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外都有什么基金会
1、国外基金会:卡内基基金会和洛克菲勒基金会最有名;1936年成立的福特基金会,由福特家族资助,拥有数十亿美元,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基金会;其他世界性的大型基金会还有: 约翰·古根海姆纪念基金会、丹福思基金会、凯洛格基金会等。
2、基金会(慈善基金会,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方能合法运作,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民间非营利组织。
㈡ 请问国外的慈善基金会运作经费从哪里出捐款有提留么
一般来说慈善基金会的运作经费是从基金会的收入中支出。而基金会的收入有很多种,最基本的有捐款,而其他一般商业机构的商业活动,基金会一般也能做,如投资股票、债券等等。这个要看当地法律限制。
如果基金会的收入来源只限于捐款,那么其日常运作经费一般会从捐款中支出。大部分基金会都是这样的。很多国家都有规定一个比例,有些国家规定所有支出30%以上必须用到基金会的直接用途上(譬如救助有需要的人),也就是运行支出不超过70%。红十字会这种机构的运行支出也接近50%。
所以,捐款到基金会很多时候未必是帮助有需要的人的最有效的方法,因为你捐100块钱,实际用到有需要的人可能只有50块钱或更少。但因为基金会一般有专人管理使用这些钱,能专业有效的调配资源,长远来看,这却是最方便和有效的方法。
好像这次地震,国外的华人呼吁大部分卷钱直接捐给中国大使馆,而不是红十字会,是因为捐给大使馆的钱能立刻用到灾区救助上,大使馆不会把日常运作费用在这里支出,而如果捐给红十字会,就像和其他日常捐献一样,会被红十字会把其中一部分作为日常运作指出使用。
㈢ 国外慈善基金管理费问题
美国没有法律对慈善机构的开支比例做出硬性规定,一般来说,普通慈善机构的管理费所占比例不应该超过35%。但硬性规定缺位也造成了一些慈善机构打着慈善的幌子从中牟取私利的情况。据统计,美国有数十家慈善机构管理开支超过了70%,部分甚至超过了90%。例如在2015年曝出的癌症基金会丑闻中,名为“美国癌症基金”的慈善机构每收到的1美元善款中,仅有3美分真正捐给了癌症病人。
㈣ 请问国外的基金公司有哪些
一、海外基金:
汉唐炎燊1号B级、双子星机会(B)、Longrising China Growth等。具体的可以查看网站:http://www.licai.com/simu/phtype8.html#
二、国外基金的类型:
1、以特定国家为投资对象的国家基金,如上海基金,是以我国证券市场为投资对象的中国基金。
2、以特定区域为投资对象的基金,如欧洲基金、太平洋基金、远东基金等。
3、以不限定国家和地区为投资对象的环球基金(Globe Funds),也称国际基金(International Funds)。
㈤ 请介绍一下国外开放式基金的发展状况。
最早的英国基金和初期的美国基金都是封闭式基金,最早的开放式基金是1924年3月21日由美国波士顿的马萨诸塞金融服务公司设立的马萨诸塞金投资信托基金(该基金成立时只有5万美元的资产,在第一年结束时资产膨胀至39.4万美元,目前其资产已经超过10亿美元),它的诞生,可看作是世界基金发展史上的一次重要革命。
1940年11月1日,美国《投资公司法》生效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管理投资公司分为“开放型”和“封闭型”,开始逐渐把“开放型”称为共同投资公司,即后来的共同基金。以此为契机,开放式基金以规模大,运作透明度高,可大幅减少投资者的变现风险,增加投资的灵活性等特点,在1940年后逐步成为基金业的主流品种。有资料表明:1940年,美国开放式基金资产为44.7亿美元,封闭式基金资产为61.3亿美元,开放式基金资产与封闭式基金资产之比为0.73:1;到1993年,美国开放式基金资产为1.8万亿美元,封闭式基金资产仅为900亿美元,开放式基金资产与封闭式基金资产之比达到20:1;到1996年,美国开放式基金资产为3.5392万亿美元,封闭式基金资产仅为1285亿美元,开放式基金资产与封闭式基金资产之比达到27.54:1。至1999年底,美国共有开放式基金7791只,资产6.85万亿美元,封闭式基金534只,资产仅有1580亿美元。
㈥ 请教:国外私募基金是如何监管的,以及监管体系的优缺点
