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险公司中层干部任职
一、明确中层干部的定位
中层干部包括基层站所负责人,在组织体系中,对上负责决定决策的落实,对下担当管理者的责任,是工作落实者和部门管理者,在单位处在“上传下达”的位置,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也是一个磨砺人、锻炼人、提高人的岗位。大家常年工作在一线,看似权微言轻,但直接与客商、企业、群众打交道,工作态度的好坏、服务水平的高低,代表着部门乃至县委、县政府的形象,对于服务对象而言,作风好坏、能力强弱直接影响工作部署的执行效果,以及群众对政府部门的看法和感受。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围绕全县工作大局,不断加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育人、评人、选人、用人机制上不断进行探索和创新,如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正科职后备干部的公开选拔,打破身份界限、选拔优秀事业单位干部进入镇和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加大干部交流力度等,通过一系列的机制和制度的创新,较好地激发和调动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全县干部队伍的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执行力进一步增强,工作效能进一步提升,全县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可以说,全县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全县干部队伍建设与发展需要和群众愿望尚有一定差距,表现在中层干部队伍中,仍存在工作执行上的不到位,工作效能上的“冷、拒、横、推”习气和利用职权上的“吃、拿、卡、要”等现象,这些现象,有些是共性的,有些是个性的,不仅外来客商提的较多,就连我们自己的干部也感到不满意,已经与周边县区你追我赶的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与干部自身的良知和内在责任感不相适应,更与南陵的发展需求不相适应。有差距不要紧,关键要正视差距,找准原因,切实加以解决。
此次开展的县直单位中层干部社会测评活动,是把中层干部的评价权交给服务对象,让考评结果与单位领导的连带责任相挂钩,目的就是通过社会测评来评科长、抓局长、带全县、促发展,解决少数中层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中梗阻”现象,真正达到“建好中层,赢在执行,促进发展”的效果。
因此,我们中层干部要明确自己的定位。我想有两句话送给大家:服务人民群众,助推经济发展。这就是我们中层干部的工作定位。因为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经济建设是我们的工作中心,有了准确的定位,大家就能找准自己在全县工作大局中的位置。有为才有位,无为就无位。只有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工作执行力,提高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才能真正让县委、县政府放心,让广大群众满意。
二、当好中层干部应处理好的几方面关系
中层干部承上启下,起着“二传手”的作用。一个优秀的二传手,能让单位领导舒舒服服“扣球”,让下属轻轻松松“接球”。当好中层干部,对于搞好一个科室、一个单位仍至全县的工作至关重要,应着重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责任心与执行力的关系
一个人对事业、对工作的责任心,往往同执行力是紧密相连的。执行力是体现中层干部责任心的行为方式之一。作为一名中层干部,对于工作的态度,首要的是要考虑如何认真完成任务,提高执行力。我县的中层干部队伍总体是好的,不是没有能力干事,也不是干不了事、干不成事,而是少数中层干部责任心不强,缺乏大局意识,对待工作,有利争着上,难事绕道走,或以部门利益为中心,表面上答应得很好,就是看不到行动,致使工作部署流于形式,没有落实;还有一些干部对待工作,不是执行不坚决,就是落实不彻底,总是打点折扣;本是职责和能力范围内的事,也要等到领导出面、批示才办。对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深刻反思,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今天借此机会,我要向大家推荐两本书,《做最好的中层》和《执行重在到位》。这两本书的作者是吴甘霖,现任甘霖智慧国际培训机构理事长,是一位著名管理学家和培训师。《做最好的中层》一书,结合古今中外大量生动鲜活的案例,讲述了中层应该“怎样想”、“怎样做”、“怎样超越”,对做最好的中层,给出了要有“大境界、责任感、创造力、忠诚度”
的答案;另外,在《执行重在到位》一书中,提出中层干部“执行要到位,责任先到位”、“执行不到位,等于没执行”等一系列观点,并在海内外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一流执行力的三个标准,即:保证完成任务、以合适投入获得最大成效。对于这两本书,希望大家看一下,或许能从中得到启发和受益。
二是接受工作部署与同领导研究工作的关系
接受领导工作部署与同领导一道研究工作是不同的,应该加以区分。接受领导部署的工作任务时,领导怎么交办就应该怎么执行,错了,上级负责;作为下级,只能服从,不能说我不办,或者说我不能办,如果这样做,就是违反组织原则。研究工作,是同领导一起商量问题,或者领导虽然有了一个基本想法,但是还没有最后拿定主意,还想听听多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不同的意见。这时候,有什么想法都可以提,反对的意见也可以提。讨论定下来之后,有意见可以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服从。若不服从,不执行,或另搞一套,就是违背组织原则。
三是继承与创新的关系
作为中层干部,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决策,这是最基本的素质体现。作为中层干部,在贯彻决策的同时,还应当结合本单位、本岗位实际,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一个单位和部门,工作有创新、有特色,很大程度上在于中层干部的调查研究、思考和探索。我认为,要想干的事情总是有办法的,不想干的事情总是有理由的。目前社会处于转型期,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在。这就要求我们中层干部尽可能找准理由,多想办法,把事情办成,在解决矛盾、破解难题、推进工作中,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善于开拓创新、创造特色,推动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上新台阶。
