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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权基金管理公司

发布时间:2021-08-02 01:01:47

① 请问 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的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是什么意思

就是商业银行跟其他人
凑钱
开一家
基金公司
,你说的是很严谨的商业用语。

私募股权基金的银行托管和银行监管有什么区别,对于投资者两种哪种更好一些

银行托管,只是资金托管在银行,保证了资金的安全。
银行监管,是指银行监督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遵守基金协议等各种协议,限制其不正规的运作。这个更靠谱。

③ 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公司的差别

1、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公司的区别是前者以公募为主,只能做银行间市场和证券市场投资;后者大多私募,投资灵活。而对于投资公司则是大概念,包括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公司。
3、。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非公开形式募集资金,并对企业进行各种类型的股权投资。这种股权投资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以及上市后的私募投资(如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PIPE)等。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

④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可以发起基金吗

基金管理人及高管做为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的一定数额方式发起设立的基金,叫做发起式基金。
证监会日前向基金公司和托管银行下发通知称,正式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并简化审核程序,优先予以审核。这意味着发起式基金正式开闸。
证监会在《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说明》(下称《说明》)中表示,除行业ETF基金外,规定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申请募集的基金原则上不超过1只。
发起式基金降低了募集成立的门槛,同时强化了基金退出机制,即发起式基金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公司在申请募集发起式基金的文件中,需提交股东、公司、高管以及基金经理等发起资金提供方出具的承诺函,说明其承诺购买的份额及锁定期限。在基金名称中需注明“××发起式基金”,并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起资金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高管或基金经理在份额锁定期离职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6月20日,证监会公布《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为发起式基金推出预留空间。

⑤ 股权投资公司是金融机构吗

关于卓远天泽 天津市卓远天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成立的专业性金融投资机构。公司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农科大厦12层,地处商业黄金地带,交通便利,四通八达。 卓远天泽把私募股权投资带入天津,经过多年的辛勤开拓,已经形成了立足天津、深入全国、拓展海外的战略格局。公司提供私募股权投资、私人财富管理、资产配置和管理、兼并与收购、第三方金融平台等各项金融服务,以促进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为企业和个人寻找财产和资本增长之路为己任,在市场、企业和个人之间起到重要的桥梁作用。卓远天泽的团队具有成功的创业经历和丰富的投资经验,涉及金融、文化传媒、教育、IT、房地产等众多领域。 伴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步伐,卓远天泽根植中华大地,并以国际性视野关注中国具有明显或潜在投资价值的企业成长中的需求和个人财富增长的愿望。通过与中国工商银行、香港汇丰银行等境内外著名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卓远天泽借助更广阔的市场和资源平台,以专业化的服务和饱满的工作激情,为客户在企业IPO及私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企业新建或重组并购中的公司战略及财务规划、投资、融资需求等方面,提供专项或打包解决方案。

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是做什么的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管理运营和到期清算中都起到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私募股权投资需要以基金方式作为资金的载体,通常由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不同的基金募集资金后,交由不同的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

2、基金经理人和管理人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组成部分,通常是有丰富行业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士,专长于某些特定的行业以及处于特定发展阶段的企业,经过调查和研究后,将基金投资于若干企业的股权,以求日后退出并取得资本利得。

(6)银行股权基金管理公司扩展阅读

公司设立: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基金型:

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3、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发放贷款。

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⑦ 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国内银行混业经营趋势有什么影响

