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保统筹账户的管理问题
新农保试点工作展开以来,部分国内学者对新农保基金l统筹层次的现状、问题和改进方法进行了研究。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课题组指出,县级统筹有利于各县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确定适当的财政补贴标准,落实了县一级政府责任,也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有利于为以后实现更高层次的统筹积累经验。另一方面,部分学者指出,由于基金管理可能长期停留于县级层次,在目前的公共治理结构和状况下,基金管理和统筹层次过低,不仅给县级财政造成了较大的压力,也很难保证基金安全,不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不利于覆盖群体的人口流动。新农保中个人账户将会积累起大量的养老保险基金,县级统筹首先要确保资金安全。县级统筹这种过于分散的基金管理很难进行基金保值增值工作。大量参保户的省内流动活动也给县级统筹的新农保基金提出了更多的管理难题。
2. 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现状是怎样的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社保基金是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的,社保基金是国家把企事业职工交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一部分资金交给专业的机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国家规定社保基金可以进入股市,当然不是全部,有比例的限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保基金实现增值,保证人民的利益 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社保基金”是一个被简化了的统称,共有五种概念。
一是“社会保险基金”;
二是“社会统筹基金”;
三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个人账户上的基金,被称为“个人账户基金”;
四是包括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也称“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内的企业补充保障基金;
五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现任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为前央行行长、前天津市市长戴相龙。戴理事长同时兼任理事会党组书记。
3. 医保基金专户必须由财政管理吗
是的:根据国发〔2016〕3号文件的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国 务 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六)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4.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要求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要求,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财政专户的会计、出纳,有条件的地区还要配备稽核人员,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的内部管理机制。
1、会计人员的职责:负责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负责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用款计划的审核;负责其他有关财政专户的业务工作。
2、出纳人员的职责:负责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的有关工作;负责拨付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款项工作;负责其他有关财政专户的业务工作。
3、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
4、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编制财政专户资金月报和季报,年度终了后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编制决算表。 (三)具体业务办理时:
1、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时间或定额将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应于当日登记入账。每月终了前,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应委托各开户银行或国库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全部划入财政专户。
3、财政部门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结合缴存财政专户情况,对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不得延误。
4、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未经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申请,一律不得随意动用。
5、预算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其他非基金性质的资金补助额度确定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填制预算拨款单或划款凭证,并将资金从国库或相关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转入财政专户。
6、财政专户内各项资金的结余除按规定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7、财政专户内的银行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个别类型的资金,如医疗保险基金、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等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执行。
8、财政专户发生的缴存和拨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划拨,不得以现金的形式缴付。
9、财政专户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时,应凭原始凭证记账,并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有关部门或单位记账和备查。
10、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下级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应通过国库结算,不得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缴拨手续。
5. 社保统筹账户的存在问题
新农保县级统筹,是指在全县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标准与补贴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县级管理过程中,由于地域和人数的局限性,基金只能在小范围内管理运行、自我周转;且不同统筹单位间政策不统一,难以互通互联。这种较低的新农保统筹层次,导致了政策碎片化,抵抗风险能力差,不利于人员流动等一系列问题。 现阶段新农保制度建设方式是有中央主管部门颁布《指导意见》,各试点县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县级主管部门具有了与资金调度权相应的政策制定权。这一政策建设方式是为了适应我国地区差异大,通过向地方放权的方式体现新农保制度的灵活性。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建设经验告诉我们,低统筹层次的制度灵活性必将造成政策“碎片化”的严重结果。现在全国大大小小共约2300多个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单位,多为县市级的统筹,数以亿计的城镇人口被“碎片化”的制度分割开来。II]制度的缺陷造成了对参保者的不公平,更形成了难于统一的局面。
目前,各地新农保实施办法也已显现出了由于低统筹层次所导致的政策碎片化现象。“一地一策”甚至“一地多策”多种政策共存,在体现地区和参保者需求的同时,也造成了政策不规范、欠合理的问题。统筹层次越低,政策架构就被切割得越细碎,大大小小、层次不等的“统筹范围”将参保人员划入不同的管理范围。因此必须通过提高统筹层次来避免新农保制度建设出现各地为政的局面。可在现阶段试点的基础上,从保障人群、缴费、待遇等多方面完善和细化新农保政策,合理确定统一与灵活性之间的结合点。 各试点地区制定的《实施办法》中,关于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普遍提到“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由此可以看出未领取满139个月养老金的死亡参保人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部分,可以视作为新农保的调剂基金用于支付高龄(领取月数>139个月)老人的养老金。
