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维修基金该由谁来收
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贰』 房屋维修基金由谁管理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将会遵循五个原则,即“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随着政府监督房屋维修基金去向力度的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完善以及老百姓对于自身应享受福利的提高,房屋维修基金所存在的问题将会应迎刃而解。
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业主个人不可申请使用。只有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取得业主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有的地方可能是其他部门或机构)办理维修基金支用审核手续。审核手续办结后,凭审核手续到指定银行支取维修基金。
『叁』 物业维修基金应该由业主还是开发商承担
李国刚
案情简介
原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
被告俞某某(以下简称业主)
2003年12月8日,开发商在申领其开发的萧山美之园楼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预交了整个小区1000多套房屋的物业维修基金。2004年始,包括被告在内的各业主先后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在2005年交房时,开发商向各业主发出《交房通知书》,通知每位业主交纳物业维修基金数千元至一万余元不等。有的业主按《交房通知书》办理了交房交接手续,部分业主认为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萧价[2003]76号文件物业维修基金已包含在房价内,收房后不愿交纳物业维修基金。双方遂引起纠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开发商向部分业主提起诉讼,要求由业主承担物业维修基金。
此外,在开发商作为原告与业主的物业维修基金案起诉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后,已交纳物业维修基金的业主代表也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退还物业维修基金。
争议焦点
开发商向业主收取物业维修基金是否属重复收费,即物业维修基金是否包含于房价内。
一、开发商主要观点
1.交纳物业维修基金是业主的法定义务;2.物业维修基金不计入销售收入,不属房价的范畴,双方约定的房价不含物业维修基金;3.物业维修基金属代收代缴费用,业主依法应向开发商支付代交的费用。
二、业主主要观点
1.萧价[2003]76号文件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指令性文件,具有强制性,开发商没有排除适用该文件,执行该文件是开发商的义务;2.按萧价[2003]76号文件规定,业主向开发商购买的是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房,应实行一次性买断价,即物业维修基金已包含在房价内,业主已经支付了,不存在“拒付”的事实,故开发商无权再次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维修基金;3.按萧山区商品房交易习惯及历史沿革,物业维修基金实际均由开发商交纳。
三、代理思路
律师系开发商的常年法律顾问,既要维护好顾问单位开发商的利益,也要使业主的合法利益不至于受损,以免引起社会矛盾,涉及一千多名业主的切身利益,推而广之,涉及的是整个萧山乃至杭州及全省各业主的物业维修基金问题,对开发商而言,由于涉及千万户人家,一败全败,一胜全胜,也是利益攸关。因此,严格依法办案,是平衡各方利益重中之重。律师接受了开发商的委托,参与提供整个楼盘各个环节的法律意见,代理了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形成如下主要代理意见:
物业维修基金不计入销售收入,不属房价的范畴。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不含物业维修基金等代收代缴的费用。
1.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5条、《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物业维修基金不计入商品房的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等文件均对作为开发企业的开发商代收的物业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物业维修基金若含于房价内,则应征收营业税。因此,开发商主张向业主收取物业维修基金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属于房价的范畴。
2.业主认为房屋单价包含了物业维修基金,并以《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条为依据于法不符。
(1)开发商开发的美之园西区为拍卖土地,属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房。《若干规定》一次性买断价所指价格应理解为合同双方约定房屋单价后不作变更。《若干规定》中一次性买断价或预售价均应指房屋单价。
(2)《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结算价格(房款)不再多退少补”应理解为按套出售可予适用,但却不适用本案的业主所选择的按建筑面积成交的房款结算。合同面积与产权面积会有所差异,法律及双方约定均认可并事实上对面积差异引起的房款结算等作了处理。
(3)《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商定的价格包括各项与商品房使用功能相关的设备设施和各项合法合规的代收费(包括物业维修基金等),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该规定不合法,具体理由如下:擅自设定了行政许可和审批手续,违背《行政许可法》之相关规定;与众多上位的地方规章、行政规章和行政法规相冲突;不属于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无法律地位。《若干规定》该部分规定正因为其缺乏合法性,限制当事人合同自由,故与其后于2004年3月22日起施行的《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矛盾,根据《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该部分规定已被废止,其后事实上又被列入无效文件的清理范围,予以废止。
(4)《若干规定》既不是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又不是开发商的单项或单方义务,也没有法律强制效力。业主认为房屋单价包含了物业维修基金,没有任何法律或事实上的依据。
3.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单价不含物业维修基金等开发商代收代缴的费用。
(1)业主双方约定预售房美林14幢2单元302室,《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4973.00元,合同面积104.21平方米,总价4973×104.21=518236元。双方约定内容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2)商品房的单价之含义,根据浙江省物价局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之规定,商品房的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①土地使用权取得费;②住宅开发成本;③住宅开发期间费用;④利润;⑤税金;⑥商品住宅差价。物业维修基金、管煤费、IC卡功能费、印花税、契税、产权证工本费等代收代缴的费用并不在该文件规定的商品房价格范畴,故双方约定的商品房的单价,并不包含物业维修基金等代收代缴费用。
(3)业主已交清了其他合同并没有约定的代收代缴费用,唯独认为其中的物业维修基金包含于房屋单价内。按业主的逻辑,其他已缴清的代收代缴费用已包含于房屋单价内,也应由业主负担,这与事实相背,显然是荒谬的。
审理判决
本案经过一、二审审理,均支持了代理人的主要观点。
一审判决情况
