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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垫行政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费

发布时间:2021-07-30 09:06:11

㈠ 社保代扣代缴会计分录如何做

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数)

贷: 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库存现金 (实发数)

(1)代垫行政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费扩展阅读:

格式

第一:应是先借后贷,借贷分行,借方在上,贷方在下;

第二:贷方记账符号、账户、金额都要比借方退后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会计分录的种类包括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其中简单分录即一借一贷的分录;复合分录则是一借多贷分录、多借一贷以及多借多贷分录。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保持账户对应关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经济业务合并在一起,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也可以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㈡ A公司代垫另一B公司的社保费和公积金该如何做账

1、借款,只要不支付利息,这笔借款A公司可按其他应付款入账,B公司按其他应收款入账
2、代B公司支付社保和工资,在发放的同时,不做成本费用,而是做B公司往来,也即视做归还B公司其他应付款。
3、同第二条
4、以上分录需要的原始凭证与发票为:借款打收据,社保金要是开给B公司的发票,工资由B公司编制并盖公章。鉴于你说的社保费发票抬头写的是B公司,公积金没有发票,这种情况下,对A公司来说问题不大,但对B公司来说,这笔支出是不被认可的,也即不能所得税前扣除,有税务风险

㈢ 劳动者垫付社保 仲裁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非法拖欠劳动者代为垫付的社保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作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㈣ 公司替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以直接入管理费用吗还是要在单独的科目记帐

为员工支付的保险,要根据员工不同的岗位,计入不同的借方科目:
借:生产成本(一线工人)
制造费用(车间管理人员)
管理费用(行政人员)
销售费用(销售人员)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交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㈤ 管理部门人员工资22000元,扣代垫员工社保费680元,扣员工水电费180元,现金支付21140元,这样做会计分录对吗

楼主在概念上似乎有点混淆,我建议在确认工资时做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 2182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1140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680
同时:
借: 其他应收款-员工水电费 180
贷: 库存现金 180

在支付工资时的时候,做分录
借: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2000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680
贷: 库存现金 22000
如果收到员工还回企业的水电费,或者直接从员工工资里扣回代缴的水电费时,分录:
借:库存现金 180
贷:其他应收款-员工水电费 180

求推荐吧。

㈥ 劳动者替单位垫付社保医保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非法拖欠劳动者代为垫付的社保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作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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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缴纳本月社保费9万元,其中代垫员工社保172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写会计分录

  1. 替员工代垫的社保属于其他应收款,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社保金 72800

其他应收款 —— 代垫社保款 172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㈧ 什么是代垫社保费

就是你的社保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及时缴纳,由相应部门比如公司或者社区给你垫交(意思就是暂时代你垫的,如果你没有及时补上,会导致失效,自己承担责任

㈨ 公司代垫的个人社保计入哪个科目

公司代垫的个人社保需要计入哪个科的规定如下:
一、如果不提取
1、缴纳保险时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单位负担)
借:其他应收款--代交个人社保
贷:银行存款
2、代交个人保险,在支付工资时代扣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代交个人社保
贷:库存现金
二、如果采用提取方式
1、单位负担部分,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保险
2、个人负担部分,在支付工资时代扣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社保
贷:库存现金
3、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保险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社保
贷:银行存款
备注:可以随时改动记账的会计科目。

