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关于地质勘查基金运行管理的建议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一项重要工作是建立地质勘查基金。本文就地质勘查基金运行管理谈几点认识。
一、统一认识建立地质勘查基金的作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突出能源矿产勘查”,“加强非能源重要矿产勘查”,“做好矿山地质工作”等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任务。《决定》又明确:“完善商业性矿产勘查机制”,“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对于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
同时《决定》提出:“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国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着重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
《决定》明确了地质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又指出了面对现实的过渡性措施。建立地质勘查基金是重要的过渡性措施之一。建立地质勘查基金,用于在地质工作体制、机制转换时期国家承担投资风险的重要矿产资源前期勘查工作,既有重要的找矿意义,又有深远的机制意义。从深化改革的角度讲,更重要的是机制意义。其主要作用在于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
二、认真研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的难点
在改革过渡时期建立地质勘查基金,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又要面对社会现实。既要注意由于市场体制还不完备,矿政管理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矿业权市场体系还不够规范,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育,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刚刚起步等原因所造成的问题;也要防止出现由于市场本身的欠缺即市场失灵所造成的问题。过多的采用行政办法,国家包办过多,就可能回归旧体制;同样,不克服市场失灵的问题,会造成新的混乱;另外,如何既要遵循地质规律,又要遵循经济规律,在二者的结合上适时适度也是要研究解决的难题。
地质找矿周期长,要在预测5~10年后或稍长(中长期)时期市场需求形势的基础上,超前1~2个五年计划安排地质找矿工作,具有期货的特点;地质找矿风险大,在目前科学技术条件下世界各国找矿率(找矿项目成功率)不到10%,找不到矿要承担风险,找到矿往往获得高收益,又具有博弈特点;另外,地质找矿既要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又是个动态的过程,很少有与设计预期完全吻合的项目,增加或减少投资甚至改变技术方法是经常发生的,投入产出比率在一个较长时期(如一个找矿周期)和一个较大空间(如一个区域或一个成矿区带)才可显示规律性,这与其他生产活动是不相同的。所有这些都要在地质勘查基金运行机制设计中充分考虑,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精心设计地质勘查基金的运行机制
1.地质勘查基金运行管理
地质勘查基金是改革过渡时期产物,是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联结的桥梁,其作用决定了对其管理是动态的;其难点决定了其健全完善不能一步到位,要分两个阶段运行,随改革深化逐步完善。
第一阶段,政府主导,实行事业制管理。在政府领导下,由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地质勘查基金建立之初,政府出资为主,基金使用方向体现政府意志,反映宏观调控走势。政府既要解决由于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而带来的问题,还要防止出现由于市场本身的缺欠即市场失灵所造成的问题。矿产资源勘查投资是风险投资,国家投入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实质上是设立国家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即“母基金”,通过政府示范性引导资金拉动各类社会资金,进行矿产资源勘查风险投资。这种引导作用市场本身做不到;另外,找矿成效3~5年后方可显示(一个普查找矿的周期),基金在这一个周期盈(找到矿后出让矿权)亏(找不到矿注销资金)才能兑换。政府出资为主,需要稳定一个时期(一个普查找矿周期),使基金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
这一时期是国家扶持重要矿产资源前期勘查的起步阶段,主要风险由国家承担,产生效益(出让矿业权分成)形成国家投入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资本。
第二阶段,市场配置,公司制管理。随着地质勘查基金投入效益产出,社会资金大量进入,实行地勘基金公司制管理条件的成熟,成立地质勘查投资公司进行管理。这时国家前期投入产生的效益(矿业权出让分成)和国家新投入的资金作为国家股本投入有大量社会资金投入的地质勘查投资股份公司。投资股份公司运作,有利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有利于规避风险,有利于发挥投资者的自主权。股东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既能使国家资产(国家股本)保值增值,又促使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进入良性循环,进而保证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和矿产资源勘查效益的实现。
2.地质勘查基金的工作部署和项目选择
首先,地质勘查基金使用方向正确与否,工作部署合理与否,以及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选定的优劣,既决定找矿效果,又关系到基金机制的成败。总体原则是统一部署于国家矿产资源发展战略所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上。如国家确定的能源、非能源重要矿产等16个矿种,国家规划的40个重要成矿区带。
其次,要集中力量,保证重点,遵循地质规律,依据基金规模,经过筛选排队,有计划、按步骤开展工作。在选定的区域内,对于现进行勘查的单位,要整合力量(若已登记取得探矿权的,与原探矿权人进行合作),统一部署。
第三,确定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有好的成矿背景,有较大资源潜力,有较大储存空间(如在一个区带内),有找到大矿的可能。防止项目分散、重复、小而全。项目确定后,要高强度投入,应用现代成矿理论,综合使用各种先进的方法技术。要有韧性,敢于坚持,善于忍耐,反复比较,力戒浮躁,不急于求成。
工作程度一般做到普查,设计期限一般为3~5年。
3.承担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单位的确定
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承担单位按既定的设计书(基金管理机构的项目设计部门编写)进行施工,只承担劳务,既不承担找矿风险,也不参与找矿收益分配;第二种情况是承担单位在划定的区域先做出设计,经过审定,再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既要承担一定找矿风险(如交纳风险金),体现矿产资源勘查风险投资的特点;又参与收益分配(出让矿业权收入的一定比例),是知识、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的一种形式。
(原载《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专家建议》2006年6月15日)
『贰』 湖北省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情况调查报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行业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5号)要求,我厅组织对我省地勘单位的基本情况、改革发展情况及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现将调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地质勘查行业队伍基本情况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省共有地勘单位48个,年末在职职工人数 12288 人(其中,从事地质勘查有6725人;从事工程勘察与施工的有4195人;从事矿产开发的有603人,其他产业从业人员有3061人),较2005年职工人数9472人增加2816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有4147人(具有高级职称的936人;具有中级职称的1583人),较2005年专业技术人数3879人(具有高级职称的843人;具有中级职称的1752人),增加268人。在职职工劳动报酬为18073.47元,较2005年的14882.29万元增加3191.18万元,增幅21.44%。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全省离退休人员为14662人,比较2005年离退休人员14535人增加127人;离退休费用21695.91万元,比较2005年离退休费用20658.11万元增加1037.79万元,增幅5.02%。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我省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共有42个,比2005年增加3个,资质类别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固体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气体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勘查、勘查工程施工、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选冶加工试验等11类。全省地质勘查单位拥有各类单项资质总数为155个,其中甲级资质62个,乙级资质54个,丙级资质39个,其中具有最高资质为甲级的单位有28个,最高资质为乙级的单位有1个,最高资质为丙级的单位有13个。
