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农村建沼气池有补助吗
沼气池的补助是看你所在的乡镇村,是否为当年的沼气国债项目村,如是肯定就有补助了,如果你建个小池子10立方米左右的,国家补助是1000-1200元的,在不在项目区,我建议你去你当地的县级农业局农村能源部门咨询,如果你家的养殖比较大,可以申报养殖小区工程,给附近住户供气的那种,国家补助是7.2万元
❷ 农村安装一个10立方米的沼气池大概需要多少钱,
有国家的补助,根据各地的情况这个补助会在800--1200之间,不知你那里怎么发放。
国家的补助,比如800,1000,1200元的补助,都是列入国债项目才会有的补助;如果不是国债项目,就没有。但是关于沼气,还有一些其他的钱,比如新农村建设,比如退耕还林,都会有些钱补贴。
所以具体还是要看你们当地的情况,有没有列入国债项目。可以去农经局或者能源办咨询一下。
你的这个补助应该到你们当地的农业局下属能源办公室领取。
❸ 山东省鱼台县新农村试点名单
农业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农业结构逐步优化,林牧渔业发展迅速,林木覆盖率达到18.5%,水产养殖面积达到9.5万亩,肉类总产量达到3.4万吨。大蒜18万亩、元葱10万亩、设施农业8万亩、食用菌406万平方米、杞柳4万亩;总投资210万元共建2625户的国债沼气项目已完成1800户,占总任务的70%;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全面启动,已完成任务的60%;村村通有线电视工程进展顺利,有线电视入村率达到78%;新农合试点工作顺利实施:307717农民受益,总参合率83.71%.截止到10月31日,报销总人次19173人,报销总额569.32万元;已实现村村通柏油或水泥路;农村低保工作进步很大,把全县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00元的11411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做到一户一表一档,实行"实名制".截至目前,全县共有农村低保对象1684人,发放低保金38.6万余元,人年均补差标准;1--10月份,农民人均现金收入达到4231元,同比增长15.8%。
❹ 国债项目用于哪些方面
七、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的补助对象是谁?
答: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的补助对象是项目区建池农户。
八、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中央投资主要用于购置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支付技术人员工资、购置水泥等主要建材。也即是配置的沼气灶具以及支付的技术人员工资、购置的水泥等主要建材折合现金后加上建设户领的部分现金补助为1000元/户。
九、哪些农户建设沼气能获得中央投资补助?
答:凡在国家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项目实施区域的农户,在项目建设期间按要求建设好“一池三改”的沼气池并通过验收均能获得中央投资补助。
十、哪些农户适宜建设沼气,?
答:项目区有发展沼气积极性的农户并且存栏不少于3头猪或者相当于3头猪的畜禽量,并有完成项目建设的资金自筹能力的农户都适宜建设沼气。
十一、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下达后实施地点可以调整或变更吗?
答:对已下达的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等,如确需进行调整,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部门具体审核后提出申请,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十二、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执行哪些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
答: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执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具体包括:《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标准图集》(GB/T4750—2002)、《农村水压式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标准》(GB/T4751—2002)、《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4752—2002)、《农村家用沼气管路设计规范》(GB/T7636—87)、《农村家用沼气管路施工安装操作规程》(GB/T7637—87)、《农村家用沼气发酵工艺规程》(GB/T9958— 88)、《家用沼气灶》(GB/T3606—83),以及《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标准》等。
十三、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施工人员应具备什么资格?
答: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从事沼气池建设的施工人员必须获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十四、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需要公示吗?应公示哪些内容?
答: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所有项目村都要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建设任务、资金补助、物资分配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十五、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补助资金在什么时候可以兑付给农户?