一、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仍未突破"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严格意义上的"混业经营",应指某个法人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即至少应在组织、业务上出现交叉,如果仅仅只是股权上的交叉,还不能算作严格的"混业经营"。区分"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是由于这两种模式的风险特性不同,需采用的监管方法不同。相对于"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将产生有形和无形的风险传递,风险爆发的"突发性、集中性"特征更为明显,仅使用"资本充足率"监管,即使剔除所有重复计算的资本,仍不能完全防范风险。这是因为,组织、业务交叉后,各种资产之间的风险相关性发生了变化,动态特征更为明显,但如果仅仅只是股权交叉,资产风险相关性的动态特征并不会有实质改变,只要剔除重复资本计算,现有"资本充足率"为主的审慎监管仍完全有效。 从现行的《试点办法》看,仅允许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于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组织、业务交叉等,通过各种防火墙加以严格限制。因此,现阶段允许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并不意味着我国放弃"分业经营"的限制,走上了"混业经营"的国际趋势。 当然,我们还应看到:(1)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后,利益一致性加强,可能会开发出既具有银行特征,又有基金特征的产品和业务,还有可能统一销售渠道,设立综合性专业销售公司,走上真正的"混业经营"。(2)任何股权交叉都不可能仅停留在"股权"合作上,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融合,甚至利用法律上的空白地带相互融合。因此,允许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本身虽然不能算是实现"混业经营",但为进一步走向"混业经营"创造了条件,迈向"渐进性创新逐步实现混业经营"的道路。 同样,我国的金融监管也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监管部门的分工还是相对明确的,保监会管理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市场,银监会管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证监会管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证券市场。即仍是实行分业监管,但各金融领域的联系加强后,对监管部门监管的协调性要求也进一步加强了。 二、银行销售渠道不会弱化,基金业将出现分化 随着我国基金市场逐步转向开放式为主,销售能力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竞争力的重要方面。目前,基金管理公司的销售渠道主要是三个,一是借助银行的销售渠道,面向的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另一个是基金自己的销售队伍,面向的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再一个就是券商,但所占的销售比重很低。从持有人的构成看,个人投资者成为货币市场基金的主要持有者。2004年底的7只基金,除招商增值个人投资者占56.69%外,其余的都在60%以上。也就是说,银行是基金销售的主渠道之一。允许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后,银行这个销售渠道是否会弱化? 一方面,从美国的经验来看,1995年银行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相关手续费收入占总收入的0.44%,1998年为0.82%,即基金管理公司为银行贡献的收入不到1%。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收益也并不是很高,去年某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规模达500个亿,收益才2000多万元,大部分基金管理公司亏损或微利运行。这种收益水平还不会实质改变银行的行为。事实上,银行通过基金托管、代销基金,获得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而且销售产品的丰富,有助于推动其理财业务的开展,改善其产品结构,进一步提高客户对银行网点的依赖度与忠诚度。因此,银行不会轻易放弃基金的销售业务。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也在主动逐步弱化对银行销售渠道的依赖,成立自己的专业基金销售公司,更重视与券商的合作等。但这些渠道培育需要一定的时间,也需要一个健康增长的股市。银行作为基金销售的主渠道这个格局,短期内不会改变。 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市场的冲击,在于其可能改变基金业现有的市场格局。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难度较小,管理费用较低,仅为股票基金的三分之一左右。要想通过货币市场基金盈利,要有较大的基础规模。近两年来,货币市场基金在我国发展迅速,去年底只有7只货币市场基金,期末基金份额609.98亿元,目前已达到14只。但由于各基金管理公司的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仍然较小,去年底平均每只基金不到100亿元,相当多的货币市场基金还没有达到盈亏平衡点。 银行系基金与一般基金相比,其最大的优势是依托国家、银行信用,拥有个人投资者的高度信任,同时还拥有大量的客户信息,能迅速做大规模,达到规模经济,实现良性循环。基金市场将可能因此出现分化,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将在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以及指数基金等,投资难度不大、手续费较低的市场上占据主流,一般基金管理公司则会在需要积极管理的基金品种上占优势。20世纪70年代,美国商业银行开始从事开放式基金的发起、管理和受托业务,1991年由银行主管的基金公司约1100家,所管理的基金占所有基金总数的37%。 三、防火墙并不能完全避免银行与基金的利益输送、风险传递 为了防止利益输送与风险传递,《试点办法》规定了严格的防火墙措施,包括"法人分离、人员分离、资金分离、信息分离"等,还对资源整合产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但这些措施仍不能完全避免利益输送与风险传递。具体来说,以下几个因素会弱化防火墙的作用: (1)银行信用的自然延伸。银行系基金的最大优势在于银行股东背景,即使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在产品宣传中,过度宣传银行背景、将基金与银行存款进行比较,投资者也会自然的把两者联系起来,从而将银行信用部分的带入基金销售。如果没有强制要求基金在销售产品时,必须向客户明确其与银行之间的关系,这种潜在的影响将或多或少存在。德隆事件处理过程中就曾发生过这种情况。 (2)流动资金融通等便利安排。我国当前基金,尤其是货币市场基金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销售渠道、集中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问题以及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存在的供给约束。银行畅通的销售渠道、丰富的客户资源、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及长期债券市场、资本市场运作经验与积累,在这些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即使完全依照现有法律,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资源整合的空间巨大。 (3)信息交流不可控。银行除了拥有客户信息外,试点银行往往又是其他基金的托管银行,则其他基金的资产组合、交投情况,银行完全掌握。虽然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而"国家规定"模糊不清,另外,信息间的交流不一定通过书面方式,难取证。 四、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为融资结构调整创造了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是直接融资体系中的中介机构之一,其发展有助于提高直接融资市场的效率,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深度与广度。但基金管理公司这些功能的发挥,有赖于直接融资市场本身的发展。允许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能否改变我国现有的融资结构,取决于直接融资形式的发展,如股票、国债、企业债一级市场的发育。 当前,一方面,企业债发行仍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度,发行额度、利率均受到严格的限制,发行规模有限;国债采取发行额度控制,受制于财政政策与国家收支状况,在稳健财政政策的指导下,发行量逐步减少;股票市场融资需求旺盛,但基础制度仍不完善,全流通、上市公司质量低、不规范等现象大量存在,扩容潜力有限,大量大企业不得不寻求海外上市。直接融资市场融资工具的供给有限,大量资金没有投资升值的机会,即当前面临的是供给约束,而不是需求约束。另一方面,我国的银行体系由于不良贷款率较高,贷款与存款的期限出现一定的偏差,其正常运作高度依赖于新增存款。去年由于宏观调控以及银监会严格了资本约束,商业银行的贷款发放有所收缩,储蓄存款增长率下降给银行带来的问题并不严重。在不能过快降低银行贷款增长率的情况下,银行能承受多大的储蓄外流? 在直接融资市场尚未发展的前提下,引导银行储蓄资金流向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会引起货币市场、资本二级市场的虚假繁荣。在CPI达到3.9%的情况下,货币市场需求旺盛,利率不断走低,一年期的中央银行票据仅达到2.1555%,甚至比一年期定期存款还低0.1个百分点。2004年,我国虽然直接融资比例从14.9%上升到17.1%,但直接融资总量却下降了261亿元。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政府部门已意识到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性,目前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企业短期融资券的试点,还积极推动企业债管理条例的修改,放弃审批与利率管制。当直接融资市场条件逐步完善后,允许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在推动融资结构调整方面会发挥出应有的重要作用。当然,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还会进一步突破利率管制,缓解资金体外循环,有助于推动债券市场的统一。

