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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保险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01 16:05:54

保险行业协会印章管理规定

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
1、公司的印章由公司办公室管理,财务章由财务管理,用章部门需填写用章审批表。
2、用章分行政用章和业务用章,业务用章由业务总稽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非业务用章,由主管总经理签批;特殊情况用章需报总经理签批。
3、用章时,严格进行登记记录,申请人要在用印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登记项目有时间、编号、用印部门、内容、用印次数、经办人姓名、盖印人姓名等。
二、印章的管理
1、公章由各公司业务稽核部负责管理,财务章、法人名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
2、各种印章均需专门加锁,置于柜里。对于重要印章,存放保险柜里。
3、节假日时,应将印章封存。按照有关规定,正式印章、专用印章、钢印、名章等,要指定专人保管,以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常使用。
4、由于机构变动,或其它原因造成印章停用,应按规定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停用的善后工作。
5、印章因保管原因出现丢失等情况,对责任人应进行处罚。
6、分公司的印章管理由分公司经理负责,分公司的印章印样必须报总部留存,不准私刻任何形式其他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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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最新保险公司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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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8月7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要求境内外上市保险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经商财政部,现就保险业执行《2号解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号解释》总体实施要求
(一)《2号解释》的总体实施方案是“统一执行,一步到位”。“统一执行”是指所有保险公司,无论是否在境内、境外上市,均执行新的统一的会计政策;“一步到位”是指保险公司在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目前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同时进行变更。
(二)包括境内、境外上市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年度境内、境外财务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会计政策:
1、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
2、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
3、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标准、保费分拆标准、新准备金评估标准另行发布。在上述新标准发布实施前,各公司暂按目前会计政策核算,待新标准实施后,再对以前年度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三)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除上述报表差异外,其它报表项目存在的差异,原则上也应按《2号解释》的要求,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消除境内外会计报表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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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全称为: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Instry,英文缩写为GAII。
第二条 本会是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商业保险机构自愿组成的保险行业自律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和弘扬社会道德风尚,作为政府与保险界、保险界与社会之间的 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行业的自律、协调、交流和宣传,动员、组织各会员单位和全体从业人员,坚持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积极发挥现代保险功能,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促进我省保险业健康发展,实现我省保险业做大做强。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及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行政辖区。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广州市天河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基本职能是一个核心、五个基本点,即以“服务”为核心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为基本点:
(一)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导性条款,并经有关部门授权来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体系;加强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根据协会组织签订的自律公约和制订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督促落实,监督执业行为,经有关部门授权进行自律惩戒。
(二)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呼声;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沟通,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
(三)协调协会会员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协调保险行业与其他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的关系。
(四)通过协会会员间、与国内外保险业间、与其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组织开展培训,反映业内动态,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五)整合宣传资源,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大型展览、宣传和咨询活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经营者法律意识;经有关部门授权并审核名单,表彰优秀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开辟对外宣传窗口,关注业内热点、焦点问题,进行舆论引导,避免恶意炒作。
(六)接受保险监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的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对其入会申请予以审核通过,秘书处定期或不定期向理事会通报吸收新会员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业务信息资料,积极支持、配合和参与协会信息与宣传工作;
(七)向本会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保险会员公司的会费标准包括年度基本会费和年度业务会费,每家保险会员公司年度基本会费为人民币1万元,年度业务会费按照上年度该公司保费收入规模分不同档次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上年度保费收入人民币1-3亿元(含1亿元)的,年度业务会费标准为3万元;
2、上年度保费收入人民币3-4亿元(含3亿元)的,年度业务会费标准为3.5万元;
3、上年度保费收入人民币4-5亿元(含4亿元)的,年度业务会费标准为4万元;
4、上年度保费收入人民币5-6亿元(含5亿元)的,年度业务会费标准为4.5万元;
5、上年度保费收入人民币6-7亿元(含6亿元)的,年度业务会费标准为5万元;
6、上年度保费收入人民币7-8亿元(含7亿元)的,年度业务会费标准为5.5万元;
7、上年度保费收入人民币8-9亿元(含8亿元)的,年度业务会费标准为6万元;
8、上年度保费收入人民币9-10亿元(含9亿元)的,年度业务会费标准为6.5万元;
9、上年度保费收入人民币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年度业务会费标准为7万元。
每家保险会员公司每年会费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
(二)保险中介会员公司会费标准为:保险代理会员公司每年1500元,保险经纪会员公司每年2500元, 保险公估会员公司每年1500元;
(三)社会团体会员每年会费1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清偿其与本会有关的债务,不得对本会提出诸如返还会费等相关费用等要求。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终止业务;
(二)机构合并、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三)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
(四)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保监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报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定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和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推荐候选人交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正廉洁;
(二)热心协会工作,努力推动行业发展,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须为会员单位在职主要负责人;
(四)会长、副会长须为会员公司推荐的理事;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省民政厅核准可适当延长;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二届,秘书长可连聘。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
(五)根据协会秘书长的提名,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六)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发生工作变动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兼任协会职务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会长经会长授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本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加强协会体系建设;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加快实现协会人才队伍“职业化、年轻化、专业化”;
