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而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的保险特征是()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
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这正所谓保险特征的互助性。
该险种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广泛的一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团体方式承保,或者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并规定每次最高限额。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保险金额可以与基本险相同,也可以另外约定。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不但要规定保险金额即给付限额,还要规定治疗期限。
❷ 保险运作机制,如何分摊风险
保险公司制度运作:内勤一般分为前线和后线,前线有营销、培训,后线有运营、财务、人事、行政、企划等等。
营销:推动业务,对业务达成负责
培训:为营销提供培训支持,强化技能
人事:内勤人员的引进、考核、管理 行政:外联、采购等
财务:预算、报销等
总部主要是负责全盘协调,上传下达(类似司令部),营业部主要是作战单位,抓业务,管理业务员。
总公司是一级机构,省级分公司为2级,地市级支公司为3级机构,县级服务部为4级单位。根据销售系列可分为:个险营销、团险、银行代理、续期等4大系列。 另外,总公司的编制要比分公司的多,部分职能部门只存在总公司一级。
保险公司运作的流程:
1.收到保费,提取风险准备金,扣除手续费、运营费
2.现金价值部分由专业投资团队运作
3.投资方向:银行大额协议存款、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一级市场国债、一级市场债券、稳健基金。
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其基本作用是分散风险,消化损失。
保险功能是指保险制度可以发挥的作用和功效,它直接决定了保险制度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性,也决定了保险业在一国的金融倚系、甚至是社会经济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❸ 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按其风险的大小分担保险事故的损失与费用的原则是什么
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按其风险的大小分担保险事故的损失与费用的原则有以下几点:
1、.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3、补偿原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
4、近因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给予赔偿。这是因为现实中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种风险事故同时或者连续发生造成的,而这些风险事故往往同时有被保风险、非保风险或除外风险。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的标准。
❹ 为什么大的保险公司反而会将一部分风险分担给一些小的再保险公司
朋友,合理,道理很简单~
正如我们的家庭和我们的人生一样,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人人都需要保险。保险公司也会做出理财规划和采取风险规避的方法,这和一家公司是不是资金雄厚没有太大关系的。就像一个人他已经很有钱了,就不需要存保险了吗?能够提供以钱生钱,或是花小钱保大钱的平台,是商业保险的特质。对于小保险公司来说,大保险公司也是他的客户。(小保险公司也可以向大保险公司投保啊~)华人首富李嘉诚曾经说过:“别人都说我很富有,其实我最大的财富是在我的有生之年,为我和我的家人购买了充足的人寿保险”。那么对于这样一个家喻户晓的富翁来说,他的钱已经多到几代人都花不完的地步,他的总资产可能比保险公司的都多,为什么还要从各大保险公司购买大量的商业保险呢?难道是他看不起病吗,难道是他的钱不够花吗,难道是他的钱没地方花了吗?不是,他这种明智的做法是为了保值、增值、合理避税......为子孙后代带来更大的财富!而且这样做,于人于己都是好事儿~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使您想明白个中道理 ^_^
❺ 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由此形成的保险特征是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这正所谓保险特征的互助性。
❻ 保险人承担的风险是
