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从自留保险费、承保责任、再保险等方面对保险公司规定了风险管理的规则。
1自留保险费的限制
限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承担过大风险的一个基本方法就是限制其自留保险费的数额。因为保险费不是保险公司的资本,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自留保险费额越高,就表明保险公司债务越多,所承担的风险就越大。这并不是说保险公司所自留的保险费不可超过公司的资本,只不过是对其超出额进行一定限制,以防范风险过大。
(1)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2)经营人身保险业的保险公司,其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受此限制。财产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不规则,缺乏稳定性,经营风险大于人身保险业务,因而保险准备金的数额的要求也大。
2承保责任的限制
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决定着它的承保能力,实力强承保能力则大;实力弱承保能力则小。但保险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这就易使保险公司为增加利润而追求业务量的扩大。从理论上讲,适当地扩大业务量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盈利,不至于影响正常的保险经营;但是,如果保险公司承保的一个危险单位的保险标的巨大或者经营超出其承保能力,就会损害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经济利益。因此,现代保险法为了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促使保险企业的稳健,避免保险人因承保某危险单位的业务量过大而出现一次支付过多保险金并陷入困境,进而损害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都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承保责任的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危险单位”,专指一次保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它直接关系到保险金支付的数额和再保险业务的进行。如果任由保险公司自己来计算危险单位,易发生故意缩小危险单位、盲目扩大业务、过量收取保险费等现象。为此,《保险法》第一百○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否则其计算办法和结果无效。
3再保险的强制
再保险,是分散原保险公司风险,控制其承保责任的有效途径。因此许多国家通过强制办理再保险来对保险企业的风险加以管理。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此外,《保险法》第一百○三条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法》第一百○四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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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监管新规对保险产品形态影响
另外对于保证保险来说,保险公司还需重点落实保证义务履行、信用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发挥保证保险产品在社会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
保证保险产品的“审批改备案”,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将有力促进创新。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更启示其抓住监管导向,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面向市场深耕细作。
③ 保险监管的方式
另外对于保证保险来说,保险公司还需重点落实保证义务履行、信用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发挥保证保险产品在社会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
保证保险产品的“审批改备案”,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将有力促进创新。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更启示其抓住监管导向,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面向市场深耕细作。
④ 2010年银行代理新规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10〕90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像期、保险责任、电话回户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
对于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表明不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建议客户不购买,不得主动对其进行后续的产品推介和营销。
六、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其出具投保提示书,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并理解。投保提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购买的是保险产品。
(二)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费用扣除等内容。
(三)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抄录、签名。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渠道。
(五)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监管机构关于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户抄录、禁止代客户签宇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指导客户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不得代替客户抄录语句、签名。
商业银行应当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客户满期给付和期缴续费等客户信息,做好对客户的后续服务。
八、商业银行应当审慎选择代销保险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对于客户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主动停止销售,与保险公司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九、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代理保险业务中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户保险业务出现问题时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做好风险提示与投资者教育。
十、商业银行网点摆放的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上不得使用带有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不得违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拟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伙伴。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对调查结果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估保险公司合作状况,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停止代理保险业务合作。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制定统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续性合作的相关规定,对合作主体、方式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和授权。
十二、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十三、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四、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考虑代理保险产品复杂程度确定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种类;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应当严格限制在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者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内梢售。
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尽量实现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减少操作风险;不能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销售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快信息系统开发,尽快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十六、商业银行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应为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商业银行通过电话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不得误导销售,销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
十七、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规定收取手续费,全额入账,不得收取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十八、商业银行应当督促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在保险合同犹豫期内,对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客户电话回访,并要求保险公司妥善保存电话回访录音;视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面访,并详细做好回访记录。
十九、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与保险公司分工协作,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向客户明示投诉电话,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时,应当主动协商保险公司建立风险处理应急预案,确保能妥善处理投诉纠纷事件。
二十、当出现突发事件、重大投诉或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密切配合,立即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相关风险并及时向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持续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等相关情况。
二十二、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内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代理保险业务的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二)发生投诉及处理的相关情况。
(三)与保险公司合作情况。
(四)内控及风险管理的变化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二十三、中国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制定相关的规章和审慎经营规则,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依法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重复处罚。
二十四、本通知印发之前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规范,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五、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⑤ 保险公司经理如何加速
商务管理专业可提供多种职业:管理、市场、金融、经济和国际商务。它将扎实的商业知识背景与坚实的文理科知识基础结合起来,使学生毕业后能从事某一特定的职业或进修更高学位。
管理专业培养商业方面的通才,使其具备广泛的知识,其中包括计划、组织、指导、控制以及与商业组织有关的经营和行为方面的决策。
市场专业侧重于市场功能的管理和组合,诸如市场机会的确认、产品的开发、促销、定价及产品的批发。
金融/经济专业强调金融及投资的理论基础以及解决各种经济技术领域的问题。
国际商务专业的重点在于管理功能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
具备在分析、评估和诠释数据、对人员和任务的协调与组织、以及在人际关系与交流等方面的较强能力是一个成功的商业通才的标志。此外,个人的自信、敏锐的判断力、机智、独立性和自我激励性将大大拓宽在商业领域前进的机会。
如果学生在某个具体的领域,如市场或工业方面作为自己将来就业的方向来学习,那他在商业管理领域的机会将会获得更进一步提高,例如,在工业的各个领域,无论银行业,健康护理,还是制造业,都需要大批的管理人才。
就业机会
管理领域:
-客户服务经理
-数据分析师
-部门监管
-加速完成紧急计划者,管理分析师/顾问
-管理信息助理
-管理培训员
-生产经理(工业)
-采购
市场领域:
-会计主管
-工业市场专家
-销售商
-产品/商标经理
-公共关系经理
-研究员
-零售商
-采购员
-销售代表(在零售工业和消费者方面的)
-销售管理
-金融/经济领域
-商品和股票经纪人
-信贷分析师
-经济预测专家
-金融分析师
-保险业从业人员
-借贷员
-生产/存货清单控制分析师
-统计规划官员
-城市规划师
国际领域:
-客户服务经理
-数据分析师
-部门监管员
-加速完成紧急计划者
-管理信息助理
-管理培训员
-进出口专家
潜在用人市场
-广告社
-自动工业
-银行
-商务服务社
-建筑公司
-咨询部门
-教育服务和机构
-食品工业
-政府部门
-保健服务
-服务行业
-保险公司
-外国公司
-生产商
-公关公司
-出版业
-房地产行业
-零售业
-旅游运输业
-批发业
几乎在工业的所有领域都需要管理人员,以上只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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