(六)接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发言和签署重要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会章程规定及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办法收取会员会费和其他活动经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 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5月17日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❺ 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qinghai province,缩写为IAQ),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青海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本协会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
第二条 本协会是青海省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以在青海省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及保险中介机构为会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会员和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青海省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的管理、指导、监督和青海省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青海省西宁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责范围:
自律: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青海省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体系;加强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维权: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有利行业发展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呼声;加强与监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协调:协调协会会员间的关系,当好会员调和人;协调行业与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当好行业代言人;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当好消费者保护人;做好投诉服务和调查取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内部调解处理机制;做好协调和裁决工作。
交流:通过协会会员间、与国内外保险业间、与其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反映业内动态,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料共享,组织行业开展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营销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教育;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宣传:整合资源,开展行业性宣传活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经营者法律意识;宣传先进事迹,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开辟对外宣传窗口;进行舆论引导、避免恶意炒作。
培训: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保监发[2005]41号)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107号)的精神,根据青海保监局的委托和授权,协会将同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保险中介代理人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负责组织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继续教育工作;
(三)负责组织保险公司营销员除展业技巧、公司业务以外的保险公共课程的继续教育工作;
(四)负责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务协助工作及考前培训工作;
(五)负责组织保险从业人员的其它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接受青海保监局及有关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并及时报告协会的重大活动情况。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中外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协会服务。
(三)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
(四)本协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金融保险政策和法规;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各项决议和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三)积极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大力支持协会工作;
(四)关心协会建设,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和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六)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七)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青海保监局审查,并经国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退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若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理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织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和除名。
(四)决定协会秘书处机构和各专业协调委员会的设立。
(五)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内设机构,专业协调委员会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监督和组织实施秘书处工作的落实和完成,组织行业内的情况交流和学习。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产生。本协会理事长须由所在会员单位在职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副理事长须由理事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在职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青海保监局核准。理事长、副理事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强。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青海保监局审查并经青海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每届任期2年,一般不得连任。如经理事会选举再次当选可连任一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经理事长授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常设专职职位,秘书长可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三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青海保监局核准,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青海保监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秘书长可登记为法人代表。
第三十条 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从事金融保险工作5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青海保监局核准可适当延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于行业利益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报青海保监局核准,可提前离任,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秘书长离任须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签发日常文件;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入会费、年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会员单位和社会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办法收取会费及其他活动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单位公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会员单位退出协会,不退入会费和已交费用,如协会解散,则根据实际收支情况退回结余款。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保障、福利待遇等,参照青海保险行业有关的标准,按照国家和青海地区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案由秘书长根据协会的实际情况提出,报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
第四十二条 会员单位退出协会,不退入会费和已缴费用,如协会解散,根据实际收支情况退回结余款。
第六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青海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青海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青海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青海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青海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青海保监局和青海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青海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❻ 新华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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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主要职能如下:
1、及时了解、审核公司原材料、设备、产品的进出情况,并建立明细帐和明细核算,了解经济合同履约情况,催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结算和出入库手续,进行应收应付款项的清算。
公司财务部门在此职能下主要有3个工作任务:
A,仔细并且准确的记录每天的流水帐,每个月将此流水帐以月度报表的形式汇报给总经理进行审核.
