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华民慈善基金资助大学生的第二笔款什么时候发啊
5月左右。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所在学校必须是已经与我会签订了第八期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合作协议的高等院校。
2、申请人必须是2016年毕业的应届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不包括应届毕业的硕士生和博士生。
3、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1)在所有大学课程中,有三门或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不合格者(补考或重修通过的科目视为及格);
(2)受到所在学校或院系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申请费用
我会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但申请人需自行承担打印申请材料的费用。
三、申请受理期限
网上申请受理时间: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
学校统一邮寄时间: 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
注意:
申请人仅在按照我会公告的相关规定办理完毕网上申请手续后,方可将申请材料打印并亲笔签名,按程序交至学校项目负责部门,且保证网上申请材料和书面打印材料完全一致,否则将无法受理申请!未完成网上申请者或逾期申请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国家对于大学生的关爱还是很多的,国家大学生制定了一些列的奖学金和贫困扶持基金,只要满足要求的便有资格进行申请,申请成功之后便会得到相应的奖励和扶持,大学生申请贫困生需要哪些手续呢?小编就为大家来介绍一下。
1、首先向辅导员进行名额申报进行资格审核(撰写贫困申请书);
2、由当地管辖出开据相关贫困证明;
3、将贫困证明交与辅导员认证,向辅导员提供个人信息以及户口、身份证复印件。然后辅导员会针对已有名额限制进行筛选。4、辅导员经过筛选后便会确定名额资格清单,后期还会提供相关银行卡账号,后期会有扶贫机构拨款上卡。
1、申贷条件
申请借款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已被国家正式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应在本县(市、区)。
申请借款学生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各级地方政府确定的农村和城镇低保家庭;
●领取社会救济和福利的家庭(如孤儿、残疾人家庭);
●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家庭经济状况恶变(如自然灾害影响,主要劳动力来源的家庭成员伤、残、病、亡等)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
●有其它特殊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的家庭。
2、贷款申请
学生在线申请,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进行逐级审查,新生所在学校统一审查资格.在校生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省给指标确定,8 --9月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同。
3、贷款审批和发放开发银行省分行对贷款合同审批汇总后,按审批结果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的账户。
⑵ 华民慈善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根据2004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华民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理念和宗旨:
慈善,作为一种思想观念、道德行为和社会事业,是人类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慈善事业既是国家倡导的一种光荣的公益事业,也是社会道德建设的一种高尚行为。慈善体现的是一种超越性的大爱,本质上是人人参与、人人享受的权利及义务。
本基金会致力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秉承诚信、专业、规范、透明和高效的原则,探索发展中国特色现代慈善事业,建立一个体现企业及企业家社会责任的平台,以慈善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和进步。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亿元(¥20000万元),来源于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卢德之先生、李光荣先生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13号。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项目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老年机构建设及老年福利服务项目;
(二)贫困大学生就业扶助;
(三)救助孤寡病残等民政对象群体;
(四)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慈善项目;
(五)其他捐赠人特别指定并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项目。
治理结构
第一节 理事及理事会
第八条本基金会实行理事会治理结构制,理事会乃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不少于 7 名不多于 25 名理事组成。
理事会每届任期 3 年。理事任期届满的,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的,应召开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条 理事会选举、增补新理事的任职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心公益慈善事业;
(四)认同本基金会的理念及章程;
(五)出资理事对基金会捐赠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万元),独立理事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六)无法律规定不得担任理事职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提出议案;
(二)出席理事会会议,就章程规定的事项和程序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的文件、材料或数据等提出质询,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出说明;
(四)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第十二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二)完成理事会、理事长交办的重大事务;
(三)保守基金会秘密;
(四)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代表理事会或基金会发言。
第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
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条件:
1、理事长必须为中国内地居民;
2、若副理事长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其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3、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于担任基金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的情形。
基金会理事长享有如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4、提名独立理事,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5、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6、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
7、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四)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审议并决定基金会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六)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重大项目计划;
(七)审议并确定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基金会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八)审议并决定基金会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慈善公益项目管理政策;
(九)决定设立基金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十)审议理事会日常工作机构组织编写的基金会年度报告及秘书长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年度会议。遇有特别重大事务,经理事长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有1/3理事提议的,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若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可授权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主持。
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通知中须列明会议议题及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如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需说明理由。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及终止;
(五)罢免或增补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书面决议。纪要、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明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节 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
