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申请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
为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农[2014]23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一、扶持对象
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扶持对象为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原则上注册成立时间满3年以上,属于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扶持范围
2015年,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扶持重点为优势特色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农产品加工和循环农业项目,包括蔬菜、畜牧、水产、林果茶、健康杂粮等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循环农业方面主要包括生物有机肥生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食用菌生产等节能环保生产性项目建设。
三、扶持方式、标准
(一)扶持方式
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以借用的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发展,项目借用期一般为三年,合同约定期内免收资金占用费。
(二)扶持标准
拟扶持项目原则上借用额度不超过项目生产性建设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借用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四、立项条件
(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项目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市场潜力较大,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有较好的还款能力。
3、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4、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5、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2014年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2、企业资产优良,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建设项目必须在2015年内完工投产。其中,新建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性建设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原则上生产性建设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3、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
4、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5、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一般应直接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加工项目所需原料的以本市农产品为主。
五、相关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项目单位须向所在区农业局财政局申报,市直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局申报。
2、项目于2015年2月15日前申报。各区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区农业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真实性初审评估,提出本区申报意见,并在2月15日前联合行文向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3、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类扶持项目。被各级财税、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较大问题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项目。
4、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项目申报书(格式附后)和有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以及下列相关附件等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经营状况相关文件(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3、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4、土地、规划、环境、节能等必要文件;
5、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6、与本市农民建立利益联结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和各区农业部门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将按省纪委、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预防腐败局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农业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农规[2012]4号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本项目申报指南可在市农业信息网站下载。
武汉市农业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15年2月4日
② 产业扶持基金怎么用好
1、融资服务的政策包括劳动部门、小企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制订和操作的各项政策,主要有劳动保障部门的创业贷款担保政策、小企业担保基金专项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开业贷款担保、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等。政策优惠主要涉及创业贷款、担保及贴息等。
2、场地扶持的政策重点有两方面的政策:一是都市型工业园区的政策,二是创业园区的房租补贴政策。这两大类园区各自都有针对入园企业的房租补贴政策。其中,在创业园区之内,除了房租补贴之外,还有一些相关的配套指导服务,如提供代理记账、专家指导、贷款直接申请的渠道等。
3、税费减免的政策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商贸型、服务型企业的优惠政策;(2)高校毕业生创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3)失业、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4、创业专家指导的政策目前上海有一支由600多位各行业专家组成的公益性专家志愿团,可以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的指导服务,包括一对一的咨询服务,也可以由多名专家组成“专家团”为创业者提供“会诊”。另外,还有每隔两周定期举行的开业讲座服务、网上咨询指导服务等。
5、创业能力提升的政策这一板块的政策可以关注三个方面:一是创业培训的政策,二是职业经理人培训的政策,三是创业专家讲座方面的信息。其中创业培训政策为个人提供创业理论、个性化辅导和创业实训三段式的培训。这一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上海市户籍的所有意向创业者,本市的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可以享受全额的培训费用补贴。
6、鼓励科技创业的政策主要包括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基金政策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相关政策等。其中,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资1.5个亿,分3年实施,每年有5000万元的额度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以科研成果或者专利发明创办企业的,就可申请享受这一政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则包括立项、注册登记、税费减免、贷款扶持、风险投资支持等。
7、非正规就业孵化器的政策非正规就业是一种小企业的孵化器,个人在创业过程暂时不具备申办小企业的条件或是担心申办小企业成本太高,特别是有意向从事一些劳动密集型、有利于吸纳就业的社区服务业,可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享受有关扶持政策。非正规就业组织能够享受到政策包括无须办理工商登记、3年内减免地方税费、社会保险缴纳优惠、免费技能培训,还能享受从业风险的综合保险等
③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内安排和上级补助的支援农牧业、农村牧区生产支出,包括农牧业、林业、水利、气象和扶贫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反馈、检查、验收等)内的资金运行进行监督、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
第五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设立和管理,保证重点,优化结构,适当集中,公开公正,择优选项,突出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设立
第六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具体的目标、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起止时间。
第七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要全面推行“零基预算”管理、打破基数限制,依据自治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按照优化结构、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分项预算规模,确定支持顺序,优先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和同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农牧业发展项目。
