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公司一定要安装保险箱,购买保险箱的。但具体是保险箱或者是保管箱没有具体规定,大小也没有规定,到淘宝找钱贵大王200元就能搞定不必着急。
❷ 管理制度
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办公区域的管理,创造文明、整洁的办公环境,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办公效率,利于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各子(分)公司、各管理处办公室。
第二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准时上班按时下班,上下班时间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上班打卡后不得外出吃早点或办私事,如确有需要须向直管领导报备,午休后应准时上班。
第四条 不得将可能影响办公环境的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公司。
第五条 员工上班时必须着装整洁、得体,不得穿军靴、露出脚趾及后跟的凉鞋及其他不适宜的装束,不准佩戴夸张、异类、过大的饰物上班。整体形象符合《基本服务礼仪标准》中的仪容仪表要求。
第六条 办公时间因私会客需和直管领导报备,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因私打电话必须简短。
第七条 上班时间内办公区不得大声喧哗、嘻笑打闹、聚堆聊天、玩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任何时候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和肢体动作。
第八条 上班时间内不得用餐、吃零食;
第九条 个人所属的桌椅、设备、垃圾桶由各使用人自行清洁;部门所属的存储柜、文件柜内部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整理和清洁;
第十条 办公室环境要求:环境整洁、摆放有序;随手清洁,及时归位;办公室内不得摆放鞋、雨伞等有碍形象和环境的杂物(鞋、雨伞存放于指定场所);严禁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垃圾桶不超过3/4满。
第十一条 公司办公区域、公用区域严禁吸游烟,吸烟的员工应注意他人的感受,控制吸烟量及避免在女性面前吸烟;冬、夏季开启空调期间,禁止在空调房内抽烟,须到有外窗的洗手间或指定场所进行。
第十二条 工作期间和午休(餐)时间不得饮酒,不得带有酒精状态上班;接待公司客人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下班、或离开办公室30分钟以上的,须关闭不使用的电器、电灯等耗电设备,午餐期间关闭应关闭显示器和电灯;公文、印章、票据、现金及贵重物品等须锁入保险柜或抽屉内,关窗、锁门后方可离开。
第十四条 遵守保密纪律,保存好各种文件及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十五条 文明用厕,节约用纸,注意保洁。
第十六条 办公区内不得擅自添加办公家俱。
第十七条 爱护公司财产和设备,发现损坏及时向办公室报修,无法修复的应注明原因申请报废;因故意或使用不当损坏公物者,应予以相应赔偿。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❸ 公司重要文件存放保险箱管理办法~~
实际是流程。你把每一步流程分别写明,谁提出,谁审批,谁归还,每一步都设计签字表格,有日期和经办人员签字。好查到文件的流向和接触过的人员。
祝顺利
❹ 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办公区域的管理,创造文明、整洁的办公环境,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办公效率,利于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各子(分)公司、各管理处办公室。
第二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准时上班按时下班,上下班时间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上班打卡后不得外出吃早点或办私事,如确有需要须向直管领导报备,午休后应准时上班。
第四条 不得将可能影响办公环境的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公司。
第五条 员工上班时必须着装整洁、得体,不得穿军靴、露出脚趾及后跟的凉鞋及其他不适宜的装束,不准佩戴夸张、异类、过大的饰物上班。整体形象符合《基本服务礼仪标准》中的仪容仪表要求。
第六条 办公时间因私会客需和直管领导报备,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因私打电话必须简短。
第七条 上班时间内办公区不得大声喧哗、嘻笑打闹、聚堆聊天、玩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任何时候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和肢体动作。
第八条 上班时间内不得用餐、吃零食;
第九条 个人所属的桌椅、设备、垃圾桶由各使用人自行清洁;部门所属的存储柜、文件柜内部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整理和清洁;
第十条 办公室环境要求:环境整洁、摆放有序;随手清洁,及时归位;办公室内不得摆放鞋、雨伞等有碍形象和环境的杂物(鞋、雨伞存放于指定场所);严禁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垃圾桶不超过3/4满。
第十一条 公司办公区域、公用区域严禁吸游烟,吸烟的员工应注意他人的感受,控制吸烟量及避免在女性面前吸烟;冬、夏季开启空调期间,禁止在空调房内抽烟,须到有外窗的洗手间或指定场所进行。
第十二条 工作期间和午休(餐)时间不得饮酒,不得带有酒精状态上班;接待公司客人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下班、或离开办公室30分钟以上的,须关闭不使用的电器、电灯等耗电设备,午餐期间关闭应关闭显示器和电灯;公文、印章、票据、现金及贵重物品等须锁入保险柜或抽屉内,关窗、锁门后方可离开。
第十四条 遵守保密纪律,保存好各种文件及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十五条 文明用厕,节约用纸,注意保洁。
第十六条 办公区内不得擅自添加办公家俱。
第十七条 爱护公司财产和设备,发现损坏及时向办公室报修,无法修复的应注明原因申请报废;因故意或使用不当损坏公物者,应予以相应赔偿。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仅供参考!
