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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信用风险

发布时间:2021-08-01 10:15:14

❶ 什么是信用保险包含什么


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信用放款或信用售货,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或不能清偿债务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方式。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险、抵押信用保险等形式。



为防止被保险人因信用保险而懈怠经营,滥施信用,通常均要求被保险人作为共保人承担一定份额的损失,并对信用对象作有一定要求,以防保险人遭受不合理的损失。过错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的,行纪人不负责任。



行纪人在委托事务完成之后,应将办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一切收益交付给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向行纪人支付办理委托所需的一切费用并支付约定的酬金。委托人还应及时接受行纪人依信托合同所取得的收益。



信用保险主要包含商业保险,出口保险和投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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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的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的通知 b]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规范信用评级程序和方法,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信用风险管理,按照《指引》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
二、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信用评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保监会将对各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系统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公司应加强信用风险研究,通过信用评级,进行持续跟踪分析评估,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级系统),规范评级程序和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险机构投资各类债券,应当进行内部信用评级(以下简称信用评级)。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债券可免予信用评级。
第三条信用评级包括发债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借鉴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制度和程序,建立信用评估模型,健全信用评级系统。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系统建设和运作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第六条信用评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一致原则。评级人员应当核实评级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确保基础数据、指标口径、评级方法、评定标准的一致性;
(二)独立客观原则。评级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不受发债主体及其他外部因素的不良影响;
(三)审慎稳健原则。评级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特定行业和发债主体经营管理可能存在的波动,全面审慎评估发债主体经营和财务状况、债券风险收益状况以及其他风险。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级管理制度,及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信用评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信用评级议事规则和程序规定;
(二)信用评级方法细则;
(三)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四)评级人员操作规范;
(五)尽职调查制度;
(六)跟踪评级和复评制度;
(七)防火墙制度等避免利益冲突的制度;
(八)其他制度。
第八条信用评级部门应当至少由两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信用评级专业人员应当具备金融知识和财务分析能力,主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明确工作职责,避免业务与其他部门交叉。信用评级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投资交易
第十条信用等级评定应当采用国际国内通用的评级定义和符号体系,原则上分为投资级、投机级、违约级三个等级,每一等级分设若干档。
第十一条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规范管理和使用评级信息,逐步完善评级信息数据库,持续积累违约事件、违约率、违约回收率、信用稳定性等信息和数据,并作为经营管理资源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分类整理相关原始资料、评级材料、信用评级报告等。
第十三条信用评级基本流程,包括信息收集、调研访谈、初步评定、提交报告、跟踪评级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媒体信息和其他公开资料,广泛积累各类数据,将其作为信用评级的基础信息。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主动与发债主体交流,了解其业务经营、财务计划、管理政策和其他影响信用评级的情况。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通过实地考察获取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信用评级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所获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信息资料不完整或存在虚假陈述的,保险机构应当不予评级。
第十七条信用评级人员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评级方法,分析研究评级对象,撰写信用评级报告,初步评定信用等级,并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形成信用评级结果,作为债券投资和风险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信用评级报告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交相关部门使用。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信用评级结果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债券存续期内评级变化。跟踪评级每年至少二次,应当适当提高信用级别较低的发债主体的跟踪评级频率。
发债主体出现资金链中断问题,需要滚动、重复发行债券,或者发债主体、担保人、担保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保险机构应当及时重新评定发债主体和债券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债券市场研究,分析信用等级与债券价格等关联因素,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指标体系,规范评级程序和方法,详尽分析影响发债主体信用评级的风险因素,评定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偿债能力评估包括个体评估和支持评估。
个体评估主要分析发债主体的外部环境、运营因素、内部风险管理和财务实力。
支持评估主要分析发债主体在宏观经济和股东单位中的地位、股东结构和政府支持程度,评估受评对象需要资金时,获得外部支持的能力。
发债主体法人机构设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应当分析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权风险。
第二十三条发债主体偿债意愿评估,应当重点考察下列因素:
(一)信用记录,主要考察发债主体历史违约记录;
(二)公司治理,主要考察股东背景和构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设立和履职情况、管理决策和执行情况、关联交易和履职监督情况、激励和约束机制等;
(三)发债主体人员素质及管理状况,主要考察法人代表素质、员工素质及管理水平等;
(四)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考察发债主体的财务管理政策,分析其整体发展目标和资金需求,结合历史记录和业务发展情况,评估其合理性。
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建立一般财务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和特殊财务指标体系。
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可比原则,按照不同行业财务特征和风险状况,建立并调整相关行业财务评估基准,准确反映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发债主体为一般工商企业的,应当重点考察其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发债主体为商业银行的,应当重点考察影响其信用的外部环境、运营因素、内部管理风险和财务实力等。(一般工商企业和商业银行主要评估方法参见附录)
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状况,结合债券特点和相关合同,考察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信用程度,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九条债券和相关合同评估,应当考察发债主体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现金流和综合现金流、到期偿付能力、偿付及时性等,重点关注与债券资金流向和收益相关的因素。
第三十条保险机构确定债券信用等级,应当重点考虑债券清偿顺序。
(一)担保债券:含有抵押、质押、信用保证等增信条件,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先于普通债券,其信用等级可能高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
(二)普通债券:不含任何增信条件,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优于次级债券和混合资本,其信用等级一般等同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
(三)次级债券: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列于公司普通债务之后、优于混合资本和股权资本,其信用等级一般低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
(四)混合资本债券:符合一定条件时,本金和利息可以延期支付,清偿顺序列于次级债券之后,优于股权资本,其信用等级一般低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且低于次级债券信用等级。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机构为发债主体提供全部或部分债务担保的,该债券的信用等级最高可以等同于保证方信用等级。
第三十二条债券含有抵押、质押、信用保证等增信条件的,应当评估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市场价值、流动性、抵押和质押比例,评估担保人的信用状况、承诺条件以及偿付及时性。
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审慎原则,对增信作用设置一定限制,控制增信债券信用等级上调级别。
第三十四条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等级,重点关注特定债券有无担保、担保的法律效力、担保条件、不可撤销性以及担保人财务实力等。
第三十五条保险机构投资短期融资券,应当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等级,重点分析其发行期内行业走势,现金流、资产流动性对本期债券的影响,以及发债主体出现危机时,采取融资手段偿付债务的意愿、方式和能力。
(一)发行期内短期融资券走势分析,着重考察行业近期变化、发债主体近期产品结构调整、新项目投产、在建项目建设等因素,分析发债主体新近发生的股权变动、组织构架、管理模式、高管人员、资产并购和出售等变化,对经营的影响等。
(二)现金流分析,着重考察发债主体未来1至2年现金流预测的依据;根据未来两年收入、成本变化及投融资计划,预测未来1至2年的现金流;分析对不利经济环境下,发债主体未来1至2年经济活动现金流的敏感性等。
(三)资产流动性分析,着重考察发债主体资产结构、流动资产机构、资产周转情况以及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的变现能力等。
第三十六条评级人员撰写信用评级报告,应当包括评级分析和评级结论。
第三十七条评级分析应当简要说明本次评级的评估过程和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发债主体基本情况、所处行业、治理结构、业务分析、资本实力、财务状况、风险因素、募集资金投向、偿债保障能力、抗御风险能力、发债主体外部信用增级措施、债券合同条款、第三方潜在支持程度、债券收益率或风险溢价等对信用等级影响。
第三十八条评级结论应当写明信用级别释义、评级结论的主要依据、发债主体或债券的信用等级等,并简要说明评级对象的风险程度。
第三十九条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应当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据以确定发债主体及债券信用等级的有关依据的主要变化情况,以及对评估对象信用状况的影响;
(二)重新确定发债主体和债券的信用等级。
第四十条信用评级、跟踪评级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
第四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引,制定其他发债主体和债权类投资工具的信用评级制度、程序和方法,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❸ 3. 有人对太平人寿信用风险能力了解吗

