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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风险提示伪造欺骗消费者赔偿

发布时间:2021-08-02 08:45:48

A. 保险违规操作欺骗消费者怎么赔偿

如果是代理人有欺诈行为,属实的话,你会得到相应的赔偿或者全额退保。希望能够帮到你

B. 保险业务员以故意隐瞒,欺骗的手段导致我入保,算合同欺诈吗

合同欺诈的概念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司法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诈行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诈行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个矛盾体,从而使其成为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括两种即民事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认识上,人们对合同欺诈行为易产生混淆,如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
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方式包括:
1、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
4、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
5、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
合同民事欺诈有四个特点:
一、欺诈人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
二、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三、所签合同生效后欺诈人通过双方履行该合同,达到其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四、目前合同欺诈的突出特点是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积极履行所签合同的部分条款,即通过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从被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
合同欺诈不同于合同纠纷
合同欺诈也是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但不同于合同纠纷。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看行为人有没有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是唯一的标准。
区别一: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根本没履行合同的意愿,签订合同只是为了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这就是合同欺诈行为;如果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或主观过高估计了自己的履行能力,虽经过努力仍不见成效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
区别二:合同签订时和合同签订后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却虚构事实或制造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以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构成合同欺诈;如果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工作失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按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欺诈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也重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民法通则》颁布至今,我国关于民事欺诈的规定也见于许多单行法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等,这些无疑是对我国民事欺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民事欺诈行为构成的要素从欺诈人、被欺诈人及衡量欺诈行为尺度等方面看,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需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诈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构成欺诈故意,不仅为直接故意,而且也包括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导致相对人陷于错误并为错误意思表示,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欺诈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某一重要事实轻率地作出陈述而不考虑其真假,以致相对人相信了实际上为虚假的陈述,并作出意思表示。此种欺诈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并不考虑其真假尚未确定的陈述可能会给相对人造成的影响,行为人对其行为在主观上采取了一种放任自流或无所谓的态度。尽管是间接故意,也不失其欺诈故意的特征,对此行为仍视为行为人具有欺诈故意,否则,将不能有效地保护交易安全,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难以实现。
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指欺诈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即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而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前者是欺诈人以积极的方式,虚构的事实、变更事实,从而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行为,此种行为与欺诈的直接故意相联系,是在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情况下所为的欺诈行为,该欺诈行为即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68条中所规定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行为;后者指在法律上、契约上或交易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真相的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致使相对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这种欺诈行为一般说来与间接故意相联系,是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该不作为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68条规定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如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款的规定,出售人有声明的义务。例如某出售人为了个人的利益,出售不合格产品时有意不履行声明的义务,致使购买者误认为系合格产品而购买,该出售人的不作为行为即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隐瞒是不作为的一种欺诈方式,其目的是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以不作为形式出现的又一种情况是沉默而为的意思表示。
被欺诈人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
被欺诈人的错误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诈人的欺诈所致。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例如,误以劣质品为优质品,误以为有重大瑕疵的标的物为无瑕疵的标的物,不知当事人无履行能力等。在民法上,构成欺诈必须有被欺诈人陷于错误这一事实。被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然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在民法上也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虽然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然而相对人并未因其而陷入错误,仍不构成欺诈。
还需要强调的是,有时错误虽然不是由于欺诈而来,但因欺诈的缘故,使错误适度加深或继续保持,有学者认识仍可构成欺诈。在这种欺诈中,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行为仍然存在因果关系,其错误认识虽非直接来源于欺诈,但却因欺诈之故致错误加深或错误保持,表现了欺诈人对错误的故意与放纵,加深了对方的不利益,从而导致了欺诈的表示。
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王利明《民法新论》上卷第376页)。可见,意思表示是一种行为,是表意人将心理状态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效力意思、表示行为、表示意思。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即效力意思;用以表达行为人内在意思的方式,即表示行为;通过表示行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即表示意思。通常情况下,表示意思与内心意思是一致的,但也可能出现表示意思与效力意思不一致的情形,欺诈即为其中的一种。被欺诈人在为意思表示时,主观上认为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会引起法律上的效力,而其事实上正在受对方的欺骗,其表示意思不会发生所希望的效力。可见,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陷入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错误认识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表示意思是错误认识最终结果。如果被欺诈人虽然陷入错误,但并未因之而为意思表示,也不构成欺诈。
欺诈违反法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民事法律的最基本原则,其要求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诚实的、自觉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一原则的规定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与当事人、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欺诈行为恰巧破坏了上述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其没有尊重他人利益,未以对待自己事务注意对待他人事务,而保障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得到自己的利益,或损害第三人及社会的利益。凡是未具备诚实、善意内心状态的民事活动均为民法的调整、规制对象,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事活动更是判断欺诈行为的最基本标准。
上述为民事欺诈的构成要素,同时也是民事欺诈的重要特征,除此之外,构成民事欺诈还必须注意这样一个问题,即欺诈人须有意思能力。欺诈人的意思能力,指欺诈人对其行为本身及其在法律上的后果或事实上的后果有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智虑薄弱者及其他精神损耗者,难能熟权利害,应特予保护也”,故法律规定此类人不能成为欺诈人,此类人实施的行为不以欺诈论,然而如未成年人“已能使用诈术,且竟能玩弄手段,殊无再予保护之必要,故法律遂强制使其有效,以示制裁,并保护相对人”(郑玉波《民法总则》第241页,史尚宽《民法总论》第329页)。由此可见,意思能力不是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为法律行为的能力,而非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因此,欺诈人为欺诈行为无须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也可以为欺诈人,换言之,具备意思能力的人即可成为欺诈人。合同欺诈的常见手段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交换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连结企业的纽带。合同顺利的签订和履行,是企业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得以发现的重要保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强,合同的运用便会更加广泛,但目前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特别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欺诈合同行为屡见不鲜,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大公害。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合同欺诈案件占全部欺诈案件的50%,个别地方甚至达到80%以上。企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合同欺诈有以下几种:
1、伪造合同
欺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可以是伪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财物;也可以是先伪造一份合同,并用此合同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2、货物引诱
欺诈方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缺或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诸如钢材、汽车、铝锭、彩电之类的紧俏商品,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或预付款。这种打法使欺诈方伪装成供货方当事人实施的。
3、盗用、假冒名义
盗用、假冒名义可以是假冒知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业务负责人,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占用章,冒充该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用他人已经作废或者遗失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冒充该公司的业务人员与他人订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别人的招牌与人签订合同。
4、虚构主体
欺诈方伪造营业执照,虚构企业名称、资金、经营范围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示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5、谎称专利技术引诱
欺诈方虚构能带来高额利润的专利、高新技术,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合同,连续骗取对方的转让费、培训费、设备费。
6、虚假广告、信息引诱
欺诈方先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中介费、立项费等财物。
7、虚构担保
欺诈人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进而骗取对方的财物。
8、抵债诈骗
欺诈人先与对方签订合同,想方设法让对方先履行,待对方交付货物后,声称自己无力支付货款,愿以产品抵货款。对方被逼无奈,只好接受欺诈人的条件。此时欺诈人便以劣质产品抵货款,使对方蒙受损失。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合同欺诈行为有三方面的法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违法行政责任和犯罪刑事责任。
合同欺诈行为的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合同欺诈行为具备侵权民事责任的主客观要件。
从客观要件看:
1、有侵权损害事实。欺诈行为造成被欺诈人人身和财产的不利益,即不良后果和不良状态。从钱财方面看,欺诈行为致使受害人对预期不利的规避由于决策失误而无法实现,或因欺诈而决策失误致使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本质是损害了受害人动态财产的保值性和增值性;从精神损失来看,欺诈行为致使被欺诈人自由意思表达受到干扰,其结果是使被欺诈人人格受到贬低,威信下降。
2、欺诈行为具有违法性。即欺诈行为人作了法律不允许作的行为-破坏、干扰他人意思自由。
3、欺诈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因为欺诈行为,才使受害人钱财方面不利益,精神上遭受损害。
从主观要件看:合同欺诈行为是故意而为,既表明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同时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合同欺诈行为的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方式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害:
第一,对于返还财产,可以由受害人主张,以有利于受害人为原则,决定是否返还,实现减少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和浪费”的目标。
第二,对由于欺诈行为使受害人对预期不利的规避决策失误致使规避没有实现,或因欺诈而决策失误致使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应适当损偿。按照民事协商原则和调解原则,这种责任制度将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体现了法律的威严。
合同欺诈行为的违法行政责任
合同欺诈行为的干扰使相对人的意思按照欺诈行为人设计的模式运行,相对人表达的意思实际上不是自己的意思,而是行为人的意思。它破坏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破坏了等价交换的原则,破坏了交易的自愿性,破坏了社会信用。合同欺诈行为使参加交易的人没有安全感,使市场运行缺乏稳定的信用支持。
合同欺诈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一是要承担一定的惩罚性经济义务,通过经济惩罚强制教化;二是对严重违法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实行市场禁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作用。
合同欺诈行为的犯罪刑事责任
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属于民法和合同法调整范围,其承担的是一种民事责任。但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如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三种性质时,行为人承担的就不只是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鉴于有些合同欺诈行为破坏性很强,欺诈所获取的非法利益达到一定程度,我国1997年刑法第224条增设了对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理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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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车险欺诈存在篡改、伪造文件等等情况,应该怎么办

