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党员干部结对帮扶是什么意思
根据帮扶对象的年龄、文化等具体情况和经济状况、居住状况的不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结对帮扶,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一对一联系。主要适用于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扶贫帮困。根据特困人员自身能力和贫困户的具体情 况,具体确定帮扶贫困户再就业的要求和自主创业的项目、达到的目标、脱贫的时限等任务。
2、几对一联系。主要用于帮扶那些子女无法完成学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处理能力的特困户。这些特困户,靠一个部门帮扶比较困难,必须由几个部门共同帮助,要确定主体责任和起主要作用的部门。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际、国内、本地区的形势,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2、对有劳动能力的特困家庭,通过资金扶持、项目扶持、技能扶持、就业扶持等形式,帮助帮扶对象增强致富意识和本领,开辟致富渠道,实现再就业,增加收入,切实改善生活水平。
3、对子女难以完成学业的特困家庭,采取建立长期助学计划,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增强其家庭的脱贫能力。
4、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处理能力的特困家庭,通过资金帮扶、群众出资、出力,帮助其改善生活状况,增强其生活信心。
5、在宣传公民道德新风尚、推行移风易俗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迷信、严格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积极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⑵ 特困职工的帮扶制度
《帮困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为从经济上帮助特困职工,减轻特困职工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公司决定建立帮困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金)。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实现重点扶贫济困,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为加强扶贫帮困基金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公司帮困救助金的管理,遵循“多方筹集、规范管理、严格标准、救急救难”的原则。
公司成立帮困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其主要职责为:
制定与修改救助金管理办法;
负责帮困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审批;
审议批准对救助金管理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监督检查报告,并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公司工会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救助金的筹集管理工作;
2、负责救助申请的审核和办理救助金发放工作。
3、定期向管委会汇报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4、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宣传及解释工作。
第四条 成立公司帮困救助金监督小组,负责对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帮困救助金由公司投资理财部设立专门帐户管理。
第六条 扶贫帮困基金主要来源:
1、会员上缴年费
2、职工捐款
3、单位筹资
4、社会捐赠
5、无风险理财增值收入
第七条 凡与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自愿上缴会员年费20元,即成为帮困救助基金的会员,并享受救助金待遇。
申请救助条件:
本人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茂名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
凡属特困户职工子女考上大中专院校的。
第九条 职工因患大病、重病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给予一次性重病大额救助:
1、确诊为癌症(恶性肿瘤)的,救助10000元;
2、需要进行肝、肾、胰、骨髓移植的,救助15000元:
3、施行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置换、冠状动脉旁路、颅内原发性肿瘤需进行开颅手术的,救助10000元。
第十条、职工患下列疾病,长期治疗费用大,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给予重病定期补助:
1、因长期(半年以上)患病生活不能自理、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每年救助2000元;
2、换肾后在抗排斥治疗期间的,每年救助3000元;
3、慢性尿毒症每周定期进行透析治疗的,每年救助5000元;
4、除上述几种疾病外,职工因病长期住院(含特殊门诊)造成生活困难的,根据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扣除自费药及单位购买的医疗保险赔付额),年累计额1万元以上的,以万元为单位取整按10%予以救助(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年度发生的住院费用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然灾害等,导致个人损失10万元以上(扣除单位购买的保险赔付额),造成基本生活不能正常维持,给予一次性救助3000元;
第十二条 职工因患病或意外伤害造成死亡的,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元。
第十三条 职工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参照第十、十一条的救助标准,按照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相关人口比例分摊,予以一次性救助。
第十四条 职工家庭年人均总收入低于茂名市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当年内救助1000元。
第十五条 特困家庭子女考上上大、中专院校的,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考上大学本科的,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
第十六条 对获得过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受过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中的特困职工,按上述标准加50%予以救助。
第十七条 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给予救助。
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救助金,须由当事人(监护人或职工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并填写《公司帮困救助金申请表》和《申请救助人员确认表》,由基层工会组织负责审核后,上报公司帮困救助金办公室。
第十九条 职工申请救助金,须提供以下材料:
1、市定点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手术报告、以及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经科学方法确认的疾病检查报告单;
2、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计算表或住院费用发票;
3、特困家庭生活救助需提供《XX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特困家庭子女入学救助,需提供子女入学的《录取通知书》;