B,审核每天的流水帐,出现问题一定要及时的向总经理进行汇报,出现不明确的资金进入和资金流出问题,必须向总经理确认后,方可执行.
C,督促并监督生产部门,销售部门以及任何产生资金流的部门.确保他们的资金往来属于公司许可的规章制度范围.如有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2、负责制定公司利润计划、资本投资、财务规划、销售前景、开支预算或成本标准。制定和管理税收政策方案及程序。
财务部门在此智能下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将每张定单的成本核算表建立起来,并且将其完善.完善的同时要将此表格交给总经理进行浏览.并且能对非正常的利润情况加以说明反馈给总经理.同时能够给出解决此问题的方案.
3、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核算的组织、指导和数据管理体系,以及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在此职能下,公司的财务部门主要工作是规范公司财务制度,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来执行每项工作.
4、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组织编制公司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效益。
任何公司都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原则,吴江百烁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此职能下的主要任务就是严格监督生产和销售部门的开支作业问题,目的就是尽量做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对每个经济活动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计量.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坚决给予拒绝和警告.
5、监督公司遵守国家财经法令、纪律,以及董事会决议。
遵守法律是每个财务部门的基本职业道德,也是如此.财务人员必须及时的学习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并及时与总经理进行沟通,使得公司健康的成长.

❼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

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2001年12月3日一届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四川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民法通则》、《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规章》,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的定约单位为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本公约由定约单位遵循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订立。
第三条 本公约经定约单位代表人签署订立后,订约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即承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策和本公约的义务,依法合规经营保险业务。并承诺一旦发生违约事项,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和接受本会依照本公约及其附件作出的违约处理。
第二章 经营
第四条 遵循分业经营的原则,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不得交叉经营或变相经营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业务。
第五条 遵循属地原则,除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不在《保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范围外展业。
第六条 遵循自愿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
第七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使用以下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一)正常降低保险费率、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或许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利益;(二)强迫、利诱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三)利用政府部门、垄断性行业、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社团借助行政权力,非法排挤、阻碍其他保险人正常开展保险业务活动;(四)伪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公司的信誉与形象;(五)利用司法机关或行政部门的判决、裁决、处罚,贬低当事方保险机构;(六)以其他方式进行的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 遵循诚信原则。保险业务宣传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诋毁其他保险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对客户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对保单预期收益、保险责任范围等作夸大不实的虚假宣传,或故意隐瞒可能影响投保的责任免除、退保处理等应向投保人告知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中介管理的规定,不与未经中国保监会资格认证或被吊销从业《资格证》、《许可证》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建立业务关系、发生业务往来和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或其他劳务费用。
第三章 承保
第十条 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的规定。凡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订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条款解释必须严格执行,不随意更改、变通。属于在保护期内的新开发险种,其他保险机构不得侵权经营。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制定、修订的全国性统一条款、费率在我省实施时,应按本会有关专业委员会协商作出并经中国保健会成都办公室批复同意的关于该条款、费率的实施时间、方法、步骤、以及费率浮动幅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定。不委托无签单权的保险代理人签发保单;不超标准、超范围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不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支付代理手续费或回扣等非法利益。代理手续费支出应记入“手续费支付”科目,并建立明细台帐,不直接在应收保费中抵扣。兼业代理人解缴保险费和向其支付代理手续费均以转账方式进行,不进行现金往来。
第十三条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的规定。凡符合无赔款优待条件的,必须将应收保费、减收比例和按比例减收后的实收保费在保单上载明。不采取退费方式支付;不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实行无赔款优待。
第十四条规范签单实务。凡中国保监会或本会规定使用电脑签单的险种,必须使用电脑制作保险单;除定额保单、极短期业务保险凭证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栏中必须按规定费率表对应的费率档次正确填写,不得有“按约定”字样;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价值必须依据当地当时的同类车辆新车市价确定,不得出现空白;严格保险单证印刷、领取、使用、流转、回收、销号等制度,不使用已经废止的旧保单和保费收据。
第四章 理赔
