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基本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4年第1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项俊波
2014年1月23日
B. 保险公司高管考核办法
1、平安系支起了保险的半壁江山,这个都承认吧?!但是平安系最早的高管也都是从港台挖过来的,比如柳总,现在去了合众,一塌糊涂;
这个整体就是发展史,国内保险刚开始的时候要从港台引进保险这个形式,所以引进港台高管。架构搭建好了,要用自己的人一心,也好用,也了解国内市场。
2、我们也发现很多知名保险都是用自己的人,没坐过保险的开始筹建保险、副手什么的才去招聘,这个也是为了完全掌权,把握大方向,但具体业务做的很好的,没有几位。所以后期班子搭起来,觉得不行就换人了。
3、保险是干啥的?其实更多是个融资渠道。现在银行不景气、贷款不给力,很多企业都开始做保险用来融资。所以关键点就在业务体量,经常听说某某保险一年业务增长量在百亿,但是亏几个亿。为什么老板还乐不此比?原因即是失之东隅收之桑榆。
4、收购来的保险,不换高管,你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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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结束后,审计机构应当出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及其职责范围、审计人员;
(二)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
(三)审计结果,主要指审计发现的问题及责任界定。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
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负责。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应当区分审计对象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对其职权范围内发生下列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强令、指使、授意、纵容、包庇下属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
(三)失职、渎职的;
(四)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在其任期内对其职权范围内负有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对总公司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提交公司董事会,并同时提交监事会。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应当按照《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所在地保监局。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列入审计对象的人事信息管理,作为对其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纳入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系统进行归档管理。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时,可以要求其原任职保险公司提交最近任职岗位的离任报告,也可以参考其过往任职期间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