二、我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经济发展状况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我省国有地勘单位已属地化的有3个(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湖北省核工业队、中南冶金地质研究所);中央直属地勘单位有5个(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北省地质勘查院、湖北煤炭地质勘查院、中国建材地质勘查中心湖北总队、宜昌地质矿产研究所)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我省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国有地勘单位共有25个,资质类别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固体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气体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勘查、勘查工程施工、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选冶加工试验等11类。全省国有地勘单位拥有各类单项资质总数为117个,其中甲级资质50个,乙级资质48个,丙级资质19个,其中具有最高资质为甲级的单位有24个,最高资质为乙级的单位有1个。
(二)经济发展状况
近几年来,我省国有地勘单位经济发展状况趋好,效益呈较快增长势头。现将省内主要国有地勘单位经济状况简述如下:
1.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是我省地质勘查工作主力军之一。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该局资产总额达16.12亿元,比2005年的15亿元增加了1.12亿元,总资产增长率达7.5%。其中,生产性资产9.75亿元,与上年度相比,增加7622万元,增长8.5%,生产性资产中的地质勘查专用仪器设备原值1.47亿元,比上年度增加1816万元,增长14.1%。全局净资产总额达6.9亿元,比上年增加4441万元,增长6.9%。全局负债总额9.22亿元,资产负债率与2005年相当。
2006年,该局全年实现总收入达14.67亿元,比上年度的11.19亿元增加3.47亿元,增长31.1%。总收入中,地质勘探业收入从2005年的2.71亿元增加到3.43亿元,其中,地质勘探费由上年的1.95亿元提高到2.53亿元,增长了29.8%(主要为政策性增资);地质专项拨款从2005年的4454万元增加到5163万元;矿业权转让收入430万元;矿产开发收入从2005年的796万元增加到951万元;工程勘察施工收入从2005年的6.41亿元增加到8.71亿元;其他产业收入2.22亿元,比上年增加4960万元。
2006年度全局支出总额为14.32亿元,比上年度的10.85亿元增加3.34亿元,增长31.99%。其中,地质找矿支出6549万元,矿产开发支出806万元,分别比2005年增加610万元和76万元。
2.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
截至2006年12月31日,该局资产总额达5.39亿元,比2005年的4.7亿元增加了0.69亿元,总资产增长率达14.7%。其中,生产性资产7309.6万元,与上年度相比,增加了688.39万元,增长10.4%,生产性资产中的地质勘查专用仪器设备原值6120.69万元,比上年度增加 481.21万元,增长8.53%。全局净资产总额达4327.78万元,比上年增加220万元,增长5.36%。全局负债总额3.23亿元,资产负债率与2005年相比增长14.07%。
2006年该局总收入2.77亿元,与2005年同比增长14.04%。其中:地勘业收入2.12亿元,工程勘察施工收入2717.77万元,其他产业收入5287.73万元。地勘收入中,地质勘探费1.01亿元,地质专项拨款3020万元,矿产资源补偿费1780万元,矿产勘查劳务收入8107.61万元。2006年,该局总支出26776.42万元,同比增长14.03%。其中,地质找矿支出11605.86万元,同比增长52.47%。
3.中国地质调查局宜昌地质矿产研究所
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该所资产总额达8444万元,比2005年的6770万元增加了1674万元,总资产增长率达24.7%。其中,生产性资产5332万元,与上年度相比,增加了1036万元,增长24.1%,生产性资产中的地质勘查专用仪器设备原值3055万元,比上年度增加了1036万元,增长51.3%。2006年全所负债总额342万元,比上年增加了 77万元。
2006年该所实现总收入(产值)6282万元,较2005年增长21.8%;2006年总支出4460万元,较2005年增长11%。
(三)从事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省公益性地质工作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和省两级财政预算支出。2006年本省地勘单位争取投入公益性地质项目资金共计达1.39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财政地质项目资金1.29亿元,获得省级财政地质勘查专项资金11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包括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经费4411万元;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经费5135万元;地方财政拨款984万元。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勘查开发局和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是我省勘查工作的两支主力军,2006年他们认真研究把握国家和本省加强地质工作的政策及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加强联系沟通,协调各方关系,调整立项思路,积极组织申报和落实各类国家资金地勘项目,争取国家和本省财政资金项目54项,经费达7520万元。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勘查开发局争取国家和本省财政资金项目实际投入突破4000万元预期目标,达到4500万元,比上年增长25%。其中,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29项,经费2747万元;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6项,经费900万元;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15项,经费680万元;省国土厅技术支撑服务项目13项,约150万元。此外,部分下年度新上和续作项目资金已争取到位或申报待批。其中已批准到位中央财政地勘项目和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有8项,经费990万元;已申报审查待批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和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有20余项;区域地质调查在全国首批实现数字化填图并顺利通过野外验收。1:25万十堰—襄樊幅地质修测统一了该地区地层系统,总结了区内火山岩、侵入岩时空分布规律,提出了区内基本构造格架新认识;1:5万金牛幅、高桥幅区域地质调查初步划分出区内火山岩岩相体,新发现膨润土、珍珠岩等矿(化)点;1:20万神农架幅巫溪幅区域重力调查完成面积4500 平方千米,800个物理点。湖北省江汉流域经济区农业地质调查项目区域生态地球化学评价阶段工作全面展开,通过横向协作和产学研相结合方式实施的沿江镉生态地球化学评价、农业生态地球化学评价、城市矿山生态地球化学评价、洪湖湿地生态评价及数据库信息系统建设等各子项目野外工作取得了一批阶段性成果资料。
(四)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情况
抓住地质勘查工作社会需求增长的有利时机,全省商业性地质勘查技术劳务经济规模稳步扩大,服务地域逐步拓宽,经济效益保持增长,社会影响得到提升。2006年,全省地勘单位签订商业性地质勘查技术劳务项目数百项,合同额2亿多元。所承接的项目类型主要为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储量检测、地区矿产资源规划、矿山环境影响评估、矿山技术咨询服务、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调查、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建设前期地质调查、地质遗迹调查与地质公园规划等,但技术含量较高、单项合同额较大的矿产勘查项目比例增大。同时,省外、国外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市场也逐步得到拓展,省外主要瞄准西部市场,国外主要推进周边国家和非洲国家市场。
宜昌地质矿产研究所2006年度从事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资金276万元。开展了“援埃塞俄比亚矿产地质调查”项目,编写的《中国援埃塞俄比亚矿产地质调查前期考察报告》通过了评审,并提交商务部和埃塞俄比亚矿业能源部;编制的《埃塞俄比亚Gimbi-Nejo地区1:25万地球化学调查总体设计》向商务部、国土资源部科技司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局作了汇报,正在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修改。提交了湖北省郧西县周公山锑矿、郧西县西沟锰矿、竹山县牌楼锑矿等一批矿权登记申请,完成了鹤峰县向家山—九台山锰矿地质预查等8个矿权申报资料的修改、踏勘检查、延续申请等工作,为开展矿产勘查工作奠定了基础。
(五)矿产开发工作情况