四是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勤奋学习是党员干部增强党性、提高本领、更好工作的前提,是内修身、外创业的重要法宝。中层干部既要努力工作,又要善于学习,这不仅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的需要,更是建立学习型机关、学习型社会的需要。作为中层干部,要切实重视向书本学习,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向书本学习,就是要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结合工作实际,需要什么学什么,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向群众学习,就是要尊重群众的意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向实践学习,就是要善于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只有善于学习的人,才能善于工作。
三、怎样当好一名合格的中层干部
如何当好中层干部,我认为心态最重要。因为心态是一个人的心理状态,是一个人思想、意志、性格、能力等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胡锦涛总书记曾强调指出:“心态决定状态”。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于中层干部,心态决定着工作状态,甚至影响着全县的发展。因此,中层干部应从三方面着手,履行好工作职责。
(一)立足岗位,增强工作责任心
责任心是一名中层干部成功、成熟的必备品质和意识。英国首相丘吉尔曾说过:“伟大的价值在于完成责任”。人的一生时刻面临着两大课题,这就是为人和处事。要把这两大课题解决好,需要责任心来支撑。这次全县社会测评活动,测评结果将由服务对象直接来确定,选择的对象都是直接为基层、为企业、为群众服务的中层干部,可以说,你们是县委、县政府服务群众、服务企业的“窗口”和“代言人”,只有做到真干事、多干事、快干事,该办的事要无条件去办,可办可不办的事要积极去办、难办的事要想方设法去办,没有办过的事要探索去办,遇事要多说怎么办,少说不能办。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活动效果,发展环境才能真正改善。
南陵大发展为的是南陵人民的幸福,大发展是靠一件件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小事累积而成的,有些事,看似虽小,但事关百姓利益,影响发展环境;群众总是从身边看得见、摸得着的事情,来考察我们的爱民之心和为民之责,这不仅是对我们工作落脚点的拷问,更是对我们工作作风的检验。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很简单的一件事情,为什么非要等老百姓投诉了,媒体批评了,上级指示了,才想尽办法去解决,为什么自己不能主动解决,是我们没有能力做好这件事,还是不会做,或者是根本就没想过要做呢?
责任心最根本的是体现在对人对事的“认真”上。毛主席曾经说过,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因为,认真,是一种修养,是一种境界,是一种价值,是通往成功的阶梯。中层干部要注重提高道德修养,谨慎对待自己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谨慎对待工作、生活、家庭、朋友;对待个人利益不争抢,对待工作想在前,对待任务干在前,对待责任担在前。
(二)坚定信念,形成积极向上的进取心
进取心是指坚持不懈地向新目标追求的心理状态,表现为一种奋发向上的人生态度和不断开拓的精神状态。
分析我县少数中层干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中梗阻”现象,原因之一就是进取意识不强。一些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认为自己经验丰富,工作流程熟悉,易得过且过,不思进取,干事没有激情和干劲,议论是是非非倒是热情高涨。个别干部总以为自己工作还可以,取得一点成绩就骄傲,干一点事就提要求,甚至安于现状,工作被动应付;有的思想颓废,甚至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为此,县委在加强中层干部管理上也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和改革,如在县农委先期进行的扁平化管理、大科制改革,全县中层干部社会测评活动以及对县政府机构改革中新设立的科室负责人需进行竞争上岗等,目的之一,就是要激发我们中层干部队伍的潜能、活力和进取心。
作为中层干部,要保持好一种良好的进取心,首先,要树立干事是硬道理的观点。小平同志说过,世界上的事情都是干出来的,不干,半点马克思主义都没有;不干,于事无成,于己荒废,于组织和群众更是无法交待。第二是干工作一定要投入,要有开拓创新、不懈追求的激情。只有全身心地投入,才能团结科室同志一道,齐心协力,努力完成工作。第三,对待事业和工作一定要勇于负责。只有接受任务不讲条件,执行任务不讲借口,完成任务追求圆满,才能干好工作、成就事业、服务好群众。如果三心二意、漫不经心地对待服务对象,不仅工作受影响,荒废才华,黯淡人生,心态陷入烦闷消沉,自己的幸福感也会大打折扣。
(三)勤奋工作,始终保持一颗恒心
持之以恒是落实好工作的最有利的保障。应把握好以下三个要点:一是要始终把群众真正挂在心上。我们作为人民的公仆,是以服务群众为天职,服务群众的职责履行得越好、工作越出色、贡献越突出,我们就越能得到组织的信任,越能得到群众的拥护,我们的人生之路、发展进步,就会越富有生机和活力。二是要敢抓敢管。我们的科长们既是工作落实者,又是部门管理者。所以,不仅自己要努力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本科室(或二级机构)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以身作则,带好队伍,明确岗位责任,促进规范运行;即便自己工作完成再好,若本科室人员出现工作失误,对于你来说也是失职。第三是始终以工作为上,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光荣感,既干之,即安之。对待工作,不能凭兴趣,觉得有个人显绩的就热衷干,否则就不愿干;更不能遇事先算计个人得失,看是否会得罪人、能否为自己“功劳簿”加分,然后再决定是推、是拖、还是干。
