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那些情形,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事由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职责就是受托职责。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担任基金管理人之后,即担负起这种职责。基金管理人的地位与受托职责有着紧密联系,可以说,担任基金管理人,就意味着担负起受托职责。基金管理人职责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不能自行任意终止。为确保基金管理人履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法律中对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事由作出明确规定,很有必要。依照本条规定,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事由有以下4种情形:
第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取得基金管理资格。可以说,具备法定的基金管理资格,是担任基金管理人,从而担负基金管理人职责的必要前提。基金管理资格被取消,即不得再担任基金管理人,当然基金管理人职责随之终止。
第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关系,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再信任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被解任的,其职责自然终止。
第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解散或者被撤销时,其法人资格消灭,职责当然终止。基金管理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并开始进行清算,其对破产财产即丧失管理及处分权。虽然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但基金管理人因丧失信用而受破产宣告,自然不适宜再管理及处分基金财产,其职责应当终止。
第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合同是确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信托关系的书面文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应当依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履行受托职责。如果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应终止履行受托职责。
B. 股东拒绝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决议如何生效和执行 急急急...
该份决议生效。根据法律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你的股东会决议已经有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应当有效,你可以直接凭该决议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满意请采纳并给个好评。
C. 基金托管人是否有权拒绝基金经理人的错误决策
不可以,托管人没有任何权利否决基金经理人的决策!他只是保证基金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没有被挪用!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开设独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并负责账户的管理。即基金银行账户款项收付及资金划拨等也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后,有关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主要有以下职责:
①安全保管全部基金资产;
②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③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规行为,有权向证券上管机关报告。并督促基金管理人予以改正;
④对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复核。 兼并与收购类
D. 某股东不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如何处理
法律桥网友新安风咨询: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共有5个股东,股东会形成决议必须经过五分之四及以上的股东通过。现在遇到一个问题:股东会所做出的决议经过5个股东表决、签字同意,但其中1个股东有不同意见,在决议执行过程中,那个股东就是不执行股东会决议。针对这种情况,公司应该采取什么方式解决?不知道我有没有把意思说明清楚,假如还需要提供什么情况,我可以补充。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要看该决议的内容,如果该内容不涉及到他个人的,则公司董事长(或经理)或法人代表去实施即可;如果涉及到他个人而他不执行,如果有股东协议书,看协议书是否有约定违约责任,有则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看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违约责任问题;最后,如果他不执行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新安风再咨询:我补充一下:决议内容都合理合法的,主要是为了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每个股东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暂借给公司流动资金,其他股东都按时全部打入资金了,就他经公司多次催问,但他就是拒不打入,这就影响到公司正常的运转。我查过各类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都没有涉及股东不执行股东会决议的处理问题。假如每个股东都为了某个问题没有达到个人的目的而拒不执行股东会决议,那么公司还怎样保证运转和生存?再说,他不执行决议所造成的损失怎样去评估?又怎样才能去要求他向公司赔偿?赔偿的额度怎样掌握?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首先要看该股东会决议是否“合理合法”,本案涉及到股东会是否有权限来就“每个股东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暂借给公司流动资金”来作出决议,股东会的职权是法定职权,其权限的范围由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及公司章程规定,从公司法的条文可以看出股东会乃公司的权力机构,其权限范围乃决定公司内部的事情,至于股东是否愿意“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暂借给公司流动资金”则属股东个人决定的事情,除非公司章程有约定,否则股东会无权就此作出决议。对以上“每个股东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暂借给公司流动资金”问题,可以考虑采取增资来解决:公司股东会重新作出决议,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各自股东根据股权比例增加出资,同时规定若某股东不愿意增加出资者,其该出的部分可由其他股东按照比例认购。此时,若该股东不愿意增加出资,其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必将降低。(当然,借贷关系跟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完全是两码事。)新安风再咨询:按照你说的,那股东除了出资以外,公司流动资金有困难,难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那每个股东都可以不闻不问了,公司的的死活就随他去了吗?这到是个问题,要引起重视了。这说明某个股东可以不顾自己个人的投资的风险,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把其他股东的投资全部拖死了,这到是个歹毒的主意。因为5个股东中,有2个股东是很有实力了,其中一个有上亿的资产,老员工也有几百万的资产,还有3个股东都是工薪阶层,但现在这3个股东持有52%的股份,那2个股东持有48%的股份。那两个股东就是要通过不断的扩股,把其他3个的股份变成零头,直至可以忽略不计,变成他们2个占绝对的控股,完全由他们2个人说了算。我认为这是一种恶意的行为,有没办法去阻止他们这么做呢?现在公司就是按照他们2个人的意见,以超出公司注册资金的5倍的投入去扩大生产,造成现在公司的流动资金运转不灵,他们之中是一个股东就故意不肯对公司出借资金,用这个办法来迫使这3个股东放弃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这算是什么行为,这个行为是合法还是合理?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阻止他们的恶意行为?恳切的希望哪位高手提供帮助,现在公司到了紧要关头。在此,先谢谢啦。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1、由于公司的股东会的职权是法定职权,其职权的限度由公司法作出了规定。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问题,这是一个合同关系,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来确定,只要借贷双方没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合同,股东不存在借款的义务。公司本身是一个“资合”与“人合”的混合体,若股东不和或某股东宁愿投资失败,则公司的经营必定受到影响,这样的问题,法律也难以解决。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法律规定需要2/3以上表决权股东的同意;公司“以超出公司注册资金的5倍的投入去扩大生产”属于公司的经营策略方针,这样的举措需要50%以上的股权的股东的同意。股东可以从程序上来保护自己权利。新安风再咨询:按照你的看法,那这个公司只有这么干耗而没有其他的解决办法了?对于公司向股东借款可是通过股东会形成一致意见的呀,但到实际执行时,就是那个股东不肯借给公司了。现在股东不和的很显然的,那个股东既不转让股份,也不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那到时公司盈利了他又得照样按照比例分红,那这是哪家的法律规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这个是绝对可以做到按照公司章程办事的,他们没办法随意扩股。假如公司有盈利了,可以采用什么合理合法的方式对待不执行股东会决议的股东呢?
E. 控股人的决议有股东不执行怎么办
要看这个“控股人的决议”是否“合理合法”,股东会的职权是法定职权,其权限的范围由《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及《公司章程》规定,从《公司法》的条文可以看出股东会乃公司的权力机构,其权限范围乃是决定公司内部的事情。如有些公司决议要求每个股东必须按股权比例增资,这就牵涉到个人财产,需要慎重考虑,不能简单地以“公司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由来搞强行摊派。
如果这个决议是合理合法的,那么涉及到他个人而他不执行,就应该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来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因该股东不执行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F.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九种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G. 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有哪些情况
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有: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原则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H. 股东会决议法人拒不执行怎么办
可变更法定代表人。因未执行原决议,造成的损失,应由原法人代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