本省地勘单位矿产开发工作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主要是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所属地勘单位通过探矿权折价入股方式参与矿山开发,年收益在1000万元左右。在矿产品加工贸易方面,省地矿局实验研究所矿产开发公司研发生产的环粘土、铸造涂料、水性保温隔热涂料、耐火原料等非金属矿深加工产品市场逐渐打开,目前年矿产品产值在1000万元左右。
(六)工程勘察施工基本情况
2006年,全省工程勘察施工完成产值约9.28亿元,其中属地化地勘单位完成产值8.9亿元,占总产值的95.91%;中央直属地勘单位完成产值3549万元,占总产值的3.82%;其他地勘单位完成产值136万元,占总产值的0.27%。
2006年,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工程勘察施工共完成产值7.31亿元(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地质灾害防治施工等)、实现收入6.36亿元。其中:省内完成产值4.85亿元、实现收入4.42亿元,省外完成产值2.28亿元、实现收入1.85亿元,境外完成产值人民币0.18亿元、实现收入人民币0.09亿元。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北省地质勘查院是我省以磷化工为主产业的勘查单位,“十五”期间地质工作开始走向市场获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2005年完成工勘项目110个,产值400万元,较上年增加50%,完成的“石油学院南区”项目获荆州市优秀勘察成果三等奖,获中国石油和化工协会三等奖,在社会上的知名度进一步提高。2006年完成项目129个,合同总额450万元。从业人员年均收入2.5万元,在岗率达到90%,比2005年均有增加。
三、我省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取得的主要经验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相继出台,我省各地勘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深化改革,突出加强地质工作,加快地矿经济发展,积极推进湖北地质事业全面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积累了可取经验。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富民、强队、兴局”为目标,以“调整结构、强化主业、培育主体”为主线,以地质工作为立局之本,以矿产开发为强局之路、以科技创新为兴局之策,实施“一主三化”发展战略,壮大核心产业、巩固优势产业、发展特色产业、开辟新的服务领域,推动地质工作和地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所谓“一主三化”,就是坚持以地质勘查为主业,加快推进矿产开发产业化、建设工程集约化、多种经营产权多元化。通过有效整合全局资源,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理顺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形成以地调院、环境总站为龙头,以地区性、专业性地勘单位为重要支撑的以局为单元的地勘主业队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整体优势,突出矿产资源勘查,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以及地质环境调查,积极拓展地质工作服务领域,做优做强地勘主业;以局矿业公司为投资经营主体,大力加强矿业权经营和矿产品开发,新增、运作一批探矿权,控股、参股一批矿山企业,实现矿产开发产业化;以地建集团为龙头,以高资质企业为支撑,调整经营策略,瞄准重点项目,立足国内市场、拓展海外业务,实行专业化分工、区域化布局、集约化经营,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要努力盘活地产资源,适度发展制造加工业,精心培育服务业,改革多种经营产权制度,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将股份制作为放开搞活多种经营企业的主要实现形式。经过近几年的努力,该局的队伍结构更趋合理、专业特色和优势更加凸现、市场竞争力更强,地勘队伍正向主业现代化、辅业企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加速迈进。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求生存、谋发展、带队伍,一是在“三个不变”,即保持地勘事业性质不变、保持地勘主业不变、保持地勘单位建制不变的前提下,局、队两级分流部分人员组建工程勘察、岩土施工、地理信息等地勘延伸产业公司开展相关业务,以解决人员安置压力,弥补事业经费不足。二是保持行业特色,稳定地勘主业,在国家地质任务不饱和,商业地质市场发育不充分的情况下,面向公益性地质和商业性地质两个市场,大力开拓地质勘查工作领域。经过艰苦努力,该局不仅保留了原有地勘工作体系、单位建制、保存了地勘队伍基干力量,保留提升了地勘及相关资质,保证了地勘主业稳步较快发展,并取得了丰富成果和良好效益。
中国地质调查局宜昌地质矿产研究所:抓住国家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有利时机,通过积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推进学科建设,加大先进装备引进管理,大力推进基地建设,队伍规模不断扩大,技术力量进一步增强,在地质科研及地质生产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稳步提高,国家地质调查工作骨干队伍的职能和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
总结我省地勘单位改革经验,有以下体会:一是有一个团结战斗、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特别是在行业不景气,单位生存发展困难的情况下搞改革要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主心骨作用。二是坚持从一切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改革。三是注重在改革中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兼顾各方利益。四是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特别是妥善处理好保持地勘工作体系与在市场中求生存的关系,实现两者同步协调发展。五是按照有利于生存、有利于发展、有利于保持主业的原则,推进地勘单位的改革。
四、我省国有地勘单位“十一五”改革发展的设想
(一)加强省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
由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按照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承担重大任务的要求,以所属地勘单位为主体,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骨干,充实野外地质调查技术力量,加强装备和基地建设,建实建强省级地质调查队伍。省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切实保障其运行和工作的开展;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核定。
(二)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
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研究解决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管理改革进程中的问题。按照全省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统一政策,落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及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地方性补贴和住房改革政策;帮助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问题;加快分离地勘单位办社会职能的改革。
(三)完善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制度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矿业(山)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投入力度,突出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完善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制度,主要用于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及找矿综合研究工作。逐步扩大基金规模,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等收益,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四)引导国有地勘单位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
积极培育商业性地质勘查市场主体,积极探索以公益性地质工作为先导,以商业性地质工作为主体,二者互相促进、协调发展的地质勘查发展道路。鼓励支持国有地勘单位获取运作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与社会资本及外资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矿业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培育壮大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市场主体。
(五)加快地质人才队伍建设
