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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31 20:13:09

Ⅰ 关于集团企业统一保险问题

你好朋友:先了解一下企业财产险的定义和内容:
企业财产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投保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风险情况进行选择。
在投保时,一般要向保险人提供资产负债表等能够
表明财务资产情况和证明企业营业范围的材料
以便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此外,要如实填写投保单以及相关单证
可在保险公司人员的指导下完成
并交付相应的保险费。

回答你的问题:
总公司联系保险公司统一将各分公司财产进行保险的优点:
一切公司财产保险业务交由总公司来承担将会:
1.统一各分公司保险保障的步伐使总企业在一个时间内快速的得到全面保障
有利于控制保险保障的节奏,有一个统一全面的保障,使企业步伐更整齐。
2.统一各分公司保险费率的确定,所有车辆房产等财险将会以一个标准投保费率确定
有效避免分公司进行徇私舞弊,财务支出容易控制。
3.统一各分公司进行投保,壮大投保规模,一定程度上可以选择投保的保险公司
并可以选择更有利于我方的保险条件,比如大额优惠条件等。
缺点:企业所有车辆财产险交由总部安排,将会加大公司总部的业务量,耗时费力
而且相关机制扭转和调整不够灵活。不如单个的分公司更灵活,易于及时的调整和控制。

分公司在当地选择保险公司的优缺点:
优点:正如上面所说:可以根据当地企业实际财产情况去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投保
而不是一味的只根据总部计划的大锅饭去选择。还有就是缓解了总部大量业务,使
保险计划更贴实际,更容易执行,数据更加清晰。
缺点:缺乏统一的整体规划,可能使企业投保的水平和时间参差不齐
地方选择投保接近的保险公司,会存在一定徇私风险性

推荐:第一种方案。理由:减少了分公司承担的责任的风险。否则一旦出了大问题
就是分公司办事不利,这种情况谁也说不清,故推荐第一种。
目前就这么多,真心希望能够帮助到你,如有疑问继续追问我就是。
我一定尽力去解决你的问题。

Ⅱ 选择保险经纪公司需要招标吗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一、保险经纪公司在保险市场中的地位
(一)保险经纪公司的法律属性与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二)保险经纪公司是客户利益的代表
保险经纪公司作为客户利益的代表,对客户和保险产品都有较多的了解,在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与保险公司洽谈中,能大量的降低委托人因不熟悉保险条款所带来风险与损失。
(三)保险经纪公司是企业保险顾问
作为企业保险顾问,保险经纪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为企业提供准确的保险市场信息,为投保人争取到用最合适的价格去获得最全面的保险保障。
二、引入保险经纪对企业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保险经纪公司作为企业的保险律师和顾问为企业服务,可以通过熟悉和丰富的专业知识,能够为企业解决投保、索赔问题。
(二)科学安排投保,合理转移风险
保险合同实际是契约化的期货合同,各保险公司险种,条款的拟订都是通过科学数据与实践开发出来的。
(三)降低保费,提高保险利益
通过经纪公司公司办理保险可以极大降低企业保险费支出。一方面经纪公司可以利用其了解保险市场的特长,运用竞争机制,能够获取物美价廉的保险产品。
(四)体现公开公正公平
由于企业在确定方案,选择保险公司和组织共保过程中,通过经纪公司进行招标,避免了保险公司与客户直接接触,通过经纪公司的专业服务、公开招标、严格按照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进行选择,避免了客户直接进行选择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商业贿赂、暗箱操作等问题,充分体现了专业化、公开化、公平化,促使保险市场健康良好的发展。
(五)不增加企业成本
保险经纪公司作为企业的保险顾问,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免费为企业服务。是企业不在编、免费的、专业风险管理专家团队。
(七)专业索赔服务
保险经纪人在企业出险后,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客户减少损失,可向企业提出专业建议,协助企业准备相关索赔资料,协调事故责任认定和最终赔偿结果的达成,以解决企业索赔难题.