“私募基金”在国内是很新的,很多企业不知道什么是私募基金。但是,私募基金在国外发展得已经比较成熟。私募基金简单地说是通过私募的方式,通过定向募集投在企业里,而不是投在股票市场上,这是它最基本的特点,这样一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就非常直接、非常容易。美国企业成长协会在美国正好是把大量的中小企业、中小私募股权基金和一些中介机构结合在一起的这么一个组织,他们的任务就是要把私募股权基金和中小企业结合起来。
私募股权投资主要组织形式
1、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青岛葳尔等一批有限合伙股权投资企业陆续组建,
2、信托制
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也是阳关私募股权投资的典型形式。
3、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㈦ 诺贝尔基金会管理诺贝尔奖金,基金会设在哪个国家
为实现诺贝尔遗嘱,1900年 6月成立了诺贝尔基金会。并于次年12月10日在诺贝
尔逝世 5周年之际,在瑞典庄严地举行了第一届诺贝尔奖授奖仪式。诺贝尔基金会是
基金的所有者和实际管理者,并参与管理奖金的颁发,但不参与奖金的评定和审议,
奖金的审议完全由4个研究机构负责。诺贝尔在其遗嘱中所提及的颁发奖金的机构是:
瑞典皇家科学院颁发物理奖和化学奖;皇家卡罗林外科医学研究院颁发生理学或医学
奖;瑞典文学院颁发文学奖;挪威议会任命的挪威奖金评定委员会负责颁发和平奖。
每项颁赠包括一枚金质奖章、一张奖状和一笔奖金;奖金数目视基金会的收入而定,
其范围从31000美元到72000美元不等。1968年,瑞典银行增设一项经济科学奖金。19
69年第一次颁发。
评选获奖者的工作由上述 4个颁奖机构在上一年的初秋开始。具体做法是先由发
奖单位给那些有能力按诺贝尔奖金章程提出候选人的研究单位发出请柬,以物理学奖
和化学奖为例,发出约 650封信,分别寄给以下人员:瑞典皇家科学院成员、物理和
化学奖的诺贝尔委员会成员、前物理奖和化学奖获得者、瑞典 8所大学以及科学院选
出的40—50个大学和研究所的物理学或化学教授,以及外国的研究院和大型研究所的
其他科学家,由他们提出候选人。评选的基础是专业能力和国际名望。诺贝尔奖金不
接受自我推荐。候选人的提名必须在授奖年的2月1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的委员会。
从2月1日起,6个诺贝尔奖金评定委员会根据提名开始评选工作。在9月到10月初这段
时间里,委员会将推荐书提交有关授奖机构。授奖单位在11月15日以前作出最后决定。
各个阶段的评议和表决均秘密进行。奖金只发给个人,但和平奖可以发给机构。奖金
一经评定,即不因有反对意见而被推翻。奖金颁发机构与国家无关。
诺贝尔奖金对所有的人开放,不论其国籍、种族、宗教信仰或意识形态。物理学、
化学、生理学或医学、文学以及经济学的授奖仪式在斯德哥尔摩举行;而和平奖的授
奖仪式则在奥斯陆举行,时间约在12月10日即诺贝尔逝世周年纪念日。获奖者通常要
亲自去接受奖金。对于科学奖和医学奖,多年来已证明很少引起争论;而对于文学奖
和和平奖,因其本身性质所关,最易导致意见分歧,故和平奖金经常被保留。
1901年12月10日下午 4时,庄严隆重的诺贝尔奖金首次颁发仪式在瑞典王国首都
宏伟豪华的斯德哥尔摩音乐大厅里举行。无数的鲜花布置在主席台和大厅两侧。大厅
里座无虚席,2000多名来宾怀着激动的心情,迎接这一年一度表彰在科学事业上成绩
卓著的科学家的科学盛典。
4时 30分,获奖者在诺贝尔基金会成员陪同下,步入音乐厅中受奖席位。在隆重
的仪式上,基金会主席用瑞典语简明扼要地介绍得奖人的贡献。接着,获奖者登上讲
坛发表演讲,然后在欢呼声中走下讲坛接受由瑞典国王颁发的诺贝尔荣誉奖状和诺贝
尔金质奖章。大厅外面,大学生们组成欢迎的队伍,挥动彩旗,等待亲眼目睹这些杰
出科学家们的面容。颁奖之日,整个斯德哥尔摩沉浸在一片欢乐之中。
在颁奖仪式后,专为获奖者举行盛大宴会。大厅里华灯齐放。出席庆典的有瑞典
国王、王后和皇室成员以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最后,宾客们翩翩起舞,庆典达到高
潮。
诺贝尔奖金的设立,在20世纪科学史上,甚至在人类文明史上,都是一项影响深
远的伟大业绩。它对于科学事业的发展和对于人类的和平与进步,起了有益的作用。
它激励着人们不断攀登科学高峰。
㈧ 请问境外的公益组织进入国内,要接受那些相关法律的调整,那些部门管理
来源:公益时报