答: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补助资金在项目建设完成通过验收1个月内将补助资金发放给建设农户。
十六、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
答:根据农业部《农村沼气建设国债管理办法》,项目由县农业局沼气办公室负责实施。农户在政策理解方面有问题时可向县农业局沼气办公室咨询。如建设中有问题要反映或投诉,可向当地政府或县农业局沼气办公室反映或投诉。县农业局沼气办公室投诉电话:41421215。
❺ 农村沼气池国家补助多少钱
肯定的讲是有的,根据各地的情况这个补助会在800--1200之间,不知你那里怎么发放。 国家的补助,比如800,1000,1200元的补助,都是列入国债项目才会有的补助;如果不是国债项目,就没有。但是关于沼气,还有一些其他的钱,比如新农村建设,比如退耕还林,都会有些钱补贴。 所以具体还是要看你们当地的情况,有没有列入国债项目。可以去农经局或者能源办咨询一下。 你的这个补助应该到你们当地的农业局下属能源办公室领取。
❻ 沼气池不达标领补贴钱了,属于违法吗去哪举报
沼气池分为户用沼气、小型沼气工程和大型沼气,每个沼气池的池容大于8立方小于50立方的是户用沼气,大于等于50方小于100方的属于小型沼气工程,大于等于100方的是大型沼气。
国家对于沼气池的补贴资金又分国债项目、新农村项目和退耕还林项目,各个项目的补贴资金不一样,你的提问太笼统,估计你问的是户用沼气,这里以户用沼气为例回答你的问题,国债项目、新农村项目补贴资金每池补贴2200到2400元,退耕还林项目每池补偿1200_1400元,这些资金包括安装沼气给你的物资(例如沼气灶、净化器、管道等等)以及安装费,补贴物资是由省农业厅统一招标,上述物资每年招标价格不等,一般300到400元,除去上述其余物资应该补贴给你。想要领到补贴,你地区的农业部门应该向上一级农业部门申请项目,项目批回后农户建造沼气才有补贴,不过现在也有农户建好后再申请的。不过现在由于安全形势抓的紧,户用沼气国家不再大规模发展,以后的发展方向是大中型沼气,所以每年国家对于户用沼气的补贴数量逐年递减,详情你可以咨询当地的农业部门。
❼ 国家还继续支持农村沼气建设吗
近几年来,中央一再强调把农村沼气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六小工程之一,加快建设进程。先后安排了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农村能源项目和农村沼气国债项目,投资逐年加大,从“七五”、“八五”的上百万,到“九五”的上千万,到“十五”初期的上亿,到目前的10亿元。自从作为2003年国债项目立项以来,最近5年我国已经先后投入国债资金105亿元大力发展农村沼气,项目涉及6417个县次、9.86万村次,受益农户达1064万户。今后国家将继续支持农村沼气建设,重点支持西部地区和中部粮食主产区,特别是退耕还林地区、革命老区、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发展农村沼气。
❽ 农村沼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农村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农户,补贴标准是: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低保户新建房屋每户补助15000元,其他贫困农户新房屋每户补助10000至15000元,维修住房补助标准根据房屋破损程序实施分档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元。 看看下面这个文件对你有用没有?建议你直接到当地政府咨询,看有什么具体要求,是否有名额等。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建村[2009]84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做实做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二)目标任务。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任务是完成陆地边境县、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贵州省全部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一线团场约80万农村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其中,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1.5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在今年扩大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制定中长期规划,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户的危房问题。(三)基本原则。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贫困危房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农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引导、扶持,落实地方责任,中央适当补助;要整合资源,规划先行,加强相关惠农支农政策衔接;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二、加强规划编制与资金筹集(四)编制规划。各地要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农村危房调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市、县、乡,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五)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所需资金。各试点县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要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2009年中央将安排40亿元补助资金,并根据试点地区农村农户数、农村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等因素进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六)补助标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在此基础上,对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各地可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七)补助对象。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危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八)审核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四、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的基本要求(九)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可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十)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十一)村庄规划。改造户数较多的村庄,必须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整合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开发、改厕等建设项目,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益与效率,以危房改造带动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十二)建筑节能。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农房建筑节能示范是危房改造试点的重要内容,要点面结合,同步推进。每个试点县至少要安排一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要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各地要尽可能采用当地材料和适用技术,研究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的节能房设计与工法,优化采暖方式,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对研发生产农房建筑节能材料,具有良好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企业,要落实好现行的税收、融资、贴息等优惠政策。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五、规范项目管理(十三)资金管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十四)技术服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了解情况,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完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十五)档案与产权登记。农村危房改造要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农户危房改造申请、政府补助审批表、改造前后住房资料等要整理归档。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十六)信息报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今年7月初将改造计划、改造进度、竣工情况、资金安排,以及于明年1月初将年度总结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三部委。(十七)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完成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一个月内提交检查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组织进行抽查。六、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十八)落实地方责任。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改造项目实行计划、任务、资金、目标、责任“五到省”,即项目工程建设的计划下达到省、任务落实到省、资金拨付到省、目标和责任明确到省。地方政府负责编制改造规划、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地方投入、监管工程质量、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等。(十九)部门协作。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各职能部门参与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工作、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扶贫、残联、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❾ 在农村建沼气池有没有补贴
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沼气国债项目(以下简称“农村沼气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使项目达到预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基本建设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沼气项目应紧密围绕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坚持进村入户,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推进农村小康建设。
第三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的原则。项目建设主要安排中西部地区,重点在西部地区,并与退耕还林还草相结合。在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只要具备沼气建设的相关条件,在项目的安排上应予优先考虑。项目安排要集中建设形成规模,沼气项目户的安排要相对集中,项目村(自然屯)的项目户要达到80%以上。