❺ 单位内部现金管理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单位内部现金管理制度一般包括:钱账分管制度、现金开支审批制度、日清月结制度、现金清查制度、现金保管制度、保险柜的配备使用制度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1.钱账分管制
钱账分管即是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一方面非出纳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另一方面,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是,也不是说出纳员不能管理任何账。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的同时,兼登记现金日记账和编制现金日报表,由会计员登记现金总账。也有的单位由出纳员登记现金总账和日记账,出纳人员编制现金日报表。
2.现金开支审批制
现金开支审批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现金开支范围
各单位应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现金开支范围。如,职工工资、个人劳动报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差旅费,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2)制定各种报销凭证,规定报销手续和办法 一般单位是由单位领导在报销凭证上签章,交会计人员登录作会计分录,最后交由出纳人员付款。
(3)确定各种现金支出的审批权限
各单位规定不尽相同。出纳员应根据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并签章的付款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没有经过审批并签章,或者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员不予付款。
3.日清月结制度
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重点数核对相符。它包括以下几点:
(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看看单证是否相符也就是说各种收付款凭证所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反映的内容是否一致;同时还要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2)登记和清理日记账
将当日发生的所有现金收付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在此基础上,看看账证是否相符,即现金日记账所登记的内容、金额与收、付款凭证的内容、金额是否一致。清理完毕后,结出现金日记账的当日库存现金账面余额。
(3)现金盘点
出纳员应按券别(如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分别清点其数量,然后加总,即可得出当日现金的实存数。将盘存得出的实存数和账面余额进行核对,看两者是否相符。如发现有长款或短款,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所谓长款,指现金实存数大于账存数;所谓短款,是指实存数小于账面余额。如果经查明长款属于记账错误、丢失单据等,应及时更正错账或补办手续,如属少付他人则应查明退还原主,如果确实无法退还,应经过一定审批手续可以作为单位的收益;属于短款如查明属于记账错误应及时更正错账;如果属于出纳员工作疏忽或业务水平问题,一般应按规定的由过失人赔偿。
(4)按规定实际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库存现金限额如实际库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则出纳员应将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如果实际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则应及时补提现金。
4.现金清查制度
由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上。
一般来说,现金清查多采用突击盘点方法,不预先通知出纳员,以防预先做手脚,盘点时间最好在一天业务没有开始之前或一天业务结束后,由出纳员将截止清查时现金收付账项全部登记入账,并结出账面余额。这样可以避免干扰正常的业务。清查时出纳员应始终在场,并给予积极的配合。清查结束后,应由清查人填制“现金清查盘点报告表”,填列账存、实存以及溢余或短缺金额,并说明原因,上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进行处理。
5.现金保管制度
现金保管制度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2)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小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3)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4)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以防止有关人员利用公款私存取得利息收入,也防止单位利用公款私存形成账外小金库。银行一旦发现公款私存,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冻结单位现金支付。
(5)库存现金,包括纸币和铸币,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纸币一定要打开铺平存放、并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以每一百张为一把,每十把一捆扎好。凡是成把、成捆的纸币即为整数(即大数),均应放在保险柜内保管,随用随取;凡不成把的纸币视为零数(或小数),也要按照票面金额,每十张为一扎,分别用曲别针别好,放在传票箱内或抽屉内,一定要存放整齐,秩序井然。
铸币也是按照币面金额,以每一百枚为一卷,每十枚为一捆,同样将成捆、成卷的铸币放在保险柜内保管,随用随取;不成卷的铸币,应按照不同币面金额,分别存放在特别的卡数器内。
6.保险柜的管理使用
各单位都配备有专用保险柜,专门存放现金,各种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印章及其他出纳票据。
一般来说保险柜的使用应注意以下几点:
(1)保险柜的管理 保险柜一般由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授权,由出纳员负责管理使用。
(2)保险柜钥匙的配备
保险柜要配备两把钥匙,一把由出纳员保管,供出纳员日常工作开启使用;另一把交由保卫部门封存,或由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负责保管,以备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开启使用。出纳员不能将保险柜钥匙交由他人代为保管。
(3)保险柜的开启