Ⅲ 某保险招标活动由某保险经济公司代理,则该保险经济公司的股东某保险公司如果参加投标活动,是否违法

很不幸,不违法。很多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经纪公司,难道他们就不能接自己经纪公司的业务了?
也许其中会有暗箱操作。比如看你的标书等等。这些你要能抓到证据到可能说对方违法。不过我估计很难抓到证据。

如果你认为他们的行为干扰到你的正常投标,只能向招标方表明,你的竞争对手和经纪公司的关系。让他们慎重选择。至于人家是不是看中你说的,那就看人家的了。

Ⅳ 保险中介报备监管部门需要哪些资料

(一)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虽然该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但财政部门是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政府采购对象(即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的全面监管。
(二)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社会、政治和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组织程序而制定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及具体措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三)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政府采购信息的及时公开和真实、详细,是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因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汇总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随部门预算一起进行,由采购人依据预算法的规定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进行编制,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有汇总预算的职责。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五)受理采购人采购实施计划的报备
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时,要将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以便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六)审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方式的变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活动前或实施采购活动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法定的采购方式。对此,我国规定的是报批制,其审批权限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关于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权问题,《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七)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内容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但必须推行标准化合同文本。其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八)受理采购人的合同报备
对采购合同的管理,我国实行的是备案制。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九)依法处理投诉与行政复议
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采购设计了多重救济制度,有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而投诉和行政复议由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分别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条例》第五十八条还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在依法处理投诉或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视情况决定采购活动是否暂停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十)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是监管的具体形式。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十一)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
我国实行的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十二)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对专家的使用进行监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财政部门要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即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与使用抽取工作分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十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已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均明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给予处罚,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止支付资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罚款。处罚对象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
(十四)审核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的权重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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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险经纪公司代投保人招标合法吗

经纪公司是可以替代投保人进行招标,经纪公司本身就是代表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

Ⅵ 保险经纪人的岗位职责

1、发现潜在客户的保险需求,争取成为客户认可的保险经纪人;
2、对客户面临的风险进行调研、查勘,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3、针对客户面临的风险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其核心为保险方案;
4、协助或代表客户进行保险采购,选择合适的保险人和保险方案;
5、协助客户办理投保、缴费等手续;
6、审核保险协议、保险合同、保险单等技术文件;
7、对客户保险相关人员进行保险培训,告知保险方案内容、被保险人义务、保险报案方式、保险公司及经纪公司联系人等重要保险事宜;
8、发生保险事故后,协助客户报案、收集报案材料、查勘现场、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谈判等;
9、日常联系、定期报送保险服务情况等其他工作。