3月23日,小母牛联益慈善之夜在北京举行,活动流程的第五项是联益基金会(小母牛)专项基金的启动仪式。事实上,类似像小母牛这样努力在中国寻求本土化道路的国际NGO,经过与中国政府的多年合作,已经深谙生存之道。除了资金来源不同外,与本土NGO几乎并无二致。他们很少或不再雇佣境外人员,并开始逐步尝试脱离对总部资金的依赖,开拓新的支持渠道。
2013年3月底,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任务分工的通知》指出:公益慈善等四类社会组织年底可直接登记。该举措被期待为“社会组织发展的春天”。
遗憾的是,这其中并不包括活跃在国内的几千家国际NGO,他们依旧“登记无门”。而对于相对幸运的基金会来讲,虽然参照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允许其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但登记注册依然按照双重登记制度的思路进行。
复杂的身份
国际小母牛组织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阿肯色州的非营利机构,致力于减少全球饥饿和贫困,保护地球环境。因最初向贫困家庭提供小母牛和养牛技术培训而命名。自1985年进入中国以来,在中国深耕超过20年,小母牛项目帮助人群从几十户农户到数万户,为贫困地区农户提供从种畜到饲养技能的链条式服务,受助农户实现自力更生后,在未来两至三年内将最初接受的农畜后代或等额资助,以及所学知识、技能和经验一并传递给其他贫困农民。
而北京联益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联益)2011年3月获准成立,自诩是继“壹基金”在深圳取得公募资格后,首家经北京市民政局获批成立的民间公募基金会。
虽然这种国际NGO挂靠本土公募基金会,成立专项基金的案例并不多见,但实际上早在两年前,四川海惠助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海惠)就已经开始尝试与上海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联劝)达成协议,共同成立联劝(海惠)专项基金。
海惠即为国际小母牛中国办事处。作为最早进入中国的为数不多的NGO之一,1989年,国际小母牛中国办事处在四川建立,挂靠在四川省畜牧局内。虽然由政府代管在行政上有一定优势,但为了确保项目的规范化和专业性,国际小母牛组织仍决定单独注册建立小母牛项目办。
探索注册之路是艰难的,好在国际小母牛组织并没有一味地去追求以国际NGO的身份注册,考虑项目办没有外籍员工,而是尝试找省级有关部门探讨国际小母牛组织中国本土化之路。四川省民政厅民间管理局负责人很同情小母牛项目的处境,表示只要小母牛项目找到有关厅局(办)作为挂靠或主管单位,就可进行国际小母牛组织的本土化注册申请,只是注册名字不能用小母牛,因为在这个圈子里,大家都知道小母牛是国际NGO。
经过各种复杂的交涉后,2008年,国际小母牛中国办事处终于以“四川海惠助贫服务中心”的名义在四川省民政厅注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2011年2月,为参与上海市对口援疆工作中的社区扶贫项目和上海市郊的社区综合发展,海惠的姐妹单位“上海海惠社区民生发展促进中心”正式成立,身份仍为民非。
“注册的过程是比较曲折的,但好在我们并没有一定要以国际NGO的身份来注册,总部也考虑到国情和机构处境,允许我们以这样的名称(海惠)来申请。所以虽然我们是国际组织,但无论在注册上,还是项目执行上,都在走本土化的道路。现在对外宣传的牌子就是海惠-小母牛项目。”国际小母牛中国办主任陈太勇告诉《公益时报》记者,注册成民非或者干脆在工商部门登记是大量在华寻求独立身份的国际NGO的最终选择。
针对两个二级基金的成立,陈太勇就表示目的为了增加一个公募的支持平台。“2012年3月,就已经和联益签署了合作协议,但一直在策划合适的活动方式和时机。”据了解,该天的活动邀请了联益和小母牛双方的企业合作伙伴,并在当晚举行了慈善拍卖。
“基金会”的优势与尴尬
对于国际组织来讲,在华拥有合法身份的好处显而易见:可以更安全地实施项目、可以与更高层级的部门展开合作,企业基金会被认可甚至可以为企业市场开拓带来机会。
相对于“注册无门”的其他类型国际组织,基金会显然要幸运得多。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并没有做境内外的限制,依照该条例,外国人可以在华捐资设立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也可以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当然,登记注册依然按照双重登记制度的思路进行。而且,此类组织必须在民政部登记注册方能取得合法身份。
