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免职报告;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证监发[1999]53号)》同时废止。
Ⅱ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2)基金管理公司财务负责人扩展阅读
独立董事还应当条件:
1、具有5 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2、最近3 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似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以任职。
3、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4、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任职。
Ⅲ 基金公司法人代表能兼职其他公司财务经理么
1.法人代表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财务负责人。
因为凡事与企业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都不能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包括出纳。这是财经法规的明确规定。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Ⅳ 总公司与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可以是同一人吗
只要公司方便管理法律方面是可以的,会计法规定的是“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在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会计岗位人员主要包括: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
7、财产物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11、其他 总会计师条例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 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 决策。
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 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所以不是会计工作的具体岗位。
Ⅳ 财务负责人的职责都有哪些
1.负责公司的全面财务会计工作;
2.负责制定并完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办法;
3.解释、解答与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的法规和制度;
4.分析检查公司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5.审核公司的原始单据和办理日常的会计业务;
6.编制销售公司的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7.编制公司的会计报表,在每月10日前报送分管副总及总经理;
8.编制、核算每月的工资、奖金发放表;
9.定期检查销售公司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是否帐实相符;
10. 不定期检查统计岗位的商品是否帐实相符;
11. 按照印鉴分管制度,负责保管银行预留印鉴中的一枚财务章;
12. 承办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Ⅵ 基金公司违法经营财务负责人犯法吗
一、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二、从你所说的情况看,可能要问的是法人代表(即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还是财务负责人承担责任或者说是谁的责任大一些。
三、如果财务上有犯法的问题,法人代表一般很难说清这事与其无关,故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都要承担责任,责任相差不太大。
四、如果构成犯罪,则要按刑法的规定来处理: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Ⅶ 关于财务负责人管理资金的风险
一、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
1、企业财务管理系统适应宏观环境的滞后性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建立的财务管理系统,由于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管理人员素质不高,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基础工作不完善等原因,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缺乏对外部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具体表现在对外部环境的不利变化不能进行科学的预见,反应滞后,措施不力,由此产生财务风险。
2、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对财务风险的客观性认识不足
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有财务活动,就必然存在财务风险。在现实工作中,我国许多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缺乏风险意识,认为只要管好用好资金,就不会产生财务风险,风险意识的淡薄是财务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3、财务决策缺乏科学性导致决策失误
财务决策失误是产生财务风险的又一重要原因。避免财务决策失误的前提是财务决策的科学化。目前,我国企业的财务决策普遍存在着经验决策及主观决策现象,由此导致的决策失误经常发生,从而产生财务风险。
4、有些企业内部财务关系混乱
企业内部财务关系混乱是我国企业产生财务风险的又一重要原因,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及企业与上级企业之间,在资金管理及使用、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权责不明、管理混乱的现象,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资金流失严重,资金的安全性、完整性无法得到保证。
二、企业财务管理在不同阶段的财务风险
1、企业资金结构不合理,负债资金比例过高
在我国,资金结构主要是指企业全部资金来源中权益资金与负债资金的比例关系。由于筹资决策失误等原因,我国企业资金结构不合理的现象普遍存在,具体表现在负债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例过高。很多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资金结构的不合理导致企业财务负担沉重,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由此产生财务风险。
2、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缺乏科学性导致投资失误
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过程中,由于企业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缺乏周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加之决策所依据的经济信息不全面、不真实以及决策者决策能力低下等原因,投资决策失误频繁发生。决策失误使投资项目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投资无法按期收回,为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
3、对外投资决策失误,导致大量投资损失
企业对外投资包括有价证券投资、联营投资等。有价证券投资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决策者对投资风险的认识不足,决策失误及盲目投资导致一些企业产生巨额投资损失,由此产生财务风险。
4、企业赊销比重大,应收帐款缺乏控制
由于我国市场已成为买方市场,企业普遍存在产品滞销现象。一些企业为了增加销量,扩大市场占有率,大量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导致企业应收帐款大量增加。同时,由于企业在赊销过程中,对客户的信用等级了解不够,盲目赊销,造成应收帐款失控,相当比例的应收帐款长期无法收回,直至成为坏账。资产长期被债务人无偿占用,严重影响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及安全性,由此产生财务风险。
5、企业存货库存结构不合理,存货周转率不高