2006年2月6日,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萧民一初字第4069号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物业维修基金是专用于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的储备资金,它不计入商品房销售的收入。本案开发商与业主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了商品房单价,对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方式未作约定,而商品房的单价不包括物业维修基金;现开发商已按有关规定代业主向有关部门交纳了该基金,业主也因此依法取得了相关的权利,遵循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业主应将物业维修基金支付给开发商。业主认为根据萧价[2003]76号文件规定,开发商、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应是一次性买断价,但该文件不属国家强制性规定,业主又未举证证明其支付的商品房单价中已包括了物业维修基金,故业主的辩称,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业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开发商物业维修基金。
二审判决情况
业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6年5月1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杭民一终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与开发商就买卖、交付涉案的商品房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和相关协议,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完备,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采用的是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示范文本(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该合同及相关协议中并无房屋价格(单价或总价)中包含有物业维修基金等的约定;合同、协议的内容及双方的履约事实表明,双方采用的是单价确定、房屋面积及总价预售时估算、交房时在3%误差范围内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的交易方式,该种交易方式也是合同示范文本中所预设的,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建设局于2003年5月23日发布的萧价[2003]76号/萧建设房[2003]143号《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虽规定“商品房销售可实行一次性买断价或预售价。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房,应实行一次性买断价,购买双方商定价格后,须以购房合同(协议)约定售、购房条件,并遵循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结算价格(房款)不再多退少补。商定的价格包括各项与商品房使用功能相关的设备和各项合法合规的代收费(包括物业维修基金等),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但该两局在2005年9月22日作出的“关于顺发美之园物业维修基金信访问题的答复”函件中明确“物业维修基金作为一种代收费用,具体收取方式由建设单位和购房人自行商定。”首先,作为萧价[2003]76号/萧建设房[2003]143号文件发布人在其答复函件中的表述已经明确,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方式系由当事人议定,而非行政强制;且萧价[2003]76号/萧建设房[2003]14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中表述的“一次性买断价”的交易方式及其特征与本案的交易方式所表现出的特征并不相同,而该条规定及相关内容在双方的合同和协议中也未体现;因此,业主认为本案双方的交易方式就是规定中所表述的“一次性买断价”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开发商代收物业维修基金具有合法依据,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建设局在上述答复函件中对此也予以了确认;第三,就本案的商品房交易,业主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商定的房屋价格中已包含了物业维修基金的事实。因此,原审判决支持开发商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维修基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与事实,并无不当;业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肆』 物业维修基金是什么部门监管的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账制度等。
『伍』 维修基金由谁申请使用
房屋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业主个人不可申请使用。只有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取得业主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有的地方可能是其他部门或机构)办理维修基金支用审核手续。审核手续办结后,凭审核手续到指定银行支取维修基金。
(一)属已购自管公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在地居委会(以下统称居委会)提出房屋维修申请;
2、经居委会核实属房屋维修范围的,提出房屋维修预算明细、房屋维修费用分担的相关业主名单后,征询业主意见并据此填写《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网上下载及复制件均可使用)送交原售房单位;
3、原售房单位收到申请表后,到维修基金交存银行打印银行存款对账单并填写《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使用审批表》、《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支取明细表》后,持相关资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提取维修基金的审核手续;
4、经批准后,原售房单位持批件及相关资料到交存银行按照居委会意见办理转账,直接转入居委会指定账户,由居委会将维修基金用于房屋的实际维修。
(二)属已购直管公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拟修房屋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拟修房屋维修基金存储情况;
2、区房产管理部门将维修基金查询情况反馈给居委会,居委会征询相关业主意见并提出同意使用维修基金的书面意见;
3、由居委会负责委托房屋维修企业,提出房屋维修预算;
4、居委会持房屋维修预算书、业主明细表及同意使用维修基金的书面意见,提交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居委会选聘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合同并组织实施;
5、居委会到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
『陆』 维修基金交给谁
个人观点:
请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希望对你有用!
『柒』 买房交的维修基金由谁管理,开具发票吗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将会遵循五个原则,即“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捌』 维修基金是是交给哪个部门
政府部门。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8)维修基金的管理主体是谁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玖』 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由哪个部门管理
各地的情况似乎并不太一致。
相对规范的是维修资金建立两级账户管理体系。即地方政府住建委房屋管理局下设的物业管理办公室在承办银行开设一级专用账户,售房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在一级账户下开设二级专用账户。二级账户管理单位可以通过定期查询和对账,来核对所辖维修资金的账务情况。同时,财政局等部门每年还定期对维修资金管理进行审计与检查。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算利息,每年给业主结算一次利息,结算的利息存入业主维修资金的本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