标准答案:法律责任中对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责任风险中的“责任”,少数属于合同责任,绝大部分是指法定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保险时务中,保险人所承保的责任风险仅限于法律责任中对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它是由于人们的过失或侵权行为导致他人的财产毁灭或人身伤亡。在合同,道义,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又可细分为对人的赔偿风险和对物的赔偿风险。如对由于产品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所致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伤害,产品的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依法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❼ 保险的分摊风险的功能怎么理解好,有点搞不清
当然有意义。
保险需要明确风险点,而明确风险点,保险才能恰如其分的给以费率和准确承保。否则,只是为了业务量,不顾风险大小,统一承保条件和承保费率,那保险就会失去民心了。
❽ 风险分担的分类
创业资本的非流动性与高增长性、信息的高度非对称性导致了创业投资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高度的风险,那么创业企业作为创业投资中主要的风险源和收益来源,对投资者而言,需要风险分担,风险分担类型如下:
(1) 投资者之间的风险分担
一般而言创业投资基金适合用私募方式向具有较强风险鉴别能力与承受能力且具有耐性的富有个人与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众多的富有个人或家庭和机构投资者构成了创业资本的主要来源,基金来源相对分散使分配到各个投资者主体的资本数量与比例就比较小,从而承担的风险就相对较小,这样就在创业投资资本的来源上实现风险的第一次分担。
(2)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之间的风险分担
创业企业是主要的风险源和收益来源,对投资者而言,需要寻找一个可以分担和转化风险的组织,即由创业投资公司来承担此功能,在此条件下,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3)创业投资家内部的风险分担
对于有限合伙基金来说,普通合伙人之间、普通合伙人与优秀的管理人员之间形成了风险分担的机制;对于公司制来说,风险分担类型有,基金经理与优秀员工的风险分担、基金与创业投资顾问企业之间的风险分担等。
(4)创业投资公司之间的风险分担
在实际中,创业投资公司通常采用联合投资的策略,即联合其它创业投资基金共同对某一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这样就实现了风险在创业投资公司之间的分担。
(5)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之间的风险分担
创业投资家不仅仅投入创业资本,而且投入管理增值服务,通过自己独特眼光寻找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主动出击,主动承担和控制创业企业的高风险,从而获得相应的收益,通过合理的契约制度安排很好的解决与创业企业间的风险分担问题。
(6)创业企业家内部的风险分担
正如Gomez-Mejza(1994)指出,受到股权激励同时又承担更多风险的CEO和高层管理团队也愿意在企业更低层次的员工范围内采用象创业投资家对自己那样的补偿体系,根据相关的绩效指标,对高低层次的员工进行激励约束、监督,从而实现了创业企业内部各层次员工的风险分担。
(7)创业与企业之间的风险分担
由于创业投资的本质是为了让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所获得的高资本增值收益。而且创业项目投资的成功率平均只有30%左右,所以创业投资毕竟不同于仅仅投资于几个公司,以长期控股并获得产业利润为目的的投资控股公司,因而在创业企业之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分担风险。
(8)外部机构与各创业投资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担
由于创业投资中的高度不确定性,创业投资家将资金以一定的方式投入到创业企业中去,一般都要采取贷款担保、贷款贴息、补偿金和政府补贴等形式减少投资中发生的损失、鼓励创业投资向有利的方向发展。
❾ 风险分担是指
风险分担是指受托人与受益人共担风险,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管理资产的金融机构所特有的风险管理策略,是在风险管理中正确处理信托当事人各方利益关系的一种策略。 例如,在设计以贷款方式运用信托资金的信托产品时,受益人的收益与受托人的报酬具有负相关性质。在贷款利率确定的前提下,提高受益人的收益必然要压缩受托人的报酬,反之,提高受托人的报酬必然要压缩受益人的收益。在处理贷款利率与受益人及受托人的关系时,可以有四种选择: 一是设计成贷款利率不随央行基准利率的调整而变动,这时,受益人与受托人均存在央行上调贷款利率的风险; 二是设计成贷款利率随央行基准利率的调整而变动,但受益人的预期收益不随央行基准利率的调整而变动,这时受益人存在央行上调贷款利率的风险,受托人存在央行下调贷款利率的风险; 三是设计成贷款利率随央行基准利率的调整而变动,受益人的预期收益也随央行基准利率的调整而以相同基点变动,这时受益人存在央行下调贷款利率的风险,受托人存在央行上调贷款利率的风险; 四是设计成贷款利率随央行基准利率的调整而变动,同时,不论是上调还是下调利率,受益人与受托人各承担一半,这时,不仅平衡了信托各方关系人的利益,也起到了分担利率风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