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求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制度急 急 急 谢谢
XXXX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10-6-8
XXXX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10 年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 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至十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八条 依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 (含10%)的融资事项,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20%(含20% )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公司融资事项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20%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融资申请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
保管理制度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公司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时,亦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并依照上述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之权限批准后,方可进行融资。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具有偿债能力;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八)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须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的单项担保金额及累计余额未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第二章、第四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及对外担保事项,在获得批准后 30 日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或担保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或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第八至十条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担保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六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将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及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一条 对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XXXXX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 6 月8 日
以上是一份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贰』 担保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铜官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困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经区政府批准设立铜官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分散金融风险,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官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是铜官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隶属于区政府,实行自主经营、企业化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区担保中心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第三条 担保中心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基本准则,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担保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担保风险,区政府设立由区财政局(国资委)、经济发展委员会、审计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监察局、统计局、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协议银行及相关单位组成的铜官山区中小企业担保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铜官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监督管理机构。设主任1名,成员若干名,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兼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作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五条 管委会负责对担保中心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批准、修改担保中心章程、担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
(二)审议决定担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三)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工作计划、经营目标及对担保中心的考核、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四)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策方案;
(五)审查担保中心呆坏帐核销和增减资金规模;
(六)随时监察担保资金的运作情况;
(七)决定担保中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担保中心在管委会领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第七条 担保中心根据业务经营和管理的需要,设立若干业务部,各部负责人由担保中心总经理提名,报管委会批准后聘任。
第八条 担保中心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执行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其他聘用人员工资实行风险工资制。其工资福利标准,由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对担保中心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奖励,由管委会负责,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 担保业务
第九条 担保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区经济结构调整方向、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
第十条 申请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税收入库级次在铜官山区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三)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五)工业企业需连续经营壹年以上,非工业企业需连续经营贰年以上,特殊情况由管委会审定;
(六)在协议银行开立帐户;
(七)区担保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担保种类主要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担保规模:协议银行按照协议比例配备贷款(按担保资金额扩大倍数以内),单笔担保金额原则上在200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 担保中心为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应向担保中心支付担保费。收费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收费标准为:担保期限在6个月以内收取担保资金数额的0.5%;6—12个月,担保额在50万元以下的收取1.3%,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收取1%。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担保中心应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操作管理责任制,从内部控制风险。开展担保业务应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5%以内,实际赔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3%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限额审批制度。单笔担保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担保中心评审通过后报管委会主任审批;1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由管委会会议集体审核批准;30万元以上或特殊的担保项目,经管委会研究提出意见后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六条 为有效分散风险,担保中心在与协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对担保资金实际损失,应按协作合同约定分担。