保险柜只能由出纳员开启使用,非出纳员不得开启保险柜。如果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需要对出纳员工作进行检查,如检查库存现金限额、核对实际库存现金数额,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启保险柜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由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开启,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任意开启由出纳员掌管使用的保险柜。
(4)财物的保管
每日终了后,出纳员应将其使用的空白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银钱收据、印章等放入保险柜内。保险柜内存放的现金应设置和登记现金日记账,其他有价证券、存折、票据等应按种类造册登记,贵重物品应按种类设置备查簿登记其质量、重量、金额等,所有财物应与账簿记录核对相符。按规定,保险柜内不得存放私人财物。
(5)保险柜密码 出纳员应将自己保管使用的保险柜密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出纳员调动岗位,新出纳员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6)保险柜的维护
保险柜应放置在隐蔽、干燥之处,注意通风、防湿、防潮、防虫和防鼠;保险柜外要经常擦干净,保险柜内财物应保持整洁卫生、存放整齐。一旦保险柜发生故障,应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修理,以防泄密或失盗。
(7)保险柜被盗的处理
出纳员发现保险柜被盗后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待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才能清理财物被盗情况。节假日满两天以上或出纳员离开两天以上没有派人代其工作的,应在保险柜锁孔处贴上封条,出纳员到位工作时揭封。如发现封条被撕掉或锁孔处被弄坏,也应迅速向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报告,以使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及时查清情况,防止不法分子进一步作案。
❻ 国家规定单位保险柜存放现金最多存放多少
这个没有规定死,一般是3-5天的零星使用量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公司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额度,但是目前没有几个单位遵守这个规定
❼ 公司一定要有保险柜吗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七七年颁发的《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严格货币管理,保证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现金使用,稳定市场物价, 提高管理水平,发挥银行对各项经济活动的促进和监督作用,维护财经纪律,打击城乡资本主义势力, 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 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一切国营企业、 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集体经济单位都执行本办法。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他们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结合本地情况自行制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执行机关, 对执行本办法的单位 (以下简称各单位),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在中国银行和信用社开户的单位,分别由中国银行和信用社监督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受人民银行的委托,监督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基本建设单位执行本办法。
现金管理是国家的重要财经制度,各级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都必须严格地贯彻执行, 要认真负责, 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单位提出计划,经开户银行审查后,报当地革命委员会批准。具体批准办法,由各地革命委员会确定。
各单位库存现金的限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三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后,不得超过。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应核定一个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商店、粮店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核一个定额,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由于生产或业务的发展和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 各单位需要补充限额内的库存现金时, 除可用非业务性的零星现金收入补充外,均应向开户银行提取。
第六条 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只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 支付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及对人民公社社员的分配和预支款;
(二) 支付各种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费用,如各种抚恤金, 学生助学金, 退职、退休金,移民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其他支出;
(三) 支付对城乡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对社、队组织外出搞副业人员支付的生活费,按各地规定办理;
(四)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支付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的款项,以及农村生产大队、生产队交售农副产品时所需的零星现金开支;
(五) 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七条 各单位向银行送存现金,必须如实注明来源;支取现金,必须如实写明用途。用途不明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银行拒绝支付。
