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问题
全国都一样。
有关社会保险交费标准的小结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交职工工资20%,个人交8%
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缴纳。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在发给其工资时代扣代缴。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交职工工资7.5%,个人交2%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国务院《决定》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应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并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不缴费。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当地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缴费率。成都市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5%,职工缴费率为2%
三.生育保险:单位交职工工资0.6%
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人均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四.失业保险:单位交职工工资的2%,个人交1%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专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工伤保险条例:单位交职工工资的0.6%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即: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纳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纳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的形式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⑵ 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怎么样做分录请指教
社保分两块,一块个人承担(从工资扣除),一块由企业负担.
企业负担的一块,直接计提入企业损益: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
贷:其他应交款-社会保险费
个人负担的一块工资发放时代扣:
借:应付工资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交款-社会保险费
两块在其他应交款中合计以后,上交社保管理部门:
借:其他应交款-社会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
关于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原试点中已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工作人员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
政策建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 〔2015〕68号)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改革的实施范围要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规定相适应,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省郑州市、信阳市等有关县(区)级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2000-2004年之间,已开始全国示范试点养老保险,至今已实施运行超过15年。
为此,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原试点中已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工作人员,不宜再区分“编制内”与“编制外”两种类型,从“尊重事实、有利工作、新旧衔接”角度,建议应统一认定为“在职编制内”,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省人社厅应会商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出台相应顶层细化设计文件,落实上述政策建议。
⑷ 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的具体规定
事业单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口径的包含以下项目:
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教护龄津贴、特区津贴、岗位津贴、厦门地区补贴、职务津贴、考勤奖、月考核奖、保留工资、高出保留
三、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入个医疗帐户划拨基数口径的项目:
基本退休费、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厦门补贴、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四、 补充说明:根据财综(2001)06号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以职工本人上年度12月份纳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以后纳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各种增资项目均作为计算口径;各单位自行制定、发放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以及加班工资等均不作为计算口径。
⑸ 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的具体规定
事业单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口径的包含以下项目:
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教护龄津贴、特区津贴、岗位津贴、厦门地区补贴、职务津贴、考勤奖、月考核奖、保留工资、高出保留
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入个医疗帐户划拨基数口径的项目:
基本退休费、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厦门补贴、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四、补充说明:根据财综(2001)06号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以职工本人上年度12月份纳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以后纳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各种增资项目均作为计算口径;各单位自行制定、发放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以及加班工资等均不作为计算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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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存在的问题
一、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要求,全国从2014年10月起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作,2014年10月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若2014年10月前所有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新制度将顺利实施。但是,对于新制度实施之前已参加老机保人员,若单纯采用退费方式一刀切,实际上是对老机保试点工作的全盘否定,不利于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也有损于人社系统的部门形象。将老机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本息计入个人帐户能实现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二、参加老机保人员因为已履行个人缴费义务多年,将来退休时领取养老待遇适当高一些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将来养老待遇远高于新制度参保人员,势必对新制度运行造成冲击,不利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可持续发展。仍以前面实例60周岁退休说明,将老机保个人缴费部分本息计入个人帐户,将来退休领取待遇比其它人员每月多170元左右;若将老机保个人帐户累计本息约32000元计入个人帐户,将来退休领取待遇比其它人员每月多230元左右。将参加老机保人员个人帐户中单位划转部分计入新制度个人帐户,是对新制度参保人员的极大不公平;将参加老机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本息计入新制度个人帐户,维护了老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平衡了老机保与新制度参保人员的待遇差。
⑺ 如何解读《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13号令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