Ⅶ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1996年5月15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20日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颁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颁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10月28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颁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
15.经纪人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6日颁布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颁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颁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颁布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颁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颁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26日颁布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颁布
24.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12月8日颁布
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12月5日颁布
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2003年1月3日颁布
2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
28.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2002年04月18日颁布
29.贷款通则1996年06月28日颁布
3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3月24日颁布
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13日颁布
32.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03年4月9日颁布
3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3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4月4日颁布
35.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2003年4月26日颁布
3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9日颁布
3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颁布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颁布
39.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5月18日颁布
40.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5月26日颁布
41.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6月26日颁布
4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2年3月1日颁布
4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3年颁布
4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6月24日颁布
45.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1992年5月15日颁布
4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47.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2003年6月18日颁布
48.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颁布
49.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50.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29日颁布
51.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28日颁布
5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9月9日颁布
53.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9月22日颁布
54.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2003年09月03日颁布
55.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18日颁布
56.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3年10月3日颁布
57.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16日颁布
5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颁布
59.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28日颁布
60.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颁布
61.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11月12日颁布
62.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2003年12月01日颁布
6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03年12月1日颁布
6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9月29日颁布
6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03年12月11日颁布
66.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10月9日颁布
67.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12月15日颁布
68.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2003年12月15日颁布
69.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颁布
70.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
7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2003年9月29日颁布
72.《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补充规定2003年12月7日颁布
73.《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2003年12月7日颁布
7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颁布
75.《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12月9日颁布
76.《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12月9日颁布
77.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2月4日颁布
78.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1月15日颁布
79.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2003年12月25日颁布
80.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6日颁布
81.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2月12日颁布
82.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4月1日颁布
83.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2004年2月14日颁布
8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3月1日颁布
85.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颁布
86.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2004年颁布
87.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2004年8月17日颁布
88.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2004年3月25日颁布
89.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4月2日颁布
90.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2004年4月6日颁布
9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3年12月30日颁布
9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颁布
9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2月23日颁布
9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2004年4月12日颁布
95.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月13日颁布
9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5月13日颁布
9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04年颁布
98.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04年颁布
99.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4年4月8日颁布
100.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2004年5月27日颁布
10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6月8日颁布
10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6月19日颁布
10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6月14日颁布
104.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6月23日颁布
105.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6月11日颁布
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颁布
107.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6月17日颁布
108.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6月4日颁布
109.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9日颁布
1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7月27日颁布
111.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04年8月16日颁布
112.商务部国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9日颁布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7月26日颁布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115.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7月15日颁布
116.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8月16日颁布
117.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8月25日颁布
118.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颁布
119.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颁布
120.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颁布
121.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23日颁布
122.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23日颁布
12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颁布
12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4年9月17日颁布
12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15日颁布
12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2004年8月30日颁布
127.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12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9月15日颁布
12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9月22日颁布
130.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9月16日颁布
131.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4年9月15日颁布
132.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4.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5.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4年10月12日颁布
136.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8日颁布
137.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10月9日颁布
138.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8日颁布
139.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9月23日颁布
140.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9月29日颁布
14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1月8日颁布
14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2004年10月30日颁布
143.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2004年11月11日颁布
144.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2004年10月29日颁布
145.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2004年10月27日颁布
14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2004年10月30日颁布
147.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颁布
148.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2004年12月7日颁布
149.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2004年10月25日颁布
150.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颁布
15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年6月2日颁布
152.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04年10月12日颁布
15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12月1日颁布
15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12月15日颁布
155.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2004年10月19日颁布
15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颁布
157.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0日颁布
158.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颁布
15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2004年12月7日颁布
160.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12月15日颁布
161.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4年12月30日颁布
16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12月30日颁布
16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12月29日颁布
1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4年12月28日颁布
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12月28日颁布
16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004年12月25日颁布
167.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2004年12月3日颁布
168.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0日颁布
169.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0日颁布
170.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171.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12月27日颁布
172.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1月12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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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对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要求的参考: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落实措施,加快消除市场准入障碍,为私营企业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
1、对私营企业实行平等的政策待遇。建议市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全面清理和废除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地方性、部门性法规,打破行业、部门和地区垄断,实现私营企业与国企、外企平等的政策待遇,包括同等的市场准入政策;同等的招投标政策;同等的融资、税收、土地使用、财政贴息、政府采购政策;同等的外汇管理、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费补贴、人员出入境等政策;同等的参与国资国企改革的政策。
2、尽快实施投资登记备案和核准管理制度。建议市政府尽快制订这方面的法规和相应的管理办法。今后除禁止类和限入类项目外,民间投资不必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只实行登记备案或核准管理办法。
二、建议政府率先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试办地方区域性小银行。向民资开放金融领域,建立和发展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上海是全国的经济中心,也是金融中心,在这方面完全应该也有条件先行一步。青浦、嘉定和松江区集中了郊区近一半的私营企业,这些区的工业产值都超过了100亿元,实现营业和销售收入500亿元以上,经济活动力量相当大,有条件试办地方性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小银行。这些小银行需以民资为主,加上原信用社资金,以及政府每年可从私营企业缴纳税金(2003年为263亿元)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进行参与。
三、建议政府进一步开放教育领域,特别是非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领域。改革教育经费的分配机制,公共财政从义务外教育、职业培训等竞争性领域退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这些教育领域享受同等待遇,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国家补贴经费。
四、建议政府进一步开放卫生医疗领域,实行适应多层次需求的差别市场。
1、降低卫生医疗行业的进入门槛,实行多层次差别市场,即高端、中端和低端医疗市场并存的结构。在允许开设民办医院的同时,应允许开设外资医院和更多的私人诊所,包括个体医生行医,并建立大医院与私人诊所、个体医生之间的合作联系制度,以动员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卫生医疗市场。
2、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取消划分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的制度。只要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或标准,民营医院应与公办医院一样,可以进入医保定点单位,可以设置相关的医疗科目,可以从事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可以自行决定购置大型医疗设备,等等。
3、放宽价格控制,调整税收政策,降低税率。在低端市场要有效降低医疗价格,使之有一定弹性,并可适度浮动。高端市场价格则可高些,以体现服务质量。要降低税率,扶持民营医院迅速健康发展。
4、建立民营医院行业协会,促进相互之间信息交流,加强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提高管理水平。
五、建议政府进一步开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提高其市场化程度。积极推动民资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参与总承包、分包、招投标代理、监理等建设市场业务竞争。这里应特别强调:一是对不同经济主体全方位开放,一视同仁,特别在招投标时,不能歧视私营企业,不能内设不利于私营企业的限制条件;二是要全产权开放,即与开放项目相关的经营权全都要开放。
六、建议政府加快民营科学研究和高科技行业的发展,为“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打下坚实基础。上海具有强大的人才优势和科技优势,应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并积极参与政府科技计划、攻关项目,投资政府颁布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中的有关研究项目;国家和市级科技攻关项目招投标应面向全社会放开,鼓励民营企业、民营资金参与;国家级实验室可以向承担科研任务的民营企业开放;采取措施帮助民营企业加快科技产业化步伐。
七、建议政府采取措施,加快社会中介行业如律师、会计、咨询、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招投标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为私营企业参与国资国企的改革、改制、并购和重组提供优质服务。
1、对现有的中介企业进行整顿、改革、规范,提高其执业水平;
2、鼓励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海外学成归来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入中介企业;
3、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中介行业,发展中介行业;
4、鼓励更多的中介企业为私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以消除市场体系的“三缺失”现象和企业的“三不”现象。
八、建议政府通过授权或新建方式,建立市中小企业专司管理服务机构。加强对本市中小企业的专门管理,提供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Ⅸ 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有何区别