将地质教育纳入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大对地质类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依托我省地质院校,加强与部属院校的合作和共建。全面实施地质职工全员教育,推进在职职工的岗位培训和青年职工的学历教育,有计划地选送各类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地质队伍总体素质,以重大项目为依托,加快培养高层次的地质专业技术骨干和复合型人才。建立我省地质杰出人才、地质找矿成果、地质科技进步等奖励制度,激励地质科技创新,形成地质找矿不断取得成果、地质科技水平不断创新、地质人才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大力改善野外地质工作条件,提高野外地质工作人员待遇,完善津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地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专家选拔机制。逐步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开发项目收益分配的新机制。
(六)推动地质科技创新
编制全省地质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实施科技兴地战略,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机制,营造良好的地质科研环境。健全地质科技多渠道投入体系,逐步加大地质科技投入,合理安排重大地质科技问题研究和新技术引进推广的经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计划对重要地质科技项目倾斜。积极开展重大地质问题科技攻关,突出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地质问题研究;组织运用新的理论和技术方法,开展重要矿产的成矿条件、成矿规律和成矿预测研究;大力推进成矿理论、找矿方法、地质勘查与资源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的创新;积极开展非常规油气资源、尾矿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技术以及矿山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地下水资源和地热资源开发、农业地质和城市地质环境等课题的综合研究。加强省级重点地质实验室的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提升地质装备水平,采取措施提高现有地质装备的利用效率,加快深部探测、分析测试等高新技术及先进设备的引进、开发与应用。
(七)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
积极推进省外、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重点到资源勘查开发潜力大、资源互补性强、有一定投资环境的国家和地区开展我省严重短缺或投资收益显著矿种的风险勘查工作。鼓励国有地勘单位和有条件的企业以资源条件较好、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西部省份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为重点,开展省外、国外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创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广泛开展地质勘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五、对策建议
地质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地勘单位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提供资源保障和基础服务,任务光荣而艰巨,必须进一步加快改革发展步伐。针对当前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提出具体对策及建议如下:
(1)进一步落实加强省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尽快落实将省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为本级财政支出重点内容的政策。按照国务院批准的2007年新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这支队伍经常性支出纳入“一般公共事务”类级科目。同时,每年度相应固定安排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等公益性地质工作专项经费,适应地质工作信息化、现代化进程需要的地质装备更新专项经费,地质成果数字化建设与地质资料保护专项经费以及基本建设专项经费支出。建议中央财政对省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安排一定的专项补贴。
(2)长期以来,因政策缘由,多数地勘单位未能纳入社保体系,职工后顾之忧没有解决,单位负担较重。因此,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解决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地质队进城及各种政策性补贴等问题。
(3)建议加快地勘单位资本积累和职工生活条件改善的步伐,通过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对地勘单位所持有的划拨土地给予优惠政策,使之成为地勘单位能够经营开发的商业用地,作为资源经营,以解决地勘单位经济积累不足的问题,同时,针对地勘单位的实际困难,给予地勘单位职工集资解决居住条件的政策。切实解决职工住房货币化所需的补贴资金。
(4)在全面落实《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和《关于印发〈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所给予地勘单位在矿权经营方面的政策基础上,对国有地勘单位获取经营矿权和矿山开发给予进一步倾斜政策。中央、省级基金矿产勘查项目形成的探矿权出让收益分配比例向承担项目的国有地勘单位倾斜,建议为转让价款的30%。
(5)以野外一线为重点,切实增加省级地质勘查队伍的装备投入,改善地质装备条件。此类经费根据实际需要,中央财政予以专项补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补助经费,帮助省级地质勘查队伍解决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的问题。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
『叁』 建立地质勘查基金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颁布,国家建立了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所得收入(扣除留给地勘单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后)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2:8)分成,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取之于矿,用之于矿。
『肆』 关于印发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项目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土基金 [2008]36 号)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各项目监理部:
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现将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项目监理暂行办法》印发试行。
国土资源部中央
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项目监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项目 ( 以下简称基金项目) 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实施的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及勘查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管理暂行办法》 ( 财建[2006] 342 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 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全额投资及合作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 以下简称基金中心) 委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权限,代表基金中心对基金项目施工的质量、工期、经费、成果等目标实施监督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 监理的依据是基金中心出具的勘查设计书、项目合同、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勘查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等。
第二章 监 理 组 织
第五条 基金中心是基金项目监理的主管机构,负责基金项目监理的组织、协调以及对监理单位监理业务的管理与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 一) 贯彻执行基金项目监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 二) 负责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监督检查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负责基金项目监理资格的审查与管理;
( 三) 对基金项目监理业务进行监督,调处监理争议,查处重大监理事故和违法监理行为;