3月16日下午,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在相关工作会议上正式宣布,中国四大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升格为副部级央企,人事权移交中组部.太平人寿历史悠久,1929年始创于上海,1956年移师海外专营寿险业务,曾是中国近现代史上实力最强、规模最大、市场份额最多的民族保险企业之一,也是现今中国保险市场上经营时间最长和品牌历史最悠久的中资寿险公司之一。2001年11月,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2009年6月更名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国太平”)以“太平人寿”名义,全面恢复经营国内人身保险业务。2001年12月5日,在中国加入WTO前夕,太平人寿宣布在国内复业经营。复业后的“太平人寿”是我国第六家全国性寿险公司,总部设在上海。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37.3亿元人民币,已在国内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设35家分公司和800余家三、四级机构,服务网络基本覆盖全国。截至2011年12月31日,太平人寿总资产已超过1331亿元人民币,期末有效承保金额达11698亿元人民币,已稳居国内中大型寿险公司行列,2007年至2011年,连续五年跻身“中国企业500强”和“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在连续六年为太平人寿作出“BBB+”评级后,国际权威评级机构惠誉国际(FITCH)于2010年首次将太平人寿评级提升至“A-”,评级展望为“稳定”。2011年,惠誉国际继续为太平人寿作出“A-”评级。惠誉认为,太平人寿有较好的商誉、管理水平、经营环境和发展前景,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上公司的网站看一看哈,这都是有据可查的哦。

