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各自包括哪些项目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 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
一、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调拨财政资金,除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单位另有规定之外。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法律法规,并按照程序批准,在社会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可以向服务对象收取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而政府性基金就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替政府收取有专项作用的财政资金。具体规定如下:
(1)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按规定缴纳这部分收入,可以计算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反之,则不得计算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在收取各种基金和收费,要计算在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中。
(3)企业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规定收取上缴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许作为不征税收入,在当年报税的时候应纳税 所得额要从总额中减去;没有上缴财政的部分,就不能在总额中扣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专用且经过国务院审批的财政性资金。这部分资金主要是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的财政补贴补助以及贷款贴息,也有各种财政专项资金,增值税退税等,但是不包含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1)除了国家投资和资金在使用后要求要求归还本金以外,企业得到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都要纳入当年企业收入总额。国家投资就是国家以投资人的身份对企业进行投资,增加企业实收资本。
(2)对于企业得自国务院批准、国家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专用的财政性资金,准许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3. 国债利息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收入吗我查资料都说不是的,但是题目
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这道题问的是不征税收入。
4. 判断 国债的利息收入属于不征税的收入
错
为免税收入
5. 税法规定中哪些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主要有三大类: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 哪些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7. 国债利息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国债收入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 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我国有关法迹憨管窖攮忌归媳害颅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第二款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7)国债利息收入增值税属于不征税项目扩展阅读:
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