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的问题,不是他家一种,凡不符合保监委规定的都要停止。
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寿险〔2007〕335号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业务发展,我会修订了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精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附之《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废止。
三、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各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备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
2007年10月1日前,各公司按照原规定报备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并可以执行原规定有关要求。2007年10月1日后,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投资账户评估、投资单位定价和提取责任准备金;万能保险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设立万能账户、决定结算利率和提取责任准备金。2007年10月1日后,不符合本规定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不得销售。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万能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万能保险和团体万能保险。
第二部分风险保额
二、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个人万能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此处年金保险是指提供有年金选择权的万能保险。
团体万能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万能保险可以提供死亡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万能账户及结算利率
四、万能保险应当提供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
五、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保险设立万能账户。
万能账户可以是单独账户,也可以是公司普通账户的一部分。万能账户应当能够提供资产价值、账户价值和结算利息等信息,满足保险公司对该万能账户进行管理和利率结算的要求。
六、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账户设立平滑准备金,用于平滑不同结算期的结算利率。
平滑准备金不得为负,并且只能来自于实际投资收益与结算利息之差的积累。
七、当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小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减小平滑准备金弥补其差额。不能补足时,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向万能账户注资补足差额。在其他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万能账户注资。
八、万能账户不得出现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
九、保险公司可以在万能账户中对下列不同情形采用不同的结算利率和不同的最低保证利率:
(一)不同的万能保险产品;
(二)不同的团体万能保险客户;
(三)不同时段售出的万能保险业务。
按照前款要求,采用不同的结算利率或不同的最低保证利率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之对应的子万能账户。
十、保险公司在同一个万能账户中采用不同结算利率或不同最低保证利率时,对应的操作方法应当完备、合理,遵循公平性及一贯性原则。
十一、保险公司应当尽量保持结算利率的平滑性。
第四部分费用的收取
十二、万能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
一)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万能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二)死亡风险保险费,即保单死亡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应通过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死亡风险保额乘以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其他保险责任的风险保险费。
三)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保单管理费应当是一个与保单账户价值无关的固定金额,在保单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保险公司不得以保单账户价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单管理费。
对于团体万能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对投保人收取保单管理费的基础上,对每一被保险人收取固定金额形式的保单管理费。
四)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用于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五)退保费用,即保单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十三、期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的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
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此处保险金额是指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有多张同一产品的万能保单的,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
期交保险费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十四、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投保人暂缓支付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保险费时,其中基本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上限应当参照该保险费原属保单年度的上限。
保单年度初始费用上限
第一年50%第二年25%第三年15%第四、五年10%以后各年5%
十五、额外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六、期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七、趸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
保险费初始费用上限
人民币50000元及以下部分10%
人民币50000元以上部分5%
趸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八、团体万能保险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九、万能保险的初始费用不得以减少保单账户价值的形式扣除。
二十、对于趸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若初始费用小于或等于零若初始费用大于零
第一年10%10%
第二年9%8%
第三年8%6%
第四年7%4%
第五年6%2%
第六年5%0
第七年4%0
第八年3%0
第九年2%0
第十年1%0
第十一年及以后00
对于期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退保费用
第一年10%
第二年8%
第三年6%
第四年4%
第五年2%
第六年及以后0
保单账户价值和现金价值(即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当同时列示在利益演示表上。
二十一、万能保险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费用水平调整弥补过去的费用损失。
二十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的最高水平,该最高水平应当表示成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一定百分比。
非标准体保险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费应由保险公司根据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确定,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十三、对于团体万能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费用基础上,在本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部分持续奖金
二十四、万能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持续奖金是保险公司对持续有效的保单或持续交费的保单,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给予的奖金。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确说明持续奖金发放的条件及金额。
二十五、保险公司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对有关持续奖金的设计、发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以及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等进行阐述。
第六部分现金价值与责任准备金
