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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02 00:19:27

A. 如何完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制度

(12) 周桦 人类社会存在至今,自然灾害风险始终是影响巨大的重要风险之一。自然灾害风险的成因的复杂性、结果的冲击性、影响的持续性给自然灾害风险的管理增加了难度。尽管传统的风险管理理论为各种类型的风险提供了多种风险处置手段,如自留、损失控制、损失融资等,但如何从经济层面区分自然灾害风险的类型,如何根据风险的独特性质选择对应的风险管理工具,仍是一项复杂的课题。推荐阅读保险周刊: 新华保险H股上市重挫9.82%破发保监会点名批评14险企人保寿险资本金将超200亿元人保太保平安暂停商业车险1个月国家鼓励机构研发鲜活农产品保险北京非京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保险发展策--建言保监会新主席 我国自然环境的多样性造就了较为复杂的自然灾害风险环境,而更为特殊的国情是,我国尚处在工业化进程当中,在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的可能结果上存在更为显著的脆弱性。近20年来,与世界范围的自然灾害风险演变趋势相一致,我国自然灾害强度也在日益增强,特大自然灾害发生频率有所增高,与风险载体的增多共同促成了自然灾害损失指标的居高不下。自然灾害的突发性与不可预期性表明,我国在个别年份受到重大自然灾害冲击的可能性非常大,这对于总体宏观经济的平稳发展存在相当大的威胁。 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如何在经济和自然条件的双重约束下,通过制度安排合理运用现有经济资源进行损失控制和损失融资,并构建优化的风险管理方式组合也因而显示出了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研究》一书正是对建立系统性、整合性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制度的一次尝试性探索,该书从研究背景出发,对自然灾害风险进行了识别、衡量,并通过模型构建详细论证了以自然灾害保险制度为中心的多样化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策略的最佳分工与实施路径。 对于正在完善中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制度而言,该书带来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 从现实出发,运用期望效用分析框架研究了自然灾害保险的最优需求问题 作为损失融资的重要方式,保险是风险管理中介化和专业化的产物,且多涉及供需双方的博弈。作者首先分析了我国自然灾害保险制度的发展脉络及当前的供需背景,列示了该制度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理的竞争格局未形成,保险经营主体倾向于提供同质化、占据传统优势的保险产品,对于不同自然灾害风险暴露下的风险标的缺乏承保动力,无法满足市场差异化需要。 2.保险产品价格未实现真正的市场化,影响了保险主体通过价格杠杆防范风险的能力,制约了自然灾害风险保障的扩展。 3.对于自然灾害风险影响最大的农业保险,缺乏系统、连续的政策支持,对于地震、洪水等影响范围广泛的巨灾风险,则缺乏明确的应对和保险体系构建思路。 面对自然灾害风险保障制度不充分的现状,作者运用期望效用分析框架构建了自然灾害风险环境下的保险需求模型。模型分析表明,当大部分不可保自然灾害风险与可保自然灾害风险存在密切的现实联系、或在较长时期内体现为正相关时,无论是风险的相关性效应或偏好效应,还是由此引起的价格杠杆敏感性的提高,其直接后果都是风险主体对自然灾害保险的过剩需求不能被有限的保险供给所满足。在单位保单赔付限额不能超过资产实际价值的情况下,这会形成市场的非常态,即需求过剩导致保险费率上涨,费率上涨进一步抑制保险需求,更多地侵蚀常规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建立补贴存在的保险定价模型,研究了通过补贴扩展自然灾害保险制度供给问题 在需求分析基础上,该书进一步建立了补贴存在的保险定价模型,进而探讨通过政府补贴提供扩展性保险供给的可能性。供给模型分析则表明,当与可保风险正相关的补贴存在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容易维持在法定标准上,无论市场环境如何,补贴都可以对保险价格产生反向作用,即对保险供给产生正向作用。不同的是,在保险价格市场化的条件下,更适合对赔付结果进行直接补贴和对冲风险;在保险价格外部决定时,更适合对消费者的购买价格进行补贴和对冲风险。 我国处于保险价格从外部决定到市场决定的转变过程中,在保持补贴稳定性、持续性的同时,也要保持补贴形式的灵活性,即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以此为基础,作者建议通过补贴等多种方式扩大保险供给、将尽可能多的自然灾害风险扩展为可保风险,化解自然灾害保险不充分对常规保险市场运行的负面影响。在此过程中,既要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扩展商业保险制度对自然灾害的覆盖范围,也要强化制度支持、发展政府主导型巨灾保险体系。 运用整体化风险管理分析框架,研究了自然灾害保险制度与防灾减灾机制、金融市场的互动关系 在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制度过程中,还要注意保险机制与防灾减灾机制以及结构化巨灾金融产品的有机结合。研究表明,当自然灾害风险影响范围很大时,微观主体的损失控制措施相互之间存在替代作用。因此,通过强制性保险等形式激励微观主体对自然灾害风险进行有效防控十分重要。此外,要完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支持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为保险业以及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提供技术支持。 对于保险人而言,则要合理设计保险产品,防范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证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的效果。研究同时表明,我国资本市场与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扩展了金融市场承担自然灾害风险的容量和能力,以虚拟指数交易基础的标准化衍生品工具的诞生,也意味着我国基本具备巨灾工具设计的制度与技术条件;与此同时,我国投资主体也非常需要引入新的、收益相对独立的金融工具对组合的整体风险进行分散。这种背景下,针对既定的自然灾害风险,以保险交易或再保险交易为基础,依次发展巨灾互换、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衍生品十分必要。这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结构化巨灾产品属于典型的交叉性产品,建立综合性金融监管理念,加强保险市场监管与金融市场监管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日益重要。将本文分享至:分享到和讯微博|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到搜狐微博|分享到腾讯微博|分享到开心网|分享到人人网|分享到豆瓣网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B. 为了建立有效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建立的机制是什么