第八条 各单位派人到外地采购,应通过银行将款项汇往采购地点,在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帐户,由银行监督支付。不准自带现金,也不准将采购款化整为零,通过邮局汇兑套取现金。
各单位在外地采购,因有特殊情况必须携带现金时,应由单位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并予开据证明,方可携带现金。
销货单位遇有采购人员持大量现金前来采购时,应当问明情况,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拒售,并报告当地市场管理部门和银行,银行根据县级以上政法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将款项冻结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帐款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不准私人借支公款; 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转帐凭证套换现金;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
各单位食堂使用的“食堂代价券”、“饭票”,只限在本单位使用,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服务行业经批准使用的理发票、洗澡券,各单位要严加管理,禁止流通和兑换现金。
第十条 各单位收入的现金, 必须当天送存银行。 在银行当日停止收款以后所收进的现金,必须在第二天送存银行。距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或现金收入不多的单位,可按具体情况,同银行商定交款时间。
第十一条 各单位支付的现金,除零星开支可以从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以外,其他一切支出必须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准从本单位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简称坐支)。但对下列单位的有些用途可以允许坐支。
(一) 基层供销社、粮站、食品站、委托商店等销售兼营收购的单位向个人收购支付的款项;
(二) 邮局以汇兑收入款支付个人汇款,医院退还病人款项及输血费;
(三) 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单位。
上述单位的坐支,应当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开户银行同意。坐支的现金,单位必须在现金帐上如实反映,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情况。
第十二条 为了有计划的调节货币流通, 保证国家现金计划的完成, 现金收支较多的单位,必须按季分月编制现金收支计划,于季前十天报开户银行审核后,报当地革命委员会批准。单位现金收支计划经批准后,各单位要采取措施保证实现,并力争增收节支。支出超过计划时,须事先申请追加,经过批准后,银行才能支付现金。单位现金收支计划未批准下达前,支出现金暂按上报计划执行。
一个地区哪些单位编制现金收支计划,由各地银行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掌握。但总的要求,在一个市、县、区的范围内,编制现金收支计划的单位的现金收入或支出,应逐步达到占当地总收入或总支出的百分之七十左右。
第十三条 军工单位和公安系统等所属的一些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亦执行本办法。但这些单位向银行送存、支取现金时,可按银行现金统计项目填写说明。
第十四条 军队系统的现金管理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一九七八年二月三日下达的《关于军队单位现金管理的几项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银行经管保密单位现金管理的人员,必须专人负责,严格遵守国家对保密单位的有关保密规定及要求,确保国家机密。
第十六条 银行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各单位执行国务院 《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和本办法的情况,并加强宣传工作,发挥单位财会人员的积极作用。
现金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每年要进行一次。发现单位有违反现金管理问题,应当随时进行检查。
各单位对银行派出的检查人员,应当积极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七条 各企、事业的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所属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和本办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书面送同级银行。
第十八条 各级银行应积极支持敢于坚持原则,同违反现金管理行为进行斗争的各级财会人员。对模范遵守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报告当地革命委员会及其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并交流他们的先进经验。
第十九条 对违反现金管理各项规定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历次指示精神,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一) 给予批评教育;
(二) 在一定期间停止部分或全部现金支付(不包括国家计划内的工资现金支出);
(三) 将外地采购人员携带的大量现金,存到银行予以冻结;
(四) 情节严重和有打击报复行为的要报当地革命委员会,对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给予纪律制裁。
由于采取上述措施而引起的困难,概由各单位负责。
对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银行工作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坚持执行上述规定的,以失职论处。
第二十条 现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各级银行要加强调查研究, 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各种问题,及时满足各单位正常的、合理的现金需要。并定期向当地革命委员会报告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银行要建立和健全机构,配备专职现金管理人员,改进工作作风,简化业务手续,方便各部门各单位。务使办理收款、付款、 转帐结算等业务时, 作到迅速准确,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高速度发展的需要。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发的各项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