二十六、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二十七、责任准备金由账户准备金及非账户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一)账户准备金等于准备金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为确保未来对保单账户之外的理赔、营业费用、持续奖金等支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保险公司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决定是否提取非账户准备金及提取方法。
保险公司可以参照下述现金流折现方法计算非账户准备金,具体步骤如下:
1、预期在未来的每个时间段内,保单账户以外的现金流(包括所有保证和非保证保险利益的现金流);
2、若预期的净现金流在未来的某些时间点为负值,则从最远的负值点(n)往回,按如下递推公式计算:
其中:
1)时间段最长为一年。
2)为t时刻的责任准备金,t=0,1,n-1。
3)为[t-1,t]时间段内的净现金流,t=1,2,n。
4)为相应项目在t时刻的精算现值。
使用上述现金流折现方法时,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选取精算假设,其中折现使用的利率应以保险公司预计回报率为基础,但不得高于5%。
二十八、责任准备金的其他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对万能保险的保证利益提取适度的责任准备金。
二)责任准备金应逐单计算。但是,若保险公司认为将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单分组计算的结果与逐单计算的结果无实质性差异,经保监会批准,也可采用分组方法计算。
合众财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条款(部分)
1.2合同生效
本主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我们按照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中确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所购买产品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保险合同终止,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6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主合同在收到申请书之日的现金价值(见释义9.1)。在本主合同结算日和结算公布日期间我们不受理解除合同的申请。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见释义9.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2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日二十四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根据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2.4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人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恐怖主义袭击;
5)被保险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毒品,酗酒或斗殴;
6)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8)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见释义9.3)(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释义9.4)(HIV)(以上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抗体,则认定已感染该病毒)期间发生身故的。
发生上述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退还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本主合同终止。
经我们同意,您申请基本保险金额增加的,如被保险人在自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的,我们对新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2.5保险责任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后;
3)本主合同因其它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所列情况而终止的。
3基本保险金额
3.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寿险保障的金额。若该金额经本主合同其它条款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如果您为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其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上限。其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为10万元人民币,其他地区为5万元人民币。
3.2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生效一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您按照本主合同的规定已支付了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
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9.5)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本主合同生效一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
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若您持续按时交纳本主合同的期交保险费达5年以上且被保险人已年满55周岁,您可随时申请将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1000元。
5.1保险费的类别
本主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与追加投资保险费。
5.2期交保险费
本主合同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每期期交保险费不得低于2,000元,且为100元的整倍数。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方式为终身交费。
您按照本主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于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5.3期交保险费的缓交
您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的,您可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本主合同继续有效。
您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支付以前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最后支付当期的期交保险费。所交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保单年度。
5.4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您于本主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内,每年均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六十日内支付当期期交保险费的,则自第四保单年度起,您于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六十日内支付当期期交保险费的,我们同时将按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作为持续交费特别奖励计入个人账户。
5.5追加投资保险费
您按照本主合同的规定支付当期的期交保险费后,经我们同意,可随时支付追加投资保险费,用于增加个人账户的价值。每次支付的追加投资保险费不得低于1,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倍数。
5.6保险费的分配和初始费用的收取
您交纳的每期期交保险费和每笔追加投资保险费,经我们按照下列比例扣除初始费用(见释义9.7)后,计入个人账户。
每期期交保险费0-4000元的部分超出4000元的部分
第一期55%8%
第二期40%8%
第三期15%5%
第四期10%5%
第五期10%5%
第六期-第十期4%2%
第十一期以后2%2%
每笔追加投资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
5.7风险保险费
我们对本主合同为被保险人承担的身故保障利益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当日至下月结算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
对于本主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中止后复效,我们按照本主合同生效日或复效之日至下一个结算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6个人账户价值
6.1单独投资账户
单独投资账户是我们为了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的投资账户。单独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单独投资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6.2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我们为了履行本主合同的保险责任,为明确您的权益而为您设立的账户。
6.3个人账户价值