1、首先是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据统计,保险业每年因欺诈造成的损失占各类赔付的10%-30%。车险假赔案扩大了保险赔付支出,增加了保险公司成本,变相抬高了保险产品价格,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反车险欺诈有利于挤压赔付中的“水分”,还原保险产品的真实价格,保证保险消费者获得合法的风险保障。
2、其次,有利于提升保险公司内控管理水平。反欺诈工作涉及公司承保、核保、查勘、定损、理赔等业务流程以及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等各环节。做好反欺诈工作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内控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升信息化程度,实现“人防”与“技防”的较好结合。

D. 保险公司业务员伪造保单,保险公司承担什么责任,会赔偿吗急急急

核心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具体内容。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这里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如果为合同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应当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来予以赔偿,假若甲车辆在事故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第三者的损失为10万元,依据侵权赔偿的原则,那么甲应当赔偿第三者7万元,再根据被保险人甲车辆与保险公司的合同,那么保险公司也应当赔偿第三者7万元,但是如果根据法定义务说,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第三者10万元。在机动车相撞的场合下,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承担赔偿的基础与机动车驾驶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并不相同。前者的基础在于强制性责任保险,其强制性体现在购买上的强制性和赔偿上的强制性。后者的基础则在于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行为,属于传统侵权法领域,责任大小主要根据过错来判断。因此,前者无需考虑被保险人(加害人)的过错,而后者则相反。车辆强制性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综合审视投保人、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确实以合同关系为纽带,但是,由于强制保险的第一位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以此,在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法定责任。换言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与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其侵权责任的大小并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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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对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315规定如何赔偿

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5)保险风险提示伪造欺骗消费者赔偿扩展阅读:

消费者可以享受三倍赔偿的情形: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⑴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⑵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⑶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⑷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⑸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消法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如果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利益受损后,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判令经营者承担欺诈消费者三倍赔偿责任。

F. 保险公司业务员故意欺骗 导致我投保。可否起诉要求赔偿。需要什么证据

需要有证据证明他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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