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二、规范佣金支付管理
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虚假批退、虚假赔款、保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支付各类费用;严禁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员工、劳务派遣工等用工性质的人员支付佣金;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销售的保单,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不得通过营销员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严格落实“卖者有责”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营销员销售的保单,应在投保单、保单正副本明示销售中介的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姓名。二是投保单、保单记载的销售中介名称或姓名必须与系统记载、佣金结算凭证、佣金转账支付对象一致。
四、推行佣金支付零现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中介佣金转账支付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中介佣金一律转账支付(包括营销员佣金),严禁现金支付。二是转账支付对象必须与投保单、保单、中介业务佣金提取支付系统记载保持一致。三是佣金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行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
同一集团内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交叉销售代理关系的,佣金结算方式采取机构与机构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本机构营销员支付佣金。
六、建立申报兼业代理机构实地调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机构、车商及广西保监局规定的机构外,其他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须经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实地调查,并向保监局提交调查报告(需注明调查人)及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关键部门的关键人员,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应明确:
(一)出单人员应严格区分保单的归属渠道,严禁将直销业务归属中介业务;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中介渠道,确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严禁虚列中介机构和营销员;
(三)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佣金、费用报销等财务支出真实性审核,不得配合、放任业务部门弄虚作假。
(四)稽核审计部门应把中介业务作为审计稽核的重点,发现问题的,应严格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稽核审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追究其责任。
2. 新保险法修订了哪些
与原法相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完善保险合同法律规范。针对保险实践中存在较多保险纠纷和理赔难等问题,新保险法从加强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角度,进一步细化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第13条第1款)和生效时间(第13条第3款)。二是对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加以限制(第16条第3、5、6款)。三是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内容以及保险凭证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第17条)。四是格式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第19条)。此外,新保险法还对保险人在理赔时的具体程序和时限、财产保险的赔偿计算标准、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等作了细化规定。二、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规则。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要,新保险法修改了保险公司有关制度,加强了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等监管准则,主要包括:一是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适应保险业的发展需要,新保险法将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由原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点虽未在新保险法中直接规定,但从有关出资额变更规定中可以看出(第84条第7项)。同时,鉴于目前国外保险业普遍存在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这种合作性质的保险公司比较适合县域保险、农业保险的发展,且我国目前也已开展了一些相互保险试点工作,新保险法赋予这类保险组织以法律地位(第6条、第183条)。二是严格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条件。一方面增加保险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第68条第1项),另一方面强化对保险公司实缴资本的要求(第68条第3项、第69条),同时增加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第68条第4项、第81条、第82条)。三是拓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在保险公司业务方面,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第95条第3项)。同时,适应保险业持续经营的需要,新保险法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将原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增加规定了保险资金可投资于不动产的规定,并由监管机构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第106条第2款第2、3项)。四是完善业务规则,加强对保险中介的管理。新保险法增加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第108条、第109条、第152条),同时规定了保险销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保险代理人登记制度(第111条、第112条)。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第117条第2款),并对保险公估机构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第129条)。五是完善保险业的风险防范和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新保险法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偿付能力监管,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特殊事宜进行了规定(第90-92条、第100条、第149条)。三、加强行业自律。为促进政府管理职能转变,改进保险监管方式,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以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对保险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第182条)。四、强化保险监管。新保险法根据保险监管的实践,明确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原则和监管职责(第134条、第135条),增加了保险监管机构监管手段和措施,包括现场检查(第155条第1款第1项)、监管谈话(第153条)以及重大风险情况下限制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境(第154条第1项)、申请司法机关禁止财产处分等其他限制措施(第154条第2项)。五、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新保险法对一些新型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一是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第167条)。二是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68条)。三是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69条)。四是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第170条)。五是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74条)。六是外国保险机构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首席代表可以责令撤换;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表机构(第175条)。七是拒绝、阻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178条)。
3.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除了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
您好,这是错的,保险公司也是保险中介服务机构,他是不可以非法干预的。所以把除了那块去了才是正确的。
4. 我国在2019年有那些新政策出台
1.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将全国统一
2019年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将全面启动实施。通知要求各地改进管理服务,推广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保障制度“一站式”结算,巩固完善异地直接结算,为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新个税法正式实施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18年10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
今后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3.独生子女补助标准提高
2019年1月1日起,国务院办公室印发的《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开始执行。中央制定计划生育扶助保障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独生子女补助标准提高,这意味着此前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将统一于国家基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增高,补贴形式由中央安排。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商企业和平台。不管是什么代购,都需要营业执照,还必须是采购国和中国双方的营业执照;需要缴纳税务,偷税漏税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中文标签、不是国家认监委认证工厂生产的奶粉保健品之类不得销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发布《电子证照》6项国家标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5.手机号可异地销户
2019年1月1日起,移动、联通、电信3家基础电信企业在全国正式提供手机卡异地销号服务。此外,携号转网政策也在逐渐推行中。
5.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一是可以通过合法的代理购买保险;
要提醒的是,4S店不得强制投保人购买交强险。新颁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为保险公司代销交强险的中介机构不得拒绝为投保人办理交强险服务。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投保人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不得诱导、误导投保人在责任限额内重复投保,不得在销售交强险时强制投保人购买其他保险产品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二是可以购买保险公司的电话车险或者网上车险;
相比其它投保渠道,电话投保具有三大优势:首先是省钱。在众多销售渠道中,到保险公司柜面和电话销售是最省钱的;其次是便捷、放心。市民不用到保险公司柜面去,在家就可方便投保;第三则是兼顾了安全。因为在客户指定的时间、地点收缴保费,没有中介公司可能的延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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