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将为您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您已经交纳的期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加上您已经交纳的追加投资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减去应交的风险保险费。
个人账户价值按我们公布的结算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累积。我们每月对个人账户价值利息结算一次,并将该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您后续交纳的各期期交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追加投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根据本条款(5.4)约定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的,该奖励金额将按照本主合同约定计入个人账户。
我们将于每月月初从个人账户中扣除本主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如果您申请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将于领取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6.4个人账户价值利息
个人账户价值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本主合同每日24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个人账户价值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个人账户价值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在本主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6.5结算利率
每自然月第1日为结算日。我们每月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万能保险单独投资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6.6最低保证利率
我们计算本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对应的日利率为0.006849%。
6.7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领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在申请时,需要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个人账户价值领取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给付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两次部分领取,我们不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对每一保单年度以后的各次部分领取,我们每次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20元,该手续费将直接从您的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
您每次申请领取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以及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均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1000元。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宽限期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的,本主合同有效。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的,自该结算日当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并在给付保险金时,从中扣除欠交的风险保险费。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的,我们于收取保险费的同时扣取欠交的风险保险费。
7.2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主合同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的,则本主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我们对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在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个人账户价值将予冻结并不计算利息。
7.3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如果您从未提出解除合同申请且从未办理过合同解除手续,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按我们的规定支付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我们收到保险费后,按照本主合同宽限期的实际天数扣取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及其利息(利息按照宽限期开始日至复效申请日的经过天数以本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9.8)按日复利计算);并按照复效之日至下一个结算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扣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Ⅱ 收到保险公司关于别人保单的情况
保险公司向杨某出具了“人身险暂收收据”,该收据背书的附注声明有如下内容:“本公司在收到本收据列明的首期保险费,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已完成本公司规定的投保手续,至本公司同意承保签发保单期间内(以不超过30天为限),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照投保人所申请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二十万元......”,但在保险公司没有在投保书的承保日期一栏内确认盖章。杨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杨某的母亲钟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拒赔,钟某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如果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公司是否应对钟某进行赔偿。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投保书中明确:“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并且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方成立,保单生效日期溯自投保人交足首期保费次日起。如保险公司不同意承保,承保人前向投保人收取的暂收金额,将及时全额无息退回投保人并收回相关收据。”因为保险公司并未在同意承包一栏内签字,因此保险合同并未成立。但是保险公司的暂收收据上背书写明:“本公司在收到本收据列明的首期保险费,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已完成本公司规定的投保手续,至本公司同意承保签发保单期间内(以不超过30天为限),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照投保人所申请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二十万元......”,该申明应视为保险公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向杨某发出要约,表明即使在杨某交纳了首期保费,保险公司还未承保签发保单期间内,如杨某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也将在20万元的额度内予以赔偿。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钟某人民币20万元。律师分析:本案涉及的问题就是国外保险业所说的“空白期”保险纠纷。所谓“空白期”,是指从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至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并承担保险责任的这段时期。这一阶段虽然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但投保人已经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如果保险人拒绝承担被保险人这段期间发生的意外,通常会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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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保单回执管理规定
在寿险业务中,当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通常由业务员送至客户,为避免因业务员在售前服务中的误导而给客户带来损失,保险公司采用签收回执的方式,严格地讲,保单签收回执也是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业务员将保单交于客户时,由投保人亲笔签收,包括姓名及日期,证明保单已收到(这是客户所购买的商品,也是理赔时必交的材料),签收日期起10日内,客户有相对充裕的时间了解条款,在此期间内可申请犹豫期内退保(除10元工本费外,无需承担其他费用),同时,各家保险公司对于业务员交回客户的回执也有不同的规定,通常回执的回收与业务员的业绩挂勾,客户犹豫期内退保,业务员将得不到此保单的佣金,而业务员如果长时间不送达保单或交回执,保险公司也有相应时间加以限制,也就是说,客户不会因为不签收回执而使犹豫期无限延长。
因此,回执是保护客户、业务员和保险公司三方利益。
Ⅳ 保险公司对保单管理有何规定
保险公司对保单管理有何规定?