四、为中层干部成长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中层干部的成长,除自身努力外,离不开部门领导的示范带动、关心以及县委的关怀。因此,良好的工作环境事关中层干部的健康成长,须认真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部门领导要切实带好头,发挥示范作用
一是要带好提高执行力的头。全县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从南陵发展的大局出发,真正变“被动抓”为“主动抓”,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落实,不折不扣地谋划好加快发展、推动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二是要带好勤政廉洁的头。“公生明,廉生威”,作为领导干部,一要干净,二要干事。干净了就有形象,就有威信,就有助于干成事。对待工作应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精益求精,而不是高高在上当官做老爷。要用好权,把心思、精力和智慧用在工作上,用在为群众办实事、谋利益上。
三是要带好实事求是的头。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作风建设的根本要求。现在有少数领导干部喜欢搞表面文章,工作起来沉不下身子,对上一本账,对下一本账。这不仅对工作和自已不利,对中层干部也会产生不良影响。作为领导干部,应该倡导实事求是的工作精神,把精力放在掌握工作情况、摸清工作规律上,做到察实情、办实事、求实效。
(二)部门领导要切实关心、带领好中层干部
工作上要关爱中层干部。要合理安排,使人尽其才、才尽其力,绝不能“累死”实干人、“养肥”闲散人。要关爱中层干部的身体健康,有条件的,要及时督促他们定期体检。要时刻关注中层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在出现困难时,多给予支持和帮助,在遇到委屈时,多给予关心和鼓励,在发生失误时,多给予体谅和指点。
生活上要关心中层干部。一名优秀的中层干部,人格魅力上往往表现为严于律己,无私奉献,很多时候都是亏己以待人,本应属于自己的让给别人,或接济别人。因此,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要经常关心中层干部的生活,绝不能装聋作哑,要尽己所能,真心实意为他们排忧解难,绝不能让中层干部既流汗又流泪。
(三)县委将积极探索关怀中层干部的新机制
近年来,县委始终关注着中层干部队伍的成长,在提拔使用、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今后,还将从以下四方面进一步采取激励关怀措施:
思想上关爱。对在此次中层干部社会测评和“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民主评议活动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将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宣传,让全社会更多地熟悉中层干部、支持中层干部。
生活上关心。一是设立“谈心日”。县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每月要定期与中层干部交心谈心一次,沟通思想,释疑解惑,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二是下好“及时雨”。对家庭有困难的中层干部,组织上要提供必要的援助。
工作上关照。一是“育苗子”。县委组织部将结合每年的全县领导干部主体培训班次,吸收部分表现优秀的中层干部参加。二是“压担子”。要把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中层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县重点工程和经济建设主战场经受考验、积累经验。三是“指路子”。对中层干部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和机遇,要积极为其排忧解难,指明方向。
政治上关怀。对表现突出、群众认可的中层干部,在提拔使用干部时优先考虑。属于垂直管理部门的,积极向其主管部门推荐使用。同时,进一步加大中层干部交流的力度,把本系统或跨系统交流作为重点。
同志们,县委对干部一向是关心的,对中层干部的成长寄于了厚望。面对当前良好的发展机遇和繁重的工作任务,我们一定要自觉地把自己同全局工作联系起来,大力倡导敬业、精业、勤业、创业精神,真正把每个岗位看作是服务的载体和奉献的平台,做到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始终保持积极向上、昂扬奋进的精神状态,书写出南陵大发展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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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基本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4年第1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项俊波
2014年1月23日
C. 公司干部任免办法
“干部工作十不准”
《条例》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条纪律,也可称之为“干部工作十不准”。这“十不准”是:
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实行“十二项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要实行十二项制度: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任职前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领导职务聘任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干部辞职制度、干部降职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干部双重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干部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对破格提拔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有不少私人企业,董事长,或者是总经理的一句话,就是任免干部的标准,可以根据以上内容,制定出比较适合民营企业的干部任免办法,这样的问题,不少民企都在探讨,不管什么制度,能够适应该企业发展的制度就是好制度。你说呢?祝你成功!