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代理公司的区别:

(1) 保险经纪公司是受客户委托安排客户要求的保险事宜,经纪公司按照客户要求去寻找最适合的保险公司,并将客户交纳的保险费交给保险公司,并从投保人或委托人获得佣金。

简单说代理公司代表保险公司展业,经纪公司代表投标人或被保险人投保。投保人将保费交给代理公司即视同交给保险公司,即使保险公司尚未收到保险费,也要承担保险责任。相反,投保人将保费交给经纪人,若保险公司未收到,则发生保险事故由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代理相当于“卖方的推销”,经纪相当于“买方的采购”

(3) 保险代理公司是受保险公司委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销售该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从保险公司提取佣金。简单的说保险代理公司就是拿着保险产品找客户。

保险经纪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委托,根据其意愿去寻找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从委托人和保险公司两边提取佣金。

(4) 选择保险代理公司的理由

保险代理公司其实就像超市一样向投保者尽其所能地介绍、分析、挑选各家保险公司的各种保险产品,这种“一站式”的套餐服务,使投保者能够对各家保险产品进行全面了解。

保险代理经营范围宽、品种多、选择性大,能适应各层次客户的需求,这正是保险代理的优势所在。从本质上分析,保险代理公司是代理销售保险,但比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更客观。

(5)经营范围差异

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代理公司经营范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希望可以帮到你,有不明白的可以随时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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