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银保监会:简化相关程序 支持险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
1月2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称,将简化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注册程序,支持保险机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了解,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支持保险机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提高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注册效率,即日起,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资管协会)办理注册工作。
此举有利于提升注册效率,增加产品供给,拓展保险资金配置空间,更好服务保险主业发展;有利于支持保险机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长期资本性资金,提升社会直接融资和股权融资比重;有利于切实推动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改革举措,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效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对保险资管协会的业务指导,强化对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的业务监管,确保两类产品注册有序、顺畅进行。
此前1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肖远企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使用保险资金,增持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
B. 保险被纳入国家战略了
2016年,保险资金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投资力度,在支持扶贫攻坚、产业升级、民生项目、“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中发挥积极作用。保监会修订并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1号),放宽了保险资金可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范围,增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PP模式)等可行投资模式。2016年,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注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共计152支,同比增长25.6%;注册规模3174亿元,同比增长17.3%;累计注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651支,注册规模16525亿元,保险资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支持国家重大战略的项目频频落地。面对资产荒、项目荒的严峻挑战,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开发搭建全国性的资产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为资金方、项目方和产品方牵线搭桥。目前,平台已推出项目超过1600个,项目投资规模39204亿元,平台机构用户超过360家。作为保险行业投资平台,1月4日正式成立的、负责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和管理的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引导保险资金支持重大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截至12月底,已落地发行项目总规模超15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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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注册一个头衔带中国的协会怎么注册!
你想成立的协会是地方的还是全国的?要是地方的,是不允许带中国字头的;要是全国的,国务院有这方面的专门文件,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你方便起见,我把那个文件COPY到下面),你根据文件要求准备好资料向民政部提出申请,民政部根据该文件的第2、6、9、11、12、13、21、22、23、24、25、26条,对你的申请进行审核和批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
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
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
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
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
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
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
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行。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
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
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
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
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
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
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
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
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
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
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
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
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
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
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
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
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
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
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
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
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
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
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
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
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
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
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
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
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
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
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
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
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
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
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
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
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
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
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
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
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D.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是什么鬼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IAMAC)成立于2014年9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保险资产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本协会的宗旨是:发挥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施行业自律,促进合规经营,规范市场秩序;提供行业服务,研究行业问题,深化行业交流与合作;制定行业标准,健全行业规范,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推动业务创新,加强行业教育,提升行业竞争力;强化沟通协调,营造良好环境,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资产管理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协会将立足于市场需要和行业发展,履行维权、服务、创新、自律四大职能,依托市场平台、凝聚行业力量、整合行业资源、形成行业合力,以建设市场化、专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金融自律组织为目标,致力于成为提升行业能力、引导行业创新、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E. 交易系统平台9940000是哪个保险公司
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简称“中保登”)负责建设和运营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作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行业基础设施平台,为保险资产管理业提供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以及相关信用增进和质押融资等服务。
一、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于2017年3月批准设立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2017年07月13日注册成立,于2018年3月批准核心系统正式上线。中保登为上海保险交易所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曾于瑾,注册资本5亿元,住所为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2幢18层1号、6号。
股东包括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F.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注册系统
都不能注册!
全国暂停“金融”相关字样企业注册
4月21日讯,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已经启动,在整治期内,全国各省市将暂停登记注册在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金融相关字样的企业。按照央行4月14日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省级政府将联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主要从在工商系统登记注册的企业入手,进行业务性质界定,以便分类处置。
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出现跟“金融”有关字样的机构,包括交易所、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均将暂停注册。“严格意义上未经批准,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均不得使用这些字样”。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