第八条农牧、水利、林业、扶贫、气象、森警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需设立的支农专项资金按规定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专项资金分项目支出预算、支出内容和相关政策依据。本年度预算应在上年度8月底以前预编完成,以体现预算早编制、项目早落实、资金早下达的原则。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核后,对确需设立的支农专项资金,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的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执行到规定期满后自动停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管理形式
第十条支农资金按预算级次和职能实行公开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对支农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下达和监督管理。
(二)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预算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的申报、预算草案编制、生产和事业计划的拟定并组织实施。
(三)自治区级补助下级的预算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支农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用途、补助标准、管理方式和申报要求及时以立项指南的形式作出公告,指导下级申报。
(四)盟市财政补助下级的支农专项资金,也应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对补助标准、用途和申报要求,在相关范围内通过适当形式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用途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对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工程性支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二)对防汛抗旱、森林(草原)防扑火、农牧业税灾歉减免、农作物和森林病虫害、草原虫(鼠)害、动物防疫、抗灾保畜等非工程性资金,实行非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依据立项指南的要求,实行分级评审。自治区对下安排的支农项目资金,单项申请补助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评估和审定;单项补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盟市财政部门比照上述办法组织项目评估和论证。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也可根据申请,委托同级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的评估和论证,但评估和论证的过程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评审的结果须得到财政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按非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拟定资金分配和管理办法,实行因素法、清算法或其它标准化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立项程序
第十五条立项申报。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管理体制和申请单位财务隶属关系,联合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申报,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越级上报和独家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条件。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实施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促进农牧民增收、农牧业增效及以前实施农牧业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同时兼顾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申报形式。
(一)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科学和完整,凡是申请资金数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性项目,申报单位必须认真编制并上报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文本,以及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水利项目要附工程设计方案。
(二)按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所需资金规模、本地投入情况、本级财力状况、申报依据、申请补助额等。
第十八条项目可行性的评审。
(一)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主管部门)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的支农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无专门评审机构的,可组织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论证内容,包括项目的真实性、技术可行性、组织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社会可行性、生态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等。
(三)项目评估小组或评审机构对项目文件和文本进行认真的评估论证和实地考察后,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经评估和择优选择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对支农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和储备的数据系统。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支农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及计算机应用软件。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可滚动转入以后年度备选,滚动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条项目审批。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报告所提意见,修改项目方案,形成最终可行性标准文本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立项单位;财政和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评审报告,择优确定支持对象、支持顺序和支持额度,并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立项批复文件,正式确立项目。项目批复文件应明确财政支农资金补助额、到位期限、支持环节、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单位。
第五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二十一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坚持择优选项、追求效益的原则。按项目管理的支农专项资金,严格按立项程序落实项目;按非项目管理的支农专项资金,要有科学合理的测算分配方案。在符合增加农牧民收入、农业结构调整、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和增强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支农项目安排应区分轻重缓急,本着效率优先的原则相对集中资金,缩短项目建设时间,扶持重点项目尽快产生效益。
第二十二条资金安排。
(一)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将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并附项目立项批复、相关依据及情况说明;部门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需提供项目详细支出预算和政策依据。
(二)按非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下级的资金申请报告,依据相关的分配办法,拟定资金测算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将资金分配方案正式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资金下达。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其他资金分配方案,依法审核后,按款分批独立下达财政支农专项资金。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和调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或以其他方式和名义干预应由下级政府财政部门自主进行的资金分配。
第二十四条上级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下达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行文逐级提出申请报告,经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批复的变更方案实施。
第二十五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执行进度要与农牧业生产的特点相适应,应尽早下达、尽快见效。
(一)对上级下达的救灾应急资金,自收文之日起,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下拨到下级管理部门。
(二)对上级下达的其他项目专项资金,自收文之日起,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下级部门。
(三)各级财政本级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上半年一般应下达年初预算的70%以上,9月底应达到90%以上。
(四)未按上述时间拿出分配方案,主管部门又不能提供充分理由的,财政部门可根据年初预算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自主拟定分配并下达资金。
第六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六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应严格按项目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和迟滞占压支农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财政支农项目获得批准后,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定建设合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的组织和落实工作,要选择关键环节,集中资金投入,避免肢解项目和分散资金。
