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 熊猫债券的管理办法
(2005年2月18日)。按照央行提供的信息显示,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本次发行熊猫债券,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审批项目办理,熊猫债券的发行利率也将由发行人参照同期限金融债券的收益率水平来确定。
另外,按照相关国家的规定,外国债券必须在债券发行所在国的某一市场上进行发行,如美国规定,非美国的发行者应该在纽约以美元发行。按照中国央行的规定,本次熊猫债券必须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首发意义非同一般。
在我们对熊猫债券有了初步的了解以后,再来看一下中国允许国际发行机构在国内市场上发行人民币债券具有什么样的意义。首先,将有利于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在我国债券市场上首次引入国际发行机构,这是继今年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第一家境外机构投资者------泛亚债券指数基金后又一创新之举,标志着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又跨出了坚实的一步。吸引国际发行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不仅可以带来国际上债券发行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技术,而且还将进一步促进中国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与国际化进程。
其次,有助于改善我国对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比重过低的现状,并将有利于降低国内贷款企业的汇率风险。按照获得的信息,本次20亿元熊猫债券的筹资用途将偏向于对国内民营企业的贷款。与此同时,正如央行所说的那样,许多国际开发机构主要通过在国外发行外币债券,将筹集的资金通过财政部门或银行以外债转贷款方式贷给国内企业。因而,企业因汇率波动而会面临汇率风险。国际开发机构直接在中国发行人民币债券,并贷款给国内企业,从而可以降低企业原来购汇还贷时所承担的汇率风险。
再次,尽管本次熊猫债券的发行规模还比较小,但有业内分析专家认为,允许境外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标志着我国在放开资本项目管制进程中迈出了一个尝试性的试探步伐。
所以,允许国际发行机构在我国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意义非同一般,一旦国际开发机构在我国境内成功发行人民币债券,势必会进一步促进我国债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健康和快速发展。
中国第一批“熊猫债券”于2005-10-14 正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首批发债机构之一——亚洲开发银行经过两日的路演之后,昨晚确定了其发行票面利率为3.34%,国际金融公司(IFC)此前宣布的熊猫债券利率为3.4%。
根据亚行的公告,其发行的10亿元人民币债券共获得有效申购28.15亿元,认购倍数为2.815倍。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为3.34%。
国际金融公司也发行11.3亿元的人民币债券,固定年利率为3.4%。这两个数字都略高于中国交易所10年期国债的收益率。两家机构的债券期限都是10年。
3. 财政部:加强对地方专项债券项目申报把关 不安排一般房地产项目
观点地产网讯:7月20日,财政部召开2021年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新闻发布会。
财政部预算司副司长项中新表示,2021年,财政部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宏观经济平稳运行的促进作用。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准备等工作,会同发改委从项目成熟度、合规性和融资收益平衡等角度,加强对地方申报专项债券项目的把关,要求各地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领域和国家重大战略做好项目储备,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建设。明确不安排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一般房地产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
他表示,实施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通过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测,及时掌握项目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运营管理等情况,实现对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常态化风险监控,防范法定债券风险。强化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印发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对专项债券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双监控”,细化“借、用、管、还”全链条管理举措。
项中新还表示,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战略项目已被纳入2021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点支持范围。经初步汇总,1-6月全国地方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约一半投向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领域重大项目;约3成投向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卫生健康、教育、养老、文化旅游等社会事业领域重大项目;约2成投向农林水利、能源、城乡冷链物流等领域重大项目。
财政部国库支付中心主任刘金云表示,截至6月底,各地区形成支出1.635万亿元,支出进度达到63.1%。从支出级次看,省级支出0.614万亿元,占比37.5%;市县基层支出1.021万亿元,占比62.5%,体现了常态化直达机制“据实分配使用资金、增量向基层倾斜”的制度安排。从支出结构看,各地用于养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住房等基本民生方面支出占总支出的7成以上,支持基层落实民生政策。
4.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发布的部门规章。
5.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发行时都有哪些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您好,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企业债券进行规范的主要有三部法律,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三部法律法规互相补充,涵盖了企业债券发行中所有的方面。
一.《证券法》种对企业发行债券的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对企业发行债券的规定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企业发行债券的具体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6. 财政部:加强地方申报专项债券项目把关,不安排一般地产项目
7月20日,财政部召开2021年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新闻发布会。财政部预算司副司长项中新在会上表示,财政部将指导地方合理把握发行节奏,做好信息公开,发挥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项中新指出,要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准备等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委从项目成熟度、合规性和融资收益平衡等角度,加强对地方申报专项债券项目的把关,要求各地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领域和国家重大战略做好项目储备,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建设。明确不安排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一般房地产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
项中新称,2021年,财政部积极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更可持续”要求,继续完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开好“前门”、严堵“后门”,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宏观经济平稳运行的促进作用。要实施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通过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测,及时掌握项目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运营管理等情况,实现对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常态化风险监控,防范法定债券风险。另外,要强化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印发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对专项债券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双监控”,细化“借、用、管、还”全链条管理举措。