第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项目区要有传统的养殖习惯,要有一定的工作基础。项目户建设数量要与当地的专业技术队伍数量和服务能力相匹配。要遵循自然规律,北方寒冷地区发展沼气应采取保温或增温措施。
第五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必须加强领导,建立合理的投资机制,发挥国家、集体、农民等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考虑农民的资金投入能力,不能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第六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保证质量、安全生产的原则。坚持两个必须,即沼气建设必须实行标准化和专业化施工,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施就业准入制度。
第七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技术规范、综合建设的原则。要按照规范设计沼气池建设与改厕、改圈、改厨(以下简称“一池三改”)同步进行,鼓励与改路、改水相结合,营造生态家园,使建池农户获得综合效益。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第八条 农村沼气项目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单元,即户用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九条 “一池三改”的基本要求:
(一)沼气池。建设容积为8立方米左右,重点推广“常规水压型”、“曲流布料型”、“强回流型”、“旋流布料型”等池型,每种池型均要实现自动进料、并应配备自动或半自动的出料装置。
(二)改圈。圈舍要与沼气池相连,水泥地面,混凝土预制板圈顶。北方地区要建成太阳能暖圈,并采取保温措施。
(三)改厕。厕所与圈舍一体建设,与沼气池相连。厕所内要安装蹲便器。
(四)改厨。厨房内的沼气灶具、沼气调控净化器、输气管道等安装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厨房内炉灶、厨柜、水池等布局要合理,室内灶台砖垒,台面贴瓷砖,地面要硬化。
第十条 一个“一池三改”基本建设单元,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西北、东北地区每户补助1200元,西南地区每户补助1000元,其它地区每户补助800元。补助对象为项目区建池农户。
第十一条 中央投资主要用于购置水泥等主要建材,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以及支付技术人员工资等。
第十二条 要因地制宜地引导开展以沼气为纽带的“四位一体”、“猪沼果”和“五配套”等生态家园模式建设,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帮助建池农户取得综合效益。
第三章 申报与下达
第十三条 申请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的县要具有沼气生产技术力量,每个项目县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第十四条 项目区农民应有养殖习惯,项目村70%以上的农户应有一定的养殖业规模,每户存栏不少于3头猪单位。
第十五条 当地农民应有发展沼气的积极性,拟建项目户必须主动申请,并有完成项目建设的资金自筹能力。
第十六条 当地政府具有相应的资金配套能力。申报项目时,地方政府的财政或计划部门要出具配套资金承诺证明。
第十七条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沼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各级计划部门负责沼气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写,必须对拟上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研究,落实到具体的县、乡、村、户,对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项目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筹措、组织与管理等进行实事求是的研究与分析。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部门编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文号联合上报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负责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投资计划下达到农业部后,由农业部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方案,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由农业部行文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达各地。
第二十一条 对已下达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等,如确需进行调整,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部门具体审核后提出申请,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要明确分工,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经常性监督管理,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标采购、施工建设等,保证建设质量和中央资金足额补助到农户。
第二十三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各项目县农村能源推广管理机构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本县项目的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建设质量负终身责任。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等,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执行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具体包括:《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标准图集》(GB/T4750—2002)、《农村水压式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标准》(GB/T4751—2002)、《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4752—2002)、《农村家用沼气管路设计规范》(GB/T7636—87)、《农村家用沼气管路施工安装操作规程》(GB/T7637—87)、《农村家用沼气发酵工艺规程》(GB/T9958—88)、《家用沼气灶》(GB/T3606—83),以及《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标准》等。各地要严格按照这些规程和标准,逐村调研,逐户设计,统一施工。
第二十五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从事沼气池建设的施工人员必须获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要组织专业队承包建设,按合同管理,施工队要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各地的建设任务要与沼气生产工数量相匹配。
第二十六条 对户用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和项目建设需要的水泥等主要原材料,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沼气项目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要组织专门人员驻村入户,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标单位按照合同供应设备和做好售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农业部制定统一的项目用户档案卡片(见附件),对每个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档案卡一式2份,分别由建池农户和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保存。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建设沼气池的同时,同步在设施上刻上编号、建设时间等永久性标志,编号、建设时间要与建设档案的编号和建设时间相一致,以便核查验收和建后跟踪服务。
第三十一条 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各省每季度末向国家项目管理系统报告项目进展和已完成项目的档案资料。农业部汇总后,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公布。
第三十二条 所有项目村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建设任务、资金补助、物资分配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各地可探索实施物业化管理等其他有利于项目质量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沼气业务培训工作。要通过沼气技术、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等知识的讲授,进一步提高农村能源系统管理人员特别是县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充分利用各地的农村能源培训基地,加大技术人员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满足沼气建设发展需要。要利用广播、电视、现场演示、发放科普材料等形式,让沼气户熟练掌握沼气池维护管理和综合利用技术,提高沼气池的使用寿命和综合效益。
第三十六条 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应设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中央补助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的督查。
第三十八条 农业部沼气产品及设备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各分中心,负责对项目区的沼气池运行情况、沼气灶具和配套产品的技术指标进行定期抽检,每年项目县抽检率不少于10%,每季度提交抽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农业部和各省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规问题的检举揭发,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及时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规问题。
第四十条 通过检查或审计,对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成效突出的省份,在下一年度投资中予以倾斜。对于发现问题的省份,将向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和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农业部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等,给予通报批评、减少下一年度项目安排规模、直至停止该省1-3年新上项目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省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沼气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以县为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可研报告、项目计划文件、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合同等进行。验收要在村级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3个月内组织进行,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抽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