对保单的管理各家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都会很严格,绝对保密。一些领先的保险公司有强大的后援管里平台,对客户的保单信息进行集中处理,统一管理。客服部负责对客户进行差异化服务管理,保费部负责续期收费管理,业管负责业务品质管理,保全部负责客户信息及时变更,两核部负责核保核赔,售后服务进行客户维护等。各部门之间资源共享分工协作,并将所有资料严格保密,如有泄漏,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除名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保单回执的管理,也很重要。
保单回执要有客户的亲笔签名,是客户收到保单并核实无误的重要凭证。公司没有收到客户回执,就视为业务员没有把保险合同送达客户,超过规定期限就要对业务员进行处罚。因此保单回执的管理将对业务品质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Ⅳ 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给你看下实例吧,保险业务类的,希望能帮到你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回到顶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分散保险经营风险,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向其他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公司临时与其他保险公司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向其他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公司,是指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直接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公司,是指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不直接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公司,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入公司,是指接受其他保险公司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公司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定所称分入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入公司接受分入的保险业务。本规定所称保险联合体,是指为了处理单个保险人无法承担的特殊风险或者巨额保险业务,或者按照国际惯例,由两个以上保险公司联合组成、按照其章程约定共同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外资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公司委托,为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再保险分入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保险联合体以及保险经纪人等其他保险机构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联合体和保险经纪人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和最大诚信原则。第六条再保险分出公司、再保险分入公司和保险经纪人,对在办理再保险业务中知悉的上述主体的业务和财务情况,负有保密义务。第七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积极为农业保险和地震、洪水等巨灾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第八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再保险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二章业务经营第九条再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应当单独列帐、分别核算。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法》规定,确定自留保险费和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风险;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第十一条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发出要约,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当向中国境内至少两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出要约;(二)要约分出的份额之和不得低于分出业务的50%。第十二条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或者临时分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分入公司的业务,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80%;(二)每一临时分保合同分给投保人关联企业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20%。第十三条在法定再保险存续期内,直接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将其承保的业务及时、足额办理法定再保险。法定再保险分入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赔款。第十四条应再保险分入公司要求,再保险分出公司应当将其自负责任以及直接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分入公司。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可以利用金融工具开发设计新型风险转移产品,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第十六条中国境内的再保险分入公司,应当配备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专职再保险核保人和再保险核赔人。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三章再保险经纪业务第十七条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不得损害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合法权益。第十八条保险经纪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引进或者设计再保险合同。第十九条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与再保险分出公司的约定,及时寄送账单、结算再保险款项以及履行其他义务,不得挪用或者截留再保险费、摊回赔款、摊回手续费以及摊回费用。第二十条应再保险分入公司的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与再保险分出公司的约定,将其知道的再保险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以及直接保险的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再保险分入公司。第二十一条应再保险分出公司或者再保险分入公司的要求,保险经纪人可以配合进行赔案的理赔工作。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除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按照精算的原理、方法,评估各项准备金,并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准确、足额提取和结转各项准备金。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中涉及再保险业务的内容,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要求。第二十五条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按照其总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认定。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自留保费以其总公司直接授权的额度为限。第二十六条直接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上一年度办理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的,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分入公司的业务,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50%的交易情况;(二)上一年度合约分保中,分给各再保险分入公司的份额;(三)上一年度保险经纪人和境外再保险分入公司名单;(四)财产保险公司本年度再保险安排计划,包括分保政策、合约分保情况、危险单位划分标准以及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限额;(五)人身保险公司本年度再保险安排计划的变动情况;(六)本年度选择境外再保险分入公司的条件和标准。