2013年1月,研华文教基金会正式拿到了民政部批文,成立了基金会北京代表处。1997年,财团法人研华文教基金会在台湾正式成立,主要项目为产学合作、社会公益以及内部员工的企业文化建设。
“基金会在大陆开展项目是比较早的,但在2011年下半年才开始准备注册,通过国台办向民政部正式提出申请,从准备材料到调查审核再到被批复大约是一年半的时间。”基金会工作人员郑妲新告诉《公益时报》记者,因为研华科技是台资企业,所以作为企业基金会的研华文教基金会主管职能部门是国台办。
郑妲新表示,办事处的注册成功得力于国台办的大力支持。“上层部门的交涉和沟通会相对容易一些。”她认为对于有注册需求的境外背景基金会来讲,相比准备民政部要求的众多资料,其职能主管部门是否负责更为关键。
“另外,研华科技在北京算是纳税数额比较大的台资企业,可能在注册审核上也有一定考量。”郑妲新补充。
据中国社会组织网显示,目前正式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境外基金会(含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仅二十几家。
致力于保护野生生物和自然栖息地的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协会(WCS)成立于1895年,总部设在美国纽约。1996年在上海建立了中国项目办公室,2005年,中国项目总部转移到北京。总部迁移后,WCS就开始筹划向民政部门申请注册。“2007年,做了第一次努力,申请递到了国家林业局,因为国家林业局是我们的业务主管单位。”WCS工作人员甘敏芳告诉《公益时报》记者,此次申请得到的回复是对于协会类性质的境外机构注册办事处,没有相应的法律可以参照。
“后来就不了了之,2011年有消息说民政部要修订社会组织管理三条例(即《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又陆续有开放登记的说法,我们就一直在等。”甘敏芳说。
但实际上,等待并没有给这些国际组织带来收获。他们开始考虑曲线操作。“虽然仍缺少适用的法律条款,但境外的基金会是可以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的。WCS在美国和基金会的性质是没有区别的,适用于相同的法律注册条款、相同的免税政策,所以总部批准我们也可以叫WCS foundation(基金会),以基金会的名义提出申请。”甘敏芳表示,2012年WCS开始做第二次努力,包括总部在内又把相关的资料重新准备了一轮。
“因为拿到证书没有多久,具体的不同还没办法讲,只能说有好处。包括邀请合作伙伴时,有民政部认可的基金会代表处的身份会显得更正式,也更有公益色彩。包括一些项目的执行,之前是和高校合作,有了身份后合作伙伴的层级可以上升到教育部,这样项目运作也会更方便。”郑妲新介绍,2013年3月底,由研华文教基金会和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合作的某创新经营模式竞赛已经开赛。
单一的资金渠道
改头换面注册民非、工商注册、正式在民政部注册基金会、挂靠本土公募基金会成立二级基金……为了达到生存和开展活动的目的,国际组织选择了各种各样的存在方式。但对于那些项目和合作伙伴相对单纯的机构而言,身份则没那么重要。
汤森路透基金会是依托于新闻和专业信息供应商汤森路透集团成立的公益机构。其旗下网站 TrustLaw提供免费的全球法律服务,以及妇女权益和高效行政的信息及新闻资讯。在中国,基金会主要向社会企业家和NGO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与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恩派(NPI)公益组织发展中心等均有合作。“我们就是一家企业基金会,没有独立的法人身份,暂时也并没有申请注册成立办事处的打算。”基金会中国项目主管刘东伟认为身份问题对于基金会执行项目并无影响。
“因为我们没有任何资金支持的项目,与合作伙伴没有资金往来,不需要一个独立帐号。”刘东伟介绍,基金会和企业CSR部门分开,在中国的全职员工只有他一人,因此基金会每年所需要支出的经费只包括他一人的工资和差旅,均来自公司财务。
同样作为企业基金会的研华文教基金会,所有的资金也均源于企业。“研华科技股东分红的百分之三,每年会滚动到基金会里,所以不需要开拓其他收入渠道。”郑妲新表示。