第二十八条符合招投标条件和政府采购范围的财政支农资金支出,应全部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二十九条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对国家和自治区立项支持的财政支农重点项目资金,必须实行报账制管理,并按项目和事业进度拨款,也可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全额拨付。
扶贫资金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全面实行专户和报账制管理。
第三十条支农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专项核算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项目所在地财政和主管部门应组织验收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和绩效等情况进行审计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为了便于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凡是自治区财政一次性支持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实施地的显著位置设立项目标识。标识的式样、规格等由自治区统一设计,各地自行安装设立。
第七章信息反馈
第三十三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年初预算经批准后,下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分款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
第三十四条财政和主管部门应定期向上级反馈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一)按项目管理的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工程进度向项目所在地财政和主管部门反馈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和主管部门应对上级安排的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并于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报告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
(二)按非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政和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资金分配、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检查的专题情况,涉及上级支农专项资金的,应反馈上级相关部门。
第八章管理权责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年初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按项目管理的支农资金前期调研、规划、评审、咨询、申报、储备、审计、检查验收,以及对优良项目管理部门、实施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奖励。
项目管理费在本级财政同类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管。下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不得从上级财政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未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不得以工作经费、项目管理费、奖励经费等名目列支属机构经费性质的费用。
农牧业救灾性资金,严禁用于非救灾项目支出。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财政支农资金实施管理,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评估、分配、使用、资金下达和监督检查。对同级预算安排和上级财政补助的支农专项资金的执行进度、资金安全、资金按项目、按期到位负责;有权对未经评估论证项目、不合规项目、重复投入项目、不合理留用等资金不予安排和下达;对违法、违规分配和使用支农资金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财政支农项目和事业计划实施管理,负责组织项目计划和事业计划的拟定、申报、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并对项目计划、事业计划和相关数据的真实、公平、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项目工程质量、项目完成期限、使用效益负责。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都必须建立项目档案,通过系统档案资料的建立,逐步形成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立项档案库和项目储备库。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上报的,经评估论证符合扶持条件的农牧业项目要纳入项目库管理,并分类建立项目储备档案,为向上申报项目和加快本级支农资金的分配创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档案和储备数据要落实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章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要积极配合审计和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对支农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四十三条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申报中的违规操作行为,从严处理。
(一)对在项目申报的标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其今后的申报资格,并可通过媒体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曝光。
(二)对在项目申报的标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协助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中介组织,可通过媒介予以曝光,并向有关行业自律组织通报。
(三)对报送虚假标准文本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今后是否安排该地区支农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支农专项资金的,
财政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责令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加强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挪用和违规使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一经查实,除限期纠正外,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挤占、挪用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可通过扣减其它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补助等收回,同时取消该盟市、旗县同类专项资金后两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一章考核评价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分项建立支农专项资金考核评价制度,量化指标体系,以评分制分项进行考核评价,奖优罚劣。
第四十七条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到位及时、专款专用,项目如期竣工、效益显著的项目,主管和财政部门可对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实施奖励。奖励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按谁立项、谁考评、谁奖励的原则实施。自治区对被奖励的盟市、旗县在下年度同类项目中给予优先立项和支持。
第四十八条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不能如期到位、项目未能如期竣工、效益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和主管部门,可对有关盟市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该盟市下年度同类项目是否立项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要建立健全支农资金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自治区财政对在支农资金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资金到位率低、资金结转数额大、资金使用效益差等情况的盟市,将酌情扣减一定比例的支农投入;同时将扣减的资金增加到资金管理较好、到位率较高、资金使用效益较好的盟市。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各盟市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需要申报请找呼和浩特科发