❹ 如何避免平安保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造成的损失

保单是否已经购买?
1,如果没有购买的情况下,了解到保险名称后与平安官方客服联系,要求平安客服对保险险种进行讲解,防止业务人员为了业绩提成对保单优劣进行误导。
2,如果已经购买,寿险保单从签收回执之日起开始计算犹豫期,犹豫期内详细查看保险合同条款,如发现与介绍不符马上向公司办理退保手续。
3,了解保险法中规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在对保单认可的情况下,按时交纳保费,保证保单正常有效持有,就可以避免平安保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造成的损失。

❺ 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有哪些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分析

1
、保险资金运用的外部风险


1
)市场风险

市场价格风险是证券投资活动中最普遍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的频繁波动使
证券投资者未来收益变得难于确定。
无论是投资于股票
债券、
期货
还是投资
于外汇、
基金市场,
几乎所有投资者都必须承担这种风险。
通常用证券市场价格
指数变化来衡量价格风险的大小。


2
)利率风险

对于保险公司这样特殊性质的企业,我所理解利率风险主要包括:由于银行
利率的调整而产生的利差损,
以及由于银行产品和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可代替性
而降低保险险产品的购买率。


3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评级降级或变动风险,间接信贷或价差风险,集
中风险。
另一种信用风险与金融交易处理的流程有关。
其发生情形通常是:
如果
交易的一方已经交割,
但另一方未能交割,
损失将会发生,
损失金额等于这笔交
易的本金。
甚至一方只是迟缓交割,
另一方也可能由于丧失投资机会而导致损失。


4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人的流动资产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保险人的流
动性风险是资产和负债共同作用的结果。
流动性风险包括:
清算价值风险,
关联
投资风险,资本融资风险。

2
、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风险

保险投资还存在内部风险,所谓内部风险就是指保险企业在投资决策、投资
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决策失误、操作失误等风险,这些风险如不能加以控制的话,
也会对保险投资产生巨大的影响。
相对于外部风险的难测性来说,
保险投资内部
风险是可控与可测得,只要平时加强监管是可以降低的。

3
、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

对于以负债为中心运作的保险投资部门来说,与其他投资公司不同之处在
于,还有一类重要的风险,即因资产与负债无法合理匹配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保险公司将资金过多地占用于长期资产,
使得流动负债超过了流动资产,

必须降价出售部分长期资产以缓解现金短缺,
这种情况也可能发生在账面投资价
值远远超过账面负债的情况下。
这种风险属于因投资管理不当造成的,
具有内生
性质。
控制流动性风险的最有效途径是以负债为基础确立投资策略,
对资产进行
合理的组合安排,使资产能够在总量与结构上与负债相匹配,化解流动性风险。

❻ 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

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信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财务信用风险。即借贷风险,通常表现为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偿还贷款的风险。
2、商业信用风险。商业信用是延期付款形式的购买行为,表现为卖方先向买方借贷,买方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数额及其他条件归还贷款。买方不能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数额及其他条件归还贷款的风险,就是商业信用风险。
3、预付款信用风险。用于付款或定金方式取得某种货物、技术或劳务服务就是预付款信用。支付了预付款或定金而不能以约定条件取得该货物、技术或劳务服务的风险是预付款信用风险。
4、保证信用风险。由于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向债权人交付约定货物、技术或劳务,使保证人不得不承担这种履约义务的风险。
5、诚实信用风险。雇主向雇员支付薪金、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而雇员不能依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履行义务的风险。

❼ 信用险的分类

信用保险分为以下三种: 商业信用保险主要是针对企业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
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易的一方以信用关系规定的将来偿还的方式获得另一方财物或服务,但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随时存在。比如买方拖欠卖方货款,对卖方来说就是应收款项可能面临的坏账损失。有些人会认为提取坏账准备金已经是一种自行保险了,参加这种商业保险不仅要支付保费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而且保险公司参与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会损害公司管理的独立性,然而情况并非如此。对于小公司来说,可用于周转的资金量较小,一笔应收款项成为坏账就可能使整个企业陷于瘫痪状态,所提取的坏账准备于事无补,发生这类情况的例子举不胜举;对于规模较大的公司来说,一般不会因少数几笔坏账就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但从我国这些年发生的“三角债”掩垮,c企业的众多事例中,可以看出信用保险是一项能避免信用风险、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的有效措施。
(1)贷款信用保险
(2)赊销信用保险
(3)预付信用保险 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承保投资者的投资和已赚取的收益因承保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投资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海外投资者。
开展投资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资本输出。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业务,投资保险于20世纪60年代在欧美国家出现以来,现已成为海外投资者进行投资活动的前提条件。

❽ 金融各行业(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最大的信用风险点是什么分别各自阐述其信用风险点和理由

银行最大风险当然是不良债权了,说白了就是信用违约,烂账。保险业目前还好,主要的信用风险是来自一种类似于保险的金融衍生产品,比如CDS,当银行信用违约集中出现时,保险公司也会出现赔付率不足。信托,目前国内的信托业收益是强制固定的,但是国家不会管你信托公司在资本市场行情不好的时候怎么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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