为促进我国巨灾保险的快速发展,建议如下:
一要建立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运作主体的合作分担机制。由于巨灾风险发生的复杂性和损失的巨大性,决定了单独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分散的责任是不切实际的,政府应该履行和承担的社会责任。实际操作上可效仿汽车交强险,以商业保险公司为运作主体,确立巨灾保险政策性与商业性运作的模式。政府应充分认识自身在巨灾风险管理体制中的主导地位和重要作用,在政策、法律和经济多方面全力提供支持与保障。
二要兼顾环境风险分散与非传统风险分散的综合运用。如:借用银行业的雄厚资本实力,强化银保市场互动,开展深度的灾后融资合作;利用民众对国债的高度认可,发行专门用于巨灾风险防范的国债,以政府财政为担保,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加以增值的同时提高民众对巨灾风险的防范意识。
三要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强化对巨灾风险的自主防御。提高参保率是巨灾保险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更好地达到大效法则的作用,实现风险的充分分散,提高全民保险意识是切实之需。因此,需要政府、保险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居民和企业加强引导和宣传,让防灾、减灾和保险防范深入人心,增强公众对巨灾风险采取主动防范措施的能力。

C. 为什么巨灾保险在中国发展不起来

1、巨灾保险制度,即巨大灾害保险制度。是指对因发生地震、台风(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或重大人为灾难,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给予分散风险的制度安排。

2、国际上的巨灾保险模式

经济水平较高、巨灾发生频率较高的国家,巨灾风险管理水平较高,例如:美国、日本、新西兰等国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对比较完善。

国际上有三种较为成熟的巨灾保险模式,分别是商业化运作、政府主导、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合模式。

在赔付占比上,在国际上巨灾保险的赔付占比十分高,赔款一般占到灾害损失的30%-40%,远远超出我们国家还不到1%的占比。

3、我国的巨灾保险发展情况

我国当前的巨灾风险管理主要采用的是一种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紧密配合、以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模式。

与国际相比,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起步较晚且尚未建立起来,目前仍然处于试点阶段。

至今仍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巨灾保险体系,并存在着许多问题。巨灾保险发展依然比较缓慢;法律制度方面尚不健全;台风、干旱、洪水等单个灾害的保险险种推广难度大;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在灾害救助方面过分依赖政府,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巨灾保险的发展。

但是经过五年的不断探索实践,国内巨灾保险试点取得了不小的成绩,积累了丰富的试点经验,探索出了相对成熟的经营模式。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保险业方面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2014年5月,深圳市成为我国第一个开始巨灾保险试点的城市。此后宁波、云南、四川、广东、湖南、河北、黑龙江等地相继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

自2014年5月深圳率先开展巨灾保险试点的5年间,国内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发展,目前国内巨灾保险已经涌现出相对成熟的多种模式。

近年来,我国灾后损失补偿的理念也从原来的完全依靠政府救助,正逐步转变为运用保险这一市场化手段来较好解决灾害损失补偿问题。

D. 巨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什么

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人们的风险意识淡薄和依赖思想严重。政府除了要加大风险意识教育和宣传力度外,更需要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动巨灾保险的推广与普及。具体讲,对于一些财政资金项目,国有资产应当强制要求办理巨灾保险;对于银行贷款项目,应当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巨灾风险管理问题;对于高风险区域,应制定更加具体的巨灾风险管理办法。
同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保证,因此要加快我国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尽快制定颁布《地震保险法》、《洪水保险法》等。另外,解决巨灾风险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资金,政府应统筹解决资金问题:
一方面可以通过强制巨灾保险和商业保险等方式聚集资金;
另一方面应当在各级财政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规则,逐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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