第十五条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采取业务措施、技术手段、宣传方式和建立规章制度,使被保险人了解索赔程序,方便被保险人索赔,切实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理赔制度和理赔纪律,不向被保险人实行固定赔付或赔款包干;不将赔款权限下放给保险代理人;不利用理赔之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故意拖延、推诿案件的处理;不强制指定被保险人到指定修理厂修车。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对未经中国保监会资格认证的鉴证、评估机构的强制定损活动不参与,对其强制定损的结论不予认可,对其强制定损的费用不予报销。对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或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应坚决抵制并向上级公司、保险监管机关和本会反映。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擅自开展未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保险业务,或未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擅自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或非法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的,违约人(会员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下同)每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第十九条违反本公约第七条,采取各种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的,违约人每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
第二十条违反本公约第八条,对保险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误导投保人的,违约人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公约第九条,与无证或被吊销从业《资格证》、《许可证》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发生业务往来的,或与保险代理人有非协议业务往来的,违约人每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和所发生违约金额。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公约第十条,擅自变更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擅自使用自订条款和费率,违约人每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侵权经营其他会员单位开发的在六个月保护期内的险种,违约人每次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将所收保费划给被侵权单位。
第二十三条违反被公约第十一条,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费率的,违约人每次支付违约金2万元。
第二十四条位反被公约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约人每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至2万元和所发生的违约金额:
1.提高或变相提高保险代理手续费或佣金支付标准的;
2.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代理手续费的;
3.给付保险代理手续费无保费收据可查的;
4.不按毛保费收入记账、保险代理手续费不记入“手续费支付”科目、不建立手续费支付台帐和手续费在保费收入中直接坐扣的;
5.向兼业代理人以现金支付手续费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公约的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约人每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和所发生的违约金额:
1.未到期提前支付或超标准支付无赔款优待的;
2.向保险代理人支付无赔款优待的;
3.以任何形式的退费或回扣形式支付无赔款优待的;
4.不按规定条件、比例、方式实行无赔款减收保费优待的;
5.以其他形式违规支付退费或回扣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公约第十四条,签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约人按每单支付违约金5000元和应收保费1-3倍:
1.不按规定使用电脑签单的;
2.保单费率栏不按规定填写或出现空白、或有“按约定”字样的;
3.机动车辆保险营运车辆安非营运车辆收费,保险价值不按规定确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不在保单上注明“发生部分损失时赔款按比例分摊”字样的;
4.使用已经废止的旧保单、保费收据签单收费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公约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违约人每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和所发生的违约金额:
1.对被保险人采取固定赔付或赔款包干的;
2.将理赔权限下放给保险代理人的;
3.强制指定修理厂的。
第二十八条订约人发生涉嫌违约事项,依照本公约附件《违约处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违约金收入依照《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专账管理,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和职责范围的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公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本会秘书处负责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共约一式三份,签署人、监证人、本会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附件:
违约处理程序
违反本公约的规定,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登记立案。本会秘书处投诉调查部接到对违约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即使登录《投诉登记表》,对涉嫌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予以立案;对超出本公约范围或内容缺少必要证据的,不予立案。
二、调查核实。对于立案案件,由本会秘书长交由相关专业委员会会同被调查人的上级分公司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按调查事项展开认真调查核实。被调查人应予充分配合,据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及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三、审议表决。本会秘书处接到前述调查报告后应召开相关专业委员会对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表决。表决以委员单位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各一票计算,赞成票超过半数时为通过;不足半数时为否决;等于半数时,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做出裁决。
四、通知执行。违约处理决定以本会文件通知形式主送违约人,抄送违约人上级分公司和成都保监办。违约人收到本会违约处理决定后应按处理决定执行,并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的违约金划到本会账户,逾期应加收日滞纳金1%。
五、违约人如对本会处理决定不服,可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约监证人成都保监办提出申诉。本会秘书处将依照成都保监办对该申诉的书面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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