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报告:(一)上一年度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二)精算责任人签署的、有关再保险业务的各类准备金提取办法和金额。第二十八条直接保险公司应当将重大保险赔案及其再保险安排情况、再保险政策的重大调整等情况,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前款所称重大保险赔案是指在一次保险事故中,财产损失赔偿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在3000万元以上的理赔案件。第二十九条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报告:(一)在每年7月30日以前,提交其总公司注册地保险监管机构根据当地法律出具的、有关其总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意见书或者经营状况意见书;(二)在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其总公司下一年度授权的承保权限和自留保费额度;(三)在每年1月31日和7月30日以前,提交有关转分保业务情况的报告,包括转分保分入公司名称、业务种类、合同形式、分出保费、摊回赔款以及摊回手续费等。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再保险统计信息以及其他再保险业务资料。第三十一条保险联合体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业务分析报告以及向中国境外分保的情况。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对违反本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政策性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参照适用本规定。不能适用本规定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应当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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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签发保险单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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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后,需要提交投保单、支付首期报销费。在经由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会受到一份由保险公司正式签发的保险单。在签收保险单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仔细审核保险公司提供的整套保单材料。一般保险产品的保单材料都包含有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副本)、送达回执、客户服务指南、首期保险费发票等。长期保险产品的保单材料还有现金价值表,提供减额交清功能的产品还有减额交清保额表。应逐条核对保险单及首期保险费发票上的所有项目,如有错误,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予以更正。
二、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和有关说明。收到保险单后,应注意了解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保险期间、每年的交费时间,并认真阅读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现金价值表以及退保约定等内容。
三、妥善保管整套保单材料。保险单及有关单证票据务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蛀。若保单材料丢失,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挂失补办。
Ⅶ 不属于签发保险单时的必要注意事项是什么
在提交了投保单、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后,投保人将收到保险公司正式签发的保险单。在签收保险单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仔细审核保险公司提供的整套保单材料。一般保险产品的保单材料都包含有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副本)、送达回执、客户服务指南、首期保险费发票等。长期保险产品的保单材料还有现金价值表,提供减额交清功能的产品还有减额交清保额表。应逐条核对保险单及首期保险费发票上的所有项目,如有错误,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予以更正。 2.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和有关说明。收到保险单后,应注意了解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保险期间、每年的交费时间,并认真阅读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现金价值表以及退保约定等内容。 3.妥善保管整套保单材料。保险单及有关单证票据务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蛀。若保单材料丢失,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挂失补办。
Ⅷ 签发保险单应注意什么意思
购买保险后,需要提交投保单、支付首期报销费。在经由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会受到一份由保险公司正式签发的保险单。在签收保险单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仔细审核保险公司提供的整套保单材料。一般保险产品的保单材料都包含有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副本)、送达回执、客户服务指南、首期保险费发票等。长期保险产品的保单材料还有现金价值表,提供减额交清功能的产品还有减额交清保额表。应逐条核对保险单及首期保险费发票上的所有项目,如有错误,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予以更正。
二、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和有关说明。收到保险单后,应注意了解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保险期间、每年的交费时间,并认真阅读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现金价值表以及退保约定等内容。
三、妥善保管整套保单材料。保险单及有关单证票据务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蛀。若保单材料丢失,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挂失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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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签收保险单时要注意什么
注意事项:
1、审核保险标的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所投保保险险种。
2、应注意了解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保险期间、每年的交费时间,并认真阅读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现金价值表以及退保约定等内容。
3、保险标的存放地址、车船行驶区域、货物装载工具和运输路线是否填写清楚。
4、保险日期和保险期限是否填写清楚。
5、应附的投保明细表是否齐全,所附的单证、表册、数字是否符合要求。
6、人身保险投保单内容填写是否齐全、真实。
7、团体投保的各种人身保险,还须把被保险人姓名等情况一一在清单上列明。
8、妥善保管整套保单材料。保险单及有关单证票据务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蛀。若保单材料丢失,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挂失补办。
9、对特殊要求的保险,还要审核所提要求的可行性、保险责任、期限、保险额及应适用费率的水平等项目。
(9)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的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单上主要载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以及其他规定事项。
保险的目的并不限于处理赔案、提供经济补偿,还要立足于积极的预防,提高全社会的防灾防损能力,进而保证人民生活长期稳定和社会生产的持续进行。承保的目的就是要识别风险、分析风险,促使被保险人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因此,保险人在承保时要审查保险标的状况、可能发生最大损失的程度以及被保险人的情况。在承保后,还要定期检查和分析这些风险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果某个被保险人的风险增加了,保险人就可能需要提高保险费,或增加保险限制条件,或不再接受该投保人的续保。