( 四) 受理、审查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报告并按规定做出相关处理;
( 五) 负责与基金项目监理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金项目监理实行合同管理,由基金中心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根据基金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一个项目签订一个合同的方式进行委托,也可以采取多个项目签订一个合同的方式进行委托。委托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和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七条 承担基金项目的勘查单位应当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各级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配合监理单位搞好监理工作。
第三章 监理单位、机构与资质要求
第八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恪守公正、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项目监理资质,由基金中心按照市场竞争方式确定或根据实际情况指定。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项目监理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项目监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办公室人员的构成,以能对被监理项目各施工环节实施有效控制为原则,合理配备。监理办公室设总监理工程师 ( 简称总监) 1 名,同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配备地质勘查相关专业工程师若干名,人员专业领域应当包括地质、钻探、物探、化探、测试、地质经济等不同类别。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聘任,报基金中心审核备案。监理工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 二) 在地质勘查或相关经济工作专业岗位工作 10 年以上,担任过矿产勘查项目的技术负责或勘查工作中相关专业的技术负责,或者在地勘局、地质队从事过矿产勘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 三) 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或规范;
( 四) 身体健康,胜任野外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岁。
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总监是项目监理的总负责人,代表监理单位对基金中心委托的监理项目负责,对项目监理结果负有全面责任。监理过程中必须由监理单位签字的应当由项目总监签字,并对签字负责。发现项目施工单位有影响工程质量和违规操作行为,需要立即予以纠正的,项目总监有权先下达停工令后再行报告。
第四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监理的职责权限与义务在基金中心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按照勘查合同及技术规范、规程要求对项目的施工质量、勘查技术方法手段、勘查设备使用、数据采集与分析、工程进度、工作量完成及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参与项目的野外验收及成果报告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力:
( 一) 参加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查、年度项目评估、野外验收和成果报告编制的审查;
( 二) 查阅项目任务书、设计书、专家审查意见、设计批复等有关技术资料;
( 三) 查阅项目的野外工程施工记录及阶段性总结成果,检查项目取样、送样及样品分析结果,纠正不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和设计要求的勘查工作行为;
( 四) 查阅项目经费使用的财务报告,纠正不符合财务要求的资金使用行为;
( 五) 监督勘查单位施工计划的实施,勘查工程未按计划进行的,有权要求项目勘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作量按设计要求完成;
( 六) 监督检查项目勘查单位技术人员数量及构成、勘查设备、技术方法、外协施工质量要求与勘查合同有关约定是否相符,对不符合约定的有关事项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 七) 督促项目勘查单位及时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 提出年度监理计划;
( 二) 按项目工种和工作阶段跟踪报告项目监理工作进展及总体情况、建立项目监理档案;
( 三) 根据监理情况,向基金中心就调整项目施工方案、项目施工终止、制定整改措施、调整项目经费拨付方案、项目续作意见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 四) 按照规定的时限及要求向基金中心报送监理报告;
( 五) 接受基金中心的业务检查与指导;
( 六)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基金项目有关技术数据负有保密义务,除按规定向基金中心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外,不得向其他方泄露项目技术资料。
第五章 监理程序及内容
第十八条 监理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 监理单位制定监理计划,研究基金中心提供的项目有关技术文件 ( 任务书、批准的设计及审查意见书、批复、合同等) ,制定监理方案;
( 二) 基金中心在项目勘查开工前书面通知项目勘查单位,告知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及监理权限等事项,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三) 监理单位实施野外现场监理前,应当提前 10 天书面通知被监理项目的勘查单位,提出有关监理工作要求,并报基金中心备案;
( 四) 项目勘查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发出的监理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要求准备有关技术文件及材料,并为监理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 五) 监理工程师采取听取项目工作汇报、查阅资料、抽查样品、野外实地监督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理工作;
( 六) 实地监理工作结束后,监理单位向项目勘查单位提出书面监理意见,勘查单位对监理结论签署意见;
( 七) 监理单位向基金中心提交监理报告,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监理工作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 审查施工进度和施工方案,监督项目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
( 二) 抽查勘查工作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 三) 检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核实合作项目匹配资金到位情况,检查项目工作量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的项目进度提出阶段性资金支付意见;
( 四) 监督检查项目科学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环保措施及目标的落实情况;
( 五) 核实地质找矿成果;
( 六) 根据阶段性成果控制监理情况,适时提出项目续做或终止的监理意见;
( 七) 按项目工种、工作阶段或时间进度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每次开展项目监理的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应当不少于 2 人,监理工作应当覆盖项目实施的野外和室内工作各环节,涉及工作质量的抽样检查应当不低于 5%。
第六章 监理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勘查实施过程中,因野外地质、地貌或者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技术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项目勘查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或者项目监理工程师根据勘查工作需要,提出调整施工方案建议的,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项目勘查单位进行必要的研究论证和现场踏勘,确认变更内容,制定变更方案。组织实施变更的权限如下:
( 一) 经确认属于合理变更且不引起经费变化的,监理单位可直接签发变更同意书并报基金中心备案。
上述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对轻型山地工程的调整,重型工程在规范允许范围内挪位,工程施工顺序的局部调整,钻孔的提前终孔或加深等情况。