事实上,因身份问题制约,在华国际NGO的资金来源均较单一,对总部的依赖程度很高。“WCS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资金来自美国,大约每年100万美金左右。从2009年开始,国内开始有个人捐赠进来,但笔数很少,额度也不大,每年也就一二十万的样子。”甘敏芳说,2012年,WCS“野生生物卫士奖”的项目得到了阿拉善SEE基金会支持,是第一笔来自国内机构的资助。
“大部分的资金还是来自海外,以上一个财务年度(2011年6月—2012年7月)为例,机构53%的资金来自香港,30%的资金来自美国,剩下的不到20%是机构自筹。”陈太勇告诉记者,小母牛香港的筹款能力很强,每年的捐赠收入都有几千万,而海惠上一年包括承诺分期捐赠在内的捐赠总收入(自筹部分)为1500万。“主要来自企业和企业基金会的捐赠。”
海惠在资金上对国际小母牛组织总部和其香港分会严重依赖,减少依赖的唯一办法就是解决筹款问题。实施本土化战略以来,海惠积极拓展新的收入渠道,包括成立二级基金在内,但效果却并不明显。据了解,联劝(海惠)专项基金成立两年来,包括捐赠物资折合在内共筹款不足20万。上文提到的小母牛联益之夜举行的慈善拍卖,截止到记者发稿,到账约50万。
“我们虽然没有挂靠成立二级基金,但和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有项目的合作,也算是有公募的渠道。”甘敏芳说,同海惠一样,虽然环基会积极帮助WCS寻找资金支持,但却一直没有获得额外的捐赠机会。
发展趋势与官方合作
事实上,国际NGO在华活跃的时间并不长,上世纪80年代后,较多地进入中国;以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等事件为契机,国际NGO开始迅速发展。除了扶贫、教育等传统慈善领域,国际NGO更关注艾滋病防治、环境保护、妇女儿童、社会企业、公平贸易、农民工权利保护等较新的公益领域,一段时间内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带来了国际经验和国际视角。
以国际NGO最活跃的云南省为例,21世纪初期,国际组织贡献较大。根据云南省国际民间组织促进会《境外非政府组织发展及管理研究》的统计,国际NGO在滇的项目资金投入2003年是3200万元,2004年是5300万元,2005年是8600万元,2006年达到1.2亿元。
而近几年,在中国逐渐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背景下,发达国家的援助政策做出方向性调整,许多国际组织也相应灵敏地做出回应,逐步减少或停止在中国的资金支持。
同时,2008年发生在云南的香港伪慈善家李国华猥亵孤儿院女童案件进一步为境外NGO管理敲响了警钟。2009年12月29日,为了规范境外NGO管理,同时也为了进一步为云南省内有关组织与境外NGO交流合作提供服务保障,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云南省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暂行规定》,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境外非政府组织(以下简称境外NGO)在云南开展项目及活动,均需到省民政厅登记备案,否则即为非法。极少数身份可疑的国际机构开始撤出中国。
因为身份各异的原因,在华国际NGO的规模一直难以统计。仅就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来看,资金投入可圈可点。2012年1月16日,民政部在京召开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工作座谈会。会上发布消息,自《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民政部依法登记的19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累计在中国内地实施了1714个公益项目,总投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其中,2011年的公益项目支出为10.5亿元人民币。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身份如何,几乎所有现存的在华国际NGO都倾向与政府部门合作。据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系韩俊魁在2011年的调查统计,选择经常与政府合作的境外在华NGO比例高达74.5%,若加上偶尔合作,这一比例达到93.6%。“从合法性上看,与政府合作会让那些没有登记的国际NGO绕开法律合法性的质疑展开活动,获得的行政合法性让其获得了较大的腾挪空间。”