D. 保险公司人事任免现场讲话流程
一次重大的人事任免
某钢铁公司领导班子会议正在研究一项重大的人事任免案。总经理提议免去公司所属的、有2000名职工的主力厂—炼钢一厂厂长姚成的厂长职务,改任公司副总工程师,主抓公司的节能降耗工作;提名炼钢二厂党委书记林征为炼钢一厂厂长。姚、林二人都是公司的老同志了,从年轻时就在厂里工作,大家对他们的情况可以说是了如指掌。
姚成,男,48岁,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60年代从南方某冶金学院毕业后分配到炼钢厂工作,一直搞设备管理和节能技术工作,勤于钻研,曾参与主持了几项较大的节能技术改造,成绩卓著,在公司内引起较大震动。1983年他晋升为工程师,先被任命为一厂副总工程师,后又任生产副厂长,1986年起任厂长至今,去年被聘为高级工程师。该同志属技术专家型领导,对炼钢厂的生产情况极为熟悉,上任后对促使炼钢一厂能源消耗指标的降低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他工作勤勤恳恳,炼钢转炉的每次大修理他都亲临督阵,有时半夜入厂抽查夜班工人的劳动纪律,白天花很多时间到生产现场巡视,看到有工人在工作时间闲聊或乱扔烟头总是当面提出批评,事后通知违纪人所在单位按规定扣发奖金。但群众普遍反映,姚厂长一贯不苟言笑,没听姚厂长和他们谈过工作以外的任何事情,更不用说和下属开玩笑了。他到哪个科室谈工作,一进办公室大家的神情便都严肃起来,犹如“一鸟入林,百鸟压音”,大家都不愿和他接近。对他自己特别在行的业务,有时甚至不事先征求该厂总工程师的意见,直接找下属布置工作,总工对此已习以为常了。姚厂长手下几位很能干的“大将”却都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据他们私下说,在姚手下工作,从来没受过什么激励,特别是当他们个人生活有困难需要厂里帮助时,姚厂长一般不予过问。用工人的话说是“缺少人情味。”久而久之,姚厂长手下的骨干都没有什么积极性了,只是推推动动,维持现有局面而已。
林征:男,50岁,中共党员,高中毕业。在基层工作多年,前几天才转为正式干部,任车间党支部书记。该同志脑子灵活,点子,宣传、鼓动能力强,具有较突出的工作协调能力。1984年出任.钢二厂厂办主任,1986年调任公司行政处副处长,主抓生活服务,局面很快被打开。1988年炼钢二厂党委书记离休,林征又回炼钢二厂任党委书记。林征长于做人的工作,善于激励部下,据说对行为科学很有研究。他对下属非常关心,周围的同志遇到什么难处都愿意和他说,只要是厂里该办的,他总是很痛快地给予解。民主作风好,工作也讲究方式方法,该他做主的事从不推三阻四。由于他会团结人(用他周围同志的说法是“会笼络人”),工作力强,因此在群众中享有一定的威望。他的不足之处是学历低,工作性质几经变化,没有什么专业技术职称(有人说他是“万金油”),对工程技术理论知之不多,也没有独立指挥生产的经历。
姚、林二人的任免事关炼钢一厂的全局工作,这怎么能不引起司领导们的关注?公司领导们心里在反复掂量,考虑着对炼钢厂厂长这一重大人事变动提议应如何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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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保险公司的任职要求
保险代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节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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