第十七条 实施反担保措施。被担保企业在担保中心申请担保时,应当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担保,按合同额提供等额的反担保。不得重复抵押。
第十八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中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坏帐损失。风险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由管委会确定。
第十九条 区国资委、经发委、财政局等部门应对担保资金的投向和运营加强引导和监督。担保中心应建立审、保、偿、监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当被担保人出现信用恶化信号时,担保中心应加强与协作银行的合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协议银行协助担保公司追偿债务。
第二十条 协议贷款银行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作为主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监督借款企业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协议贷款银行如不履行主债权人义务,担保中心可向贷款银行提出免除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的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负责对担保中心绩效考核评价和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担保中心各项担保业务的运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重大问题报告区政府。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担保中心经费开支单笔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担保中心总经理核批;1000元以上的,由管委会主任审批,担保中心不得人为分拆单。购置大件物品(达政府采购标准的)需经管委会主任同意进行政府采购。购置房产及车辆的,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切实履行对担保中心的财务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措施。担保中心应建立并完善与担保业务相适应的财务制度,按规定要求向管委会和区财政局报送报表。
第二十四条 担保资金存入协议银行,实行专户管理。担保资金严禁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
第二十五条 对担保资金、负债、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担保中心经营利润按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分配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担保中心经营业务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尽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担保中心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叁』 保险柜的使用和规定
保险柜管理制度-适用公司,工厂财务室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易涛 发布时间:2008-6-4 11:33:31 阅读:71次 【字体:大中小】
保险柜管理制度1 目的及适用范围
1.1 维护公司内部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司财产及人员安全;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管理;
2 管理组织
2.1 行政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3 管理内容
3.1 管理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分级管理原则;公司行政总监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行政部作为公司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日常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3.2 各部门职责
3.2.1 行政部职责
3.2.1.1 严格执行总部制定的各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完善安全保卫防范组织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日常安全管理细则;
3.2.1.2 对公司的重点要害部门(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各重要部位配备的技术防范装置(如有)进行审定,并负责技术防范设备(如有)的安装认证;
3.2.1.3 制定保安员岗位责任制,负责签定有关聘请保安公司人员或保安员的合同,负责对保安员进行专业培训;
3.2.1.4 制定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办法,对有关安全问题提出专业结论。定期对各部门安全工作提供指导;
3.2.1.5 对公司内部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进行调查处理,对发生的经济诈骗,财产侵占类刑事案件开展前期调查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侦察;
3.2.1.6 组织公司内部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2.1.7 保证财务取送款的安全工作;
3.2.1.8 负责政府领导、重要客人和外宾参观公司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3.2.2 各部门职责
3.2.2.1 各部门经理是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负责检查公司安全保卫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3.2.2.2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各部门安全保卫负责人指定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本部门的各项安全;
3.2.3 行政总监职责
3.2.3.1 组织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行政部日常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3.2.3.2 负责监督行政部聘请(招聘)的保安员的日常管理、检查工作;并落实好节假日期间的值班人员;
3.2.3.3 指导行政部对本公司的重点部位制定防范措施,建立档案,对存在的隐患要及时报上级领导解决;
3.2.3.4 确保本公司安全技防报警系统(如有)和其它技防设备完好有效;
3.2.3.5 对本公司发生的刑事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报告上级领导;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协助破案(紧急情况也可根据上级的指示先报告公安机关);
3.2.3.6 对发生的经济诈骗、财产侵占类刑事犯罪案件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法务部汇报;
3.2.4 财务、商务等部门职责
3.2.4.1 财务、商务等部门是公司经济活动的重要部门,为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盗、防抢、防骗、防假、防破坏等;
3.2.4.2财务室窗户要有金属防护网,出入口安装防盗门,配备的保险柜必须是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认可的品牌,并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安装报警系统;
3.2.4.3 财务备用金或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保险柜,夜晚保险柜内存放的现金不能超过银行规定的数额。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定,识假防欺诈,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财务室;
3.2.4.4 商务等部门要对各种票据、信息资料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对重要资料还应确保机密;
3.2.4.5下班前要锁好保险柜,打乱密码,将钥匙带走,印章和支票要分开保管;检查关闭好门窗、电器,开启报警装置(如有),锁好防盗门窗;
3.2.4.6 财务人员到银行或其它单位取送款和购买增值税发票等重要票据时,要有保安人员随行护送并有专车负责接送;
3.2.4.7 财务人员不得在无保安人员随行护送的情况下,自行到银行取送款;不得在取送款途中办理无关事项,携款者不准随意下车、离车;
3.2.4.8 押运款车辆要专车专用,保证车况良好,油料充足,无关人员不能搭乘,司机在押运款途中和等候时不得办无关事项;
3.3 安全保卫的具体措施
3.3.1 各公司新租用办公房屋时,应将具体地址、使用情况、部门安全责任人等情况填写基本情况表报总部行政部;安装报警系统要在行政备案;
3.3.2 办公区域的个人办公桌抽屉内,严禁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更不能将现金、存折、重要文件资料、印鉴放置于桌面而人离去;
3.3.3 各部门员工未经部门总监和行政部批准,不能私配办公室的钥匙,各部门保管的办公室大门钥匙丢失,要立即报告行政部,并及时更换门锁;
3.3.4 公司及部门印章使用要有专人审批,严禁开具及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办事,遗失印章、单据和有价证券等材料,应及时向行政部及相关领导报告;
3.3.5 各公司自行招聘的保安员要依照公司保安员招聘条件;聘用社会保安公司的人员,一定要查看保安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安机关批文,与保安公司签定合同要写明任务、职责、值勤地点、期限、费用、双方权力与义务,违约赔偿及节假日加班费用支付等项内容;
3.3.6 对发生在公司内部的案件,每名员工都有义务配合行政部了解调查,积极提供线索;