( 二) 凡涉及技术及经济上的重要变更,对施工质量、预期成果、安全环保及经费引起重大变化的,变更方案应当报基金中心审定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第七章 管理监督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接受基金中心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执行监理任务过程中与项目勘查单位或者与基金中心就有关监理事项发生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按照勘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规范的规定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或者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的项目勘查单位存在事实上或者潜在的利益关系的,该监理单位或者监理工程师应当回避; 涉及监理单位回避的,由基金中心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监理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勘查单位的额外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任务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 从事监理活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严格对监理工作费用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截留、挪用监理工作费用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监 理 取 费
第二十八条 监理取费通过委托监理合同确定,在基金组织实施费中列支,由基金中心支付。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理费纳入项目预算,按年度拨付。监理取费具体标准见附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附录:
基金项目监理取费表
注: 监理费率调整系数: 煤炭勘查项目为 0. 8,磷、重晶石、萤石、高岭土、钾盐等矿种为 1,其他矿种为 1. 2。
『伍』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是国土资源部直属事业单位。受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委托,负责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注册资本:235万人民币
『陆』 什么是地质勘查基金
是指中央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财政预算基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收益。
『柒』 吉林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吉财建 [2006]4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 国发 [2006] 4 号) 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 [2006] 342 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 [2006] 32 号) 精神,省级财政设立吉林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为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环,根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勘基金 ( 周转金) ( 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是指省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的用于安排省内重点矿种、优势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和公益性地质工作的专项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
第三条 地勘基金的来源包括:
( 一) 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 含从省级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划入部分) ;
( 二) 其他资金。
第四条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
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勘查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
对可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不予投资。
第五条 对地勘基金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 对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方式处置矿业权。
第六条 地勘基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国有地质勘查单位 ( 以下简称地勘单位) ,并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 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 一) 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和资金来源;
( 二) 审定并下达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组织实施费预算;
( 三) 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四) 审批地勘基金年度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勘基金的项目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 一) 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和论证;
( 二) 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组织实施费预算;
( 三) 编制下达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 四) 汇总编报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 五) 组织地质成果的汇交及矿业权的设置;
( 六) 负责签定地勘基金合作投资项目勘查成果矿业权处置合同;
( 七) 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章 项目和预算批复
第十条 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
第十一条 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和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实行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 已登记矿业权的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地勘基金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
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后再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现有地质工作成果,提出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目录并发布公告,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招标前由省财政厅组织有资质的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省已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由矿业权人按照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的有关要求编写立项报告,经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省财政厅组织有资质的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将招投标评审情况和审核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公示结果和预算评审情况,编制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和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共同将地勘基金项目及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报送省地勘基金领导小组审定,重大项目上报省政府审定。省国土资源厅据此下达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和成果验收,省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和组织实施费预算。
第四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
( 一) 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二) 组织实施费是指为组织开展地勘基金项目审查、论证、招投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 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 对不可抗力因素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项目,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地勘基金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勘查风险按出资比例分担,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其矿业权出让收入中扣除留给勘查单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后,省级留用部分除规定的支出外,全部转入地勘基金,实现滚动增值。