此外,进一步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的要求,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以公开促规范。
7. prolpo私募可转换债券项目
可转换债券( Convertible Loan)是在私募股权融资中常常用到的一种工具,是指投资人认购公司发行的一种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首先通过债务的方式向公司投资,在适当的时机,或基于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投资人有权但无义务选择转换为公司的股票。
投资人之所以选择可转换债,而不是股权投资,主要是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因为,从级别上来讲,可转换债券是比优先股更加高级的债券,可以在公司经营状况不理想的情况下优先得到偿付。同时,投资人采取可转债,就有了一个可进可退的空间,如果投资人不想继续投资,要求公司偿还本金即可,如果想成为公司的股东,可行使转换权,转换为优先股,甚至是普通股。
如果是内资背景的投资人,假定是_家法人单位(公司或有限合伙制企业),那么,采取可转换债的形式,一个主要的障碍是企业间借贷的限制。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双方均为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之间,由于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或利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企业间借贷,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有关其合法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方面的依据,只是存在根据国家有关的金融规章或政策或者有关司法解释所作的一种判断。司法实践一般认定其为无效。企业间借贷的形式可能多样化,对于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法院一般认为其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即《贷款通则》)而无效。但是,可能出于对《贷款通则》效力层次的考虑,有的法院也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其无效。对名为联营实为非法借贷,法院一般根据出借人有无参与共同经营和承担风险来判断到底是否属于真正的联营合作。法院在判决书中多援引《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 27号)o该司法解释相关条款规定“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对以委托理财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这类合同一般都有保底条款,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应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此外,以投资协议、以货易货和预付购销、融资租赁合同等形式,实为企业之间非法借贷的,一般也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确认无效。现在实践中,对于企业之间借贷,法院一般判令归还本金,还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约定的利润(或利息)不论取得与否不再追缴,对借用方也不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因此,采取企业间借贷的方式实现可转换债的操作是行不通的。
但是-E述禁止企业间借贷的一个根本理由是借贷是一项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并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不能对外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因此,如果是不收取利息的拆解是否可行呢?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有以下规定:第二条“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因此,可以看出,“资金拆借”也在禁止之列。但也有人认为,这里的资金拆借跟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是有所不同的,企业间资金拆借是企业间资金暂时出错周转的一种行为,与金融机构间的隔夜拆借等不同,并不构成金融业务,而且1995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 156号)中也正面肯定要对非金融机构因出借资金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利息)征收营业税。而且,实践中也大量存在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现象,特别是在关联公司之间。但是客观讲,即便如此,投资人对目标公司进行资金拆借还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当然,也可以考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或信托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债权投资,规避企业间借贷的问题,可以合法地进行借贷及收取利息。
此外,即便假定拆借或借贷是可行的。那么,拆借资金是否可以转换成股权,即能否施行债转股?从法律层面看,只有几种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直接的债权转股权行为,第一种是作为政策性的债转股企业,通过原国家经贸委认定的债转股试点企业,所欠的金融债务可以转换为股权,通常由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第二种是中国证监会为了解决大股东欠款问题,实施的以股抵债措施。第三种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除此之外,直接由债权转成股权在实践操作上存在障碍。因为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别是工商机关的要求,取得股权的出资必须由认购出资的股东将资金缴到指定账户或资产过户给公司才能完成出资、取得股权,而不能通过债务免除的形式,替代出资。换句话说,从目前实践来看,债务是不能直接出资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一种替代的办法是:有人提供一笔过桥资金,先由企业把款还给投资入,投资人再把钱出资到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仍可间接地实现债转股的目的。
如果投资人是外资背景的基金,情况将更加复杂。首先,境内中资企业,如果向境外借款,则构成举借外债,按照《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境内机构举借外债都统一纳入国家的大的外债盘子进行额度管理,普通的民营企业获得配额的难度很大。其次,如果是外国投资人拆借资金给中国境内企业,则存在外币资金进入和结汇上的困难。再次,也无法采取备用信用证贷款等方法间接获得境外贷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当然,实践中确实也存在各种各样的变通方法,达到借用境外资金的目的,比如小额资金通过自然人的换汇额度进入等,但是,至少从目前的法律看,尚无一个比较通畅的渠道借用境外资金。最后,即使能够借用资金,也无法直接转换成股权,也必须借助一笔过桥资金的流动,才可能达到转换为股权的目的。
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且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高于2i%的,可以在“投注差”的范围内,借用境外股东贷款和其他境外贷款,但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债规模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l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借入外债形成的资产应计为风险资产,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倍。《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等。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如外商投资企业外
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企业在3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外汇局将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汇路退回。当然,也可以采取备用信用证贷款或押汇贷款方式进入,但也必须是在“投注差”范围内。因此,如果投资对象已经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投注差”范围内,投资人可以通过借贷的形式投资。但是在转股上,也无法直接进行,还是必须先把借款还给投资人,然后再资金作为出资注入企业。当然,在合同上可以事先对此进行约定。不过总起来看,可转换债在中国法律环境下是非常难以操作的。
8.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概述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对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