3.3.7 员工在办公区域捡拾到物品,应及时交行政部或部门领导妥善保管,设法查找失主;
3.3.8 任何部门发生物资丢失或经济犯罪案件,应立即向行政部报告备案,行政部将视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报告时要将丢失物品名称、数量、价值及发案的时间、地点、经过、经办人姓名讲清,以便立案侦察;
3.4 奖惩
3.4.1 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尽职尽责做出突出贡献,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或挽回重大损失的部门和个人,由行政部根据具体情况,提请公司给予表彰及物质奖励;
3.4.2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给公司的财产或利益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经行政后部调查核实后报请总经理批准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肆』 完善担保公司管理制度
请在网络搜索 “中小担保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豆丁网” ,这个比较详细,应该能有些帮助
『伍』 公司重要文件存放保险箱管理办法~~
实际是流程。你把每一步流程分别写明,谁提出,谁审批,谁归还,每一步都设计签字表格,有日期和经办人员签字。好查到文件的流向和接触过的人员。
祝顺利
『陆』 担保公司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比较多,不过我可以给你发一些,如果不够可以联系我
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 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一) 申请
(二) 受理
(三) 初审
(四) 评审
(五) 审批
(六) 签订合同
(七) 抵押登记
(八) 收担保费
(九) 发放贷款
(十) 保后管理
(十一) 代偿和追偿
(十二) 担保终结
担保业务程序细化列示:
企业申请
--《担保申请书》
-- 提供担保申请材料《申请担保材料单》
担保受理
--《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项目初审
-- 确定项目责任人、协办人
-- 项目初审基本内容
-- 实地调查
-- 担保调查报告
-- 《中止担保项目处理表》通知撤出担保流程企业
项目评审
-- 部门评审和会议评审
-- 复议项目评审
签订合同
-- 通知会议评审通过的企业
-- 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委托保证合同)
-- 审核空白合同文本(担保部、综合部、总经理)
-- 签署合同文本
-- 审核填写完内容的合同文本(担保部、综合部、总经理)
-- 法定代表人、公司签章
抵押登记
-- 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其他资料)
-- 他项权力证书或抵(质)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发放贷款
--《放款通知单》
-- 借款借据复印件
担保收费
保后管理
-- 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担保项目检查表》
-- 保后检查报告
--《担保到期通知函》
--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
--业务档案管理
代偿和追偿
-- 代偿和追偿方案
--提起法律诉讼
担保终结
-- 还贷收据复印件
--注销抵(质)押登记
--退还抵押、代管原件
--《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
第三章 担保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担保须填写《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 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 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2. 法人代表证明书
3. 法人代表授权书
4. 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 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7. 资信证明
8. 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 借款申请书
10. 申请借款和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11. 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2. 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等
13. 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4. 生产经营情况
15. 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明细表
16. 其他有关材料
(二) 反担保第三人应提供的材料:
1. 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2. 法人代表证明书
3. 法人代表授权书
4. 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 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7. 资信证明
8. 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 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0. 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明细表
11. 其他有关材料
(三) 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 抵押物、质物清单
2. 抵押物、质物权力凭证
3. 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 保险单
5. 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 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声明
7. 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 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9. 其他有关材料
(四) 注意事项:
1. 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 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 公司受理人可根据借款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删选和添加
第五条 公司担保部客户值班人员负责项目受理,一般情况下,项目受理人为项目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核实客户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客户档案及档案编号,登记《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责任人在《担保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后,连同《申请担保材料单》及按材料清单提供的材料一并归档。
第六条 担保受理条件:
(一)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二) 合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
(三) 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四) 能够提供反担保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优先支持:
(一) 高新技术企业或承担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
(二) 有高附加值产品或节能降耗产品、增加税收的企业
(三) 有扩大出口或替代进口产品的企业
(四) 有与大企业集团相配套产品的企业
第四章 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七条 公司实行双调查人制度,第一调查人为责任人,负主要调查责任,第二调查人为项目协办人(以下简称协办人),协助责任人工作。
责任人做同一项目3次(或达3年),该项目终结后变更责任人。
第八条 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担保项目、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担保调查报告》。
第九条 资料审核是项目初审的开始阶段,是对申请担保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完整和真实性。信息除来源于企业外,还应从其他途径获取,如与企业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金融、财税部门和供应商、用户等。
对上述资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须明确、补充、核实之处是下一步进行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十条 资料审核要点:
(一) 按"清单"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年检;
(二) 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研、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合法合规;
(三) 财务报表是否由中介机构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 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3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如房地产、土地、海商)及有关抵(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物的权属(权力凭证)是否明晰。