对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地勘基金按照项目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投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监督约束机制和项目监理制度,实施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一) 虚报项目的;
( 二) 擅自转包项目、改变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 三) 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
( 四) 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 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
第二十六条 因组织实施不力或管理不善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或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国家规定汇交成果资料的,除应当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承担地勘基金项目。
第二十七条 管理机构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
『捌』 对地质勘查基金运作方式的改进建议
当前商业性矿产勘查形势,不是全面性的投入不足,而是相反。特别是近年在矿产品大幅度涨价的情况下,拉动了矿业权价款大幅攀升,促使社会资金涌入,出现了新的投入高潮。但是,投入的结构不够合理:一是在矿种结构上发展不平衡,有色金属矿种投入不足;二是在勘查阶段结构上发展不平衡,勘查前期投入不足。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市场调节本身的缺陷,造成投资者急功近利心态和短期行为;有的是市场体系不健全,勘查资本市场至今没有形成;有的是矿产资源本身禀赋差,勘查成本高,缺少竞争力。面对这种局面,通过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加以调整是可行的,但是在运作上必须精心设计,慎重行事。因为它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发展;用不好,可能浪费财政资金,并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必须明确地质勘查基金的性质,是商业性,而不是公益性。从本质上说,商业性矿产勘查无论是前期投入还是后期投入,都是商业活动,而商业活动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追求效益。在矿产勘查中要追求效益,就必须规避风险,特别是规避自然风险,为此就必须构建强有力的规避风险机制。前面提到的我国矿产勘查的历史证明,由财政出资,由事业单位找矿,实行经费核销制,基本没有规避风险的机制;由政府出资立项,勘查技术劳务发包,也不能有效地规避找矿风险;油气勘查由企业自己出资、自己找矿,勘查费用计入矿产成本,自动形成规避风险的机制;财政资金对油气勘查予以支持,采取“政企合资”的形式,交给企业具体操作,也能规避风险。由此可以得出两条重要经验:作为商业性的地质勘查基金,既不能交给事业单位运作,也不能实行经费核销制,而必须实行企业化运作,资本化投入。在这个大前提下,根据不同类型的矿产和不同的财政投入目的,设计不同的运作模式。
(2)煤田地质勘查方面,考虑到全国已经基本完成普查,可以组成国有资源勘查公司,在国家规划的指导下开展详查评价。在此基础上设置矿业权,通过市场出让。这样既可以维护国家在普查阶段投入形成的权益,又可以保护不同丰度矿产资源的级差收益,能够有效地防止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和追加资本的流失。国有资源勘查公司可以在现有地勘单位的基础上,通过改造组建,用地质勘查基金注入资本,出让矿业权作为收入。通过投入和产出的制约,可以形成有效地规避风险的机制。这就是企业化运作,资本化投入。
(3)油气地质勘查方面,考虑到它从计划经济体制阶段到市场经济体制阶段,都是在国家出资办企业,企业出资搞勘查的大框架下进行的,体制和机制都比较顺。现在又完全与国际接轨,步入了正常的商业性矿产勘查运行。但是,正是这个体制和机制,不愿意投入风险大的区域,既影响公司本身的发展远景,也影响国家油气资源潜力评价。针对这种情况,通过地质勘查基金搭桥,可以一举两得。具体运作方式可以在现有的“政企合资”模式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和完善,一方面,增加财政资金投入的规模,带动更多的油气公司资本的进入;另一方面,规范立项程序和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项目执行中的监督。把国家的利益与公司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地质勘查基金的带动作用。
(4)非能源矿产勘查方面,考虑到这些矿产大多数有较大风险,社会资本不愿意进入,地质勘查基金可以作为调控手段,起到拉动社会资金进入的作用。因此,在运作上首先要放开探矿权,对西部空白地区勘探、中东部深部找矿等项目,降低门槛,让社会资金进入。在这些地区,用财政资金独资勘查,不仅缺乏相应机制,也不具有优势;如果社会资金不肯进入,则可以通过地质勘查基金与企业合作,带动其进入。
具体运作可采取以下步骤:
(1)由政府提出基金使用的项目指南,明确基金的使用方向。
(2)由企业(包括企业化的地勘单位)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经政府审查同意的项目,其申请单位为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单位。
(3)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单位,可以用地质资料(具备初级矿业权)、勘查技术和资金入股,按股权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4)合作项目的勘查技术劳务,通过招标优选承担者,项目合作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
(5)基金管理单位要为基金的投入产出效益负责,其产出量必须货币化,即以出让的矿业权价款分成部分为基金的收入,实现基金的良性循环。
『玖』 地勘基金运行机制需精心设计
地勘基金项目运行既要遵循地质规律,又要遵循经济规律
地勘基金项目选定的优劣关系到基金运行机制成败
地勘基金项目设计期限一般为3~5年
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单位
让知识、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是地勘基金项目一种重要形式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地质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又指出了面对现实的过渡性措施。建立地质勘查基金是重要的过渡性措施之一。建立地质勘查基金,用于在地质工作体制、机制转换时期国家承担投资风险的重要矿产资源前期勘查工作,既有重要的找矿意义,又有深远的机制意义。从深化改革的角度讲,更重要的是机制意义。其主要作用在于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笔者就地质勘查基金运行管理及运行机制谈几点认识。
一、认真研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的难点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完善商业性矿产勘查机制”,“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对于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等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任务;同时还提出“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国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着重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根据以上内容,笔者认为在改革过渡时期建立地质勘查基金,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又要面对社会现实。既要注意由于市场体制还不完备,矿政管理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矿业权市场体系还不够规范,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育,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刚刚起步等原因所造成的问题;也要防止出现由于市场本身的缺欠即市场失灵所造成的问题,如过多地采用行政办法、国家包办过多,就可能回归旧体制;同样,不克服市场失灵的问题,会造成新的混乱。另外,如何既要遵循地质规律,又要遵循经济规律,在二者的结合上适时适度也是要研究解决的难题。
地质找矿周期长,要在预测5~10年后或稍长(中长期)时期市场需求形势的基础上,超前1~2个五年计划安排地质找矿工作,具有期货的特点;地质找矿风险大,在目前科学技术条件下世界各国找矿率(找矿项目成功率)不到10%,找不到矿要承担风险,找到矿往往获得高收益,又具有博弈特点;另外,地质找矿既要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又是个动态的过程,很少有与设计预期完全吻合的项目,增加或减少投资甚至改变技术方法是经常发生的,投入产出比率在一个较长时期(如一个找矿周期)和一个较大空间(如一个区域或一个成矿区带)才可显示规律性,这与其他生产活动是不相同的。所有这些都要在地质勘查基金运行机制设计中充分考虑,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地质勘查基金运行管理可分两个阶段运行