从2009年我国各地区人口平均寿命对比可知,由于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等因素的差异,我国各省份人口平均寿命差异较大。19个省份的人口平均寿命大于71.6岁。①与此同时,各地区60岁以上老人的年龄结构也存在较大差异,老龄化程度不一。
受我国地区人口平均寿命差异和地区人口年龄结构差异的影响,实施新农保的各地区之间必然存在对高龄老人养老金的支付压力不均衡的情况,人口平均寿命短且高龄老人所占比例小的地区压力小,反之则压力大。新农保基金县级管理过程中,由于地域、人口的局限性,基金只能在小范围内管理运行、自我周转,调剂性大大降低。这种保险不是一种社会化、现代化的保险,更像是自我封闭、自给自足的保险。因此,可以通过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来实现在更大的范围内统一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调剂使用,以一部分地区的基金结余来弥补另一部分地区的基金缺口,实现养老保险在更大范围内的保障,统筹互济,有效地集中和转移风险。 《指导意见》中规定,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在县统筹的制度安排下,县级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资源就具有了很大的管理支配权。现阶段各地基金监管机构制度缺乏的现状,加之新农保基金尚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体系中,催生了地方政府挤占、挪用结余基金的情况。
此外,为了保持基金总的购买力不降低,还需要进行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但由于县级基金分散化的管理,多数县级新农保经办机构将有限的养老基金结余存在银行,以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保值增值手段单一,难以保障参保者的养老金待遇水平。随着银行存款利率的不断调整,农保基金的增值效果不理想,长期下去,势必出现人不敷出的局面。
从人口老龄化的角度分析,新农保的领取高峰在2045年以后,农保基金大约有35年左右较长的积累周期。因此,把县一级结余的农保基金交由高层级部门统筹管理,能够提高农保基金的使用效益。提高统筹层次可使新农保基金投资环境更好,农保基金相对集中,资金规模较大,投资渠道宽,横向与纵向的交叉选择范围广,基金投放率高,增值效益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以及人力、资金等各种资源的配置进一步优化,劳动协作与分工也日趋细化,这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流动的现象更多发生。影响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因素很多,养老保险关系能否顺利转移是其中的重要方面。然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间相关政策规定差别较大,劳动力在选择居住地、工作地的跨区域迁徙时受到了一定限制,这容易造成域对优秀劳动力的垄断,导致人才的区域所有制。
2007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北京召*的亚洲就业论坛上说,近年来我国已有超过2亿农村富余动力实现了向非农领域的转移。农村劳动力省内流动规蝴年下降,跨省流动规模稳步上升,外出就业主级城市、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假如新农保长期停留在县级统筹,我国农度被分割为上千个统筹单位。各统筹单位之间难以互通互联。各统筹单位为保护自身利益,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通常会附加一些条件:一是异地转人需要当地户籍;二是需要在接收地区为劳动者办理调动手续;三是在转入地缴费满一定的年限后方可享受待遇;四是要求一定数额的转入基金。当劳动力流动到第3个或第4个统筹地区时,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则更加复杂。
面对大规模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实际情况,基金县级统筹不利于对外出打工人员的信息核实,还会影响这部分人群按时缴纳保险费,造成流动人口双参双保或者断保的情况。通过提高统筹档次,可以解决省内甚至国内的流动农村人口的新农保信息核对,方便缴纳和领取的问题。
6. 地方税务局社保基金收入待解专户是什么意思
就是指非税收入的社保基金专存户!
7.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管理部门过多,各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和管理,造成部门间难以协调和集中运营管理。 在实际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只是按照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征缴计划征收社会保险费,而社会保险机构由于没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通常也不会过分关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也就不能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部分参保单位由于及时、足额缴费意识不强,往往是一拖再拖,最后造成滞纳金很多、职工减员不畅、单位缴费不起、劳资矛盾恶化等局面。
另外,在目前基金收入当中,现在有很大一部分是年龄偏大人员的一次性补缴,这些补缴在现在看来是一笔可观的收入,而实际上这些人很快就要退休,从长远来看却是增加了未来基金支付的压力。在基金支出方面,虽然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看起来比以前科学、合理了,但由于这几年退休人员年年都有100多元的调资,所以退休得越早,调的次数就越多,比晚退休就越划算,所以参保职工还是想尽办法提前退休,而一旦得以提前退休便是少了基金收入却增加了基金支出,增加了未来基金运行的风险。负责社保待遇支付的部门,也是只管社保基金支出,至于有没有基金足够使用,能用多久,他们往往不会过问,在基金支出管理上,还会存在“不用白不用”的思想,存在基金支出控制不严、疏于管理的现象。 社保基金收入、支出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后,基金结余实质上由财政部门管浅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谢仁杰财税金融1242011.02(上)ChinaCollectiveEconomy集体经济·理,不是购买国债就是存银行。由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率优惠政策没有完全执行到位,造成各项社保基金利息不同程度地减少,有的存在银行也因不能及时转存定期,容易造成基金不必要的流失。
虽然现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而事实上这种制度容易造成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这个问题上推诿扯皮,影响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时,由于物价上涨指数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而实质导致基金的贬值,给今后基金支付造成较大压力和风险。 加大基金监管力度是维护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长期任务。只有不断强化内外监管,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减少基金风险。一是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内部审计科室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社保基金收支结存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防范违规舞弊现象发生。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在社保基金的征收、支付、货币资金管理等重要环节严格贯彻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授权批准等内部控制原则,从源头上防范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不法行为发生。二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投资和收益情况以及其他财务数据等,将社保基金的运营纳入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范社保基金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实行纪检、财政、审计部门联合监督,建立对社保基金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在监督过程中,要重点监管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有效实施;监督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基金征收、支付环节是否合法合规;监督社保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