⑧ 如何选择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公司注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管理型企业:《一》公司制管理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合伙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必须放在商号和行业用语前面。
《二》管理型企业名称核定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三》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四》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五》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六》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
管理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七》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有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所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基金型企业:《一》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二》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三》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四》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五》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六》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基金公司主要特征:1、小额投资投资基金的基本功能就是把投资者不同数额的资金汇集成一笔大额资金进行投资。投资基金的发展对象主要是中小投资者,因此投资基金的投资起点低。小额投资一方面方便公众持有,使社会上各层次的投资者都能够参与;另一方面易于积累资金,进行大额投资。尽管投资基金是零星分散的,但由于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因此投资基金的规模往往很大,有的达到几亿或十几亿美元,甚至更高。
2、收益均等收益均等有两层意思:①投资基金的收益是按股份或受益凭证平均分配给投资者的,无论投资者投资额大小,每一股份或受益凭证的获利水平都是一样的,②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是汇小钱为巨资的投资行为,因此可获得原先所不能享受到的由大投资者独享的投资机会。
3、分散风险分散风险也有两层意思,①投资基金组成后通过投资组合,分别投向能取得最佳成果的地方,从而避免"所有的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风险,②由于投资基金是集少成多,一般都拥有雄厚的资本,这样投资基金就可以作起点高收益高的投资,从而更有机会并更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这是投资基金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富有吸引力的原因之一。
4、节约成本在金融市场上,以最小的投资获得最大的收益是投资的一个基本原则。投资于基金除可以分散风险外,还可以降低成本。这是因为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用与收益和风险一样,都是由所有参加基金的人共同承担的,从而降低了单位投资的管理成本,参加基金的人越多,单位投资的管理费用就越低;反之亦然。
5、专家管理这是投资基金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富有吸引力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投资基金是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经营的,基金管理人一般都聘请一流的投资分析专家,这些专家熟悉行情,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成功的管理经验。专家的作用主要是:①从事金融市场调查与分析,包括市场走势、工具创新等;②对证券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并对证券的行情紧密跟踪,对投资结构适时调整;③营运各种基金资产。投资者投资于基金,犹如聘请一个专业化的投资顾问,既省力又安全可靠,且可获得较高的收益。
6、流动性强投资基金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表现为基金操作灵活。开放型基金的投资者可根据自身资本周转情况及投资环境的变化,随时加入或退出基金。封闭型基金可在市场上进行买卖转让。因此,投资基金具有十分灵活的操作性和变现性,保证了投资基金对各种投资者的吸引力。
7、税收优惠一国为鼓励投资者投资基金,一般在税收上会给予优惠,如少征或免征基金证券交易税,少征或免征投资基金的资本利得税,对基金少征或不征所得税等。如美国对共同基金的股息、利息收入和资本利润分配给基金股东部分(约占90%)不征公司所得税。
如何选择基金管理公司?从我国基金的运作模式可以看出,基金是一种非常安全的投资方式,投资者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受到多方面的监督和保障。
(1)法律法规的保障。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对基金的设立、募集、交易、投资运作、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严格的规定,以确保基金的规范运作和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监管机关-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设立、募集、运作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3)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有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控制各种风险,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4)托管机构-基金托管银行的控制。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而基金的资产则必须独立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专门账户中,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自有资产及其他基金的资产相独立。目前国内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只有5家大的银行,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这些信誉良好的银行可以作为您的资金的保管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保管基金资产,确保不被挪作他用,并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进行监督。
(5)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的账务进行审计,律师事务所会对基金的发行和设立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得到严格遵守,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从以上安排您可以看出,您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受到多重保护,因此是相当安全的。但需提醒您的是,基金的投资回报并无保证,基金单位净值会随着投资市场的变化而出现波动,因此投资者投资于基金须承担投资风险。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选择基金管理公司的详细介绍,如需了解更多如何选择基金管理公司请关注信融财富基金栏目。