“我们所有的工作都要与政府部门打交道,因为我们的工作都是在保护区内进行,一定要和当地的林业部门合作开展项目。尤其是广州方面的项目,与野生动物走私有关,必须和国家执法部门合作。”甘敏芳表示。
㈨ 国内外基金会的定义,分类,盈利性与非盈利性
我目前的工作就是在一个团队中,进行基金会的成立工作。
我只了解国内基金会的情况,把我所了解的情况向您介绍一下,希望对您有些帮助。
1、成立基金会有关的法律法规:
可以在国家民政部或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网站上找到。最主要的是《基金会管理条例》。
2、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每个基金会的成立需要有基金会的章程。类似于基金会的基本法。基金会的重要事项如基金会的性质、原始资金、资助范围等等都需要在基金会的章程中有规定。
3、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您的问题是艺术基金会的情况,我个人想法是这个基金会的资助范围是针对艺术领域。另外,《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机构。如果是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收入(接受募捐、资本运营收入)的70%。
4、建议您研究一下《基金会管理条例》就可以弄清楚很多问题。
5、基金会的细节的问题很多,我们可以在网络上继续交流。
6、对于基金和基金会的区别和联系,我没有深入的研究过,不好给您很专业的回答。
㈩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草案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展一次性临时活动的申请登记许可程序,还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目前,我国对境外NGO管理可依据的法规主要有两项:一是1989年6月颁布的《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以外国商会为其管理对象,主要是那些由境外在华活动的商业机构或人员设立,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非营利性团体。二是2004年3月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其中有对外国基金会进行管理的相关条款。
上述两项法规只是涉及目前在华活动境外NGO中的两种类型,对多数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的管理一直无法可依。因此,加快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刻不容缓。
2012年,民政部修订了社会组织三个登记管理条例,有针对性地解决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国内代表机构和在国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监督管理问题,以利于更好地依法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国内的活动,也依法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有关社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合作。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均提到了加强对境外NGO的管理。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十八届四中全会则提出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