㈩ 用人单位让职工每月垫付社会保险,然后每季度凭凭据报销,是否合法

生育津贴,是指职业妇女因生育或流产而离开工作岗位中断收入时,按照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给予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生育保险待遇,又称现金津贴。
生育津贴已经成为一种对职业妇女表达关怀的重要国际性措施,其宗旨在于向生育女职工提供基本经济保障,使她和她所生产的婴儿能够在产假期间按照一定的生活标准维持健康的生活。享有生育津贴是生育的职业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
市人社局发出《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晚育女职工申请增加生育津贴的,无需再提供《独生子女光荣奖励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对该证书实施审核。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申请
用人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为女职工及时在网上申请办理生育津贴。
查询
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可在网上查询生育津贴申报流程、津贴标准和发放进度等相关信息。
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申报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育津贴审核。
划拨
审核通过后次月5日前按规定划拨生育津贴。
晚育女职工申请增加生育津贴的,无需再提供《独生子女光荣奖励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对该证书实施审核。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的,应将差额部分按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
适用范围和条件
《通知》中明确,属于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其依法享有的生育津贴,由原一次性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改为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并由用人单位及时发放给本人。
用人单位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的,可在缴费满6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
2017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广州市户口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三、报销范围及携带资料
序号报销类别携带资料
专项资料基本资料
1未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凭证》)已急诊流产或分娩无《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需出具夫妇双方街道计生部门证明。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
4、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5、《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异地分娩(已在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分娩申请备案手续)《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或《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
3已办《就医凭证》,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流产或分娩①《就医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出具的书面报告
4产后并发症
5经市医保中心认定的各种特殊情况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①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出具的书面报告;
②市医保中心根据各种情况而要求参保人提供的资料。
四、申报方法
1、属于生育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自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5个月之内向所属单位办理申报手续。
2、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4楼医保业务综合服务厅指定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五、生育保险零星报销结算标准一览表
郑州生育保险办理流程指南
基本办理流程
女职工怀孕五个月内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生育后四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医疗保险中心审核---报销生育医疗费,领取生育津贴。
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时间及需提供的材料女职工怀孕五个月内持准生证原件(社区开证明,所在区计划生育学校学习结业后办zheng)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医疗保险卡,每月20日—30日(工作日)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二胎需要单位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说明详细原因)。逾期未办理者需单位加开证明(解释未及时办理的原因)。情况特殊需提供养老统筹单。
报销费用需提供的材料
1.生育报销(含7个月以上引产):住院病历复印件(病案首页,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单,出院证,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生育登记卡,围产期保健有效票据,医疗保险卡。围产期保健费用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500元;顺产费用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1500元,剖宫产费用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3000元。超出标准的由本人自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2.流产,引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终止有关证明或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三联单),单位计生办zheng明(说明流产原因,是否符合计生政策),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有限费用票据,医疗保险卡,结婚证原件。
3.上环,取环: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三联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有限费用票据,医疗保险卡。
4.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流产/引产者,报销必须提供急诊诊断证明。支付标准为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费用标准的90%。
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1.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的领取女职工在生育后四个月内,到医疗保险中心领取生育费用的同时按有关规定领取生育津贴。
报销时间1.每月25日---30日(工作日)将有关资料报市医疗保险中心生育保险科审核。
2.每季度第一个月18日---22日(工作日)带个人医疗保险卡到市医保中心二楼财务科零钱。
首先呢,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有四项:
(一)产前检查费;
(二)生育医疗费;
(三)生育津贴;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现在我就说说前三项,这个是每个孕麻麻都要用得上的。
产前检查费
首先呢,如果发现怀孕了,恭喜你。然后你就要做妊娠登记了。现在很多医院都可以联网登记了,就不用再跑到社险去了。
需要的材料:
(1)妊娠诊断证明(原件):须注明妊娠起始时间、预产期,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及医疗保险专用章;(一般现在的医院要B超看到胎心胎芽才给开诊断证明的,所以不要着急)
(2)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原件、复印件;
(3)医保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化验单(尿妊娠化验);
(5)代办需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登记完了之后医院如果是联网的(一般都是了)产前检查费就可以划卡结算了,注意你用的是生育保险,最高支付1100元。如果全额垫付的话,就在最后一起拿到单位去报销。
产前检查费是限额支付的,就是说你每到一个孕周的时期医保卡才会有相应的金额: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400元
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600元
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800元
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1100元
生育医疗费
一般这个也是要到医院负责生育保险的窗口登记,然后你结算的时候就可以直接申报手术费了。同样全额垫付的话,还是要到单位一起报销的。
手术费也是有分别的
A、自然分娩3000元;
B、人工干预分娩3100元;
C、单纯剖腹产3600元;
D、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剖腹产伴卵巢囊肿切除术、剖腹产伴子宫切除术、剖腹产伴阑尾切除术的3800元。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按照有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向生育职工发放产假期间的生活费用。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持有《生育服务证》的,不论妊娠次数,都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享受天数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参保基数(孩子出生当年)÷30.4计算。
妊娠周数享受天数
<12周15天
12-16周30天
16-28周42天
≥28周98天
生产情况增加天数
难产15天
产钳助产15天
胎头吸引术15天
多胞胎生育15天/每多育一婴
输卵管结扎术14天
※晚育独生30天
※晚育独生是指: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并孩子领取独生子女证。
★同时具备以上多种情况的,生育津贴享受天数累加计算
生育津贴申报需要的材料:
1、《婴儿医学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2、出院记录(小结)(生育保险章和病案室章)
3、手术记录(剖宫产,生育保险章和病案室专用章)
4、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章)
5、晚育(24周岁登记结婚)独生的,提供《独生子女证》(婴儿的)原件、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二代两面复印)
7、社保卡(两面复印,没有社保卡的要医保证)
其中手术记录(剖宫产)和出院小结要到医院的病案室索要(只给复印件),加盖病案室章。医生是不会提醒你的所以姐妹们要提前做好功课,出院的时候一次性把材料拿齐。
※以上材料为红桥区、南开区为依据,其他区可能在此基础上还有所增加或减少。
生育津贴是要等到你规定的产假就是按照上表核定的日期,结束后交到本人单位的。交早了也是得压着,因为你没到期的话,社险是不收的,所以大家有时会感觉生育津贴核报比较慢。
生育津贴的支付问题:
如果在产假期间,企业不给发放工资,生育津贴就是全部给个人;企业正常按月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如果比工资高,高出部分,公司就得补差价给职工;如生育津比工资低的话,那么生育津贴企业全部扣除。现在一般情况都是企业不给工资的,所以这个钱都是给个人的。
这个钱是社险核报后,打入公司账户的,然后个人再去企业领钱的,不是打进个人的医保账户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足。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分账核算物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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