第十一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担保部负责人、负责人与协办人(至少双人下户)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以及有关部门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至少要进行一次。公司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参与调查。
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以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 实地调查要点
(一) 访问借款人,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借款人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等情况。弄清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 对需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企业提供原件核对。
(三) 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通过走、看、问,判断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 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1. 了解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账;
2. 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
3. 通过采用抽查大项的方式,审核企业是否做到了帐表、帐帐、帐证、帐实4相符,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
4. 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部分;
5. 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
(五) 察看抵押物、质物。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价和净值、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察看权力凭证原件,辨别真伪,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
第十三条 综合分析是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和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分析、判断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 分析经济环境对担保项目和借款人的影响,主要包括: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期;技术、工艺先进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及政府的管制程度等;
(三) 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1. 偿债能力 (财务杠杆比率、流动比率);
2. 盈利能力(盈利比率);
3. 营运能力(效率比率);
4. 资产质量;
5. 资金结构;
6. 预测近3年的发展趋势。
现金流量分析是要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银行借款。
(四) 分析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合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五) 基本风险度分析。
第十四条 项目初审结束,责任人须向评审会提交《担保调查报告》。《担保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 借款人背景情况;
(二) 项目基本情况;
(三) 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
(四)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五) 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
(六) 反担保情况;
(七) 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八) 综合分析该项目风险程度;
(九)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 调查结论。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或反担保人有不良信用纪录、出具虚假资料、违法违规等问题,或借款人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致使初审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时,责任人应在《担保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中止担保项目处理表》,担保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责任人将处理结果告知借款人。
因借款人或反担保人材料提供不全或借款人要求暂缓处理影响项目初审工作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初审自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如超过5个工作日,责任人应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报告。
第五章 担保项目评审与决策
第十七条 担保项目的评审包括两个环节,即部门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初审工作结束后,责任人将借款人和反担保人提交的各项资料和《担保调查报告》提交担保部,部门负责人组织人员对上述资料进行评审。部门评审的重点是项目资料和《担保调查报告》。
部门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
(二) 对反担保措施提出意见;
(三) 对报审资料从法律角度加以审核;
(四) 对项目的风险度进行评价;
(五) 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
评审意见和结论填写《担保项目评审书》的一至八项。
部门评审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九条 部门评审完毕后,将《担保项目评审书》连同其他资料按照规定权限一并提交有关审批人审批,需要会议评审的进行会议评审。
第二十条 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和董事组成,特殊情况监事列席,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一) 评委会全体成员;
(二) 项目责任人和协办人;
(三) 评委会认为须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评审工作程序
(一) 评委会至少在会议召开前2天将会议内容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资料有责任人负责提交。
(二) 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须事先向评委会主任请假。若参加会议人员未达应参加会议人数的半数,则会议改期进行。
(三) 责任人报告项目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协办人作补充说明。
(四) 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审核意见。
(五) 评审委员会和参加会议人员质疑,调查责任人和协办人答疑。
(六) 参加会议人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七) 评审委员会主任综合与会大多数人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见。
(八) 会议评审采用签字表决制,参加会议评审人员须在《担保项目评审书》的第九项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字,不得弃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人员同意视为项目评审通过。
(九) 按照公司决策权限划分的规定报公司决策机构(决策人)审批,审批意见填列《担保项目评审书》第十项。会议评审和审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
第二十二条 担保审批权限,包括担保额度、担保展期、担保逾期及撤保的审批:
(一) 担保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担保额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三)担保额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由董事会全体成员表决,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 担保额在10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表决,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三条 对部门审核、会议评审中被否决的项目,决策机构(决策人)只能做“不同意担保”或“进行复议”的决定,而不能做“同意担保”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议由评委会指定专人记录,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意见及评委会主任最后综合意见。会议形成的文书、资料归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需进行复议
(一) 公司评审委员会否决(三分之一以上评审人员不同意),但决策机构(决策人)决定复议的项目;
(二) 多数评审人员质疑,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项目;
(三) 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3个月后才办理手续的项目。
复议仅限一次。对复议的项目,自项目初审程序开始办理,如有必要可重新确定责任人。
第六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评审通过后,由责任人通知借款人、贷款人和反担保人办理有关签约手续。
责任人要确认贷款人的承贷情况。
第二十七条 担保部安排专人办理签约手续,一般情况下责任人为经办人,签约程序如下:
(一) 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包括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须准备的资料。