5、灾难救助需提供意外事故或灾难损失物品明细和依据灾难类型由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开据的证明;
6、管委会办公室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帮困救助金:
1、本办法实施前已确诊的重大疾病不予以一次性救助;
2、本办法第十、十一条所列重病或意外伤害已治愈或治疗终结的;
3、因违反计划生育、自杀、醉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不予以补助。
4、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的。
第二十一条 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救助金
1、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且使用雇工的;
2、购买并使用汽车、高档摩托车的;
3、购买商品房或进行高档装修的;
4、有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的;
5、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6、特困家庭有成员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不就业的;
7、巳领取了一次性重病大额补助,当年不再予以重病住院补助;
8、经核实,属于弄虚作假欺骗审查部门的;
第二十二条 虚报冒领补助款的,视情节轻重、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管委会审批。对当事人及原证明单位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当事人如数退回相关款项(或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对于不能向当事人追讨的,其涉及款项由原证明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以上补助的人员及事由,每月在职工所在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帮困救助基金会成立时不入会今后要求入会的,从申请入会之日起,一年后享受会员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帮困救助基金会会员关系由办公室管理,会员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休、工作调动离开公司及当年不上缴会员年费的,会员权利自行终止,不退回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管委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
⑶ 退休后的劳动模范疗休费用应当由原单位报销吗
劳动模范退休后住院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并无优惠正常,与其它退休职工完全。但是,保险之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曾经获得沈阳市以上劳动模范并一直保持荣誉的,从劳模医疗补助金中予以救助,救助标准为:
1、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在2万元以内的按70%比例救助,超出2万元部分按80%比例再次救助,年内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费用可累计,每年度救助一次。
2、医疗救助金向市总工会和人社局申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改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沈政办发〔2015〕19号
二、强化帮扶救助,落实劳模各项待遇政策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依据充分、事实清楚、热情关心”的原则,强化劳模生活保障,建立劳模帮扶救助金和慰问金发放制度和标准。
(一)劳模生活困难帮扶救助金。对月收入低于我市上一年社会平均养老金或退休金且已退休的劳模,实行差额补贴,给予补足。对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职劳模,每年度发放一次性救助金5000元。
(二)劳模医疗帮扶救助金。每年度为企业在职劳模办理职工医疗综合互助补充保险,以缓解其因病住院治疗或患重大疾病带来的生活压力。企业退休劳模因病住院,在医保范围内除单位报销、救助补贴和补充保险报销外,劳模逝世给予家属一次性救助2000元。
(三)劳模特殊困难帮扶救助金。劳模本人遭遇意外伤害,或家庭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等不可预见情况导致生活暂时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3000—5000元。原在市属企业工作应享受荣誉津贴但因企业转制、破产等原因未予支付的退休劳模,以及经有关部门核准的市属困难企业中无荣誉津贴领取渠道的劳模,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年度一次性津贴帮扶救助。对子女在高中、大学阶段就学困难的低收入劳模(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每年给予一次性帮扶救助金3000元。
(四)劳模慰问金。春节慰问金,每名劳模发放标准500元。日常入户走访困难劳模慰问金,每次发放标准1000元。
三、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劳模帮扶救助资金使用规范
(一)保障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现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市级以上劳模(含农民工劳模)。市级劳模同时荣获全国劳模称号的,其生活困难和医疗帮扶救助以全国总工会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金和特殊困难帮扶金为主。
(二)资金管理。全市每年安排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补助资金905万元,其中市财政拨付600万元,市总工会从工会经费中配比305万元。劳动模范补助资金由市总工会负责日常管理。要专款专用,定期公示,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
⑷ 省部级劳模待遇新规定
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劳模春节慰问金标准
省劳模春节慰问金由每人500元调整为1000元,
《省部级劳模待遇新规定》(https://www.unjs.com)。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发放。
二、调整省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
省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由每人3000元提高到5000元,并按10% 困难面计提。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实施帮扶。
三、调整省以上劳模荣誉津贴标准
对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的省以上企业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以上农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全国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省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农民劳模和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企业劳模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拓展资料:
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营造尊重劳动的浓厚氛围。
每一个时期的劳模都具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主人翁的责任感和艰苦创业精神,忘我的劳动热情和无私的奉献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