基金会设2名监事,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指派。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节 秘书长
第十九条 秘书长任职条件:
(一)若本基金会秘书长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外国人,则其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心本基金会工作且具备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于担任基金会秘书长的情形。
第二十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议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报理事长批准,由理事会备案;
(五)制作理事会会议记录;
(六)根据基金会章程要求,为基金会利益,管理基金会的档案、资料,并进行必要的保密安排;
(七)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财产的主要来源是:
(一)发起人出资;
(二)基金投资收益;
(三)其他资金捐赠(单笔捐赠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项目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满足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捐赠目的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该捐赠目的。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范围内的慈善公益活动;
(二)合法、安全高效的投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单笔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八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含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以及清算事务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七条 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布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的年度工作报告外,需在本基金会网站上定期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会组织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
(二)经理事会年度会议审议通过的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基金会半年度工作报告;
(四)临时理事会会议内容涉及基金会项目调整及资金使用情况变动等的,最终确定的相关调整情况;
(五)基金会计划开展或已经开展的项目的基本内容、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评审流程及评审结果;
(六)基金会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条 保密责任:
基金会对因资助活动所了解到的受助人的隐私,承担保密责任。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使用:
(一)完成本基金会已开展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二)捐赠由超过基金会捐赠资金、财产总数50%的捐赠人指定的同类慈善公益组织。
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⑶ 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申请书
范文
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申请书
所在学校:陕西科技大学 院系专业:材料科学与工程 姓名:苏晓华
一、简述您的职业规划
1、2010-2011年学业有成期:充分利用校园环境及条件优势,认真学好专业知识,培养学习、工作、生活能力,全面提高个人综合素质,并作为
就业准备。
2、2011-2014年,熟悉适应期: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经过不断的尝试努力,初步找到合适自身发展的工作环境、岗位。
完成主要内容:
(1)学历、知识结构:对专业课深入学习,专业技能熟练。对将来所涉及的行业要多了解,且拿到计算机二级证书,学习AutoCAD并考取证书,学
习陶瓷企业管理方面知识和陶瓷行业的发展方向。进入到陶瓷企业去实习,接触社会、工作、熟悉工作环境。
(2)工作阶段:了解企业文化融入企业,掌握岗位技能,并学习此岗位所需的其他知识,多参加培训,尽可能的去深造,三年后必须确定方向
(3)生活与社交:多参加社交活动和集体活动,生活上形成良好个人习惯,培养社会责任感。
3、2014-2053年,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踏踏实实的贡献自己的力量,拥有一个完美的家庭。
二、您在求职过程中有哪些困难需要本项目支持
1.学习计算机高级办公自动化,并考证书。
2.参加ISO40000环境管理体系培训,并考证书。
3.参加大学生素质拓展训练和就业心理培训,加强社会应对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4.参加职场社交礼仪培训,以提高自己的交际能力。
5.参加驾校的驾驶培训,并考驾照,增加自己的社会技能,也增加就业筹码。
6.参加商务英语培训,并考证书,为以后的职业生涯打好基础。
三、简述您拟定促进就业的开支项目、经费预算及时间安排
1.学习计算机高级办公自动化,并考证书
500元 2010.07.10---2010.08.05 掌握使用计算机的能力
2.参加ISO40000环境管理体系培训
500元 2010.10.05---2010.10.15 了解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增加就业能力
3.参加大学生素质拓展训练和就业心理培训
600元 2010.08.10---2010.08.20加强社会应对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4.参加职场社交礼仪培训
450元 2011.03以提高自己的交际能力
5.参加驾校的驾驶培训,并考驾照
2300元 2010.09----2010.12增加自己的社会技能,也增加就业筹码。
6.参加商务英语培训
1000元 2011.05 为以后外资企业职业生涯打好基础
四、您对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的理解
这个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对我我们大学生来说是一件大好事,游尤其对我像我这样的来自农村的学生,面对大学生就业压力大竞争激烈,提升
我们自身能力事唯一的途径。在接受学校同等教育下大部分人选择再报考各种培训和考试来提升自身竞争力,而我们这些来自农村或家境贫困的
学生连交学费都是问起,哪有多余的钱去报培训班和一些高学费的技能培训考试。这对我们来说有点不公平,但是华民慈善就业扶助项目就可以
帮助我们解觉就业中遇到的困难,他们的奉献就像一把融冰化雪的薪火,坚定了我的自信,照亮我的前程。
五、您对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的建议
这个项目对我们大学生非常好,我希望这个扶助项目可以早一点比如在大三上学期开始,这样就可以让一些经济困难的学生提前安排自己的
就业规划,就可以在大四找工作前用上,免得在大四一边找工作一边培训还要上课。为了更好的实现这个项目的目的,你们可以对一些大家都比较需要的一些技能培训可以和学校一同组织学生参加这样可以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也可以避免一些学生光拿钱等。对于这个好项目我希望能增加
一些名额让更多的贫困的同学受益。对于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我感谢你们对我们贫困大学生的扶助,我也会尽我们最大的力量
去回报社会。
⑷ 华民慈善基金会登陆时显示身份证号码错误,请重新输入 是怎么回事
看是不是注册没成功,没成功的话要重新注册。或者可能是系统问题,关闭页面重新进试试。
⑸ 那个华民慈善基金会的项目和考研冲突吗
我觉得可以,毕竟考研也是为了工作
⑹ 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简介sdfsdffwerewrewrer
华民慈善基金会(Huamin Charity Foundation)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由民政部主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认为慈善,作为一种思想观念、道德行为和社会事业,是人类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慈善事业既是国家倡导的一种光荣的公益事业,也是社会道德建设的一种高尚行为。慈善体现的是一种超越性的大爱,本质上是人人参与、人人享受的道德权利及义务。本基金会致力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秉承诚信、专业、规范、透明和高效的原则,探索发展中国特色现代慈善事业,建立一个体现企业及企业家社会责任的平台,以慈善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和进步。基金会的财产和收益用于公益慈善项目,不为任何个人或团体牟取私利。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两亿元,目前是我国大陆地区原始出资额最大的非公募慈善基金会。
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Huamin Employment Assistance Project,简称"HEAP")是华民慈善基金会的首推项目。目前,我国的大学生就业形势仍趋紧张,众多大学毕业生面临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的风险,大学生就业问题,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就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家长揪心、学校担心、学生忧心、社会关心的严峻的社会问题。这个问题,既关系到千万贫困生个人和家庭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学校与教育的未来发展,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国家的未来。对此,我会的"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试图用自己的绵薄之力,为一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毕业生,奉献一把融冰化雪的薪火,坚定他们的自信,照亮他们的前程。
⑺ 华民慈善基金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两寸照片很大
你可以通过截图(QQ截图tctrl+alt+a)的形式,缩小或者放大图片,按照申请上的分辨率要求来截取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