④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未经核准,擅自募集与设立产业基金的,以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设立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和责令退还所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300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招募说明书有任何虚假成份,或发起人拒绝提供与投资风险有关的任何材料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发起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和受托管理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产业基金托管业务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托管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其所托管的多家基金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对违反第三章任何一条 规定,侵害股东权利的当事人,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处以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第六章投资运作限制任何一条规定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由管理机关限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者,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违反经管理机关核准的有关费用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由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职责或营私舞弊造成基金损失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天内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呈报义务,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拒绝和阻挠管理机关的检查、稽核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通报,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五十五条 违反其它相关法律与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⑤ 产业扶持资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的区别
产业扶持资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的区别如下:
1、目的不同
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是借鉴成熟资本市场"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由发起人定向募集,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基金资产,主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解决文化产业融资问题的一种探索和尝试。
产业引导基金,旨在促进科技创新,助力创业,支持国家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引导创业投资行为,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技术创新。
2、投资对象不同
产业投资基金对象主要为非上市企业。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推动企业发展,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各类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
产业引导基金的对象是中小企业。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5)农牧产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产业扶持资金账务处理的方法:
目前,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资金大致分为五大类别。据不完全统计,仅中央有关财政资金就有几十项。但是,对有关财政资金一直缺乏统一、明确的财务处理原则。对企业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1、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财政资金,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等。这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因此,应当增加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增加国有资本公积。
2、属于投资补助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
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大部分时候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
3、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财政资金,如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
这类资金一般是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因此,企业使用这类资金时,作为收益处理。企业在具体执行时,使用这类财政资金如果形成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应当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
4、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等。这类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因此,企业收到时,应当作为负债管理。
5、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财政资金,如国有企业亏损补贴、“非典”期间补偿民航公司的损失、关闭小企业补助等。企业收到这类资金时,作为本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处理。
⑥ 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设立程序是怎么样的有哪些政策指导文件求指教!!
关于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 :2013.06.14 来源:
转变财政扶持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就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相关情况做如下介绍:
一、 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设立背景
2010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为创新财政支持金融支农方式,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2011年5月,财政部提出“设立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方案”上报国务院,同年6月,国务院批复同意财政部联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三家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基金,2012年,财政部牵头完成相关发起工作,同年12月份完成首期出资(财政部代表中央财政出资10亿,其他三家金融机构各出资10亿,基金首期规模40亿),12月18日基金完成工商注册正式设立。
(二)基金组织结构
1、决策及执行层:由“财政部+农发行+中信集团+中国信达”成立股东会,实行基金董事会负责制,下设基金董事会秘书处为执行机构;
2、管理及运作层:由基金聘任农发行担任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监督责任,聘任信达资本担任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管理运作。
(三)基金目标范围
1、投资目标。实现政策导向与市场经营有机结合,通过市场化经营,重点投资于成长型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农村发展项目,带动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三农”。
2、投资范围。为体现国家对农业领域的政策扶持,基金坚持“安全、稳健”的投资理念,以价值型投资为主,追求长期增值,采取多轮次组合投资方法,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流通等重点农村服务企业、农业和农村配套服务与建设项目,以及农业保险公司、涉农担保公司等,采取二级市场退出的方式实现短期收益,同时也进行少量非股权投资。
3、投资方式。主要为四种方式,一是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二是农业保险,三是涉农担保,四是少量非股权投资,且后三种方式均以第一种方式为前提,即基金对投资的企业均需有股权(30%以内的小股权),不控股。
(四)基金项目申报
由于基金成立时间较短,目前采取地方(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直接向基金董事会秘书处申报和地方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农业处)向基金董事会秘书处申报两种方式。
二、基金模式分析
1、基金设立依据2010年中央1号文件,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相关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因此,完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2、由政府财政部门联合金融机构,整合各方优势,等比募集首期基金(即扩大了基金规模,同时避免违背政府财政资金控股造成政企不分的原则,也避免政府财政资金占小股份收益减少的投资回报原则),实行市场化运行,因此,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注重对行业成长性的挖掘和企业基本面的把握,通过向被投资企业提供资金、经营管理咨询、资本市场融资等一条龙服务,深化挖掘农业产业化投资价值,获得稳定投资回报实现自身商业性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具有持续发展的动力与生命力。
4、通过投资推动农业产业化,引导市场和金融资本投入三农,深入挖掘农业产业投资价值,拓宽农业产业融资渠道,改善农村金融环境,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培育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解决农业企业发展资金缺乏的制约瓶颈,因此,符合现代农业发展需求。
三、建议
(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发展战略,结合我市农业发展现实,探索发展具有合肥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新模式,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作用,加强财税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为创新发展合肥特色现代农业增添新的引擎。
(二)改变思路,转变以往财政资金扶持农业发展“以奖代补、重予轻效、事后奖补、各处开花”的传统模式,转而向以:树立多予不如少取的指导思想,发挥金融手段和财税杠杆作用,突出重点行业扶持,把握发展关键阶段,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化政策实施绩效评估,夯实合肥农业产业基础、做大做强合肥现代农业产业规模。
(三)继续关注此次基金考察的丰润公司项目申报进展,跟踪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加强与基金的联系,引入基金业务为我市农业发展服务。 (如果对你有帮助,请设置“好评”,谢谢!)
