因为个人代理人违法行为,保险公司经济或者信誉受到损害,保险公司可以要求个人代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3、行政处罚。保险法第174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
4、行业禁止。保险法第179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5、刑事责任。保险法第1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