(二) 由担保部、综合部审核上述合同文本,对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合同条款应及时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谈判,将修改意见填写在《合同审核表》中,报总经理审定。
(三) 责任人登记《担保项目合同登记表》,确定本公司出具合同的编号,填写合同内容并在经办人处签字。
须注意的事项:
1.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的“其他约定”要注明“本合同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办妥抵(质)押手续后,保证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收到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后,才能向借款人放款”。
2.需要抵(质)押人对抵(质)押物进行保险的,保险期限至少要长于借款期限3个月,投保总值不得低于抵押物、质物总值,保单要注明我公司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保单正本须存放我公司。
(四) 对填写完内容的合同文本再进行一次审核,方法与本条第(二)项相同。
(五) 涉及到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共有人、反担保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盖章,公司至少应有2人在现场。
(六) 法人代表、公司签章。
第二十八条 办理完签约手续的项目资料由责任人负责管理。重要合同和证件:包括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质)押登记证件等须单独重点管理。
第七章 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申请担保必须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力质押、保证金、保证等。
公司根据借款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第三十条 反担保人提供抵押物、质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责任人负责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力证书》或经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60%;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40%;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等权利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70%。
第三十三条 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的反担保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二) 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三) 连续3年(含当期)以上盈利;
(四) 企业资信和经济实力要优于借款人;
(五) 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保险。
第八章 担保收费
第三十四条 担保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担保费实行一次性收取。
每宗担保业务收费计算低于2 000元时,按不低于2 000元收取。
对过桥担保项目,按担保额的2%一次性收取担保费。
第三十五条 担保费原则上应在公司签署《放款通知单》之前一次性收取。担保额度超过 1 000万元,并且担保时间超过2年的可以分年度收费。若逾期支付,按应缴担保费的20%收取违约金。代偿后的资金占用费按《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在签署《委托保证合同》时,应确认担保费率和担保费金额。
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调整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责任人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后,督促借款人缴纳担保费。
担保费由担保部负责计算和催缴,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和收款。
收到担保费当日,责任人填写经办人填写《担保费收缴确认表》,担保部和公司财务部门核实后报总经理核准。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缴费后,责任人填写一式2份《放款通知单》,通知单上注明“已经与反担保人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请贷款人见此通知后为借款人放款”字样,送担保部、综合部核对抵押登记手续完备情况,报总经理签批后送贷款人。
贷款人签收《放款通知单》,为借款人放款。
责任人将《放款通知单》(银行已签收)和向借款人索取的借款借据复印件存档。
第九章 担保项目管理
第三十九条 担保项目后期管理(保后管理),是指自贷款人向借款人放款至担保终结的过程的管理,包括担保项目检查、展期、逾期及撤保项目的处理等。
第四十条 担保项目的检查由担保部负责。检查前要制定检查计划,报总经理审批。
保后检查分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日常检查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风险等级等确定检查频率,日常检查原则上每个季度进行一次,对于用机器设备做抵押反担保的项目,至少每个月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是对贷款封闭管理的项目、认为风险较大的项目及其他需特别关注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
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须填写《担保项目检查表》并附要求借款人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报总经理签批意见后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四十一条 保后检查的内容:
(一) 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规定支付利息;
(二) 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 反担保措施中是否发生了新的不利因素;
(四) 风险等级确定(贷款的五级分类);
(五) 其他须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部门应在2日内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总经理。
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所有担保项目,在担保到期日之前30日,由责任人填写一式2份《担保到期通知函》,通知借款人,公司留存1份。
第四十四条 每月月末前,担保部应向总经理提交当月《逾期项目统计表》。季度检查完毕应及时向总经理报送《担保项目检查表》。
第四十五条 需要展期的担保项目,借款人须在担保到期前20日向我公司提出担保展期书面申请。担保部负责调查担保展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反担保人出具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填写《担保项目展期(逾期)处理表》,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六条 对逾期的担保项目,由担保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展期(逾期)处理表》,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主动撤保:
(一) 担保贷款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 借款人或反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
项目撤保由担保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撤保处理表》,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八条 已经结束的担保项目,应及时办理项目终结手续。
担保到期后,责任人负责核实贷款本息确已归还,索取放款收回凭证复印件,填写《解除担保责任确认表》,经担保部和综合部确认后报总经理核准。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将所保管的原件资料退还。
第四十九条 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在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应根据业务进度将完成内容及时登记有关台账及录入微机,进行项目统计和管理。
第十章 债的追偿
第五十条 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公司按合同规定代为清偿,责任人填写《担保项目代偿处理表》,核实代偿金额,担保部和综合部确认后报总经理核准。责任人办理代偿手续。
第五十一条 追偿方案由责任人制订,担保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定。责任人为追偿的具体经办人,负责填制《代偿/追偿台账》,按月计算、催收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并与综合部核对。
第五十二条 追偿结束,责任人填写《担保项目追偿终结确认表》,需退还担保费时由责任人填写《退还担保费(违约金)确认表》,经担保部和综合部确认后报总经理核准。
第十一章 责任和罚则
第五十三条 责任人、协办人和部门评审、会议评审人员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比重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因失职、渎职使公司遭受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每项担保业务完成后10内,责任人应填制《担保业务资料清单》并按《担保业务资料清单》的顺序将资料整理、立卷后移交给公司档案管理员。
第五十六条 担保项目后期管理至追偿终结过程中所有有关的文书和资料都在归档范围,业务事项处理完毕后及时移交公司档案管理员。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