地质勘查资金是改革过渡时期的产物,是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联结的桥梁,其作用决定了对其管理是动态的;其难点决定了其健全完善不能一步到位,要分两个阶段运行,随改革深化逐步完善。
第一阶段,政府主导,实行事业制管理。地质勘查基金建立之初,政府出资为主,基金使用方向体现政府意志,反映宏观调控走势。政府既要解决由于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而带来的问题,还要防止出现由于市场本身的缺欠即市场失灵所造成的问题。矿产资源勘查投资是风险投资,国家投入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实质上是设立国家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即“母基金”,通过政府示范性引导资金拉动各类社会资金,进行矿产资源勘查风险投资。这种引导作用市场本身做不到;另外,找矿成效3~5年后方可显示(一个普查找矿的周期),基金在这一个周期盈(找到矿后出让矿权)亏(找不到矿注销资金)才能兑换。政府出资为主,需要稳定一个时期(一个普查找矿周期),使基金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
这一时期是国家扶持重要矿产资源前期勘查的起步阶段,主要风险由国家承担,产生效益(出让矿权分成)形成国家投入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资本。
第二阶段,市场配置,公司制管理。随着地质勘查基金投入效益产出,社会资金大量进入,实行地勘基金公司制管理条件的成熟,成立地质勘查投资公司进行管理。这时国家前期投入产生的效益(矿业权出让分成)和国家新投入的资金作为国家股本,投入到有大量社会资金的地质勘查投资股份公司。投资公司的运作,有利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有利于规避风险,有利于发挥投资者的自主权。股东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既能使国家资产(国家股本)保值增值,又促使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进入良性循环,进而保证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和矿产资源勘查效益的实现。
三、地勘基金的工作部署和项目选择要精心设计
地质勘查基金使用方向正确与否,工作部署合理与否,以及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选定的优劣,既决定找矿效果,又关系到基金机制成败。总体原则是统一部署于国家矿产资源发展战略所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上。如国家确定的能源、非能源重要矿产等16个矿种,国家规划的40个重要成矿区带。
其次,要集中力量、保证重点,遵循地质规律,依据基金规模、经过筛选排队,有计划、按步骤开展工作。在选定的区域内,对于现进行勘查的单位,要整合力量(若已登记取得探矿权的,与原探矿权人进行合作),统一部署。
第三,确定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有好的成矿背景,有较大资源潜力,有较大储存空间(如在一个区带内),有找到大矿的可能。防止项目分散、重复、小而全。项目确定后,要高强度投入,应用现代成矿理论,综合使用各种先进的方法技术。要有韧性,敢于坚持,善于忍耐,反复比较,力戒浮躁,不急于求成。此外,工作程度一般做到普查,设计期限一般为3~5年。
三、可采用两种形式确定承担地勘基金项目的单位
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承担单位按既定的设计书(基金管理机构的项目设计部门编写)进行施工,只承担劳务,既不承担找矿风险,也不参与找矿收益分配:第二种情况是承担单位在划定的区域先做出设计,经过审定,再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既要承担一定找矿风险(如交纳风险金),体现矿产资源勘查风险投资的特点:又参与收益分配(出让矿业权收入的一定比例),是知识、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的一种形式。
(原载《地质勘查导报》2008年1月24日)
『拾』 对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运行机制的一点建议
自中央地勘基金启动运行以来,社会各界特别是地勘行业十分关注,对《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有不同认识和看法,在基金运行过程中遇到一些障碍和困难,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运行机制。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设立是一项新生事物,其管理和运行机制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前提是必须准确把握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定位和目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中明确“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国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目的在于,一方面是在地质勘查投入总体不足的情况下,以基金形式加大投入;另一方面是通过基金加强重要矿产的前期勘查,适当提高工作程度,降低勘查风险,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资商业性矿产勘查,逐步形成多元的、良性循环的勘查投入机制,促进找矿突破,实施矿产资源(矿产地)战略储备。
在改革过渡时期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又须面对社会现实。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通过财政手段促进矿产勘查的一项政策措施,基金运作要实现国家目标,其运作方式要符合市场机制要求,其运行机制的建立要遵循以下原则:充分体现国家的意志;遵循地质找矿周期长、风险大的规律;按市场机制运作;基金保值增值,滚动发展;利益分配合理,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方便灵活,便于操作。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总体上是按照财政专项管理引入市场机制的思路设计的。实行收支两条线,项目立项、预算、资金管理完全按财政专项管理,项目组织实施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招投标、合同制以及项目监理等市场手段管理。运行一年多来,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完善,建立了一套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的办法。
从一年多来的试点情况看,这一模式的运行管理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和困难。一是基金项目立项按照财政专项管理与项目组织实施的市场运作方式之间存在机制上的矛盾,基金管理机构同时承担了预算项目申请人和项目合同管理一方当事人的双重身份,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阻滞和摩擦。二是现行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矿产勘查开发管理的法规政策之间存在的不相协调和冲突的问题,形成基金运行的障碍。以基金项目收益分配为例,按照现行矿业权出让收入缴库程序和分成管理的规定,矿业权出让必须就地全额缴入国库并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自动分库,致使《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地勘基金项目矿业权出让收入预先扣除成本和项目勘查单位的收益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成的做法难以操作。基金项目权益管理办法也就难以出台。据了解,由于处在基金运行关键环节的权益管理办法迟迟不能出台,直接导致了首批试点项目合作探矿权评估作价、合同签订、项目续做等一些列工作无法开展,2008年项目立项工作也因此无法进行,对基金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产生不良影响。三是目前的基金运行管理(财政专项预算管理)与国家其他地勘专项运行管理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淡化了基金保值增值滚动发展的目标,有可能造成新的地质工作的重复,影响地勘基金的长远发展和调控作用的发挥,进而失去了建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机制意义。
因此,建议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运行机制,改专项预算管理模式为基金管理运行模式。
建议中央财政向基金管理机构注入一定额度的资本金(一次性注入,或大体按1~2个找矿周期分年度注入),由资金管理机构通过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负责保值增值,滚动发展。在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基金管理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和市场机制进行投资运作,组织实施勘查项目。按照这个运行模式,制定勘查工作技术方面、财务方面配套管理办法,使资源、资产、资本管理三位一体,有机结合,形成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促进地质找矿突破,实施矿产资源(矿产地)战略储备。
(原载《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专家建议》200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