⑦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吗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1年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但是并未能实施。
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实践已经风起云涌,但相关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仍需完善。由于2001年国家计委提出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并未能正式实施,目前约束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归类到私募基金,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2014年出台的《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基金的投资主体多是私人投资者,如证券投资者、民营企业,企业法人是私募基金法律体系的重要对象。而产业投资基金的募投主体是政府财政、地方政府产投平台和各级国资企业。所以,需要出台相关法律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和运营,完善政府出资的政策措施,从政府机关、社团、事业单位等法人作为出资人的主体责任角度出发,明确基金的发起目标约束、产投运营组织形式等,从而保障作为基金出资的实际承担者(纳税人)的权益保护,避免公器私用,确保基金发起宗旨。
⑧ 如何理解国家发改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发起与设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终止与结算、罚则等做出了陈述和规定。《办法》规定:设立产业基金必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产业基金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 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⑨ 国家对农业企业扶持政策步骤
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一、加大对农业的基础设施和科技服务方面的投入,降低农民的经营成本。
二、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直接补贴。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这四项补贴今年预计将增加到1200亿元左右,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为3.2亿元。
三、提高政府对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的水平。每斤稻谷的最低收购价格比上年提高了0.13元,早稻达到90元/百斤,中晚稻92元/百斤。
四、增加政府的储备。减少市场的流通量,使供求达到平衡,从而使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同时鼓励商业、企业、加工企业增加商业性的储备。
五、合理调控进出口,保证国内粮食的供求平衡。
六、大幅度提高了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土地出让收入重点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七、落实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进一步界定清楚,并且保障其权益;对承包地地块的确权、登记和颁证。
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
八、加大力度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支持企业多留用农民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增公益性就业岗位要尽量多使用农民工,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
九、继续落实生猪良种补贴和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扩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实施范围。
继续落实奶牛良种补贴、优质后备奶牛饲养补贴等政策,实施奶牛生产大县财政奖励政策,着力扶持企业建设标准化奶站,确保奶源质量。
新世纪以来,我国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政策支持力度,采取粮食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等价格支持政策,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与农机具购置补贴等直接补贴方式,
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研与推广等农业综合支持补贴措施,形成综合补贴和专项补贴相结合的农业补贴支持政策体系,
对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⑩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是否现行有效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1年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但是并未能实施。
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实践已经风起云涌,但相关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仍需完善。由于2001年国家计委提出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并未能正式实施,目前约束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归类到私募基金,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2014年出台的《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基金的投资主体多是私人投资者,如证券投资者、民营企业,企业法人是私募基金法律体系的重要对象。而产业投资基金的募投主体是政府财政、地方政府产投平台和各级国资企业。所以,需要出台相关法律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和运营,完善政府出资的政策措施,从政府机关、社团、事业单位等法人作为出资人的主体责任角度出发,明确基金的发起目标约束、产投运营组织形式等,从而保障作为基金出资的实际承担者(纳税人)的权益保护,避免公器私用,确保基金发起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