目前我国企业流动资产中,存货所占比重相对较大,且很多表现为超储积压存货。存货流动性差,一方面占用了企业大量资金,另一方面企业必须为保管这些存货支付大量的保管费用,导致企业费用上升,利润下降。长期库存存货,企业还要承担市价下跌所产生的存货跌价损失及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此产生财务风险。
三、企业财务风险的规避1、规避企业财务风险的主要措施规避财务风险以实现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工作重点。本人认为,规避企业财务风险,主要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1)认真分析财务管理的宏观环境及其变化情况,提高企业对财务管理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为防范财务风险,企业应对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宏观环境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把握其变化趋势及规律,制定多种应变措施,适时调整财务管理政策和改变管理方法;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系统,设置高效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财务管理人员,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使企业财务管理系统有效运行,以防范因财务管理系统不适应环境变化而产生的财务风险。(2)不断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要使财务管理人员明白,财务风险存在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任何环节的工作失误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将风险防范贯穿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始终。(3)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防止因决策失误而产生的财务风险。财务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财务管理工作的成败,经验决策和主观决策会使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为防范财务风险,企业必须采用科学的决策方法。在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影响决策的各种因素,尽量采用定量计算及分析方法并运用科学的决策模型进行决策。对各种可行方案要认真进行分析评价,从中选择最优的决策方案,切忌主观臆断。(4)理顺企业内部财务关系,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为防范财务风险,企业必须理顺内部的各种财务关系。首先,要明确各部门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地位、作用及应承担的职责,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真正做到权责分明,各负其责。另外,在利益分配方面,应兼顾企业各方利益,以调动各方面参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积极性,从而真正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使企业内部各种财务关系清晰明了。2、企业防范财务风险的技术方法(1)分散法。即通过企业之间联营、多种经营及对外投资多元化等方式分散财务风险。对于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企业可以与其他企业共同投资,以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从而分散投资风险,避免因企业独家承担投资风险而产生的财务风险。由于市场需求具有不确定性、易变性,企业为分散风险应采用多种经营方式,即同时经营多种产品。在多种经营方式下,某些产品因滞销而产生的损失,可能会被其它产品带来的收益所抵销,从而避免经营单一产生的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对外投资多元化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时,应将资金投资于不同的投资品种,以分散投资风险。(2)回避法。即企业在选择理财方案时,应综合评价各种方案可能产生的财务风险,在保证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前提下,选择风险较小的方案,以回避财务风险。(3)转移法。即企业通过某种手段将部分或全部财务风险转移给他人承担的方法。转移风险的方式很多,企业应根据不同的风险采用不同的风险转移方式。(4)降低法。即企业面对客观存在的财务风险,努力采取措施降低财务风险的方法。例如,企业可以在保证资金需要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负债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产品质量、改进产品设计、努力开发新产品及开拓新市场等手段,提高产品的竞争力,降低因产品滞销、市场占有率下降而产生的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财务风险。另外,企业也可以通过付出一定代价的方式来降低产生风险损失的可能性。例如建立风险控制系统,配备专门人员对财务风险进行预测、分析、监控,以便及时发现并化解风险。企业也可建立风险基金,如对长期负债建立专项偿债基金,以此降低风险损失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3、不同的财务活动阶段,规避财务风险的技术方法(1)筹资风险规避的技术方法。首先,充分利用自有资金,加强对自有资金的控管,对各种借支款项要严格审批并及时催收。其次,选择合理的资本结构,即债务资本和自有资本的比例要适当,充分利用债务资本的财务杠杆作用,选择总风险较低的最佳融资组合。第三,注意长短期债务资本的搭配,避免债务资本的还本付息期过于集中。第四,选择多种筹资渠道。第五,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无论是自有资金,还是债务资金,只有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才能保障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赢利能力。(2)投资风险规避的技术方法。首先,要谨慎投资,在资金运转良好或有剩余资金的情况下,才去考虑获取额外报酬的对外投资。第二,如果投资是生产经营的必须环节或是进行风险性投资,必须拟定严谨的投资计划,进行科学的投资回收评估和论证,选择最佳的资金投入时间,以避免造成资金短缺或运转不灵。第三,合理进行投资组合。投资组合包括不同投资品种组合、不同行业或部门的投资项目组合,长短期限不同的投资组合等,以追求一种收益性、风险性、稳健性最佳组合。第四,加强对证券投资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的研究,以减轻和抵消对证券投资收益的影响。(3)资金回收风险规避的技术方法。资金回收风险是指资金不能及时周转或资金流出后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要规避资金回收风险必须做好资金来源、资金占用、资金分配和资金回收的测算和平衡,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应收账款回收控制风险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加以规避:一是利用“五C”系统对客户进行科学评估,对不同的客户给予不同的信用期间、信用额度和不同的现金折扣,制定合理的资信等级和信用政策;二是在现销和赊销之间权衡,当赊销所增加的赢利超过所增加的成本时,才应当实施应收账款赊销;三是定期编制账龄分析表,确定合理的应收账款比例,对应收账款回收情况进行监督,对坏账损失事先做好准备;四是针对不同的客户、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收账政策,既要保证账款的有效收回,又要注意避免伤及客户关系,同时,制定收账政策时要考虑收账费用与坏账损失的大小。(4)收益分配风险规避的技术方法。收益分配风险的规避要从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对现金流入实施控制,另一方面要考虑收益分配政策。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合理的收益留存和利润分配政策,采取适当的利润和现金分配方式,保障现金流入与流出的相互配合、协调,以降低风险。
Ⅷ 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能不能是一个人
无论是私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财务负责人不能身兼一职。财经法规有明确规定,企业财务负责人与企业负责人不能有直系血缘关系,不然这样的企业将会产生监督不力,管理混乱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