⑨ 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有区别吗

有区别。

1、注册资本不同: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

2、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同:基金管理公司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基金公司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3、概念不同:基金公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企业法人。基金管理公司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公司。

(9)银行股权基金管理公司扩展阅读:

买基金注意事项:

1、买基金需要注意的是,不要把所有的钱都放在一个类型上,比如说不要全部放在股票型,股票型相对风险比较高,另外,不要放在持仓一样的基金上,比如买的都是持仓白酒或者房地产的基金。

2、等基金有大跌的时候,通常是只跌大概2%个点或以上的时候,可以加仓,因为大跌以后涨的概率比较大,这个时候加仓或者是重仓都会有比较好的收益。

3、等大涨的时候,就要考虑减仓了,物极必反,大涨以后,通常会有跌,这个时候,提前减仓,避免大的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基金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基金管理公司

⑩ 什么是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有什么区别

资产管理(asset management),通常是指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从这个意义上看,凡是主要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都可以称为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分类:
一类进行正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另一类是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第一类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都通过设立资产管理业务部或成立资产管理附属公司来进行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它们属于第一种类型的资产管理业务。基于这种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分散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和证券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之中。
第二类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和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直到九十年代初,曾经发生过一场影响很大的银行业危机。当时,美国约有1600多家银行、1300家储蓄和贷款机构陷入了困境。为了化解危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竭尽全力进行了援助,美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设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以下简称RTC)对储贷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RTC在1989—1994年经营的五年多时间,在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金融创新等方面多有建树,被公认为是世界上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成功典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自RTC开始,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成了各国化解金融风险,处置不良资产的通行做法。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有4家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于1999年10月分别成立。 自2007年,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商业化运做,不在局限于只对应收购上述几家银行的不良资产.(详见网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词条) .2010年“国新资产管理公司”已获得国务院的正式批复成立,同时随着国务院即将对原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方案批复,银纪资产管理公司此时应运而生,2010年,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与发展将深化。
2、公司的运营特点:政策与市场并重
从以上设立可见,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独特的法人地位(它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特殊的经营目标(政策性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采取市场化手段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及广泛的业务范围(包括资产处置、公司重组、证券承销、兼并等等,很多业务等同于全方位的投资银行),这一状况为其日后可能较为独特的运营模式埋下了伏笔,其运营模式呈现出“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并重的特点。
(1)政策性保障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
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设立初衷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收购范围和额度均由国务院批准,资本金由财政部统一划拨,其运营目标则是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并且,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为此,不良资产的收购采取了政策性方式,在处置中,国家给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活动中享有税收等一系列优惠。这种强有力的政策性保障措施,成为资产管理公司发挥运营功能与资源调配机制的一种有效前提;否则,在推动国有资本的运作中,很可能会受到许多非市场因素的干扰,致使预期目标不能顺利达到。
(2)市场化运营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手段
资产管理公司具体的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包括:收购并经营工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担保;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3)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的悖论
政策性保障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尤其面临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牵涉的利益相关方的利害关系时,在化解金融风险、关注社会稳定性需要及国有资产尽可能保值增值的多重目标中,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协调多方的利益共同点,因此一定程度上享有政策性保障只是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时处理多元利益体均衡的需要,但不能也不应该以此束缚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际运营中自身市场化机制的展开。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充分发挥在综合协调社会资源方面起主导作用的独立中介机构作用,并以自身市场化的运营方式将利害相关方的利益尽可能平衡。但是,政策性保障是在帮助资产管理公司在起步设立、过程监管与延续方向上提供在中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背景下应有的制度安排,国家对这一创新机构的组织形式与经营权限给予了相当宽松的发展空间。从这一角度看,资产管理公司自身在实际运营中必须积极把握如何将业务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将企业的发展模式与持续经营能力联系一块考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有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形成符合自身发展的运营模式与经营风格,才能真正在市场化的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自然,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最大挑战主要来自实际运作中法律制度环境的不完善,诸如相关事项的法人独立处置权力的规定、股权转让与资本合作方式、资产处置中的评估、税收优惠等方面都亟待进一步加强实施细案的制订,有关对外资开放合作的具体举措也应该有明确的细则可循。从根本上说,政策性保障的目的在于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化运营创造一种相对宽松的环境,并以完善的制度措施确保企业真正置身于有效的市场竞争氛围中。显然,这两者存有一定悖论。
注册条件:

如果做融资和项目投资可以成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者是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同,注册资产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以上。如果是一人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一次性到位;如果是2个或2个以上股东注册资本可以先入资200万,其余的2年之内入齐即可。
注册资金对比:
投资管理公司没有资金要求 ;
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一千万以上;
投资发展公司最低一千万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一般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具体经营范围:
(一)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
(二)追偿本外币债务;
(三)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四)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五)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六)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七)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九)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
构的不良资产;
(十)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十一)运用现金资本金对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进行必要投资;
(十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注:以上十二项需到银监会审批;概括为:
1、主要包括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资产重组,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资产的服务,追加投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2、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不需要审批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供应链管理及配套服务,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不含金融资产)
基金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公司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基金公司发起人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分类:

从狭义来说,基金公司仅指经证监会批准的、可以
基金公司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从广义来说,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的经营业务以及人员活动受证监会监管,其从业人员属于基金业从业人员;私募基金公司不受监管(新基金法可能会将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
从组织形式上说,基金公司分为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实践来看,公募基金公司全部为公司制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既采用公司制的,也有采用有限合伙制的。
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一般称基金),是基金公司发行的的产品。在与基金相关发行、管理、托管、注册登记、销售等环节中,与基金管理人(即基金公司)相关的包括基金的发行和管理、登记注册、部分销售业务(直销)。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也就是说,一方面,基金公司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在基金公司破产清算或追债的时候,基金不在此列;另一方面,投资者购买基金的行为不属于购买基金公司的资产。
设立原则:

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
基金公司
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在设立原则上,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规范基金公司经营运作的相关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为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规。
设立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流程:

1、企业网上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办理入资手续
4、办理验资
5、登记注册
6、领取营业执照
7、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8、办理税务登记证
9、开设基本户
10、划资
经营范围:

注册基金公司经营范围:
1、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参与设立投资型企业与管理型企业。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非管理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可以核定以上范围外,还可以核定:非证券业务的投资;代理其他投资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 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3、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 后,投资型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主要股东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
基金公司
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境外股东具备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公司
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
第五条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第六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变更解散: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公司
(一)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二)变更名称、住所;
(三)修改章程;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出资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出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股东转让出资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在认购、受让出资时所做的承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得采取虚报转让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不得通过股权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
(四)变更股东的事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转让方应当继续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出资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
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合计出资比例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重大变更事项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方可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外合资基金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基金公司。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基金公司股东限制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这个要求俗称”一参一控“)。
人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主要由这几部规定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
其中,对于一般的基金公司人员而言,从业需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在《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证监会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中“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
(三)参加过2003 年以前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四)取得境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或者考核的。
第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一般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具体要求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规定。其中,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专门规定。
对于基金经理,虽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但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也对基金经理的任免做出了规定。
注册登记:

第二十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地应符合相应监管服务要求,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监管服务要求
1、区县要设立由发展改革、金融办、工商、商务等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为本区域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2、有为股权投资企业服务的管理制度、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熟悉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运作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3、有相对集中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区域。
(二)职责
1、负责本区域的股权投资企业非法集资的违规处置工作。
2、协助市备案办做好本辖区内注册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并定期向市备案办报送本区域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税收缴纳、投资运作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注册地原则上在北京各区,经市备案办书面认定符合条件的区县方可注册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应将确定的部门或机构、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备案办备案。经备案的注册地应定期接受市备案办的检查,工作人员需定期接受市备案办的政策培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地,市备案办取消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资格。
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 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xx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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